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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南边疆的国家儒学教化体系考述

2021-04-17郎玉屏朱汉民

关键词:义学教化西南

郎玉屏 朱汉民

[提要]清朝是历代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经略最为深入的一个朝代。清政府用“华夷一家”“以汉化夷”的治边思想替代传统的“华夷之辨”“以夷治夷”,在西南边疆改土归流、开辟苗疆,推行崇儒重道和教化为本的基本国策和治理原则,大力施行国家教化,培养了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对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主流政治文化认同,在深层性及根基性的文化及信仰层面建构起西南边疆与内地的精神统一体,实现了西南边疆的稳固与统一。在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背景下,从意识形态的研究视角去考察清朝政府在西南边疆实施的儒学教化体系,论述该教化体系如何形塑了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主干——儒家文化的认同,可为我国当前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历史的镜鉴。

纵观我国古代历史,清朝对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做出的历史贡献和对疆域的有效控制超过任何一个王朝,清朝也是历代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①经略最为深入的一个朝代,其中对西南边疆的儒学教化是其核心要义。治边思想上,“华夷之辨”“以夷治夷”在清前期受到批判,代之以“华夷一家”“以汉化夷”,谋求对边疆治理的“六合大一统”终极目标。治边实践上,清政府在西南边疆改土归流、开辟苗疆,大力推行儒学主流意识形态,施行国家教化,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化的儒学教化措施。清朝通过二百余年的儒学意识形态构建,最终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中形成了深刻的文明同一性,铸就了西南边疆与祖国内地持久的、稳定的、多民族的大一统格局。因此,从意识形态的研究视角去考察清朝政府在西南边疆实施的儒学教化体系,论述该教化体系如何形塑了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主干——儒家文化的认同,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让这种正向积极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记忆不断实现代际传递,对我国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造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便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

一、清代在西南边疆实施儒学教化的历史条件

(一)正统性条件:崇儒重道——儒学成为清代官方意识形态

清朝统治者以少数民族身份入主中原,面对汉族士大夫的信任危机,亟须以理论的论证来为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与正统性做支撑。中国古代政治秩序建构的合法性基础来自儒学,权力也是向接受儒家价值理念和礼仪规范并以之为行为规范的人开放的。虽然清朝皇室受满族传统影响,在精神生活上保有自己的信仰,但是清政府在入关后对国家意识形态和基本国策的选择却仍然是崇儒重道。

顺治帝在顺治十年(1653)谕礼部:“国家崇儒重道,各地方设立学宫,令士子读书,各治一经,选为生员,岁试科试入学肄业,朝廷复其身,有司接以礼,培养教化,贡明经,举孝廉,成进士,何其重也!”[1](P.585)崇儒重道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后,在顺治以降的诸位帝王中都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同时,清初诸帝还通过祭孔祀典、经筵日讲、经典重释等活动来塑造和推广儒学,强化国家意识形态。

(二)行政性条件:改土归流——国家权力在西南边疆的强力渗透

为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在西南边疆的顺利推广和强力渗透,实现边疆在版图上和精神上皆“天下归一”的理想和目标,雍正朝开启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等政治改革活动。

土司制度发展到清代,其弊端日渐明显。在土司的世代统治下,中央政府对于西南边疆地区的控制日渐弱化,以至于“土人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国法久矣”。雍正帝即位之初就便有如下评述:“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2](P.326),土司制度与清朝强调政令统一的“大一统”政治思想日益冲突。雍正三年(1725)至雍正十年(1732),雍正任命他最为赏识的鄂尔泰坐镇云南,逐步将其对土司“怀柔为上”的策略改为“恩威并施”的治边方略,在西南边疆废土官,设流官,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运动。改流后,清政府在西南边疆绝大部分的土司地区设置府、州、厅、县等与内地一致的行政体制。同时,在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之地新辟苗疆地区,设置苗疆六厅,分属黎平、镇远、都匀三府。这样,虽然当地各族群仍然杂居相处,但社会逐渐整合,西南边疆被置于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之下,为清政府在此实施崇儒重道的基本国策和教化为本的治理原则奠定了稳固的根基。

