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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能力、身份认同与村民自治单元有效性的逻辑

2021-04-25李松有

关键词:村落身份主体

李松有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一、问题提出

村民自治改革的历程是不断地解决村民自治运作机制问题的历程。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要求围绕“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主题开展深入研讨。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群众自治的主体作用,在实践中逐步实现有效自治。在该政策导向下,学界和政界纷纷开展单元与有效自治关联研究,推动着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不断创新。

关于单元与有效自治之间的关系研究,已经形成一定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治单元不变,深化村民自治。在基层治理领域,通过将行政单元和自治单元合为一体,促使国家增强基层治理的行政功能,这样便于政府部门服务群众,又要发挥好村委会的群众自治功能[1]。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尤为明显,甚至以行政自治代替社会自治[2]。这样便于国家利用权力调配资源进行基层治理,但是,易造成基层自治单元的行政化。二是自治单元下移,实现村组自治。由于现实中政府无法全面解决村民所需的公共服务,需要通过自治单元供给私人或国家无法直接提供的小规模公共物品或者公共服务[3]。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围绕公共问题开展自治和自主管理[4],有利于重拾村组作为自治单元的特有价值,提升基层群众的民主治理能力。但是,不少学者认为,以村组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并非有效,其试点的理由、依据并不充分[5],不具有普遍性和可行性[6]。三是自治单元上移,开展乡镇自治。现代社会权力组织作用是通过政策决策和资源分配、调拨实现。存在等级、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方式,等级越高的组织具有资源分配权愈大[7]。那么现实中通过“单元下移”并不能解决村民自治的治理困境,未来中国农村的治理方向应该是“单元上移”[8],采取“镇管社区”的治理模式。但截至目前,中国乡镇自治仍然停留于应然的想象与推演[9]。

对大量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已有成果对于开展自治单元有效性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也对国家实施基层治理政策调整有启发意义。已有研究主要侧重于探讨策视角下有效自治单元的理论;尽管各界已经认识到在自治场域中能力缺失所产生的影响,但却忽视了身份约束的影响因素。基于此,本文从行动能力与身份认同双重维度及反思当前村民自治单元建构弊端的基础上,探讨有效自治单元形成的因素与实现形式。

二、行动能力、身份认同与村民自治单元有效性探讨

有效的自治单元便于提高有效自治程度。自治单元是指一定空间或范围内行为主体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单位。有效自治依靠自治单元主体性功能来实现,即自治主体性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和地位,又是人作为主体对客体呈现出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自主性是指主客体在相互作用中,主体按照自我意愿行动所具有的态度、能力、基本权利或特有属性;能动性是指主体作为群体性个体,能够对自我情感意识和实践行为自觉实施调控,并非完全受制于外界或他人影响的性质。创造性是指主体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而体现出来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以及所取得创造性成果的特性。因而,实现有效自治即指行动者纠正观念、改进手段和消除约束,从而找到合理自治单元,实现有效自治目标的过程。此外,既有自治有效研究主要关注到地域、文化、利益、意愿、规模[10]和规则[11]等条件对自治有效性的影响,进而探索有效自治单元。但以上研究忽视村民自治的主体作用,需要重新找回村民自治的主体性,从主体行动能力和身份认同两方面因素,厘定村民自治单元和自治实现形式,从根本上解决村民自治空转问题。

(一)行动能力与自治单元有效性关联

事实上,村民主体性地位的实现与村民行使其权利所需能力与所支配资源多寡密切相关。从根本上讲,村民自治能力弱导致村民自治出现实践困境。

一是导致自治主体的自主性不足。主体自主性功能体现为在可支配资源基础上,村民自我管理能力作用发挥和个人发展全面性实现。行为主体自主性地位,不仅要关注个体所享有的自主权利,同时要关注其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能力[12]。研究发现,资源是村民自治的基础[13],资源集中的多少决定行动者的能力水平,资源越集中的自治单元,自治有效程度越高[14]。资源使用者规模越小,同质化需求越强,越容易形成有效的自主治理[15]。可见,这种自主性表现在主体实现目标的能力上。当行动单元共同行动能力弱,意味着自治行动单元难以有效支配足够的资源,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实现程度低,缺乏较强自主性,决定它不是有效的自治单元。

