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群体对高校性骚扰的认知状况研究
——基于实证调研成果的分析与考察
2021-04-25潘芳芳
■ 潘芳芳
(中国政法大学 人权研究院,北京 100088)
一、背景介绍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年兴则民族兴,青年强则国家强[1]。青年群体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与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印发并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青年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青年群体更好成长、更快发展。《青年发展规划》专门针对青年群体的思想道德、教育、健康、婚恋、文化、社会融入与参与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问题,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措施。高校频发的性骚扰事件,严重违背了《青年发展规划》所倡导的理念与精神,不仅侵害青年群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青年学生群体为主要受害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和学业以及未来发展等都造成难以弥补和修复的伤害,更会对整个社会和国家未来的发展和建设造成不利影响。近期,在高校性骚扰事件被频繁爆料的背景下,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3]以及中小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十条红线”“红七条”等,针对高校的管理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以约束和管控高校教师群体的行为和举止。当前,如何从师德规范和高校机制的建立层面对该问题进行预防和解决是学者探讨的热点,现有的研究及成果也较为丰富,但事实表明,高校中的性骚扰事件仍旧广泛存在且反复性、持续性特征明显。由此观之,对高校性骚扰现象的控制和预防,单从高校和教师群体出发进行研究和完善,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和避免高校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应当转换视角,从青年群体本身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行调查和研究,从该群体对高校性骚扰事件的认知、了解和应对情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对症下药,为政府和学校规制路径的设置提供不同的参考和指引,帮助学校、政府乃至于整个社会对之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和调整。
二、高校性骚扰现状的实证调研
(一)调查数据来源(1) 本文使用数据来源:本文所使用的调研结果和数据,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校性骚扰防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BFX109)及教育部2018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在人权法制建设视野下构建性骚扰防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JJD820004)的阶段性调研成果。详见王献蜜 林建军 金 颖:《高校性骚扰发生现状及性别差异研究》,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本次调研,以全体普通高等学校的被调查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分层及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以片区作为分层因素,将全国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7个不同的区域和省份,在每个省采用简单随机的方法抽取1所普通高校(北京3所),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研。调研共发放1 712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 631份,被调查者的年龄介于16-44岁之间。对调研的数据结果进行描述性和交互式的分析,归纳和概括了青年群体对高校性骚扰事件认知状况的特征。
(二)描述性分析调研结果
1.青年群体对高校性骚扰的认知
(1)高校性骚扰事件发生状况
关于性骚扰,1 631名被调查大学生中,仅有107人报告在学校曾遭遇过,但却有465人报告,自己身边同学曾告知自己在学校遭遇过。有15.8%的被调查大学生认为高校中不存在,而认为存在且经常发生的占7.6%,40.2%的学生则认为存在但发生率不太高。
(2)高校性骚扰的特点及行为界定
在关于高校性骚扰所具有的特点的调查中,超过一半(54.6%)的学生认为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与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有关;认为“双方存在权力关系”“行为具有隐蔽性”“调查取证困难”和“缺乏投诉渠道”的比例接近,均在40%左右;另有3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性骚扰具有反复性、多发性特征。关于青年群体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调查数据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被调查大学生对性骚扰行为具体表现的界定
