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资交易机构动态调整将助推产权市场规范高效运行
2021-04-20郑凯平
郑凯平
2021年1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正式发布《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其中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将“定期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同时“经过相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评审”,通知按照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权益和实物资产两大业务类型,公布了一份“5+36”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
5家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即产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业务的机构,既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交所、重庆联交所三家原来就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也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两家新入选者。36家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类业务的机构,包括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構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的产权交易机构。
中央企业资产规模大、资产质量高、改革发展任务重。产权市场作为服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价格发现的重要平台,选择好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是国资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初,对于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没有采取自建方式,而是选择市场上已有的产权交易机构承担,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相关交易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督,体现了国务院国资委强烈的市场意识和清晰的监管思路。
回顾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的17年,其选择央企国资交易机构的历程,有五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2004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交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3家机构作为试点;二是2007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以发函的形式,新增重庆联交所作为央企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就此形成4家从事央企产权转让交易机构的格局;三是201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公布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交易机构的通知》,首批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等18家机构,2014年12月第二批选择9家机构,形成27家从事央企资产转让交易机构的格局;四是2016年8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发布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交所被确定为从事中央企业增资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形成2家从事央企增资业务交易机构、4家从事央企产权转让交易机构、27家从事央企资产转让交易机构的格局;第五个时间点即本次调整,形成5家从事央企权益类业务交易机构和36家从事央企资产转让交易机构的格局。
本次调整与前几次有很大不同。首先,本次调整是在央企国资进场交易充分实践基础上的一次统筹安排。央企国有资产交易进场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产权转让,到资产转让,再到增资扩股,每一类业务进场都是新尝试,同时每一类业务对交易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有着不同的要求,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选择不同的交易机构,有现实的考量和试点的意味。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实践,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机构进行统筹调整势在必行。其次,本次调整标志着央企国资交易机构“动态调整”机制正式确立。国务院国资委过往几次选择央企国资交易机构,均是在做“加法”,缺少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本次“动态调整”机制的确立,很好地补上了这一机制上的短板,将使得此次获得相关资质的交易机构有更多规范意识、进取意识和忧患意识,而此次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也有了“上升”的空间和动力,有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这将有利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的基本功能。再次,本次调整后更需各交易机构共同维护产权市场的交易秩序。经过本次调整,无论是从事产权转让和增资扩股,还是从事资产转让的机构数量均有所增加,交易机构间的竞争势必更加激烈,这种竞争应该是在平台规则体系、信息化建设水平、信息披露渠道、投资人和专业服务机构聚集能力、金融服务和投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竞争,这需要监管部门和各交易机构多方面同时同向使力,共同维护产权市场的整体形象,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交易提供更强大支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明了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的方向,《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也已经发布实施,国资国企改革工作如火如荼,仍处于“逆水行舟用力撑, 一篙松劲退千寻”的关键阶段,再次呼吁各交易机构能够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齐心协力、砥砺前行,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贡献更多产权市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