(三)地方性条件:西南边疆儒学的缺位与“大一统”思想的矛盾

西汉以来,儒学在取得独尊地位成为官方意识形态后,依靠政权的强大力量和自身的教化功能,不断深入地落实于政治制度当中,并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普及。但是,在宋代以前,儒学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是极其薄弱的,至少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儒学对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它更多的是上层王权争夺统治正当性的工具,而并没有在乡村治理层面得到有效运用。朱子撰写《家礼》,率先把儒家礼仪灌注于乡村基层,才得以使普通民众有了接触儒家教化的机会。[3]在政治层面,文人政治在宋代开始形成,科举成为选官的最主要途径,儒学参与政治的程度日益加深。因此,儒学自宋代以来才同时向官方和民间进行双向渗透。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羁縻政策和土司制度,直到明代,西南边疆社会中儒学依然是缺位的。至洪武时期,为了让土司更好地为王朝统治效力,中央政府才开始重视土司及其子弟的教育,吸纳土司子弟入国子监读书,并逐步在土司地区推广儒学以让更多的土司继承人接受教育,而大量的土民则没有机会接触儒家教化。清朝开疆拓土、镇边御民的能力远超于历代王朝,迅速实现了“大一统”思想中“疆域广大”的目标,但“一其道统”及“国家话语”的构建则并未因此自然完成。所以,在军事镇守与政治统治之外,清政府在西南边疆大力推行儒学国家意识形态,施行国家教化,开启了一系列的儒学教化举措。

二、乡村儒学教化:西南少数民族儒家文化认同的思想基础

萧一山曾论:“清朝政治成功的最大因素是它把握着中国社会的基层”[4](P.14),这在边疆民族地区表现尤为突出。清朝以前,乡村社会的儒学教化长期局限在地方精英阶层中。清政府入关之后,秉持“教化为本”的国家治理原则,在西南边疆遍设义学,教化蒙童;大力推广乡约,濡化成人,把儒学教化深入到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基层,由此奠定了西南少数民族儒家文化认同的思想基础。

(一)遍设义学,教化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蒙童

《清史稿》载:“又有义学、社学……义学初由京师五城各立一所,后各省府、州、县多设立,教孤寒生童,或苗、蛮、黎、猺子弟秀异者。”[5](P.3119)清代西南民族地区的义学主要由地方官员奉旨而设,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国家一统、边疆稳定、民众启蒙。正如云南布政使陈宏谋所言:“蒙养为圣功之始,则教小子尤急于教成人;兴学为变俗之方,则教夷人尤切于教汉户。今欲使成人、小子,汉人、夷人,不以家贫而废学,不以地僻而无师,非多设义学不可。”②

清代大规模的义学设置始于康熙朝。康熙四十一年(1702)议准:京师崇文门外,设立义学。颁赐御书“广育群才”匾额。五城各设一小学,延塾师教育;四十四年(1705)议准:“贵州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肄业,以俟袭替,其族属人等,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送”;四十五年(1706)又议准颁发御书“文教遐宣”匾额奉悬各学;五十二年(1713)朝廷更是决定将义学推广至全国,令各省府州县多立义学,为孤寒生童延请名师,励志读书;五十九年(1720)覆准“广西土属共十五处,各设义学一所……土属子弟如有文艺精通者,先令其就近流官州县附考酌量取进……”。[6](P.287)雍正元年(1723)谕各直省现任官员,自立生祠、书院,令改为义学,延师授徒,以广文教;其后分别于三年(1725)议准云南威远地方、五年(1727)议准云南东川土人、八年(1730)议准四川建昌番夷及湖南永绥六里等处建立义学。[6](P.287-288)自此,西南地区的义学在清政府的大力倡导及地方官员的积极推动下,其间虽有反复波折,但总的趋势是发展迅猛,并出现了两个高峰、两个次峰,计有四个顶点——康熙中叶、乾隆中叶、道光中叶及光绪中叶,尤以道光中叶更居各顶点之冠。同时,由于政府推广义学,采取免去蒙师差役或资助蒙师等措施,也出现了不少民办官助的义学。因此,从顺治到宣统年间,西南四省共建义学2193所,其中广西168所,四川1128所,云南696所,贵州201所。[7](P.163-174)

