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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EPR 制度的废弃家电回收模式研究

2021-04-25陈茜茜

市场周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家电产品自营生产商

陈茜茜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210023)

一、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家电生产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家电产品更换周期不断缩短,全球废弃家电产品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据《2019 年中国家电行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9 年中国家电市场规模达到8032 亿元,同比增幅为-2.2%,但其中线上市场零售额规模达到3108 亿元,同比增长4.2%。 若无法妥善解决家电产品的回收问题,不仅会浪费资源,还会带来污染环境等负面问题。 因此,废弃家电的回收再利用越来越受到国内外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目光聚焦于这一问题。 但从已有文献看,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角度研究废弃家电回收模式的文章较少,对于废弃电子产品回收模式的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从管理策略方面研究废弃电子产品回收模式

国内外学者主要针对生产商在废旧家电回收中所起作用进行研究。 国外Hicks 等概括了政府制定的相关环境法和资源法,以说明法律法规对生产商实施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所起到的作用。 Subramanian 等则研究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闭环供应链回收的影响。 国内张冬梅提出制造生产商的运作条件和逆向回收方法,以此提高生产商对于废弃家电回收的效率。 刘群在此基础上继续探索生产商参与回收的条件,并提出将利润作为主要因素,调查阻碍生产商回收的因素,以推动生产商利润的增加。 近年来一些国内外学者则将研究重点放在激励制度上。 国外Mitra 等分别研究了政府对于处理商和生产商的补贴,通过对比分析,认为处理商和生产商共同取得政府补贴,更能促进废旧家电的回收。 刘永清为了制定长效的激励机制,研究分析了政府对废旧家电回收的经济性激励和非经济性激励政策,认为应该将两种激励相结合并逐步突出非经济性激励。公彦德则以百度回收站为例,研究互联网+回收模式下激励主体与激励模式的单一化程度对回收效率、企业参与度的影响。

(二)从构建模型方面研究废弃电子产品回收模式

国外Savaskan 等深入探讨了基于三种不同回收模式的闭环供应链问题,认为零售商回收模式是生产商保证供应链的效率最高的选择。 Shulman 等构建了双边垄断的分析模型,检验了回收渠道结构对均衡回报政策和利润的影响。Hong 等将零售商回收模型和第三方分包的非零售商回收模型进行比较,指标包括两种模型的回收率、制造商利润以及渠道成员总利润。 国内魏洁等基于ERP 理论建立数学模型,对不同回收模式下最优零售价及制造商利润进行分析比较,进而指导生产商选择合适的回收模式。 考虑到激励制度,王文宾和达庆利在原有电子产品回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加入奖惩因子,侯玉梅等在政府规制的前提下,利用博弈论构建三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求解比较三种模式的优劣及提出应用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产品回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管理策略与构建模型两方面,已经有学者基于EPR 视角研究电子产品回收管理问题,但基于此视角分析废弃家电回收模式的研究较少。

二、 EPR 约束下当前废弃家电主要回收模式分析

近年来,人们保护环境和减少资源浪费的意识大大增强,国家也开始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来规定生产企业所必须承担的将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再利用的责任。 因此,国内家电产品制造企业在法律法规约束下,考虑到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先后探索出生产商自营回收模式、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以及第三方企业回收模式三种家电产品回收模式。

(一)生产商自营回收模式

生产商自营回收模式是一种由家电产品生产商全面负责回收业务,自己建立逆向物流系统,单独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再制造,独享回收效益的运营模式。 生产商在此模式下自行回收废弃的家电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或者线上官网将废弃家电产品还给生产商,由生产商构建回收系统网络来处理。 生产制造企业建立自己的回收中心来处理所有废弃家电产品,这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这种模式下,家电企业需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前期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建立覆盖广泛的回收联络系统,通过定时定点的周收,实现回收体系的搭建,并且在前期生产过程中,家电企业应当注重产品的设计链优化,以便在回收处理中能快速完成拆卸、维修、加工等工作。 政府与制造生产商、消费者以及生产者自建的家电回收系统均进行信息沟通,如向生产商落实激励政策,对生产商回收废弃家电产品进行鼓励和补贴;向消费者宣传相关环保知识,呼吁消费者将废弃家电送回生产商以进行回收再利用处理;监督生产商自建的废弃家电回收系统的运作效率。 如图1 所示。