二是导致自治主体的能动性不足。在空间范围内,行动者既从依赖脱身走向自立、自主,又是从身份生存走向能力生存[16]。可见这种能动性体现在群体自为、独立实现目标行为的能力。当缺少合适的组织形式,单个的意志难以表达并发展成社会目标,也缺少足够力量确保该目标实现。同时,一个行为群体能力的强弱,并非由该群体数量决定,而是在于该群体自我组织程度。自组织程度越高,能力越强,反之,自组织程度越低,能力越弱。如果自治单元行动能力弱,组织再造中难以形成有效合作,因集体行动困境导致自治主体能动性缺失,也决定它不是有效的自治单元。

三是导致自治主体的创造性不足。帕森斯认为,拥有足够数量的行动主体作为组织的构成部分,又是组织内部整合及组织有效运转条件。可见组织有效运作依赖于一定数量行动者在其中交互作用,当没有足够的行为者,组织无法运作。所以行动单元规模决定着自组织能力。研究发现,人口数量较少、地域面积较小的地方,行为主体利益关联密切,运用自我能力生产出满足需求的创造性越强,自组织能力较强,易于形成有效的自治单元[17]。如果空间主体过度离散,导致行动主体缺席,自我满足创造性不足,自主合作能力弱化[18],则不属于有效的自治单元。因此,行动者能力是支持村民自治的重要力量,有必要将村民自治实现和自治主体能力进行综合考查。进而发现,有效自治单元与行动能力强弱相关联,体现在自治单元组织程度高低和集中资源的多寡。根据组织程度和集中资源数量不同,可以把自治单元分为强势行动单元、中势行动单元和弱势行动单元(见图1)①A自治单元规模过小,因难以集中足够资源开展自治,自治过程个体需要平摊成本过高,导致制约行动者A1自治能力较弱,属于中势行动单元;A发展到B自治单元,具备规模优势,但规模不过大,便于集中资源发展公益事业,B1行动能力强,属于强势行动单元;最后,从B扩大到C自治单元,由于规模太大,资源最分散,C1行动者自治能力很弱,属于弱势行动单元。。不论是强势单元、中势单元还是弱势单元,都有自我管理权利。但是,由于强势单元中群体占有资源较多,其规模适度而自组织程度较高,自治主体性更强,自治更为有效。

图1 自治单元与能力约束关系

(二)身份认同与自治单元有效性关联

从行动者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入手,有助于更好地在微观场域内理解单元结构在功能性上的联结。选择自治单元考察村民自治实践,不能忽视单元内成员身份认同程度的影响。

一是身份认同感高,便于激活自治主体的自主性。人正是在与他人的社会交往中形成其作为独特主体的性质,并因特定空间而具有排他性与专断性。而且基于生存理性,任何生物都会在其生存竞争中划定自我的势力范围,从而将整个自然界进行分割[19]。正如阿·德芒戎指出:集居内部靠近、接触,使思想感情一致;散居意味着一切都象征着分离。如果地域范围广,行为主体之间难以建立联系和信任,本能划清自我与他我。当超出自我认同范围,再由于个体功利化和个体化加剧,行为主体能够有所作为的领域太少,造成相互合作程度不高,因为地域范围较大所产生的公平和效率损失,长期内可能会消解行为主体管理的主体性[20]。反之,由于身份产生血缘、地缘、文化、情感的边界和排他性,这种有限范围赋予某一群体同一身份,便于产生认同与联系,直接产生合作,自主性发挥充分。正如达尔强调,同种地域的行为主体,通过建立配偶、邻居和同伴等各种联系,将“我们”和“他们”截然分开,便于共同行动,有助于实现自治[21]。

二是身份认同感高,便于激活自治主体的能动性。任何个体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空间。人类通过自身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22],能够按照自己的思想意识即理解、判断和参与他所遇到的一切公共事务。如果身份认同高,意味着群体会形成一种共同价值,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对群体的“认同状态[23],在地域有限情况下,承认异于自我的其他人所具有的主体身份,并情愿与其平等对话和交往。正如柏拉图认为,适当的群体规模便于让所有的公民都相互认识和彼此了解[24]。在地域分散情况下,相互交往和交流较少,彼此疏远,进行公共决策困难。卢梭也指出,一个自治单元拥有的人口越多,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越少。平等、参与、对政府的有效控制、政治理性、友善和公民同质性都会随着国家人数增加和地域范围的扩大而折损[25]。可见自治即社会成员集体参与决定有关自身的政策[24]。事实上,规模在150人以下的单元,并非需要建立正式的权威机构来维持秩序,公民通过自主协商就可以实现自治[26]。

