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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视域下舞蹈作品侵权认定与保护研究

2021-04-18张瑾

艺术科技 2021年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現了越来越多侵犯舞蹈作品版权的现象,这对舞蹈作品的创作、传播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同时,舞蹈本身有很大的模糊性以及不确定性,舞蹈创作市场的繁荣与人民群众薄弱的维权意识形成的强烈反差,也给舞蹈作品侵权的认定和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本文旨在通过对舞蹈作品的法律内涵、如何认定侵权问题以及当下对舞蹈作品的保护情况的分析,进一步提出对侵犯舞蹈作品版权现象的规制策略,以期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舞蹈作品;侵权认定;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3-00-02

0 前言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舞蹈的关注度和喜爱度在过去几年有了很大的提高,以歌舞为主的舞蹈形式越来越多地为人民所接受和喜爱,同时,国家还大力宣传和推广相关优秀舞蹈作品。舞蹈作品能带来的利益日趋增多,随之出现的舞蹈作品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舞蹈作品的著作者合法权频繁受到侵犯,而且其侵犯形式更具“创新性”和隐蔽性,各种侵权行为都对舞蹈作品的创造和合法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舞蹈作品的版权保护在当下是不可避免的。

1 舞蹈作品的法律内涵

作为一种艺术,舞蹈本身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文字本身有较为固定的读音、含义、形状等,而舞蹈则大不一样,其是靠表演者的肢体以及内心感受来呈现的。比如创意,其对艺术的影响非常大,但这属于精神层面,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舞蹈作品还涉及各种动作的编排以及一些场景的设计,还包括表情、动作、角色、音乐等,到底重复几个算侵权,在实践中很难界定。

我国版权法并没有对“舞蹈作品”特别提及,只是将其列为“以下各类艺术作品”,未对舞蹈单独作出细致的规定。在《著作权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四款中,出现了关于“舞蹈作品”的相关定义,即“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1]。但《条例》对舞蹈所涉及的演员服装、灯光、舞台设计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并不大。

2 舞蹈作品的侵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舞蹈作品也不例外。判断一个舞蹈作品是否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要看其是否具备独创性。一个舞蹈作品的编排往往涉及很多方面的元素。首先,舞蹈作品的创意、构思,这一部分属于思想层面,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了创意之后,就要进行剧本创作,然后是对舞蹈的编排,将各种动态因素结合起来形成舞蹈表演。再到最后呈现出舞蹈的场景、音乐、人物的造型、各种角色、灯光等。所有的元素被创造出来,并且恰当地结合在一起,最终呈现出一个完整的舞蹈作品。而其中每一个元素能否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的哪些元素是判定作品和作品之间相似的条件,相对应的各个元素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相似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总体来说,当前对于舞蹈作品的侵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公开的出版物上进行有意的篡改,或者误登了作者的姓名,这种问题判定起来相对容易;二是在创作中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抄袭,具体包含创意、剧本,甚至还包括形象以及有特定意义和价值的观点等,在当下,借鉴与套用两者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同时,“法不责众”更是纵容了该行为;三是在各种影视节目以及主题性的大型歌舞晚会中,经常出现对在人民群众心中有极大影响力的经典作品的随意“使用”,甚至是任意歪曲原创的现象[2]。

3 我国对舞蹈作品的保护现状

如今,我国的法律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制度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抄袭与借鉴的界限十分模糊,难以区分,加上维权成本往往比侵权费高,各种问题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

3.1 著作权权益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

随着当前我国现代舞蹈表演艺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各种现代舞蹈新的主题和艺术形式的不断出现,科技的不断进步,观众可以随时看到想要欣赏的舞蹈作品。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跟上现代舞蹈艺术发展的趋势,我国法律对“舞蹈作品”的各个相关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缺少明确和清晰的法律规定,因此,著作权法在版权领域经常发生交叉的权利争端。

3.2 抄袭和借鉴的界限非常模糊

舞蹈作品不能脱离现实,也不能独立于一些文化艺术。一方面,舞蹈作品不可以脱离现实凭空创造,它往往会借鉴文学艺术、世界风俗人情等多个领域的元素。但另一方面,独创性在舞蹈作品中又是不可缺少的,单纯模仿舞蹈不仅会降低舞蹈作品自身的新颖性、创造性和艺术性,而且还容易造成侵权。但是,如今各种抄袭、借鉴等行为已不再是单纯的照搬,其花样层出不穷,再加上舞蹈作品本身具有极强的抽象性、主观性和专业性,抄袭与借鉴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并且出现难以有效抑制的趋势。

3.3 我国相关部门的宣传不力以及市场监管制度严重缺失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已发表的舞蹈作品,在本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属于版权法所规定的非商业欣赏和研究范围,属于版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法使用舞蹈的现象很多,例如在未注明作者身份的情况下使用了舞蹈作品,在合同期满后仍然使用舞蹈作品,甚至在没有通知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将其舞蹈作品移到了艺术交流的场所等。这些不良现象直接导致我国传统舞蹈表演艺术在我国舞蹈教育领域的发展存在诸多乱象。

