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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法院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1-04-26张一博

西部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优势对策

摘要: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具有以下优势:(一)快速提交诉状,满足低成本、快审理的司法需求;(二)为当事人提供两种实名认证方法;(三)简化部分流程,允许进行传统的线下诉讼程序;(四)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有关信息;(五)庭审公开上线;(六)管辖范围扩大。当然,互联网法院也存在公信力、电子证据的核对、电子送达、当事人选择权问题,以及容易造成滥诉现象、律师弱化等问题。应对之策是:(一)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健全司法体制,完善立法;(二)拓宽证据渠道和技术手段;(三)可用电话录音的方式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同意书,完善电子证据的规则体系;(四)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建立前置选择程序”;(五)适度提高诉讼申请的门槛,规范程序以提高诉讼质量;(六)建立律师服务平台,方便律师在线办理业务。

关键词: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纠纷;优势;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6-0058-03

一、我国互联网法院肇始及现状

2015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上线,专门审理涉网纠纷案件。它是浙江法院为了更好地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以“互联网+司法”思维,积极应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及时化解电子商务领域纠纷,便利当事人诉讼而特别设立的网络法庭。经过近2年的试验,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成立,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相较于其前身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而言扩展了受理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集中管辖方式审理了一批涉网案件,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1]。不久之后,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也于2018年9月相继成立。

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其实体法院是依托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的,即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还挂牌杭州互联网法院,是该法院的法官、书记员进行审判、辅助工作。就审级来说,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一审法院,如果要上诉、抗诉的话,应当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另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的一系列流程均在网上进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等均是通过网上明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需要在线填写、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在线进行举证质证、视频庭审。最终的判决文书,除了电子送达,仍然会线下寄送给当事人。此外,涉及适格被告的问题,消费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起诉实际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或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络交易平台并非适格被告。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不撤回对网络交易平台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是必经的前置程序,为期15天,可以通过在线、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诉前调解,可以按照传统诉讼途径到当地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诉前调解中,被告明确拒绝使用该网站或无法联系,诉前调解结束后,原告需要按照传统途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被告未关联确认或无法联系的,除缴费外,其它诉讼环节转为线下处理(含庭审)。

二、我国互联网法院的优势

互联网法院在我国的发展,其存在必有它的优势。在一个快捷、高效的社会,时间就是效率,一个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快速的审理正义就会来迟,毕竟人生的时间都是有限的。互联网法院能够很好地满足这项诉求。“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同时也是“中国建设法治网络、推进网络强国战略、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重要举措”[3]。满足了我国低成本、快审理的司法需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网络法治化,强化我国对网络的治理能力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为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具有以下优势。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5分钟即可提交诉状,全程网上操作,滿足低成本、快审理的司法需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5分钟即可提交诉状,通过网络提交案件材料,通过网络进行庭审,可以保证来自全国各地的当事人均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地区出席庭审,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的运行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诉讼时间和司法资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互联网案件平均受理期限远少于传统审理模式,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5%,线上关联案件平均开庭时间为25分钟,平均审理天数为48天。”[4]这种全程网上操作,满足了低成本、快审理的司法需求。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网站为当事人提供两种实名认证方法

一种是法院线下认证,一种是支付宝网上认证。而使用支付宝认证是比较方便快捷的手段,符合互联网法院的追求诉讼方便快捷的价值取向。至于有人会担心支付宝会向法院透露过多个人信息,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对该种认证方法进行了说明,本次信息同步仅提供基础身份信息: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证件号码;不提供身份信息以外的资金、信用、消费和经营信息;不向第三方机构、政府和个人提供信息。

(三)体现出便利诉讼的原则,简化部分流程,允许进行传统的线下诉讼程序

在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比如实名认证、提交起诉书时法律依据的快速选择、对于具体纠纷类型的解释等,均体现出便利诉讼的原则,并且简化了部分流程。此外,互联网法院确立的诉前调解前置的机制也可以有效地降低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没有强制当事人非诉前调解不可,对于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互联网法院仍然允许进行传统的线下诉讼程序。

(四)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诉讼,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有关信息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在进行传统的线下诉讼时,提交被告的信息时会遇到障碍,很难得知被告的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不过可以通过淘宝、京东等平台的介入拿到相关信息。而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诉讼,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有关信息。

(五)庭审公开上线

此举让公民旁听权得到了保障。案件流程公开让司法审判更加透明,司法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六)管辖的范围扩大

相较于其前身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试点范围,互联网法的管辖范围不僅包括前者的涉网的案件的管辖范围,还将管辖的范围从原先的仅限于淘宝网天猫网、聚划算等部分平台纠纷扩展到与整个网络有关的属于管辖范围的纠纷扩大。从本质上说,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前身”。

总之,利用“互联网+”的概念,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案件,对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5]

三、存在问题

(一)公信力问题

由于位于杭州又是阿里巴巴提供技术支持,容易受到公众质疑是否会对阿里系的企业有关纠纷有所偏袒,从而影响司法判断。

(二)电子证据的核对问题

如果是由纸质版证据转化成PDF等电子形式的,如果当事人异议较大,仍然要线下核对,此时还是避免不了异地的当事人前来法院核对证据的不便。

(三)电子送达问题

由于互联网法院采取的是线上送达,对于被告来说,极有可能忽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诈骗消息而不予理会。另外,这种送达方式虽然提高了效率,但是模糊了权力与私益之间的边界。