2.青年群体对防范措施和机制的认知
(1)被骚扰者自身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学校相关机制的设置
概括而言,被调查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受害人的应对措施包括自救、他救与保持沉默三种。排名前三的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和严厉制止,比例分别为71.2%、63.5%和62.3%。其他获得较多认同的救助方式还包括向老师或者辅导员报告、告诉父母家人和向好友求助等,而选择“装作没发生,忍气吞声”的比例在所有选项中占比最低,仅为6.2%。
虽然有较多学生有意识要向学校寻求帮助,但结果显示,仅33名学生(2.0%)报告目前所在学校有防治性骚扰的专门规定,88名学生(5.5%)知晓所在学校有处理该类事件的相关部门,与对立面的数据形成鲜明对比:1 181人比例不知道学校是否有专门规定;1 228人比例不清楚是否有专门部门负责此类事件。
(2)高校承担的责任、应采取的预防和救助措施
被调查对象中,95.1%的学生认为高校有义务防治性骚扰;约80.0%的人认为学校应该担责并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预防,包括规范与流程设定、成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等;也有约8.0%的人则认为学校不应该也没必要管。在关于高校应该采取什么样具体性措施的调查中,开设课程、讲座宣传和普及与性骚扰相关的法律和概念、设定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成立专门的处理机构、设置投诉机制和程序都获得学生的普遍认可与支持,选择率均在50%以上。在论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上,从受害人角度出发为其“保密”和“提供心理辅导咨询”的认可度较高,分别为26.2%和21.1%;“鼓励其主动求助”和“帮助取证,帮助维权”也被视为重要的救济途径;同时也有9%的人主张“严厉惩治实施者”是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的方式之一。
(三)交互式分析调查结果:经历差异与性别差异
1.经历差异分析
经历差异的交互式分析是以被调查对象是否遭遇过性骚扰为区分标准,对调研数据进行整合和对比分析,探究被调查对象会否因为经历不同而在某些问题的认知上存在差异(下文中统称为由“经历差异”所导致认知差异)。数据的分析比对结果显示,经历差异确实使被调查对象在关涉高校性骚扰现状认知、身边人经历、高校性骚扰特点、救助措施以及学校相关机制的了解程度及期望值等方面存在差异。(数据对比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经历差异对被调查者的认知影响
2.性别差异分析
根据性别的不同,将被调查者数据作区分和对比,发现男性和女性青年群体对高校性骚扰现状、发生频率、行为界定、性骚扰的危害等几个方面的认知存在差异。具体数据见下页表3。
表3 对高校性骚扰认知的性别差异分析
此外,关于遭遇性骚扰后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性别差异的影响也比较明显:相较于寻求他救(包括老师、家人、好友、公安机关等),选择自救(“找人报复”)的男生比例明显高于女生,分别为11.6%和6.3%。针对受害人的救助方式,男性与女性被调查者的选择也存在一定差异:女生选择保密、鼓励主动求助和提供心理辅导的比例稍高于男生;而男生选择帮助取证以维护权利、严厉惩治实施者的比例均稍高于女生。
三、调研结果的分析和解读
(一)调研结果分析
对数据的描述性分析结果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引起注意:针对性骚扰发生频率的调查,仅6%左右的人回复自己曾经遭遇过,但却有近30%的人表示自己周围的人曾经遭遇过,即便如此,这一数据也远小于社会调查中的所显示的84%的结果[4]。另外,关于高校义务与责任的调查中,虽然有高达95%的人认为高校有义务防治高校性骚扰,78%左右认为学校应当为校内发生的性骚扰事件承担责任,但知晓学校是否为此设有专门机制的学生却不到5%;对周围人遭遇性骚扰后帮助其向学校求助过的学生也不到10%。
通过“经历差异”的交互式对比和分析发现,曾经遭遇过性骚扰的学生,更多地认为高校性骚扰属于“很正常”的现象,认为“不应当发生”或“能够采取措施予以杜绝”的比例也明显低于其他学生。关于高校性骚扰特征的描述,除普遍认可的“隐秘性”特征外,更多有过相关经历的群体同时认为“多发性”和“反复性”也是高校性骚扰的特征。“经历差异”最显著的表现在被调查者认为受害人应当采取的措施上:未经历过的学生更多地选择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抵抗(包括自救与他救),而经历过的学生比例近乎九倍于未经历的人选择在事后“装作没发生,忍气吞声”(33.6%-4.3%)。但对于学校是否设置相关机制(包括规范、机构和程序等)的了解程度上,遭遇过性骚扰的学生的比例却又远高于没有相关经历的学生。
