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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同源使用权的认定与保护

2021-04-18朱紫璇

艺术科技 2021年3期
关键词:民族文化老字号

摘要:认定与保护老字号同源使用权的法律存在缺位,应当正视保护老字号同源使用者权利的合理性,通过立法保护其品牌名称结合使用权、商业模式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实现对“中华老字号”品牌背后民族文化的保护。

关键词:老字号;同源使用权;民族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3-00-02

“中华老字号”是授予历史悠久、世代传承的中华民族特色品牌的荣誉称号,它的授予既包括对品牌的质量认可,又具有对传统技艺、文化的保护与发扬作用。一个老字号品牌的发展历经几十年风雨,过程中不免经历变迁,数个经营者同时使用同一老字号品牌的情况时有发生。老字号同源使用者与老字号具有客观历史渊源,且具备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经营者的资格。但因其他经营者认定在先,同源使用者在法院判决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使得一些同源使用者不能在合理范围内继续使用老字号品牌。这不仅是对同源使用者权利的侵害,也是对老字号文化传承的打击。要优化老字号品牌文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开发,就必须尊重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身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同源使用者的权益。

1 老字号同源使用权概述

1.1 沪宁“吴良材”之诉

近年来,老字号商标权利确认纠纷愈演愈烈,许多老字号品牌面临同源使用权利纠纷。其中不乏张小泉、冠生园等耳熟能详的老字号品牌[1]。2016年,上海三联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状告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吴良材”),称南京吴良材侵犯其商标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京吴良材系吴良材后人吴国城亲自设立,于1946年获国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上海吴良材眼镜南京分公司,与上海吴良材同根同源。与大多数老字号一样,经历了公司合营等经济改革后,沪宁两地吴良材分别与其他经济体合并,后又拆分,期间曾改为其他店名,后又分别恢复“吴良材”字号。1979年,南京吴良材注册登記其企业名称为“南京吴良材眼镜店”,1982年上海吴良材注册登记为“上海吴良材眼镜商店”。随后的几十年中,两地吴良材各自发展出其自身特色,并且在店招和装修方面形成区分。1993年,上海吴良材被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1年,南京吴良材也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两地吴良材还曾合作交流,直至近年,上海吴良材频繁起诉南京吴良材。在最近的判决中,南京吴良材全面败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南京吴良材在实体店和网站上的相关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其不得在南京以外地区使用“吴良材”作为商标,且不得以“吴良材”商标开展加盟。

这一判决对南京吴良材的老字号品牌使用造成了不小的打击,对南京吴良材的同源使用权作出了过高限制。对一家经营范围已经扩大至苏、皖两省的企业来说,限制其只能在南京市内使用“吴良材”商标显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2]。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同根同源是有史料可考的事实,上海吴良材以诉讼的方式限制南京吴良材使用“吴良材”商标与招牌,不允许南京吴良材使用有关“吴良材眼镜店”相关历史的介绍,也是对“吴良材”这一老字号品牌文化的打击。该案因其争议性入选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1.2 老字号同源使用权的内涵

“中华老字号”是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深厚中华民族文化背景和文化底蕴的品牌。经营历史悠久是老字号的显著特征之一,在几十年乃至百年的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企业扩张、传承、授权等多种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老字号并非“只此一家,别无分号”。因此,时常出现数个不同的经营者使用同一老字号品牌,且相互独立经营的情况。可以认为,这些使用同一个老字号品牌的不同经营者中,与老字号本身具有客观历史渊源的经营者为老字号品牌的同源使用者。

1.3 老字号同源使用者权利亟待确认

老字号同源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在少数,除上述“吴良材”案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58号指导案例“同德福桃片”案也为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权利认定提供了借鉴。该案认定与老字号“同德福”没有直接历史渊源的成都同德福公司擅自使用“同德福”商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不具备直接历史渊源的成都同德福公司不能被认作“同德福”老字号的同源使用者。此案判决说明,与老字号具有客观历史渊源的同源使用者享有使用老字号品牌作为其品牌名称宣传的权利。

“同德福”案的判决说明“直接历史渊源”为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认定条件。而“吴良材”案中,与上海吴良材具有“直接历史渊源”的南京吴良材,其同源使用权利却遭受了不合理的限制。由此,老字号同源使用者是否拥有使用老字号品牌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权利,是老字号品牌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

2 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认定

2.1 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来源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下文简称《认定规范》),“中华老字号”品牌应当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因此,得以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必当经历过少则几十年,多则近百年的时光。在老字号品牌的长时间发展中,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部分品牌在多地开立了分店、分号、分公司。这些分支机构本身传承了品牌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又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有良好信誉,与老字号品牌同根同源且满足“中华老字号”认定标准,应当被认作老字号品牌的同源使用者。还有一些品牌在世代传承过程中,由于分别被不同的品牌继承人管理,逐渐形成了使用同一品牌的数个不同经营者,这些经营者的产品同样是老字号品牌的正宗传承[3],且符合《认定规范》的其他条件,也应当被认定为老字号的同源使用者。上述两种情况均可能使老字号品牌具有数个同源使用者。