三是身份认同感高,便于激活自治主体的创造性。创造是属于主体本性的行为,是在空间中自觉、有意识的活动,不仅需要身体在场,也需要精神在场[27]。研究发现,个体存在地域和地域的人数与范围大小密切相关[28]。地域范围小,自治过程中意见表达通畅和直接,促使每个人都追求自我价值,都愿意自由发展和发挥自我才能,通过创造性参与促使自治动机强烈。而且自觉尊崇,意味着内心认同。只有发自内心的认同,自治才能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行为习惯。反之,因地域范围过大导致行为主体不在场,尤其在公共决策中,沦为沉默的大多数,促成表演性自治。正如涂尔干强调,地域空间扩大难以形成“有机团结”,阻碍集体行动和自治活动实现[29]。因此,在有限范围内,村民在筹办公益事业中能够直接受益,自治动力和意愿较强,使这一范围产生的事务成为他们份内的事情。否则,对于超出身份边界的单元,作为忽视个体权利的他我,往往被代表和被选择,造成集体失语,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置身事外”的“乌合之众”,难以有所作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提出,适当的人口数量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30]。

综上,有效自治关键是建构有效自治单元,发挥自治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研究发现,自治单元是否有效与主体行动能力和身份认同相关联(见图2)②A单元没有超出血缘边界,认同感高,身份约束强;当A扩大到B单元,超出血缘边界,发展到地缘边界,由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认同感较强,身份约束较强;最后,由B单元扩大至C单元,超出血缘和地缘关系,摆脱熟人关系束缚,认同感很弱,身份约束很弱。。在有限地域范围内,行动能力越强,身份认同越强,行为主体作用越强,促使产生自治单元越有效,反之,随着地域范围扩大,行动能力越弱,身份认同越低,行为主体作用越难以发挥,越难产生有效的自治单元③中性认同是指维持生命所必需的认同特性,如感受性、意向性、能动性等;消极认同是指那些为生命体所具有但并非维持生命所必需,实际上有悖于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特性,如排他性、局限性、自私性等;积极认同是指那些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特性,如创造性、自由性、超越性等。。根据不同单元差异,这里划分为低效自治单元、中效自治单元和有效自治单元。低效自治单元是指行主为体身份认同低,行动能力弱的自治单元;中效自治单元是指行为主体身份认同较高,行为能力有限的自治单元;有效自治单元是指行为体主身份认较高,行为能力强的自治单元。

图2 自治单元与身份约束关系

三、行动能力、身份认同与村民自治单元有效性的历史形态

村民自治问题并非凭空产生,必须处在一定时空中发生、发展与变化。研究有效自治单元应将其置身于特定历史进程中探究。正如马克思所言:“人民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非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所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1]所以要找到有效自治单元,关键是厘清行动能力、身份认同与村民自治单元有效性关联,集中体现为主体所在规模自组织程度和集中资源的多寡,以及主体处在地域熟悉程度和身份认同高低对自治单元有效性产生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梳理村民自治的历史脉络,反思其现实与传统。

(一)传统农业时期:村落单元自治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社会里,人对自然资源的支配能力是有限的,这时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便是群体的方式,以便聚集更大的能力去占有生存资源。可见村落即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社会群体。这时,人类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集合在一起的共同体,个体生存必须依靠群体,构成多户组成宗族社会。2015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对华南地区宗族村落进行深度调查,发现该地区一半以上村落是单姓或者若干大姓宗族力量构成,80%以上宗族拥有土地等公共财产。这表明,在传统时期,土地私有相关联的村落村民或者宗族成员开展身份自治,自组织程度较高,构成一个封闭和固化的共同体。事实上这是由个体独立的自由人到自由人联合过程。所以村落形成是人们交往活动的产物,往往“以群体的联合力量”解决个人能力不足问题,并在互利的交往合作中,增强村民的主体意识,而且由于是村落族民主体直接受益,便于集中资源进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另外,传统时期村落是熟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地域上同族聚居,对外产生排他性。同时,以血缘关系为前提的亲戚、地缘关系为基础的邻居、情缘关系为纽带的朋友一荣俱荣、相互帮助,尤其形成了共同对外和扶危济困等家族习惯等等,自发使得村民对村庄产生认同感。而且因其规模小、交流成本少、成员之间相互熟悉,遇到公共事务,自组织程度高,便于促成集体行动。即曾被梁启所指“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32]。因此,村落是同质化了的互识的自治整体。村民生于斯、长于斯和老于斯,对村落最有感情,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自觉进行理性分析和提出创造性建议,实现公共决策,充分发挥村落主体管理的作用。