“性别差异”交互式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对高校性骚扰现状的看法,男生要么更加倾向于认为性骚扰现象在高校中不存在,要么认为这种现象即便存在也是一种很常见的事情;而绝对多数的女生则认为性骚扰在高校中广泛存在,而且一经发现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杜绝。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时,对所列举的所有行为模式的认可度上,女性群体的比例全部明显高于男生;即便是针对一些仅有少数男性认为是性骚扰的行为,实质上已经引起了大部分女性的反感和抵触,让女生有“被侵犯”的感觉。性别差异最明显的表现在于遭受性骚扰后采取的措施上:男生更加积极、主动地选择通过自救的方式进行反抗,并且在证据收集、保障权利、惩罚实施者等理性层面做出努力;女性更加倾向于向他人倾诉和求助,也更加注重事情的保密性,不愿意事情被公开和扩大化。
(二)调研结果所揭示的问题分析与原因解读
1.调查结果与现实状况存在巨大差异
调研结果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地方主要有两点:第一,经历过校园性骚扰事件人数的调查中,自我承认的数量和比例远低于他人知晓的,而他人知晓的数量和比例又远低于社会调查结果所显示的;第二,多数人都认为应当在受害后勇敢发声、向学校寻求救济,也认为学校应当且有义务设置专门机制进行预防和救助,并在事件发生后承担责任,但事实上,大多数人对自己所在学校是否针对此类事件设置专门的规范、程序和组织,以及受害人具体能够寻求何种救济却了解甚少。造成这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方面,校园性骚扰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隐秘性的特征,对校园性骚扰的定义极易出现或窄化或泛化的现象[5],导致学生群体对何为“性骚扰”行为认识不清晰,缺乏正确认知[6];传统“尊师重道”的观念根深蒂固,学生对老师的信任、尊重和崇拜导致其对老师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无法判断老师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按照传统的教育理念培养出来的高校学生群体,缺乏基本的性常识,对校园性骚扰缺乏防范心理[7];特定的文化背景下,校园和社会环境对“性”问题缺乏理性与宽容的气氛和环境[8],家长也对与性有关的事情闭口不谈,导致青年群体对“性”以及性相关的话题具有内在的羞耻感,“谈性色变”,即便意识到可能属于性骚扰行为,也会因为害怕和顾忌沉默不言,不敢反抗和求助。
另一方面,学校、家庭教育和引导功能的缺失,学校缺乏基本的救济机制、宣传措施不到位也是导致学生群体迷茫和无知的重要因素。拓展到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层面,法院也往往因为缺乏案由或者当事人取证困难导致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当事人起诉,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帮助,使受害人求助无门(2)见《观点碰撞:证据不足?法律拿性骚扰没办法?》,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7/20020124/655042.html,2019-5-16。
2.“经历差异”中产生的矛盾现象
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次的调研结果均显示:绝大多数没有过相关经历的学生都认为,遭受到性骚扰以后应当大声说出来,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对实施者予以惩戒;但曾经遭受过性骚扰学生的实际反应,却是选择“装作没发生,忍气吞声”的比例远大于其他人。与此同时也发现:(1)遭遇过性骚扰的学生,对性骚扰的认知程度、可能求助的救济措施的了解程度都远高于没有经历过的学生,即更高的认知程度往往与更多的性骚扰遭遇呈正相关[9];(2)遭遇过性骚扰的学生,对老师、学校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持较高的怀疑态度,较多地认为性骚扰在高校中发生属于很正常的事情,对能够通过一定的措施杜绝高校性骚扰现象也持消极、悲观的态度,认为不大可能实现,更不寄希望于自己揭示和公开性骚扰遭遇后能够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救济,即更高的认知程度与应对积极性呈负相关。
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揭示和公开后的效果不佳以及受害人可能遭受的二次伤害是导致以上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目前,大陆地区的高校,普遍缺乏专门应对性骚扰事件的处理机制和程序,特别是投诉机制[10]。调查研究发现:当前高校中负责处理该类事件的部门和组织散乱,责任主体不明;基于学校名誉、处分教职工(尤其是学术水平较高的教职工)的成本、经济分析等原因,学校倾向于“低调处理”;遭到学生举报的性骚扰实施人员大都没有受到相应的处分和惩罚,受害人不仅不能够得到有效救济,还会遭受周围人异样的眼光和对待,承受心理压力和舆论压力,遭受二次伤害。
3.“性别差异”揭示的性别特征
男性学生对于部分“轻度”行为不属于性骚扰范畴以及高校中存在性骚扰事件很“正常”的观点,一定程度上暗含了男性群体对于女性的性别歧视。经历性骚扰后,女生更容易受到心理层面的创伤,更多的寄希望于求助于他人对自己提供帮助,获得心理上的疏通和安慰,反映出女性群体性别特征内化所导致的女性固有的一些特点和倾向,即缺乏胆识和能量,不能够通过自我的争取和努力维持自己的尊严,这也是导致其更容易遭受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原因之一。而针对性骚扰遭遇的应对措施方面,男生更多地选择通过“自行报复”的方式,也是男性性别角色社会化导致的性别特征内化的体现,即暴力倾向和行为是男性的特征,暴力被视为维护男生尊严、证明自己能力的举措。所以,在对该类事件进行处置的过程中,要注重性别差异和特征,提供有针对性的救济和帮助措施;注重在校园乃至于整个社会中提倡和推行性与性别平等教育。
四、对调研所发现问题的回应性举措