雍正朝以前,西南地区义学的设立还局限于“大乡巨堡”等行政中心,而义学教育的对象也主要是针对土司子弟和“苗民子弟之俊秀者”,这里的“苗”指的是熟苗。随着清朝政府的设治经营,尤其是雍正四年(1726)在西南地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以后,社学、义学等蒙学教育从“大乡巨堡”扩展至偏僻乡村,教育对象亦由土司子弟和“熟苗”发展到“生苗”及其他少数民族平民。这从许多方志记载可以看出:除了设置“在城”“在乡”的义学之外,许多“里”级义学出现了,甚至在遥远深山的苗寨也有义学的设置。这表明义学已普及于乡、里。义学大多设置在寺庙、祠堂之内,这应当与前述雍正元年(1723)谕令改自立生祠书院为义学有直接的关系,也有可能是当时因经费不足所采取的变通措施。

义学的内容以蒙学为主。蒙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蒙以养正”,即按儒家的标准,教会儿童或初学者读书、识字、书写,获得有关自然和社会的基本知识,培养道德人格、行为规范。一般以《圣谕广训》为义学学生必读教材,熟读之后,才能课以经书。经书大多根据《论语》《孝经》及《小学》等辑录简化而成。同时,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大一统的局面,清政府还要求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学“训以官音,教以礼义,学为文字”,[8](P.419)要求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把推广“官话”列为教学内容之一。雍正年间,四川建昌府熟番生番错杂相处,有的少数民族儿童不懂“官话”,塾师也不懂少数民族语言。雍正八年,清政府遂在汉境内选择大村大堡之地,让地方官照义学之例捐建学舍,并选择本省品学兼优的生员聘为塾师,让附近熟番子弟入学肄习,每日与汉族童子相互熏陶,待熟番子弟学业有成,再去教学生番子弟。[5](P.288)在西南民族地区还有一种特殊的官办义学,不仅承担着教化和启发当地少数民族童蒙的责任,而且还为他们进入地方儒学做准备。云南威远、东川府,贵州,广西等地苗傜义学都是如此,少数民族子弟在义学肄习有文理通顺者,准于各府州县岁科两试加额取进[6](P.267-269),从而使得义学具有了地方儒学预备学校的功能,与儒学设置相表里。西南民族地区义学的发展使蒙学教育逐步突破家庭和宗族教育的范围,并朝向国家事务转变,开始与官学系统接轨,成为国家儒学教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二)推广乡约,濡化西南边疆少数民族成人

除义学外,清政府也高度重视乡约在乡村儒学教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乡约原本是村落自治的规约。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吕大均制定和实施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儒家教化特色的乡约——《吕氏乡约》,主要目的是通过民间教化和道德规劝,实现民间社会的移风易俗及明礼劝善。[8]明朝开国后,朱元璋以《圣谕六条》教化乡民,但未成制度。清朝则进一步继承并发展了这种教化方式,逐渐从内容、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制度化。顺治十六年(1659)开始设立乡约制度,乡约在各州县相继普及。在内容上,清代乡约以《圣谕六条》、康熙九年(1670)颁布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二年(1724)颁布的《圣谕广训》为核心思想,以宣扬儒家忠孝伦理为重点。在具体的宣讲过程中,宣讲人员还经常将儒家纲常名教和巩固清朝统治相结合,进行宣讲,从而使“忠孝一体”成为清代乡约教化的突出特征。《圣谕十六条》颁布后,清政府下令在八旗及各州县的大乡、大村于朔望扎实开展宣讲,但真正实现乡约宣讲的体制化和系统化还是在雍正年间。雍正《圣谕广训》是对《圣谕十六条》的推衍,它的颁布,标志着清代乡村儒学教化思想体系的完善和成熟。

雍正七年(1729),清政府对全国的乡约组织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令直省各州县大乡、大村,人口稠密之处,俱设讲约之所”,并“于举贡生员内,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值月”。[6](P.292)同时,还对宣讲人员制定了经费、宣讲效果方面的奖惩措施:“至约正值月,果能化导督率,行至三年,著有成效,督、抚会同学臣,择其学行最优者,具题送部引见。其诚实无过者,量加旌异,以示鼓励。其不能董率,怠惰废弛者,即加黜罚。”[6](P.292)此外,朝廷还将宣讲圣谕情况作为州县官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此,乡约成为清代最重要的基层社会组织手段之一,在绝大多数地区和大多数少数民族中间得到普及。