(二)集体人民公社时期:社队单元自治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大国小农社会,激发农民主体性就变成解决农民发展问题的关键。建国以后,毛泽东同志要求变革农村生产关系以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通过集体化方式调动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积极性[33]。组织化是激发农民主体性的有效方法,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为复苏经济和巩固政权建立提供了主体性力量。例如在1952年成立的互助组,以地域相近为原则,10~20户村民自愿组建互助组,由于保留在认同感较高的村落范围,便于熟人社会互帮互助,自我生产和自我管理效果明显。从1953年的初级合作社建设到1955年将初级社合并为高级社,较大规模的自然村或是几个小自然村合并而来。1958年,按照“以一乡为一社,两千户左右为原则”,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这时人民公社是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核算单位、分配单位、政权单位和社会单元。虽然人民公社并没有激发农民主体性,但这并非源于组织化本身,而是来自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策约束。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促使村庄成为身份固化的行政共同体。为解决个体力量弱小问题,国家权力主导在微观方面决定了村庄建设的选择、资源配置方式,固化的体制性身份以及体制赋予的分配资源权力,影响着村民组织能力和村民自主权等,促使村民长期处于被动地位,其能动性受到极大抑制。同时,在政府主导下的基层建设中,政府几乎自上而下地包办一切,村民只是简单地”被改造”、交往空间被阻隔,行动领域被合并,集体自主权很低,引发村民的抵制与不满[34]。围绕生产和生活等公共事物的管理,依托于公社大张旗鼓地宣传、号召与动员,忽视村民建设性意见,决策过程也缺乏对村民意愿的尊重,政府行政指令代替了村民民主协商,久而久之造成农民集体失语,其主体性身份被淹没。为此,196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划小自治基本单元,实施“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自治架构。

(三)改革开放时期:行政村单元自治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找回村落管理的主体,国家权力及时从基层退出,推行村民自治,需要村庄进行自主管理,在基层建构行政村开展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原则设立自治单元。随后,为了节省基层治理成本,国家开始实施“合村并组”举措,要求将地域相近的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分别合并。该举措促使合并后的各村干部要面对分散于数十平方公里内数十个村民小组的数百家农户,引发“小马拉大车”问题。但随着自治单元扩大,以血缘、地缘、情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出现缝隙,面对面势必互相提供和利用的资源不复存在。而且集体产权虚置造成行政村难以提供超出家户以外资源,无力筹办公共事务,陷入村之无治的困局。加之国家对乡村采取税费政策由“提取转向补贴”,行政村号召力和凝聚力较比此前降低,村两委承接国家资源的功能不断减弱。由此,在行政村这一自治单元开展自治,由于地域范围大,增加了村两委与村民的交流成本和管理成本,扩大了村两委承接国家资源的难度。在国家资源注入农村的情况下,很多驻村干部难以取得工作实效,很大程度上在于他们缺乏村庄成员的身份资源,导致治理工作难以开展。

另外,在非传统熟人社会的行政村,由于规模扩大、血缘地缘淡化导致村庄疏离化加剧,村民之间联系减弱,由于地域范围大,村民参与自治讨论困难,其需求也难以得到满足与回应,导致缺乏自治参与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进而造成村民集体缺位和主体性权利虚化。同时对于自身角色及主体性认知不够,村民跨村域参与导致陷入“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的困局。而涉及更大地域范围的公务事物处理,村民民主协商渠道延长,导致村民由主体身体转变为旁观者身份,难以积极参与协商。加之村民自治参与能力不足,决策上缺少发言权,其主体地位和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乡村社会转型及村民功利化、个体化趋势影响下,作为主体的村民缺位,使得农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陷人无人参与的窘境。

(四)探索新时期:多元单元自治

国家是由不同区域单元构成,不同区域单元农村存在显著差异,导致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程度不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反复强调:探索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自治单元的自治实践。围绕这一命题,各地积极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现结合近几年深度农村调查个案进行阐释。

第一,以村落单元开展自治。地处三峡库首的湖北秭归是集老、少、边、穷、库、坝区于一身的山区农业大县,山高人稀、村落分散、组织薄弱,自治难题多。为了破解自治难题,在本县范围推行“幸福村落”创建活动,在保留村民委员会自治框架的前提下,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相通、群众自愿、规模适度”等原则,将全县186个建制村1 511个村民小组,重新划分为2 055个村落。每个村落规模在30到50户、1到2平方公里范围。这样的村落规模适度,方便组织,行动能力强,同时,村落距离适中,便于产生联系,于此开展自治实践,成效显著。再如,广西河池喀斯特地貌遍布,群众随山分散居住,在行政村一级,较大的地域面积间隔使村民交往不便,增加了自治参与难度。该地通过划小村民自治单位,缩小村民自治范围的举措,在现有行政村架构下,将自治重心下移至自然屯,成立屯级理事会开展自治,提升了村民参与村庄事务决策的自主性与主动性。