相较于其他类别的性骚扰事件,高校性骚扰更加隐秘,产生的影响和危害更加严重和深远。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国家未来接班人,所以,容易给人以安全可靠的象牙塔形象而忽视一些阴暗面的存在。高校学生群体刚刚结束繁忙、单纯的高中学业生活,从高中到大学生活的过渡,相当于半只脚迈入社会,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以及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均尚未成熟和定型,若在这个关键点遭遇或者见闻身边人遭遇来自老师的性骚扰,不仅会极大地影响师生关系,使学生失去对老师的信任,失去对美好校园生活的期待和向往,而且会使其初见雏形的人生观、世界观和爱情观等价值体系遭到冲击和毁灭;作为一种慢性压力的来源,性骚扰导致受害人对生活失去安全感,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降低自信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11],对学业、未来的就业和生活等都会产生不可修复的伤害[12]。无论是从受害人个人的角度出发考虑,还是为了社会和国家的未来,高校性骚扰事件都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禁止。前文所揭示的高校学生群体对性骚扰事件认知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回应。
(一)明确高校性骚扰概念的界定,避免概念认知“窄化”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性骚扰的概念界定,分析国外主流的认定标准,发现争议的焦点在于:性骚扰属于“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为,抑或“不受欢迎”的行为?这两种标准,看起来好像是因为翻译版本不同而导致的偏差,实质上却隐含了明显的差异与不同。
对行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证明,包含了“被侵害人曾经在遭遇性骚扰时采取过一定的方式,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或者有过反抗经历”的要件。但长期生活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观念已经内化于女性的意识之中,在突然遭遇性骚扰的情况下,很多女性根本不知道甚至于根本无法采取任何方式反抗或者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调查显示,很多人在突然遭受性骚扰的时刻,会因为“极度的恐惧,导致大脑一片空白”。所以,要求行为具备“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概念界定标准,看似中立,实则暗含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这种要求无异于要求一个三岁的小孩对自己遭受的侵害进行反抗,显然对受害人群体的要求过高。对比而言,仅需要受害者证明自己对一定的行为在心理上产生反感和排斥即可的“不受欢迎”的标准,既能够反映出性骚扰行为的本质特征,又不至于对性骚扰的对象设定过高的要求,是保障受害者权利、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更加理想的选择。
针对学界争议较多的性骚扰概念“泛化”或“窄化”的问题[13],在目前尚未得出一致观点之前,笔者认为,基于高校性骚扰所具有的特殊性,在针对青年群体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中,概念的“泛化”更加有利于学生利益的保障和维护,让学生更加敏感和警惕,避免“陷入到困境而不自知”之中;而“窄化”的概念容易模糊判断标准,掩盖施害人边缘化的不轨行为,让学生群体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感到疑惑和茫然,不能够对本就容易混淆的行为进行区分,应尽量予以避免。
(二)对青年群体的教育、宣传与引导措施“多管齐下”
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与惩罚措施相结合是高校性骚扰预防和救助机制的理想要求和标准,但性骚扰事件一旦发生,无论对受害人进行怎样的救助与安抚,其身体与心理的创伤都不可能被彻底地磨灭和消除,所以相对于辅助性的事后救助与惩罚机制而言,如何通过事前的预防机制尽量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调研结果表明,作为最可能的潜在受害人群体,高校学生对性骚扰缺乏基本常识和认知,因此,事前预防应重在采取多元化路径对高校学生群体进行“意识的培养和知识的传递”[14]。
作为知识与学问的来源、家长和学生信赖的对象,学校有义务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预防性骚扰事件的发生:通过讲座、专题培训和上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和教育,让学生准确识别性骚扰行为,掌握学校的相关政策、知晓寻求帮助和救济的程序、部门和途径等[15];在校内的投诉途径中设置“非正式程序”,鼓励第三方主体对获知的事件进行报告或者匿名举报[16];注重对受害者的保密和救济,营造对受害者友好的校园文化和氛围,避免受害者遭受歧视和排斥[17]。
家长与社会组织和团体,应注重培养青年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学生进行性教育,尤其是关于性骚扰行为的识别,使其对与性有关的言行与举止有敏感、准确、客观的认识。不同主体相互配合,对学校内部救济机制以及校外的行政、司法等救济渠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确保学生能够清楚地知悉和掌握,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18]。