4 对舞蹈作品侵权现象的规制

4.1 完善立法

对于目前舞蹈作品的侵权问题,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完善与舞蹈作品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舞蹈作品的版权。在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社会中仍然不乏舞蹈作品侵权现象,究其根本,是因为针对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领域存在相当大的空白地带,甚至是漏洞。因此,应当加强对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关立法的完善工作,尽量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在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广泛调研的前提下,出台具体的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条例,如《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与此同时,依据我国已有的著作权法律以及国外先进、值得借鉴的著作权保护内容,提出更多适合我国国情的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新颖内容,以达到保障著作人权益、鼓励创作的作用。基于此,应当从三个方面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作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舞蹈作品的定义,制定具体的规范。《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认为,舞蹈作品不仅仅包含舞蹈作品的主体内容,同时还应当加入舞蹈作品中的其他重要构成部分,例如舞蹈作品的音乐、场景、服饰等,不能忽略舞蹈作品演绎过程中的创造细节,强化、延伸舞蹈作品主体是一种对于原创舞蹈作品的保护手段,可以鼓励多领域文化加入舞蹈作品的创作,进而丰富舞蹈作品的创作元素。

其次,明确对舞蹈作品创作主体以及其权利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要把舞蹈作品中的巧妙安排以及原创元素划到舞蹈作品的主体之中,《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更需要将舞蹈作品的归属权在多主体中进行详细界定,厘清舞蹈作品著作人之间的权利归属,在著作人创作过程中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分配方式以及所持比例有效地进行公平的处置。

最后,在涉及舞蹈作品的著作人权利的有关内容时,应当对著作权作进一步规范说明以明确其界限。《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不但要对舞蹈作品的构成主体进行说明和规定,同时也要在由舞蹈作品扩充出来的财产权的诸多分类以及人身权的具体内容中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其才能对舞蹈作品的蓬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3]。

4.2 加强对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

结合现状不难发现,社会中出现的越来越多舞蹈作品纠纷案件与界定舞蹈作品侵权责任的难度大存在必然的联系。当出现了因舞蹈作品产生的纠纷案件时,假如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责任进行划分,同时也没有一个具体的侵权责任认定依据、标准,那么对于有关舞蹈作品的剽袭、盗录等问题就难以进行责任认定,也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对其进行判断。在舞蹈作品创作、发表的过程中,一部作品究竟达到何种程度属于抄袭,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属于原创性创作,这些问题有待在以后著作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得到解释和回答。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有关舞蹈作品侵权的认定需要从舞蹈作品内容的构成要素、原创性、适当引用程度以及舞蹈场景布置、服饰、情节编排的实质相似性等方面来思考。针对其中的实质相似性,需要根据舞蹈行业的专家以及业内知名人士的判断进行认定,对舞蹈的评判需要较高的文化素养以及审美能力,因此,业内人士的认定相比社会大众更具有信度和效度。在2020年比较热门的选秀网综《青春有你2》中,网红林小宅为增强节目效果而在初评级歌曲《都是你的》之后增加的一段舞蹈表演,被广大网友指出抄袭某知名舞蹈艺人的一段原创舞蹈,针对此舞蹈作品的侵权问题,司法界人士认为舞蹈业内人士的鉴定意见是帮助司法机关认定林小宅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因此,有必要组建起一支由舞蹈界专业人士、表演家、原创作者和法律界专家共同构成的专业团队,依据共识制定相关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从而保证侵权责任认定结果的准确性、专业性。

4.3 切实增强被侵权人的维权意识

中国舞协名誉主席贾作光说:“由于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创作者、表演者在舞蹈版权保护方面的发展相对滞后。舞蹈界一直存在一种长期的观念,认为优秀作品被无偿大量使用,对作品和创造者来说是最大的肯定,过去我们缺少甚至没有维权的意识,认为把自己作品‘使用是非常荣耀的事,还主动辅导,认为它是雷锋精神的一种体现。”[4]为了有效地提高舞蹈著作者对自己权益的认知度,增强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和主动性,可以从三点出发。

第一,科普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通过举行各种类型的版权宣传、舞蹈作品侵权座谈会等方式,有针对性、有规划地在舞蹈业内进行法律普及,帮助被侵权者了解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针对舞蹈专业学生以及舞蹈从业人员,开展符合其需要的舞蹈作品著作权相关教学活动。在一些教授舞蹈专业的院校,可以定期开设涉及著作权法、著作權保护等内容的教学课程,聘请法律界专业人士授课,通过理论教学以及情景剧的形式增强舞蹈专业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并且在教学的过程中培养他们形成尊重行业、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意识,进而规范他们以后在创作、发表舞蹈作品过程中的操守,坚决抵制抄袭、剽窃的行为。

第三,提倡舞蹈作品著作者运用法律力量妥善处理舞蹈作品的侵权问题。随着个体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维护权益方面的迫切程度通常表现为两种普遍的情况:一是人们认为维权费用较高,因此选择放弃维护本身权益的机会;二是因为对法律维权途径和程序的熟悉,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辩论,甚至大打出手,没有利用诉讼、仲裁等手段维权。总之,要鼓励舞蹈著作者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作品的侵权问题,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意识,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以节省各自的成本。

5 结语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对于包括舞蹈在内的文艺创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不断发展舞蹈产业、创作舞蹈作品的过程中,怎样更有效地保障著作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断增强整个舞蹈行业从业人员尊重知识成果、自我维权的意识,都使我国舞蹈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变得更加迫切;如何在舞蹈作品被侵权之后降低自身的维权难度,更方便地提供有关创作证明材料,同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劳动成果,也是每一个舞蹈著作人的必修课。

参考文献:

[1] 权欣.我国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探究[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8(12):65.

[2] 资华筠.关于强化舞蹈版权意识的思考[J].北大核心,2002(5):10.

[3] 张源.关于舞蹈作品著作权版权意识的几点思考[J].艺术探索,2016(7):242.

[4] 王文章.舞蹈工作者维权工作专题研讨会发言摘登[Z].中国艺术年鉴,2011:624.

作者简介:张瑾(1994—),女,四川绵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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