在西南边疆地区,康熙二十五年(1686)颁布了第一个将土司地区纳入圣谕宣讲范围的诏令:“上瑜十六条,令直省督抚转行提、镇等官,晓谕各该营伍将弁兵丁,并颁发土司各官,通行讲读。”康熙五十二年(1713)万寿节时,“令直省府、州县及凡土司地方照例于月朔并行讲解”。乾隆十一年(1746)再次下诏:“三齐等三十六寨番民,归隶茂州管辖。应于该寨适中地方,设置讲约处一所。”[6](P.291-293)乾隆帝亲自安排乡约处的设置,足见其重视程度。同时,朝廷还要求把民族地区的乡约教化与法律政策的宣传相结合:“其整饬地方利弊文告及律例,仍择其数条翻译讲解,务令家喻户晓,咸知畏法。”[6](P.293)这使得民族地区的行政与乡约教化融为一体,实现了“政-教”交融的国家治理原则。

为进一步加大乡约宣讲的力度,乾隆二十三年(1758)规定:各州县要在听讼之余以及公出之便,随事随时以百姓易于接受的土音和谚语明白宣讲圣谕。用土音和方言宣讲乡约普遍存在于西南边疆,在广西桂林府永宁州,“每逢朔望令通习土音之人宣讲《圣谕广训》,格其非心,其有强不法者,拿解该州究治,则犷悍之积习可以渐除而蛮民俱沾圣化”。③在云南,康熙朝就开始了乡约宣讲,当地地方官还根据云南的实际情况对《圣谕十六条》进行解释,并形成了通俗易懂的白话文本《圣谕注解》。④

地方官或在寺庙、或在文庙举行乡约宣讲活动。楚雄府“讲乡约……文武官于文庙行香毕,同至府学明伦堂,传集阖郡士民,宣讲圣谕十六条”[10](P.282)。禄丰县“县令率僚属集士民于金山寺,宣讲圣谕”[11](P.42)。此时的乡约宣讲还未形成固定的严格的仪式。到雍正朝,由于朝廷的严格要求和明文规定,乡约宣讲的仪式已经非常隆重。白盐井“每月初二、十六日,提举先期悬牌,届期率僚属集士、灶及乡保、居民于明伦堂设圣谕行三跪九叩首,礼毕,约正、约副登讲案,鸣讲鼓,宣讲铎书以彰劝善,讲毕,谢恩,一跪三叩首退班,撤案。其有逆伦犯义者,许于此时出首以凭惩责,今奉文于朔日讲约”[12](P.268)。此时的宣讲,增加三跪九叩首、登讲案、鸣讲鼓等仪式,凸显讲约的神圣性和重要性,使儒家教化深入到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精神内心和日常生活。

如是,清代西南边疆乡约教化的主体、内容和方式都实现了地方化,从而使一向局限在地方精英阶层的基层儒学教化在清代进一步发展为面向全民的道德教育。

三、地方官学教育:西南少数民族儒家文化认同的强化

相较于历朝,清朝于边疆的开拓与经营更为著力,而儒家传统的教化体制则成为其塑造国家整体意识和巩固边疆政权的重要凭借,因此,其对于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的官学教育有着更为具体的规划。加之康雍乾三朝有雄厚的国力财力做后盾,清政府便在西南边疆地区着力兴建地方官学。

清代地方官学基本沿用明朝的学校制度,即按府、州、县学及相当于府州县的厅学所构成。读书人必须获得府州县学生员的资格才能参加科举考试,此即所谓“科举必由学校”。一般而言,府州县学是士人进入仕途的必由之路,西南边疆的府州县学更是如此。在民族地区,学校传播儒学,用儒家的思想培养人才,科举制度则承担着维护儒学以及选拔人才的职能。二者构成一个体系,使儒化教育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并在少数民族人民的思想上和意识上深深打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

(一)西南边疆府州县儒学的广泛设置

在清代,西南边疆地区地方官学的设置大致有以下三类:

一是在前代儒学学校的基础上复建或改建。明末清初的历次战争,对于西南地区儒学学校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破坏。清朝建立后,各地方官在原来学宫旧址上积极重建。贵阳府学建于明成化年间,但战乱使其破败不堪。顺治十八年(1661),贵州总督赵廷臣、巡抚卞三元重建,使贵阳府学诸制初备;康熙元年(1662),提学副使卫绍芳捐资增修;其后又经多位抚臣捐资扩建,并获康熙亲笔御书“万世师表”匾额。雍正七年(1729),巡抚张广泗再度重修贵阳学府学宫,并建尊经阁,增备礼器乐器及祭祀场所等,贵阳府学制度始才完备。[13](P.157)云南曲靖府宣威州学则是在明代乌撒土司沾益所建学校废墟上复建的。宣威州在雍正五年(1727)改土归流后设立,刺使张汉曾详请重建儒学,未果。雍正七年(1729),刺史漆扶助复请建学,圣旨允准,设学正一员,核定文武学额八名。⑤

