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逻辑研究
2021-04-28陈云凡
摘 要 为解决“要立法”“须立法”和“可立法”的实践命题,基于44,969份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加快推进家庭教育立法,是落实中央精神、担当时代使命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亟须通过加快家庭教育立法,从制度层面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优”的困境,促进家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当前,推进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条件已经完备,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着重加强政府、社会、学校等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服务与帮助。
关键词 家庭教育;立法;实践逻辑
作者简介 陈云凡,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湖南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湖南省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
家庭教育是正家立国的根本大计。[1]以法律形式确立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干预,是家庭教育健康发展的保障。当前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论证侧重于从规范性角度进行。有学者从法理角度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应将家庭教育界定为增进家庭关系和家庭功能的教育活动,重点调整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干预四大法律关系;[2]也有学者从教育发展趋势出发,提出多元性、开放性、科学性、终身性成为未来家庭教育功能转变和价值提升的主要特征。[3]规范性论证解决了“能立法”问题,但要解决“要立法”“须立法”和“可立法”这三个实践命题,就需要從实证角度进行分析。为充分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逻辑,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实地调查,组织开展了针对家长群体、教师群体、学生群体、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以及法律工作者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4,969份,有效问卷44,892份,有效问卷回收率99.8%。
一、加快推进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2018年9月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4]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高质量的家庭生活和精神追求,希望子女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构建覆盖城乡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纳入构建服务全民学习的终身教育体系的民生制度体系。这些都为我们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二)担当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
家庭教育是人才培养的奠基工程。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新征程中,家庭教育所肩负的时代使命更加艰巨。一是肩负国家发展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爱家和爱国统一起来,把实现家庭梦融入民族梦之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天下之本在家”。四亿多家庭的智慧汇聚是实现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强大动力,也是必然归宿。二是肩负社会进步使命。一个孩子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影响因素首先是家庭教育。《科尔曼报告》曾得出一个结论:孩子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素质是由父母决定的,影响孩子成长的主要因素是家庭。[5]本次调查数据也显示,80.4%的教师认为“有什么样的父母就有什么样的孩子”;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人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母亲(64.7%)、父亲(60.0%)和老师(51.3%)。①三是肩负合力育人使命。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时代,仅仅依靠传统的学校教育已经无法应对未来的挑战。调查数据显示,97.1%的教师认为父母应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97%的教师认为父母双方应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94.2%的教师认为应规定家庭教育课程学习时间。
(三)弥补现行法律不足的有效措施
现有法规体系对家庭教育有一定的规定,但也存在抽象和疏漏之处,为弥补不足,亟须推动家庭教育立法。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的规定比较抽象和宏观。我国已颁布的相关法律虽有对家庭教育的规定,但操作性普遍不强。调查数据显示,94.5%的法律工作者认为现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规定过于抽象。二是现行文件对家庭教育的规定存在关键疏漏。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家庭教育的目标任务,但是对具体运作和保障机制缺乏规范说明。调查数据显示,97.6%的法律工作者认为现行法律及文件对家庭教育的关键问题缺乏规定;91.0%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应界定家庭教育内涵;90.7%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应通过立法提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合力;90.3%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应加强家庭教育机构的规范运行。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满足社会立法战略性优先的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建成的宏观制度背景下,社会立法成为中国国家立法议程的战略重点与优先领域。[6]而当前我国社会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现状。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76件,其中行政法占32%,经济法占24%,社会法仅占9%。②社会立法应以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与当前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突破点。调查数据显示,人民群众主要关心的事情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子女教育(57.0%)、家庭经济收入(50.3%)、保健养生/家庭成员的健康(36.3%)。
