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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判刑加赔偿

2021-04-26乐雯

环境 2021年4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狩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乐雯

2018 年 10 月,施某华多次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的农田里采用“张丝网、播鸟声”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鸟类中有灰头鹀 212 只、云雀 421 只、白眉鹀 3 只、粟鹀 1 只、麻雀 1 只、环颈雉 1 只、山斑鸠 5 只、珠颈斑鸠 2 只,合计 646 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华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施某华非法猎杀鸟类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也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应承擔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施某华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9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灰头鹀、云雀、白眉鹀、粟鹀、环颈雉、山斑鸠、珠颈斑鸠等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它们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施某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多达646只,种类多达8种,极大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施某华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施某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施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9万余元并在盐城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以案说法

该案所涉区域位于黄海湿地范围内。大量猎捕野生鸟类不仅会严重破坏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致使湿地生态失衡,而且在运输、交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该案中,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依法引导被告人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法官寄语

黄海湿地野生动物种类丰富,现有379种鸟类,47种哺乳类动物,67种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黄海湿地也是全球数百万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换羽地和越冬地,已经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然而,一些农村地区的老百姓由于法治意识淡薄,非法猎捕、杀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现象屡屡发生,黄海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当更多的野生动物被猎捕、被杀害,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种类的多样性就要遭到破坏,最终将影响到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希望本案被告人能够清醒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真吸取教训,并通过参加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公益劳动,努力成为一名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者和参加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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