第二,以村民小组单元开展自治。如地处粤中部的清远市,一个村委会下辖十多个村,村民被动参与决策,体现不出村民自治的涵义。该地通过下移村民自治重心,以村民小组单元开展自治。将现有的“镇—村(建制村)—村民小组”改造为“镇—片区—村(原村民小组)”,下沉后的村委会不负责行政化事务,从而回归自治轨道,在原建制村(改革后称片区)建立村级社会综合服务站,主要负责治安、环境、卫生、生育和管理等问题。因此,实施自治下沉至村民小组之后,实现了认同范围较高的村事共商,遇到大小事,每户代表主动为村建言献策,便于组织参与,实现直接民主,充分相信群众、尊重群众,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使群众对本村发展和治理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参与积极性,自治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第三,以院落单元开展自治。四川都江堰市城乡社区自治面临着不少矛盾:村庄规模大,民主议事难:服务半径大,公共服务难:利益联结少,居民参与难。为了破解散居社区带来的自治空转难题,比如自然院子太小,无法集中财力、实现规模效益。在自然散居院子的基础上,按照50户——100户的规模,依循群众自愿、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的原则,将院子整合成院落。全市3 020个自然院子整合为1 032个院落。同时,为实现集居社区自治,都江堰探索出楼栋——小区——社区三级自治体系。以楼栋为基础,推选楼栋长和单元长。可见探索社区以楼栋为单元自治模式,促使每位居民成为社区自治主体,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且强化居民自治组织建设,也提高了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综上所述,诺曼·龙主张采用从微观切口的研究范式,要求从行动单元分析研究和解释宏观的社会结构与其变迁。在传统农业时期,村落宗族村民作为村庄成员的身份资源,强化自我认同感。同时,在村落范围,在场的村民是实践者和建设者,可支配资源多,强化了他们的行动能力。但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和技术发展落后等因素,大大制约自治效果。集体社队时期,国家权力前所未有地延伸到基层,把村民卷入人民公社这一国家机器当中,完成国家对基层各种资源汲取,支持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发展。同时,通过国家权力支配村民进行生产、生活和政治动员,基层对行政权力的依赖,又超越熟人边界,导致村民自治意识的消亡,事实上也致使村民主体意识与其责任担当式微,自治主体性无从谈起。改革开放时期,农民之间也并非铁板一块,由于在行政村进行自治,超出村落范围对象成为被排斥的“目标群体”,导致村民自治认同弱,难以获得村庄事务平等参与权利。同时,村庄空心化和空壳化带来村民自组织程度低,缺乏可动用的公共资源和集体力量,加上行政村两委的行政化趋向,导致凭借权力进行资源分配,促使民众卷入国家主导场域,村民自治出现悬浮。自主探索的新时期,为了克服村民“身不在村或“心不在村”的状态,村民在自治讨论中集体失语,此为村民主体性在实践中的缺位,以自然村落(屯)、村民小组和院落楼栋为单元开展自治,利用地域相近促使自我认同感增强,同时,适度规模便于有效组织,激活了村庄的内生动力,通过高效自治参与,锻造村民有机团结的合作能力,见表1。

表1 不同历史时期有效自治单元比较

四、结论与探讨

现实中村民自治已经在中国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但民主治理的机器却始终没能在乡村地区实现有效地运转。有人说:“行政村规模扩大,导致直接参与性的自治更难。”有人说,“村民自治形同虚设”。为此,中共中央颁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强调,继续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因此,实现有效自治,关键要找到有效自治单元,识别和消除在实现自治目标过程中存在的约束因素,从而更有效实现善治目标。