二、加快推进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紧迫性
(一)亟须通过立法来破解未成年人成长困境
当前未成年人遇到了一些成长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的问题较突出。调查数据显示,87.6%的教师认为家长没时间陪孩子,64.0%的父亲和41.4%的母亲不能做到每天都跟孩子交流,18.2%的未成年人家庭有父母离异或父母酗酒、身体残疾、精神障碍、吸食毒品、犯罪、赌博等问题。二是“教而不优”的问题较普遍。调查数据显示,95.1%的家庭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教育方式不当的问题,70.2%的父母过分干涉孩子的生活,69.5%的父母喜欢用惩罚的方式教育孩子,47.2%的父母对孩子缺乏必要的情感支持,36.6%的父母比较喜欢用拒绝、否定的方式与孩子交流,43.8%的父母对孩子采取过度保护的教养方式。三是“以罚代教”的现象较多。受“棍棒下出孝子”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体罚和虐待等“以罚代教”的粗暴管理方式还比较多。[7]调查数据显示,64.7%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辱骂、忽视或殴打等暴力对待,58.7%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情感虐待,20.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躯体虐待,17.9%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情感忽视。四是家庭教育观念较片面。当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等现象还普遍存在,成绩成为判断孩子好坏的优先标准。[8]调查数据显示,在这种教育观的影响下,学生的价值观呈现出明显的功利导向,以追求名利作为人生价值判断标准的学生占62.3%,而以追求对社会的贡献和以人格的高尚作为人生价值判断标准的学生仅占37.7%。
(二)亟须通过立法来化解家长身陷焦虑的困境
如何做好“第一任教师和终身教师”是家长普遍存在的焦虑。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面临的焦虑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如何教好孩子的焦虑。调查显示,家长教育孩子遇到问题时采取的方法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夫妻商量解决(69.9%)、凭自己经验解决(62.7%)和向有经验的家长咨询(54.7%)。然而,对于复杂的社会环境而言,经验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90.6%的家长困惑的是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二是关于如何保护好孩子的焦虑。当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仍然存在问题。调查数据显示,84.6%的父母担忧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家长或监护人对于孩子因上网而产生的担忧主要有影响孩子视力(80.4%)、孩子很容易上瘾(75.5%)和耽误孩子学习(57.2%),94.6%的家长希望规定“问题孩子”家长的家庭教育时间,86.6%的家长希望规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家庭教育时间。三是关于如何提升自身教育能力的焦虑。调查数据显示,家长在提高教育子女能力方面存在的困境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缺相关知识(70.5%)、缺专业指导(58.7%)和缺经验(51.7%);同时,家长还面临自身能力提升渠道有限的困境,59.1%的家长没有接受过任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亟須通过立法来破解政府主导乏力的困境
家庭教育要向纵深发展,还面临政府主导乏力的瓶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主管部门界定不清晰。家庭教育工作牵涉文明办、教育、民政、妇联、团委、关工委、卫健委等部门,但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二是《规划》等文件的约束力不强。《规划》由多部门发文,以倡导性与指导性条文为主,包含的约束性条文较少,这就导致对政府各部门的约束力有限。调查数据也显示,89.6%的人认为应通过立法加强政府部门职责厘定。三是地区发展不平衡。家庭教育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已经初步建立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而经济欠发达的湘西等地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还尚未起步;[9]城区基本上建立了社区家长学校和校内家长学校,而农村地区社区家长学校覆盖率比较低;[10]父母文化程度高和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家庭更重视家庭教育投入,而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和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容易忽视家庭教育投入;[11]规模较大的学校和示范性中小学基本上建立了家长学校,而规模小的学校或偏远地区中小学并未建立家长学校。
(四)亟须通过立法来破解家校合力不足的困境
当前家校并没有形成有效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家长的有效参与不足。有些学校认为家校沟通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家长配合完成学校的工作。在这种误区下,家校沟通不是双向交流,而是单向告知。调查数据显示,学校组织的家长会内容主要是汇报班级情况(91.5%)、学校工作要求(84.7%)和学生安全工作要求(87.7%)。二是家长和教师沟通不畅且较片面。一方面,教师与家长缺少主动沟通,沟通内容主要以负面信息为主。调查数据显示,仅8.2%的班主任主动与全部家长沟通过,95%的班主任与家长主动沟通是因学生的成绩、行为或情绪出现了问题。另一方面,教师与家长沟通时,往往只是陈述学生的问题,很少给予家长意见和建议。三是家校合作形式较单一。调查数据显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方式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打电话(89.0%)、QQ或微信联系(87.6%)和开家长会(71.0%)。此外,学校与家长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制度,学校与家庭“互甩”责任,学校将课程学习等责任转嫁给家长,家长将本应由家庭承担的教育责任转嫁给学校。[12]
(五)亟须通过立法来破解家教市场混乱的困境
民办家庭教育机构发展时间不长,家庭教育市场由于缺乏规范,存在市场混乱的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服务质量缺乏保障。民办家庭教育机构缺少统一的教材和稳定的师资队伍。部分讲师生搬硬套家庭教育理论,传授不当认知,误导家长。调查数据显示,70.7%的家教从业人员认为家庭教育服务缺乏标准。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家庭教育机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调查数据显示,仅有30.0%的机构负责人或管理者拥有教育学或者心理学等专业背景,70.0%的机构负责人或管理者不具有任何专业背景,66.4%的家教从业人员认为家庭教育从业人员缺乏规范。三是机构缺少部门监管。调查数据显示,81.8%的家教从业人员认为当前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存在家庭教育内容不规范的问题,60.3%的家教从业人员认为存在家庭教育服务质量缺乏认证的问题。
三、加快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