2.2 老字号同源使用权缺位的负面影响

“中华老字号”品牌的认定与保护除了对企业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外,对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也具有不容小觑的文化价值。老字号品牌的背后是传承了我国民族文化的产品或技艺,赋予老字号产品以保护和价值认定,使其区别于其他产品,有利于老字号企业和消费者对产品背后的文化价值产生认同感。要发扬民族认同,树立民族自信,不能仅仅将民族文化瑰宝束之高阁,而应通过保护并鼓励经营的方式促进老字号品牌的自我发展,使之发源于传统,适用于当下。老字号的同源使用者具备与获“中华老字号”称号经营者相同或高度相关的历史渊源,经营符合老字号要求的民族文化产品,传承民族文化技艺,在本质上与获称号的经营者无异。此外,“中华老字号”品牌的认定赋予了企业在该项产品上的高度荣誉,使其具有显著区别于该品类其他产品的特征。如果将老字号品牌的使用权限于一家,则极易导致该品牌故步自封或市场垄断。若数个同源使用者享有同一老字号品牌的使用权限,出于对品牌利益的维护,使用者之间会督促监督,在不断提高自身产品质量的同时注重科技研发,推陈出新,更有利于老字号品牌的可持续发展,使老字号焕发出新的生机。

2.3 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认定条件

在同源使用者难以认定、权限范围没有明确划分的情况下,老字号同源使用权利纠纷愈演愈烈。一方面出于保护老字号商标“显著性”的考量,另一方面出于对同源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同源使用者认定规则出台势在必行。综合同源使用权引起的相关纠纷来看,认定同源使用者需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首先,同源使用者需与“中华老字号”品牌之间具有客观历史渊源。“同根同源”是同源使用者的身份来源,若不存在客观历史渊源,则无法认定为同源使用者,擅自使用“中华老字号”品牌,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同源使用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运营状态和商业信誉,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中华老字号”品牌。“合理使用”应当理解为包括并不限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品牌、尊重品牌历史、不曲解抹黑品牌含义等使用方法。第三,同源使用者须就其独立经营原因作相应说明,该经营者需为历史上“中华老字号”品牌经营者在不同地域设立的分公司或因继承管理原因分立的公司,且与获“中华老字号”品牌经营者的分离管理已形成事实且确有必要或具有其他合理缘由。最后,应当对同一品牌的同源使用者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避免后续纠纷。

3 应当赋予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相关权利

3.1 目前法律条文对同源使用者的相关规定

在老字号同源使用者与获“中华老字号”品牌的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中,法院判决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条款内容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等误导公众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关法律條文主要保护的是已获“中华老字号”品牌经营者的权利,而未给同源使用者的权利提供相应保护,也同样未对同源使用者的身份进行认定和规制。

3.2 保护老字号同源使用者权利的必要性

“中华老字号”品牌的授予,不仅是对老字号品牌的保护,更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要求。一经营者获“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不意味着应当排除其他同源经营者对老字号品牌的使用。

3.2.1 培养民族品牌的需要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族文化品牌传承,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品牌使用权应当得到尊重。同源使用者与获得“中华老字号”品牌的经营者具有相同的产品、技术或服务。承认同源使用者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助于促进老字号品牌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促使老字号品牌积极开展科研,提高自我监督水平,帮助老字号品牌成长为既具文化底蕴又具研发活力的民族品牌。

3.2.2 传统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

同源使用者因与“中华老字号”品牌经营者同根同源,且各自经营了几十年时间,必定同样对该老字号品牌作出了贡献。换句话说,在“中华老字号”所代表的品牌文化背后,若同源使用者也对该品牌的文化建设、技艺传承有所贡献,其理应享有老字号品牌的使用权。对“中华老字号”品牌而言,同源使用者就像其文化版图中的一块拼图,老字号品牌背后蕴含的传统资源中也有一部分为同源使用者所掌握,出于对老字号传统文化资源开发的角度,也应当对同源使用者的权利给予有效保护。

3.3 老字号同源使用权设权建议

3.3.1 “中华老字号”品牌名称结合使用权

同源使用者作为老字号品牌的历史组成部分,理应享有使用“中华老字号”品牌名称的权利。但各自独立的商业主体需要有区分度的商业标识,同源使用者所使用的品牌名称也定不能与已获得“中华老字号”经营权的品牌名称完全相同。为便于区分,同时保护同源使用者的权利,可以采取经营者所在地行政区划与老字号名称相结合的方式[4],如“北京同仁堂”与“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

3.3.2 商业活动地域与方式选择权

同源使用者在合理命名的情况下,已不易与其他老字号使用者间产生商业标识模糊,因此不应对其商业活动地域与方式横加限制。在线上商业活动逐渐活跃的新经济态势下,为商业主体设置不必要的地域限制无异于剥夺其经营能力。商业形式逐渐趋于多元化,在线上线下的售卖途径选择方面,亦应尊重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自由。

4 结语

老字号品牌是我国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发扬老字号品牌,振兴民族经济,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任务的重中之重。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认定与保护,对固有老字号品牌具有良性竞争的刺激作用,对老字号品牌坚守传统与推陈出新具有重大意义。现行法律法规对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保护并不完善,在老字号同源纠纷的司法裁判中,同源使用者亦难占优势。建议从民族文化保护角度出发,推进保护同源使用者的品牌名称结合使用权、商业模式选择权等合理权利。以法律保障老字号同源使用者的权利,也是在保护老字号背后的民族文化遗产与民族经济。

参考文献:

[1] 海棠,于文萍.与老字号有关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以实例进行分析[J].前沿,2012(01):78-80.

[2] 王国浩.老字号商标与商号“撞车”后如何处理?[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05-11(005).

[3] 肖艳,游中川.老字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其传承人仍可正当使用[J].人民司法,2015(16):71-75.

[4] 李友根.论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判断中的作用——基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的整理与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1):44-54+159.

作者简介:朱紫璇(1996—),女,江苏连云港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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