(四)当事人选择权问题

由于地域管辖限于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部分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部分事先即不愿意进行调解或者比较保守的原告去线下法院起诉时,容易被当地线下法院推诿先去互联网法院起诉再转线下诉讼,对于互联网法院出现之前本来可以在杭州辖区内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的当事人来说,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剥夺了其本来可以在更为便利的线下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如果对于一审判决不满意,上诉管辖法院只能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对一审判决不满意的外地原告来说,不如一审在收货地法院起诉更为方便。

(五)容易造成滥诉现象

由于可以提交诉讼请求的便利性,很容易造成滥诉现象,有时候也是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六)律师弱化的问题

因当事人可全程自行进行诉讼程序,对于法律水平薄弱的当事人,可能并不能准确理解互联网法院所做出的关于案由的解释,提交诉状的过程和形式尽管比较方便,但就诉状的实质内容来说还是会出现不规范的情形。这个过程中,律师能够参与进去的可能性有所降低,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讼程序可能不能如同有律师协助那样专业化。

四、对策与建议

(一)公信力方面

法律要得到信仰,否则就是废纸。人类追求法治的脚步从未停止那就是对它寄予无限的正义的相信。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的公信力是第一位的也是最为核心的基础。在中国社会,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法治社会的硬条件日渐成熟,但是法律信仰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法律信仰的建立就需要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为各行个性营造一个法治的环境。首先,处理好司法和企业的关系,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使得法院与企业的合作更加透明。同时要健全司法体制,完善立法。其次,加强司法公开,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司法公开要面向全民,案件当事人之外的民众也可以观看、查阅相关司法信息。此外,为了便于普通民众监督,页面应更加简洁、流程应更加便利。不过,有时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内容与案件事实并不相符,在面对负面舆情时要更加谨慎,防止其影响司法公正,应积极主动引导舆论。

(二)电子证据方面

要结合时代的特点,拓宽证据渠道和技术手段。电子与实物可以相结合,不能完全抛弃线下。可将纸质版的证据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当事人有异议时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核查。

(三)电子送达方面

互联网法院可以在起诉、应诉之前插入电子送达制度告知书,解决好“受送达人同意”这一要件,保护好当事人相关权益。可以用电话录音的方式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同意书[6]。另外,要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来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操作办法。要加强电子证据领域的立法,完善电子证据的规则体系,确立电子证据“视同原件”的标准。要完善网络实名制,对于重要通知可采取邮寄并在官网及时更新案件进度。

(四)当事人选择权方面

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建立前置选择程序”[7]。对于原告来说,其应有向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对于被告来说,其在收到互联网法院相关诉讼信息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在线诉讼。此外,还要建立灵活的线上线下转换程序并以一次为限,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另外,线下法院推诿问题可从立法上解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五)滥诉现象

资源的浪费也是影响审判效率的一个方面,虽然说互联网法院快捷方便,但是管理不好,滥诉增多也是把好事办成坏事。因此,未来精准、高效处理案件,可适度提高诉讼申请的门槛,规范程序以提高诉讼质量。

(六)律师弱化方面

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对法律专业方面的内容还是缺乏了解的,律师是专业技术性人,他们熟悉法律事务,所以,律师是沟通法院与当事人的桥梁,应当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通过律师这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有效的减少不必要的滥诉情况发生,比如有些纠纷、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和解、调节就能解决。要强化律师的参与度,建立律师服务平台,方便律师在线办理业务。

通过在线化平台,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诉讼全部过程。其实,互联网法院不是简单把案件拿到线上来审理,仍然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实质上和传统的线下诉讼并无明显差异,法院和法官才是司法主体,技术只是辅助审判的手段和工具。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法院工作的开展要结合技术的特点,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公平正义、快速结案的心理,要把网络与法院的实际事务相结合,开展互联网法院的线上与线下工作,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做到审判有理有法有据,实现法治追求的精神价值。在开展互联网法律事务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加强工作的总结、交流、学习,提高互联网法院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一个新生的事务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代表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要积极学习,拥抱这一新的模式,不断提高自己的应对本领。不仅仅要有精湛的法律知识还要有熟练的互联网审判技巧。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把法律事务的开展与技术手段有机结合,这样才能适应新时代,充分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法影斑斓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10大典型案例[斑斓·重磅]”[DB/OL].2020-11-18.https://mp.weixin.qq.com/s/04pqSboYsh6GaFe4kAARmg.

[2]抓好各项改革 协同发挥改革整体效应 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N].人民日报,2017-06-27.

[3]于志刚,李怀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与、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J].比较法研究,2018(3).

[4]陈增宝.构建网络法治时代的司法新形态——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样本的分析[J].中国法律评论,2018(2).

[5]互联网法院带来公平正义“加速度”[N].重庆日报,2017-06-30.

[6]吴逸,裴崇毅.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规程汇编为例[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

[7]周斯拉.电子诉讼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2).

作者简介:张一博(1999—),男,汉族,河南民权人,单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责任编辑:董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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