源于社会的迫切需要,家庭教育立法已经达成高度的社会共识。域外(日本、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为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和浙江等6个省市的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及其实施所形成的良好局面,也为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经验积累。家庭教育法规属于社会法,主要对象不是家庭内部,而是家庭政策和支持系统,重点关注政府、社会、学校等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服务与帮助。为推动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有序开展,建议立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目标。家庭教育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全覆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全覆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覆盖所有家庭。指导服务要覆盖到每个家庭,不让一个家庭掉队和被遗漏。二是覆盖各类家庭关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内涵应延伸为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三是覆盖整个生命历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要覆盖国民的整个生命历程,为儿童、青少年、青年、中老年等各年龄层的农村与城市居民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
二是强化责任。建议健全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教育部门牵头,妇联、宣传、民政、卫健委、关工委等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加强专业性指导,设立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深化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的研究,探索开发适合本地的家庭教育课程体系,为新婚夫妻、新生婴儿父母等不同目标对象提供相关的家庭教育资源与服务。以特殊家庭为优先推动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者、有身心障碍者、农村留守儿童、单亲、未成年人、流动儿童、服刑人员等目标对象的家庭提供相应的家庭教育方案与活动。培训家庭教育专业人员,构建专业人员认证体系,培育家庭教育“种子师资”,培训家庭教育志愿者,建立各类家庭教育专业人员人力数据库。规范家庭教育市场,规定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
三是打造学习型家庭。建议鼓励家庭学习的风气、推广深入家庭的图书服务、妥善制定奖励家庭共同学习与成长的办法。创新家庭学习形式,以家庭为单位,融合亲子、亲职、子职、婚姻、两性、家庭伦理以及家庭资产管理等内容,开展寓教于乐的家庭互动活动;鼓励组建以亲子教育等为主的自我成长互助团体,寻求更多资源,发挥合作学习的功能。将弱势家庭、偏远农村地区家庭作为优先支持对象,根据他们的学习需求,成立相关的教育服务组织,及时为其提供咨询与辅导服务。
四是加强学校指导。建议将家庭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课程,并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教材。健全幼儿园、小学、初高中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强家长学校学习内容与学习管理方面的规范,强化家校共育机制,发挥校内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和网上家长学校的联动作用,推动家校社的互动。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当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与家庭教育相关的专业、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发展多元形态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厚植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发展社区型和远程型高等教育机构。
五是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家庭教育服务、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开展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指导服务。建立以多元、弹性、学习型家庭为准则,由社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参与,通过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网上学习、团体辅导、个案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专业性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六是引入科技支撑。建议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家庭教育网络中心,依托网上家长学校等向家长免费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家长学习记录信息管理,逐步建立积分制制度,鼓励家长自主学习。鼓励研发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的新媒体产品。鼓励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对家庭教育知识学习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
参考文献:
[1]高书国.中国家庭教育研究的理论缺失与自信重构[J].教育發展研究,2020,40(2):9-17.
[2]姚建龙.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J].中国教育学刊,2018(9):34-38.
[3]张东燕,高书国.现代家庭教育的功能演进与价值提升—兼论家庭教育现代化[J].中国教育学刊,2020(1):66-71.
[4]教育部课题组.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107.
[5]吴重涵,张俊.制度化家校合作的国际比较:政策、学校行动与研究支撑[J].中国教育学刊,2019(11):31-38.
[6]刘继同.中国特色社会立法的战略地位与体系特征[J].社会科学研究,2016(4):114-123.
[7]祝玉红.聆听与尊重:儿童权利视角下对儿童虐待经验的探索性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3(4):50-55.
[8]薛二勇,周秀平,李健.家庭教育立法:回溯与前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12-21.
[9]王文龙.农村阶层分化与教育分化的循环累积因果效应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2,32(Z1):49-53.
[10]严丽霞.家庭教育投入的城乡差异:基于CEPS数据的实证研究[J].教育探索,2019(5):11-16.
[11]洪岩璧,赵延东.从资本到惯习:中国城市家庭教育模式的阶层分化[J].社会学研究,2014(4):73-93.
[12]谢媔媔.家长应加强家庭教育作用推进家校合作[J].中国教育学刊,2019(1):107.
责任编辑︱何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