(三)明确高校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和实施监督机制
高校作为相对“自成体系”的组织、未来社会人才的培养基地,本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提供舒适、安全、零恐惧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但从现实案例可知,很多学校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束缚和成本收益的考量,在发生性骚扰事件以后采取“不闻不问”或息事宁人态度,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明确高校的责任主体地位,制定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程序性与实体性规范,要求高校对学生的身体、心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在义务违反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各个高校应借鉴和学习域外高校相关措施,如制定预防性骚扰的行为准则,编写指导手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性骚扰投诉和申诉机制、处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明确惩罚和处理措施,宣示对性骚扰事件的“零容忍”态度等。[20]
此外,鉴于学校具有相互矛盾和混同的双重身份(同时属于被害人监护者和施害人的雇佣单位),为避免高校对相关人员、事件的包庇、隐瞒或者消极处理,除了高校的“自我规制和建构”外,还应当构建外部的监督体系,在学校没有尽到责任或者责任承担不积极的情况下,能够被问责和追究,督促校方积极、主动地履职尽责。在我国的教育机构设置现状下,高校的主管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是监督高校建立机制、督促高校调查和处理、对高校处理结果进行实质审查和评估,并对不合要求的高校进行警示和处罚的理想机构。其他的第三方主体,包括妇联、公安机关和法院等也可作为受害人求助的补充性主体和组织。妇联可以代表受害人发声,向相关的单位或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施加压力,寻求解决方案;公安机关能够回应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帮助;法院系统则应当为该类案件建立案由,采纳适合该类案件特点的证据资格和举证责任,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21]。
(四)重视并加强对青年群体的性与性别平等教育
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性与性别平等教育,能够在青年群体与他人进行人际沟通与交流的过程中,构建对性的正确认知;警觉因为性别特质而导致性别不平等事件的发生,尤其要提高对“性别角色溢出”场合的敏感和抵制[22];使不同性别的人不受性别因素的影响,在公平的立足点上分析和思考问题[23]。
性教育强调对不同性别主体间健康、安全的性态度的发展和指引,引导青年群体在心理、生理及社会等多个层面,对健康的性、性生活进行引导和教育。将性心理辅导纳入到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之内,对学生进行包括性的生理、心理、道德和法律各个层面辅导和教育,让学生懂得,性不仅是生理、心理方面的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应当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对各种涉及到性的不法行为能够进行辨别和制止[24]。
专家与学者群体针对“性骚扰”的概念的法律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性别差异也有很大影响[25]。如前所述,不同性别的主体对校园性骚扰表现形式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相较于男性而言,女性更加“敏感”和“感性”,所认定的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比男生要广泛[26]。因此,对不同性别学生群体的性别视角和意识差异的关注应贯穿于性教育、性骚扰防范教育的始终。通过一定的措施,包括进行校园性别文化建设、校园资源和权力的分配等实行以性别为基础的配额制,鼓励和支持多元、开放的性和性别表达,排除性别歧视[27],使青年群体跳脱传统社会文化所构建的性别角色特点的束缚。改变青年群体对社会所建构的男性理应粗犷、主动、开放和侵略而女性应当细腻、顺从、保守和被动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别认知和理解;消除传统性别文化中加注在女性特征并逐渐被女性所内化的贞洁观念,避免受害人沉默不言,默默承受负罪感和恐惧感等精神压力,形成心理障碍[28];消除对性骚扰受害主体进行“好女人坏女人”区分,将女性作为“贞操”把关人,认为性骚扰事件的发生都与受害人自身在衣着、言行和举止等方面不够“洁身自好”有关的看法。根据受害人的性别特质对受害人进行抚慰与救助,避免二次伤害;在受害人有需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心理安慰和疏导,避免受害人因传统封建意识中“失贞羞耻感”的侵蚀而产生悲观情绪,自暴自弃[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