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DB33/T 1203—2020)》编制说明及应用分析
2021-04-28沈惠梁
沈惠梁
(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310012)
近年来,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重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作为大气环境主要污染源之一,也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推进浙江省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指导浙江省各地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管控,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在广泛调研浙江省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实际状况,同时调研学习借鉴国内外扬尘控制技术的基础上,总结和制定了一套切合浙江省实际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编制了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DB33/T 1203—2020)》[1](以下简称“标准”或“本标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方便工程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掌握和应用该标准,本文结合标准的相关条文简要介绍标准的适用范围,重点阐述标准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过程中的一些思考。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运输扬尘和建(构)筑物拆除扬尘的控制与监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同时也包括诸如绿化养护、道路修缮、临时开挖与回填等零星工程。对于一些特殊的建设工地比如港口码头建设、河道整治、农村房屋建设等工地的施工扬尘控制也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 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的责任主体及各自职责,提出了建设工地(含拆除工程工地和场地平整工地)以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控制与监测的具体措施与要求,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出了前瞻性要求。标准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组织与管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运输扬尘控制、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控制以及扬尘监测等内容。
2.1 扬尘控制的组织与管理
标准的第4章主要就项目现场施工扬尘控制管理体系作出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扬尘控制工作中的职责:建设单位承担扬尘控制费用并设定扬尘控制目标,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扬尘控制具体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对扬尘控制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扬尘控制费用使用的监督。
2.2 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标准的第5章规定了施工现场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各种工况下应采取的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扬尘控制首先应尽量避免扬尘的发生,其次尽量控制扬尘的扩散范围,并采取措施促使扬尘快速沉降。根据扬尘发生机理,尘源(松散微细颗粒物)和动力(自然力、人力等)是扬尘发生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施工现场防止扬尘产生主要是通过消除尘源或隔离尘源实现,主要包括硬化路面和地面、裸土覆盖或绿化、确保暂时裸露的土壤或砂石表面的湿润度、适时洒水凝结道路和场地积灰、清扫施工场地、集中垃圾堆放、及时清运垃圾、定期清除堆放物表面积灰、易扬尘材料覆盖防尘网、粉状物材料封闭式储存等措施;施工现场也有一些限制外动力以防扬尘发生的措施,例如对于粉状物料要轻拿轻放,不得使用吹风方式清除积灰,不得采用拍打方式清理脚手架踏板,等等。当因施工作业无法避免扬尘发生的情况,比如切割、破碎、凿除、磨平以及使用易扬尘材料施工或进行土石方作业施工等,应优先考虑集中在封闭场所内进行,并在场所内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措施进行抑尘、降尘,对于无法挪移的现场施工,则可通过设置围挡、防尘帷幕或防尘罩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范围,并通过洒水、喷淋、喷雾等措施抑尘、降尘。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式围挡可有效阻挡施工扬尘逸出工地外,脚手架设置防尘帷幕尽量将施工扬尘限制在建筑单体内。在工地围挡、施工通道两侧、脚手架外侧、开挖基坑周围等设置喷淋喷雾系统可以使空气中的扬尘颗粒快速集聚沉降,降低空气的扬尘污染。设置移动式雾炮对施工扬尘较严重区域进行针对性降尘。
扬尘控制措施还包括相关的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如清扫人员及清扫工具,喷淋喷雾系统及设备等。
在扬尘控制的各种措施中,水的运用非常广泛,而且非常重要。土壤表面洒水,使其表面保持湿润可有效防止土壤起尘;路面、地面、建(构)筑物表面等洒水,可有效防止积灰起尘;用水冲洗清扫场地或设备设施,可避免扬尘人为发生;喷淋喷雾系统可以使空气中的扬尘颗粒快速集聚沉降,降低空气的扬尘污染;切割、钻、凿、挖掘等施工时淋水可大大减轻施工扬尘污染……。
拆除工程的施工扬尘其实也应属于施工现场扬尘的一种,标准第7章“拆除扬尘控制”之所以要单独设置章节,是因为一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比普通房屋建筑工程更易产生扬尘,尤其是在拆除过程中以及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施工扬尘,需要多手段、多设备、多布点及针对性地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除工程其他的扬尘控制措施也应按第5章要求实施。
2.3 运输扬尘控制
标准的第6章对运输扬尘的控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对城市道路和途经的大气环境造成扬尘污染,同时也希望工地内大小车辆尽量减少对工地环境造成污染。为确保车辆“净身出场”,工地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于设置自动冲洗平台的工地,必须有专人检查,并且配备人工冲洗设施,对清洗不到位的车辆进行人工冲洗。对于运输可能在风力作用下产生扬尘的物料如水泥、粉煤灰、预拌干混砂浆等粉状材料以及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扬灰的物料必须要封闭装运或遮盖严实,对于诸如泥浆、淤泥等应封闭槽车运输。总之,要确保建筑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运行中不发生掉泥掉土,污染路面,所载物料不发生滴漏、散落、飞扬等现象。
2.4 扬尘监测