二是在新设置的府、州、厅新建府学、州学、厅学。康熙三年(1664),清政府平定贵州水西土司后设威宁府,即把乌撒卫学改为威宁府学,并建黔西府学,六年建大定府学,八年建平远府学。雍正七年(1729)威宁府复改府为州,府学变为州学。雍正四年(1726),云南镇雄土府改为镇雄州,雍正六年(1728)即设镇雄州学,取进童生10名。在广西僮族聚集地区,在改土归流地区新增百色厅学等,其余各地基本上沿袭明代旧制,皆设置府、州、县学。

三是为避免边远地区生童长途跋涉而特设官学。此种情况在贵州表现得尤其明显。康熙三十八年(1699),贵州巡抚王燕以黔省僻处边陲,为免生童裹粮跋涉之苦而请设官学。据乾隆六年刊本之《贵州通志·学校》卷九所列,府州县学约计59所,其中14所于康熙三十八年(1699)由巡抚王燕题请设立或捐建,约占儒学总数的23.73%。

清代西南边疆学校设置情况与全国相较,根据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各省学额》(卷三百七十至三百八十一)统计,各直省儒学学校总数目为1,805所,其中四川为155所,约占8.59%;云南101所,约占5.60%;贵州69所,约占3.82%;广西79所,约占4.38%,西南地区四省占全国总数的22.38%,接近四分之一。

(二)西南边疆生童入学的保障措施

除广泛设置儒学外,清政府也采取许多措施,鼓励少数民族生童入学。在土司地区,首先是鼓励土司子弟就近入学,并且给与许多优惠政策。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在云贵二省专门为土司子弟入学设立“土生”名额,规定:“云贵二省应各录取土生二十五名。其土司隶贵州者附贵阳等府学,隶云南者附云南等府学。”[14](P.162)内地童生若无人推荐则很难入府学,而土司应袭子弟不用考试直接就读府学。

其次,为了鼓励土府州县土民子弟努力向学,清政府还对土官采取了一些奖惩措施。雍正三年(1725),广西分巡右江道佥事乔于瀛条奏其法:“……至于土官,若有初次新进童生一名及初次中举人一名、进士一名者,将该土官分别议叙;反之,如五年以外、十年以外并无童生应试者,该土官分别议降示惩,俟有童生应试进取之日再分别开复。”[15](P.462)为了保持丽江府的生源,乾隆年间严格规定适龄子弟必须入学:“宣谒诚劝谕,不敢因循,甚有子弟不赴学,严惩父兄者,又有百姓不赴学,究责乡保者。”[16](P.161)这些奖惩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土民生童的入学就读。

再次,除常规学额外,清政府还利用“苗生”单列、“增额”“广额”等措施给西南边疆的少数民族增加名额。顺治十七年(1660年)题准:“贵州省属苗生……另立一册,勿与府、州、县、卫学额数相混。”[6](P.267)类似的加额还见于康熙五十四年(1715)、五十九年(1720)、雍正三年(1725)、五年(1728)、乾隆四年(1739)年等,分别对湖南六府州苗傜生童、广西土属子弟、云南威远彝人子弟和黔省苗人子弟、云南东川府土人、贵州归化未久之苗等加额取进。不过这些奖励加额的作法,自乾隆十六年(1751)后有所转变,清廷议准贵州各属苗民岁科两试,不必分立新童加额取进,学臣亦不得以粗浅之苗卷滥行录取。[6](P.268-269)乾嘉苗民起事之后,清廷逐步恢复、另设苗童学额,不过,各省学臣执行时却相当谨慎。除加额之外,清朝还有“广额”,即增广学额。加额在各朝《实录》中称为“增额”,是制度内的调整,而广额为制度外的加恩。道光元年(1821)六月,广西道监察御史程伯鍌陈请加惠边陲士子,于各省乡试中皿字号酌议加增(广)名额,获部议奏准。⑥西南民族地区的士子也同样受惠于增广学额。

