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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反垄断探行时

2021-05-04郭槟

产城 2021年1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领域

郭槟

全球掀起反垄断新高潮,数字产业成为重点“盯防”对象,但“恢复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强化反垄断监管,强化反垄断法的实践”的愿景目标说易行难。

快速发展的数字市场迎来新气象,施行新规则,也暴露出新问题。数字经济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互联网反垄断的呼声日趋高涨并非没有原因。数字领域的科技巨头崛起带来新的产业革命,也带来新的竞争形式,数字领域反垄断有其必要性,需要各国审慎对待。

是否“师出有名”?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已经超过20年,其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已超过三分之一,并且业已成为大众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为社会和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有目共睹。《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研究报告(2020)》显示,互联网前百家企业2019年业务收入达3.5万亿元,前五名的收入占总体近五成,资源加速往头部企业集中。当数字经济从“包容发展”步入“规范发展”阶段,反垄断成为焦点话题。

去年12月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2021年的重点任务之一。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原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反垄断立法顾问、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晓晔指出,“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主要是监管超级平台企业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二者监管的范畴有一定的区别,但涉及的企业基本都属于数字经济领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主要是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如他所言,“数字经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福利。但是,因为超级平台得益于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零边际成本,而且通过相互补贴可以在多个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它们很容易成长为‘数字巨无霸,从而不断地扩大市场势力,出现‘赢者通吃局面。这种情况下,很多人认为互联网市场只有垄断,没有增加竞争的迹象,因此全球出现了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呼声。”

独立经济学家李铁归纳了互联网应用的数个特点,以解析为何要在数字领域规范而行,“一是满足消费者能够体验的最低成本;二是只有当流量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方式占领市场,获取经营收益;三是互联网应用的初始阶段必须要有资本力量的介入,这是市场的选择,尽管可能会冒投资失败的风险;四是当流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品牌后,才可能探索广告等其他商业模式,所谓‘羊毛出在猪身上就是这个道理;五是初始的互联网经营模式在获得流量后,可以借由对数据的深入研发,开辟新的市场增加流量,进而形成运营的良性循环;六是互联网应用市场竞争激烈,所以才激发出技术上和应用方式的不断创新,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在这里,资本是支撑互联网扩大经营规模的催化剂。”“模式”、“资本”,种种关键词预示着一旦失控将风险骤增。

至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如何界定一家互联网平台企业涉嫌垄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解释道,“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多边共生的经济,相关部门既要充分评估其商业模式涉及的消费者利益、商户利益、平台利益,也要考虑社会和国家利益。不同的平台往往有着迥异的数据、算法、隐私和商业架构,所以还要遵循个案处理、尊重平台经济特性的原则。”

数字税的“紧箍咒”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评析“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的修改”时表示,“数字经济有三大特点,分别是以数据为要素、以网络为载体、以技术为动力,其中,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然而,数字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很多法律问题,如,数据权属、数据安全、数据主权、隐私保护、數据鸿沟等,严重则引发大数据杀熟与‘二选一问题,后两者正是企业垄断情况的具体表现。”

但是,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排他性交易,“什么时候介入,什么时候惩罚,如何确定惩罚数额,如何实施补救措施……”相关问题当下并没有确切的答案,需要逐步探行。其中,人们较为知悉的“数字税”因有对互联网巨头的“紧箍咒”作用而备受关注。全球已有许多国家开征数字税,但其过程面临着颇多挑战。比如欧盟各国开征数字税的目标,正是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全球科技巨头,它们对数字税的落身基本持抗拒姿态。

数字经济学家、商汤智能产业研究院主任刘志毅认为,“大型科技公司不仅能够跨越地域的影响,同时也能够在中小型竞争对手无法生存的情况下通过并购等手段扩散影响力,因此可以说大型科技公司的发展可能会带来垄断风险以及国内产业的外部竞争力的下降,这也是我们理解数字税和反垄断法关注科技领域的基本逻辑。”腾讯研究院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张昕主任进一步指出,“数字市场中非常棘手的是平台带来的挑战,如何对平台带来的市场垄断进行规制是所有反垄断辖区需要回答的。现有的反垄断工具不足以应对平台带来的反垄断挑战,需要新的竞争工具予以应对。”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华对数字经济反垄断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出了相应建议,“首先,需要提高企业垄断的成本;其次,加强平台企业的合规监管,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再次,从反垄断行政和解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举报奖励资金;最后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以加强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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