扬尘监测的方法分为目测法和仪器测量法,目测法就是通过人工观察和评估,判断扬尘污染程度,而仪器测量法则是通过仪器对大气中悬浮颗粒物的检测与分析,确定扬尘污染的有关指数,定量判断扬尘污染情况。这两年浙江省各地都在大力推广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杭州市《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中明确规定:自2019年9月6日起新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仍处于基础阶段的,且占地面积10 000 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总工期3个月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宁波市关于印发《2020年度宁波市建筑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20〕35号)中规定:各区县(市)中心城区范围内5 000 m2或5 000万以上工程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未安装的创标化工程项目,不予进行现场考评。可以肯定的是,在不久的将来,扬尘在线监测会覆盖浙江省的各个工地,考虑到浙江省各地的建筑业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标准暂时没有将扬尘在线监测作为一个扬尘控制的必要措施。
扬尘监测从监测范围上可分为宏观监测和微观监测。所谓宏观监测就是对工地内整体大气环境扬尘污染情况进行观察和测定,而微观监测则是针对产生扬尘的施工活动区域的扬尘情况进行观察和测定,前面所述的扬尘在线监测其实属于宏观监测。在建筑工地内,扬尘的反生点、扬尘严重程度等因为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施工作业而不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虽然能准确实时报告监测点的扬尘信息,但它无法完全反映工地内扬尘全貌,所以不管工地内是否设置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扬尘的人工监测(即目测法)仍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目测法并不是由专人负责,工地内的每位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都是扬尘监测的主体,尤其是那些正在施工的工作人员,当发现因施工作业发生明显扬尘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
3 扬尘控制项目案例介绍
在此介绍一个杭州市中心城区建筑项目的扬尘控制案例。
3.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妇女保健大楼项目和湖滨单元C5/S3地块社会停车库及综合配套服务用房项目。
工程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湖滨单元C5/S3地块,学士路以南,浣纱路以东,岳王路以西,岳王新村以北临时停车场区块。
建设规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5 300 m2,总建筑面积41 558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5 000 m2,地下建筑面积约16 558 m2;地下结构4层,地上12层,总高45 m;工程建安总造价17 901万元。
建设周期:工程于2017年9月15日开工,计划于2021年2月5日竣工,计划总工期为1 250 d。
3.2 组织与管理
本工程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工作的管理网络,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策划、组织、落实,并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实施战略布置,将本工程的施工扬尘控制融入到整个管理中。项目经理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各管理岗位人员须把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班组长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项目部宜与各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定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进程。
3.3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栏,底脚封闭,确保泥浆不外漏,围墙围栏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2.5 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 m。禁止紧靠围墙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2)在工地四周围墙上安装抑尘喷雾,喷雾管网与工地供水管网相连,待天晴时定时开启喷雾,控制扬尘。
3)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者在仓库内存放,现场任何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卸装、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特别是土方开挖工程。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出工地。
5)在塔吊大臂上安装喷淋系统(图1),喷淋系统接入供水管网,在供水管网端安装自动变频式增压水泵以供应高处供水,需要控制场内扬尘时,手动打开塔吊上喷淋装置,旋转塔吊大臂进行淋水。
6)配备扬尘控制雾炮(图2),在现场易产生扬尘的露天作业时,在易产生扬尘的材料装卸时可开启雾炮控制扬尘;对裸露的地面扬尘,定期用雾炮喷洒。
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混凝土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设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和下水道。
图1 塔吊上的喷淋系统
图2 雾炮
8)散装水泥桶下水泥口有防水泥飞扬的措施,用模板在散装水泥桶下口四周围好。
9)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10)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严禁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楼层内的建筑垃圾、渣土应采用装袋扎口封闭清运,并采用垂直机械清运或者管道清运方式,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11)当晴天5 d以上,且风力达6级以上时应暂停扬尘点的土方开挖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时,严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
12)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 h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者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13)建筑红线以外区域的裸露地面,应与建设单位商议采取临时绿化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红线内裸露的暂不开挖的地面,由总包负责临时用绿网进行覆盖。
14)办公区和临时生活区设置密闭式垃圾桶,并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施工现场、生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
15)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6)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对新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
4 结 语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DB33/T 1203—2020)》是浙江省第一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的地方标准,该标准结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在总结浙江省各地建设工地扬尘防治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各地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编制。标准的发布对推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