图1 废旧家电回收生产商自营回收模式示意图

家电产品制造商自营自行建造回收系统网络具有如下优势:①便于生产商了解生产产品的全方面信息,有助于生产商后续对产品的升级更新。 ②该模式下构建的回收系统网络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利用资源,使正向供应链与逆向供应链相互协调。 ③中间环节少,便于明确责任,分配利益。 ④便于政府对家电产品的回收业务进行监督。 同时,该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①增大投资成本,产生潜在经营风险。 ②自营回收渠道难以满足消费者对于低成本和高效率的需求。 ③当逆向物流与正向物流不一致时会导致产品损失。 因此,生产者自营回收模式不能完全适应正在快速发展的家电产业,多个家电生产商合作的联合回收模式由此产生。

(二)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

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是指多个家电产品生产商联系在一起,共建共享回收处理系统,以处理整个组织的逆向物流业务。 家电产品生产商独自开展产品逆向物流业务,其针对性较差、回收渠道较为单一、资金消耗较大,导致回收效率较低。 因此,同类型的多家家电产品生产商组织在一起,共同出资建造全方位、多元化的回收系统网络,如图2 所示。

图2 废旧家电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示意图

这种多个生产商合作形成战略联盟的联合回收模式具有以下优势:①降低家电产品回收成本。 家电产品生产商共享回收系统网络,避免重复设置回收点,节省资金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实现规模经济和合作经济。 ②拓宽回收渠道,增强消费者回收积极性。 ③产品回流的速度加快,产生更大的组织性利润。 在实践中,该模式也表现出一些不足之处:①增加产品回收后再利用难度。 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循环回收网,使得产品难以回到原厂商处进行后续处理。 ②信息的流通可能受到阻碍。 生产商之间的合作较为有限,可能会有所保留,这会阻碍回收的进程。 ③不能及时得到产品的反馈信息。 这样则导致难以掌握商品在市场的需求变化情况及消费者对商品的偏好变化情况,生产商难以对新一代产品进行改进。 因此,为了解决以上不足,一些生产厂商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提高自身产品核心竞争力上,而将回收业务转移至第三方,于是出现了第三方回收模式。

(三)第三方企业回收模式

第三方企业回收模式是指生产厂商只负责生产、销售业务,将产品回收业务交付给第三方专门的废弃家电产品公司进行处理。 在该模式下,生产厂商只需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而不需直接参与逆向物流系统网络的建造、运营与管理,同时第三方逆向物流公司在完成废弃家电产品回收的全部工作后将其全部返还至原生产商,并反馈废弃家电产品的质量情况、市场动态等信息,以便制造生产商对废弃家电产品再利用,以及对新一代产品进行改进和完善,具体如图3 所示。

图3 废旧家电回收第三方回收模式示意图

将回收业务交付第三方企业的第三方回收模式有以下优势:①减少资金投入,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②回收业务的效率更高,时间成本更低,提高顾客满意度。 在实践中,该模式表现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信息不对称,易发生恶性竞争,使第三方回收市场秩序紊乱。 ②开放性不足,生产商与第三方回收企业易发生分歧,契约使双方形成一个闭合环,且合作方式较为单一,随着合作的继续深入双方易发生分歧,最终影响回收模式的效率。

三、 总结

生产商自营回收模式下信息反馈及时、准确,也始终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相比其余两种回收模式而言,其回收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更适合针对价格较高、涉及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进行回收再制造,便于生产商及时推动技术改进与创新,也避免技术机密外泄;联合回收模式更适合发展较为成熟、竞争不够激烈的家电行业,多个生产商构成联盟共同实现回收与利益共享;第三方回收模式更适合小规模制造生产商对其家电产品展开回收,这些企业缺乏成熟的回收系统与经验,利用第三方企业实现回收可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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