清朝政府在西南边疆设立各级学校,“选取员生,免其丁粮,厚以廪膳;并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令各衙门官以礼待之”,如是培养出来的边疆民族士儒自然是“上报国恩,下立人品”,其对儒家文化和王朝国家的认同在各级儒学的学习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深化。

(三)西南边疆官办书院的鼎盛

除学校外,清代自雍正朝开始设置了大量官办书院。书院在清初被认为是群聚结党、空谈废业之处而遭到禁止,至雍正十一年(1733)才解除禁令:“……则建立书院……,督抚驻札之所,为省会之地,着该督抚商酌举行,各赐帑金一千两,将来士子群聚读书,须预为筹划,资其膏火,以垂永久。”[17](P.666)清政府对于书院政策的转变,导致政府不仅控制书院的设置地点和经费划拨,而且也插手书院师资及学生录取等各个层面。这使得书院逐渐官学化,并与科举考试紧密结合,二者之间相辅相成,成为清代书院的基本特色。此时书院的发展及其功能已与当时的府州县学没有太大区别。在各直省省会设置书院之后,清政府在府州县也逐渐兴办书院,使书院的数目和规模大增而远超前代。在清代,官方已经成为影响书院发展最主要的力量。

在这种背景下,清代西南边疆的书院也达到了鼎盛。据《中国书院史》统计,从顺治到宣统年间,四川共有书院602所,云南255所,广西195所,贵州157所,合计1209所,占全国所有书院的(5836所)的20.71%。[18](P.453)其中的四川,书院位居全国第二,是清代书院最发达地区之一。从地域分布上看,西南地区书院的增长主要分布在改土归流后新建的行政区域及新开辟的苗疆,即少数民族聚居区,如云南的大理府(29所)、楚雄府(16所)等[19](P.270),其分布也逐渐集中于城市。书院逐渐担负起社会教育的功能,在地方民众的濡化和衍变上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同时,书院把儒家文化和当地的民族文化不断交流交融,促进了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形成。

四、开科取士及科场优惠:西南少数民族儒家文化认同的全面建构

科举制度在清代得到进一步强化,不仅是因为其官员选拔的功能,也还因其意识形态构建和教化士人的功能,同时,清政府还充分利用科举来笼络包括少数民族精英在内的各类人才,正如乾隆所言:“但国家取士,博采旁求,于甄录文艺之中,原寓广收人才之意……”[20](P.1126)科举制度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清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皇太极时期就举行过四次考试选才。[21](P.146)顺治元年(1644),清廷颁布《科场条例》,下诏开科取士,次年(1645)钦定科举考试日期,决定在顺天、河南等六省举行乡试;顺治三年(1646)举行会试、殿试,录取人才400名,赐予进士及第等。[22](P.51)为进一步笼络汉族士大夫,康熙十八年(1679),诏博学鸿儒科加大录取尺度。科举制度在清初为巩固清朝政权、扩大统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被推向了包括西南边疆在内的全国各地。这使得在义学、官学、书院中受到熏染的土司子弟和少数民族平民子弟,逐渐与汉族地区读书人一样具有了科举出仕的意识和理想,而不再以家族为归宿。同时,清政府还不断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少数民族人士读书应试。此举不但将西南边疆民族中的能人志士笼络进政府中,还树立了清政府的开明形象,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文化向心力和政治凝聚力。少数民族士人通过科举入仕进入到国家政权,强化了西南少数民族对国家主流儒家文化的认同,落实了全面的文化认同建构,清政府也因此极大地巩固了大一统王朝对西南边疆的统治与治理。

(一)鼓励西南边疆土司及平民科举

土司职位向来世代承袭,故不需要参加科举考试。清初为使土司向化,特规定土司应袭子弟由儒学起送承袭。康熙四十四年(1705)开始应准“湖广南北各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试”。[23](P.240)“一同考试”即允许参加童试及乡试。在此之前,土司子弟只能入学,不准应乡试。雍正十三年(1736),贵州黎平府属亮寨长官司正长官龙绍俭获准参加乡试,[17](P.921)自此以后,土司凡有儒学生员身份,经上报后均可参加乡试。同时,改土归流后被革除、流放到外地的土司子弟也被允许在当地参加考试,“改土归流之彭肇槐,已回江西本籍吉水县,所有子弟,应一体考校。”[24](P.158)为扩大土司及其子弟入监的渠道,清政府曾在土司地区规定土司捐监,嘉庆九年准奏:“湖广之苗瑶,广东之黎峒,广西之土官土目子弟,云南威远之彝人,四川之番民羌民等,向俱准应童试,如愿捐监,准其一体报损。”⑦除土司外,清政府也允许少数民族平民与汉民一同应试,雍正九年(1731)覆准:“四川茂州羌民,准其与汉民一同应试……”[6](P.215)