(一)探索行动能力强的基本单元实施自治

探索行动能力强的基本单元实施自治:有效自治关键依靠村民自治活动中能够将其对象化、物化聚集在相应的单元对象中,因此要选择行动能力强的自治单元。由于行政村村民居住分散,共同行动困难,村庄的公共性逐渐丧失,凝聚力日益减弱,加之农民的功利化和原子化,加剧村民自主性弱化趋势。同时,人自觉具有追求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如果无法从该单元满足自我需求,村民在乡村建设中的创造性无法体现且无法进行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村庄就难以维系,导致村民自治制度因无资源办事而空转。此外,村民作为基层自治主体,具有高度组织化特征,而相对分散则难正常履行自治主体职责。因为这种情况难以集中能量流和信息流。而且地域范围越大,由于村民居住分散而导致公共基础设施利用率低,投资回收少,会降低村民集体参与积极性,难以有效实施有效组织。对于较小范围的投资建设,意味着该建设将取得更高回报率和综合效益,便于有效组织和调动各类资源。因此,村庄是否有效运转,需要考量自治单元有效性,在村民小组实现有效集体行动,比如与集体土地产权相关联的村民小组“成员身份”自治,便于发挥经济共同体开展自治优势,推动村民自主和自为。因此,这种适度范围内地村民自组织程度高,便于动员集体力量和公共资源开展自治活动,自治成效明显。

(二)选择身份认同高的基本单元开展自治

人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主体,往往能够通过自我支配下的现实活动展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因此,是否能成为村庄的主体,村民会自发地体认与感受自己在乡村里的角色、地位、作用、能力。在自治实践中,村民能够明确地区分“我们村”与“他们村”,以便在公共建设时主动有差异地贡献力量。尤其是一旦超出村庄边界,“主体”不在场问题突出,导致村庄运转困难,很难消除公共参与中的“搭便车”现象。而且在非熟人社会空间里,村民交往少、沟通频率低,遇到问题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实践表明,村落(屯)自治是村民参与传统、常态化的组织路径,因为村落(屯)空间里村民自主合作交往频繁,容易产生认同感。同时由于地域范围有限,大多村民自主意识较强,能够积极参与村庄公共活动,直接进行意见表达。可见,在有限范围内如何开展乡村建设,更多是村民自主选择而非惟命是从,体现了村民自我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正是在这种独立自主意识主导下,村民主体自觉选择公共生活、选择参与村庄治理的途径和方式,极大激发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意识。因此,在村民自治这块试验田,是否产生自我认同,是否享有自主权,是否充分参与公共事务过程并且真正拥有自主决策权,才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真义。村落(屯)开展自治的优势在于,其本身赋有村庄成员身份,处在熟悉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网络之中,便于村民利用主体身份,通过自治实践支配村级公共事务,按照自我意愿谋划村庄发展,由此确立了村民的主体地位,提升了村民主体意识,克服了公共语境中的失语问题。

(三)坚持多元化的基本单元扩展自治

现实自治探索说明村民自治以新的方式、新的内容、新的载体在发展,从这个意义来看,村民自治还刚刚开始,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调查发现,村民自治在某些地方,不仅没有取代,而且获得了新生,各种自治创新层出不穷。首先,在城镇化水平高的社区,选择楼栋开展自治。不可否认,社区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该单元独立自主,居民们是强有力的行动主体。在社区的楼栋范围,成立以楼长、单元长为基础,以楼道长为组织保障的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存在认同程度高的熟人社会,便于发挥组织的优势,扩展自治内容。此外,在防疫治理背景下,需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社区为单元开展网格化治理,甚至迈向网络化治理,积极发挥各主体参与治理作用。其次,在城镇化低和经济落后的偏远乡村,缺乏发达的集体经济。但是,在各类项目资金嵌入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围绕项目申请、落地和监督等环节,并以村落理事会或者村落议事会为载体,进行民主协商与民主决策,通过调动村民自治意愿,切实保障他们项目进村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无权的现象。”[35]最后,在经济发达地区,村庄集体经济发达,行政村通过成立合作社进行运营,如何对丰厚的集体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成为自治的主要内容,这时,可以基于利益相关密切的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发展法人治理形式,尊重和保障利益相关村民参与权利。因此,不同地域和经济条件,需要围绕多元化自治单元开展自治,通过多样化载体扩展自治内容,最大限度调动自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最后,实现有效自治需要找到有效自治基本单元,发挥村民作为自治主体作用,通过行动能力和身份认同两个维度进行设想和规划。一方面,探寻行动能力强的自治单元。有效动员和组织内外部人力和物力,集中足够资源开展自治,进而增强基层群众的自治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不仅要调动每一户村民,每一位村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程度,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另外一方面,选择身份认同感高的自治单元。基于熟人边界,关系纽带紧密,公共合作意愿强烈,便于发挥村民心理在场和行为在场功能,找回自治主体性。当然,制约村民自治因素很多,包括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历史文化和国家政策等等,新时期发展村民自治,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度调查与研究,开展多单元的有效自治,不断扩展自治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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