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新政
2021-04-26
生态环境系统两家单位荣获全国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近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了2019-2020年度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名单,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和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荣获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18个新职业包括碳排放管理员
日前,人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新职业信息,包括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合规师、公司金融顾問、易货师、二手车经纪人、汽车救援员、调饮师、食品安全管理师、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员、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培训师、密码技术应用员、建筑幕墙设计师、碳排放管理员、管廊运维员、酒体设计师、智能硬件装调员、工业视觉系统运维员18个新职业。
三部委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
日前,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至2021年12月31日前,在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此次行动旨在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确保长江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
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3月25日,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生态环境部发起筹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负责核动力厂安全、研究堆安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核材料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等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2月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广东5市上榜全国前20
日前,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了2021年2月和1-2月全国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深圳、珠海、惠州、中山、肇庆上榜2021年2月空气质量前20位城市;深圳、惠州、珠海、肇庆上榜2021年1-2月空气质量前20位城市。肇庆、河源上榜2021年1-2月国考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前30位城市;揭阳位列2021年1-2月国考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后30位城市。
东莞四部门联手研讨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
3月23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牵头协调横沥公安分局、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人民法院三部门联合召开案件研讨会,就近期办理的多宗环境违法案件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研讨。会议明确了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标准,提出了规范化执法的要求,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查办涉危废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也为开展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
(试行)》印发
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了“十四五”至2035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对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实施方案》提出了三方面主要任务:一是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二是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机制;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修订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共同修订《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办法》规定,“十四五”时期天津市财政将继续按照每亩500元标准,对天津市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的集体土地给予补偿。据初步测算,涉及相关区湿地流转集体土地21万亩,每年市财政将安排补偿专项资金约1亿元。实施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对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实施生态移民,以及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水的补偿。
《粤港澳大湾区北部生态文化旅游合作区建设方案》印发
日前,广州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正式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北部生态文化旅游合作区建设方案》,提出全面整合广州北(花都、从化、增城)和清远南(清城、清新、佛冈)生态文化旅游资源,打造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建设方案》提出,探索跨区域合作体制机制。明确通过整合五区一县(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清新区、清城区、佛冈县)生态、文化、旅游资源,挖掘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广东广清接合片区等多重政策优势,推动跨区域联合发展。
《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
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