(二)西南边疆科场优惠政策

为鼓励西南边疆地区更多少数民族勉力为学、参加科举考试,清朝政府给与土司及平民诸多科举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防止其他地区士子冒籍舞弊,清朝政府厘剔科场积弊,在科考的规定上也较前朝更为严厉。

政策一是设置边额另编试卷字号。专门为苗族、瑶族考生编“苗”“瑶”字号试卷,在四川、广西、湖南等改土归流新设府州厅另编“边”“田”等字号试卷,以便学政阅卷时与民籍生员相较,单独取中。另行编号虽然中额不多,但是录取比例非常高,通常是三十取一,湖南苗生更是十五取一,而其他各省民籍生员基本是百名至一百五十取一。

政策二是设立明通榜。针对路途遥远,且会试落榜举人较多的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六省,雍正十一年(1733)特颁谕旨,于落卷中择其文尚可观、人材可用者,秉公选出数人,候旨录用。且六省落榜举人如有愿意小就官职以图即行录用者,均可于礼部报名,由派出大臣和主考官拣选后上报。乾隆二年(1737)明通榜由针对边远六省扩展至全国各直省而成定制。

政策三是岁科连考、拨给盘费,为顺利赴考提供支持和便利。西南边疆尤其是改土归流及新辟苗疆地区幅员辽阔,且多为山区,生童赴试既苦于跋涉,又限于资斧不继,或因军兴之故影响考试。清政府皆能根据西南各提督学政的上奏,因地制宜,灵活处理,或岁科连考,或改附省棚考试,或合棚分棚考试等,从各方面尽可能提供方便。雍正二年(1724),还根据会试举人的道路远近,赏给归途路费。其中云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五省每人银10两,其余各省7两、5两不等[25](P.5315)。此外,云南、贵州、四川等偏远地区的应试举人还可以从布政司领取火票牌证,免费乘坐驿站车马船等赴考.一些地方州县也给生员赴考补助盘缠。这些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士人读书应试的积极性,读书应试之人逐渐增多,并在科场上取得不俗的成绩。

(三)西南边疆科举实施成效

科举取士是中央政府开放国家政权给各民族参与的重要途径,清政府通过增加地方各级官学学额及科举考试中额等各种优惠措施来提高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入学与中举的机会。有清一朝,云南各府州县共有进士683人,而明朝为261人,元朝则仅有6人。同时,相较于明朝,清代云南的中举人才空间分布范围有所扩大,区域分布更趋于平衡。光绪二十九年(1903)的经济特科,云南袁嘉榖获得第一。此外,广西共有4个状元,贵州有2个状元,且多集中在光绪朝。光绪十二年(1886)丙戌科贵州赵以炯、十五年(1889)己丑科广西张建勋、十八年(1892)壬辰科广西刘福姚分别中状元[26]。连续三科的状元产生于西南边疆省份,说明了清朝对西南边疆科举优惠措施对士人的激励和效果。

数量众多的状元、进士、举人及普通文人,不仅改变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结构,同时,他们或异地为官参与政事,或于当地担任教谕学政,或设馆教学著述立说,无一不在各自的位置上传播儒家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促进当地儒家文化认同的提升,西南边疆的文风日盛。乾隆五十二年(1787)云贵总督富纲奏道:“伏查云贵两省地方辽阔,非苗即猓……今涵濡圣泽五十余年,多有薙发衣冠读书入泮,其语言服食悉与内地人民无异,余则尽属务农,非若从前之专以射猎打牲为事,实属久道化成,无远弗届。”⑧嘉庆十四年(1809),贵州学政钱学彬按试各府至黎平府时称道:“近日苗人颇知读书,臣由古州一带经过各苗寨时,有诵读之声。此次府学应试苗童,人数较前加多,其中文理通顺之卷亦复不少。仰见我国家文教覃敷,虽边檄愚苗,无不奋勉读书,蒸蒸向化。”⑨另据贵州《安顺府志》《黎平府志》《贵州通志》(乾隆年间刊本)等史籍记载,在明清时期布依族、侗族“男子耕凿读书,与汉民无异”;“仡佬族亦有读书学艺者”;苗族“近亦多雉发,读书应试”;水族“有读书经商者”[27]。清代对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开科取士及科场优惠,全面促成了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和民族间的融合,形成了文化上的凝聚力、政治上的向心力,以及对清代王朝国家的认同。

