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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高校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2021-04-28刘闫锋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筹划高校

摘  要:年终奖计税一直备受高校教职工关注,年终奖计税方式异于综合所得收入计税方式,会出现税前高于他人而税后低于他人的异常现象。因为在年终奖计税的过程中存在个税优惠盲区现象。本文从分析年终奖计税盲区存在的原因出发,结合新税制下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充分利用低税率计税方法,提出高校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给出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建议。

关键词:高校;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96/j.2096-3475.2021.05.166

一、新旧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变化

1. 个人所得税法变化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对于旧个人所得税法有如下变化:

(1)建立对综合所得收入按年计税的制度。综合所得收入包括工资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不同所得项目税负差异问题,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努力贯彻“引进来”和“走出去”原则,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支持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

(2)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比原来减除费用提高了1500元/月,主要综合考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新税制更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3)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扣减项目。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4)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在不改变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制基础上,加大三档低税率级距,调整其他税率级距,使得税率级距更具科学性,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负担。

2.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终奖政策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財税〔2018〕164号)全年一次性奖金(通俗称年终奖)的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参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1)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无论当月工资是多少,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得到商数,用这个商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先在税率表中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并入综合所得

假设1月发放年终奖,年终奖+1月工资作为1月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1月应发工资-1月免税收入-(起征点)5000*1-1月个人负担三险一金-1月专项附加扣除-1月其他扣除)

(3)年终奖个税避税方法:每月工资不交个税或交的个税较低,建议选择方法2(并入综合所得)。每月工资个税较高,建议选择方法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算法)。

二、高校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盲区分析

高校教职工的年终奖主要包括教师超课时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年终福利,有些高校会集中发放绩效工资的剩余部分。按照税法规定年终奖无论发放多少,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限制性优惠政策。然而年终奖个税采用的是跳跃税率,如表2-1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税率表,该算法存在一定缺陷,存在个税优惠盲区[1],存在“留1弃11”的现象。如表2-2年终奖个税优惠盲区计算表。

由表2-2可以看出,如果发放年终奖不进行筹划就会出现如下现象:应发金额36000.00元,纳税额1080.00元,实发金额34920.00元;应发金额36001.00元,纳税额3390.10元,实发金额32610.90元;应发金额38567.00元,纳税额3646.70元,实发金额34920.03元。应发金额36000.00元和38567.00元的实发金额几乎一样,所以这样就存在36001.00-38567.00之间的盲区,年终奖个税的每个税率区间都存在这样的盲区。

三、高校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原则和方法

1.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原则

个人所得税遵循“就低不就高”的纳税筹划原则[2]。是在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筹划计税的方法使得个人纳税负担减到最低,达到减轻个人纳税负担。在年终奖计税筹划中,尽可能利用年终奖计税方式,尽量避免年终奖纳税优惠盲区的出现,应认真分析年终奖金额和综合所得收入总额的关系,合理使用筹划方案使得纳税税率最小,纳税人税负最低。

2.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由表2-1可以按照税率进行年终奖计算,年终奖计算过程中如果没有任何变通和筹划,将会出现表2-2中盲区现象。如果某位教职工年终奖应发金额37000.00元,则需扣税为37000.00×10%-210.00=3490.00元,实发金额为33510.00元,假如他应发金额为36000.00元,则需扣税为1080.00元,实发金额为34920.00元,结果是应发多了1000.00元,实发少了2410.00元。这样就出现了纳税盲区现象,应发多实发少,应发少实发多。如果将37000.00元分成36000.00元+1000.00元,36000.00元按照年终奖计税,1000.00元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如果他每月工资税率在10%, 36000.00元的应纳税额36000.00×3%=1080.00元,1000.00元的应纳税额1000.00×10%=100.00元,合计计税1080.00+1000.00=1180.00元,筹划发放比直接按照年终奖计税多收入2310.00元,保障了教职工的利益。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按照年终奖金金额和个人年收入金额进行合理分配,避免陷入个税优惠盲区。下面分情况进行年终奖筹划[3]。

(1)年收入不超过60000元的情况,年终奖税率在3%,可以直接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

张某全年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年终奖金额36000元,直接按照年终奖计税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实发金额34920元。如果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应纳税额(36000-(60000-50000))×3%=780元,实发金额35220元,少纳税300元,收入增加300元。

(2)年终奖税率在3%,综合所得税率大于3%,尽量以年终奖计税的方式计税,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有可能会发生税率提高的可能;

张某全年收入(应纳税所得额)90000元,年终奖金金额36000元,直接按照年终奖计税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实发金额34920元。如果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应纳税额(36000+(90000-60000))×10%-2520-900=3180元,实发金额32820元,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收入将增加2100元。

(3)年终奖税率在10%,综合所得税率在3%,可以把年终奖分成36000+(多出部分)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的方式;

张某全年收入(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年终奖金金额56000元,直接按照年终奖计税应纳税额56000×10%-210=5390元,实发金额50610元。如果将20000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应纳税额(20000+(80000-60000))×10%-2520-600=880元,实发金额19120元,36000元按照年终奖计税税额1080元,实发金额34920,合计实发金额54040元,使用分配筹划计税方式收入將增加3430元。

(4)年终奖税率在10%,综合所得收入税率超过20%,这样也只能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

张某全年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年终奖金金额70000元,直接按照年终奖计税应纳税额70000×10%-210=6790元,实发金额63210元。如果将34000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应纳税额(34000+(240000-60000))×20%-16920-19080=6800元,实发金额27200元,36000元按照年终奖计税税额1080元,实发金额34920,合计实发金额62120元,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收入将少纳税1090元。

四、结语

高校教职员工收入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每位教职员工的收入组成结构都不尽相同,收入差距也比较大。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所得税也有大幅的提升,为了更好的让广大教职员工享受到税制改革的红利,我们的财务人员在年终奖发放之前,需要充分利用低税率纳税空间,合理分配年终奖与月度税前工资,合理计算年度收入情况[4],如果年终奖税率在3%,年度收入不超过60000的情况下,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进行计税。如果年终奖税率在10%,年度收入税率也在10%,将年终奖分成36000+(多出部分)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合理避开年终奖个税优惠盲区,避免应发多实发少,应发少实发多的现象发生。财会人员应该根据税法政策及相关知识,对教职员工的年终奖和全年收入进行合理分析,筹划计税,确保利益最大化,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刘闫锋.高校工薪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J].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8(12):118-120.

[2] 吕昕.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施个人所得税新政后的税收筹划方案探索[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210-212.

[3] 吴捷.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筹划可行性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9(32):58-61.

[4] 朱莉.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财经纵横,2019(15):99-101.

作者简介:刘闫锋(1979-),男,陕西渭南白水人,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

科研项目:2019年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新税制下高校工薪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项目编号(2019KYBRS45);2018年陕西教育财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工薪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项目编号(18JC019)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陕西西安  7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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