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所得收入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04-30
编辑同志:
我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后,原公司决定高薪将我返聘。可我近日拿到工资时,却发现与约定不符。公司的答复是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退休返聘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读者 丁 薇
丁薇读者:
的确,退休返聘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2条第一款、第3条、第4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与之对应,虽然你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确实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公司之间具有“一方为对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对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了你从公司获取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无疑是正当的。另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9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即你有权向单位索要有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