五、宗族祠堂礼制教化:西南少数民族儒家文化认同的巩固

以祠堂祭祀为基础的宗族制度在明清逐渐发展完备,成为重要的民间社会组织形式。到清代,南方地区的宗族组织已经相当发达。到了道光朝,西南民族地区也逐步有了不少的宗族和祠堂。正如刘志伟指出:“宗族的成长和发展过程……其中包含了人们对正统文化规范的依从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制度化宗族组织等丰富内容,如修建祠堂祖墓,设立宗族共有财产,撰修族谱,举行祖先祭祀活动等。”[28]西南边疆地区的宗族和祠堂同样是沿着这一路径发展的。随着改土归流的大规模开展以及清朝国家统治秩序在西南边疆的逐渐建立,宗族更是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经济和意识形态纽带而存在于西南边疆[29]。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治理方面,边疆士绅通过宗族来维持和控制地方社会。一方面,不少宗族在缴纳赋税方面主动监管和帮助族人,通过族学、族田等为族人提供保护和救济,对族内子弟求学赴考提供资助,给贫困孤寡的族人提供更多的谋生机会等。另一方面,边疆地方政府也利用宗族的力量来协助征收赋税,利用宗族祠堂的族规教化乡民(不少家族直接把“圣谕”原文用作族规家规条目),协助地方社会管理。所以,雍正四年清政府要求,凡是聚族而居且满百人以上的苗疆村堡皆需“选族中人品端方者立为族长”,负责稽查化导族众。可见,在意识形态方面,中央政府意识到了边疆宗族在协助管理地方社会中的重要性而加以提倡。

(一)西南边疆的宗族祠堂

对于清代的西南民族地区而言,大量中原地区移民聚族而居形成社会群落,是宗族组织和祠堂能够建立的首要条件。此处以贵州清水江下游天柱苗族侗族地区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天柱苗族侗族地区在雍正五年(1727)隶贵州黎平府,雍正十一年(1735)改属贵州镇远府。该区域在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及开辟苗疆后,地方政府便多次疏浚清水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使其成为贵州省东南部与长江下游地区乃至全国联系的最为便捷的通道,同时也是清政府经营贵州苗疆的主要通道。清水江流域由于气候温和湿润,土壤肥沃,是多种优质木材的生产地。因此,随着河道的疏浚,以木材为主的大量商品贸易随之到来。伴随着贸易往来,许多汉族大姓不断迁入天柱,宗族社会逐渐形成,儒家伦理纲常、宗族思想和礼仪规范也一并浸润了这一地区,设立族产、编写族谱、修建祠堂、举行祭祀,也成了天柱地区的普遍现象。

在康熙三十四年(1695)至道光十七年(1836)近150年的时间里,清水江沿岸经济较为发达、交通较为便利的苗族侗族地区开始了较大规模的祠堂修建,共建宗族祠堂48座。[30]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这一数字足可说明宗族祠堂发展的迅速。这些祠堂的功能和内地一样,是全宗族举行最隆重的祭祀仪式的地方。他们通过一整套严谨的祖先祭祀礼仪,培养家系观念,强调尊卑伦序,传承以孝悌、忠信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使得宗族成员从幼年起便让儒家的教化在心中扎下了根,不仅强化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还彰显了宗族外部的显性物化特征。

可以看出,宗族祠堂的修建,既是清朝国家权力及正统儒家文化向区域民族社会不断渗透的结果,也是边疆民族地区民众对国家认同的表现,同时也是边疆民众用以展示正统身份而获取更多生存资源的策略。

(二)西南边疆的乡贤名宦祠

除了宗族祠堂,西南边疆民族地区还建立乡贤名宦祠以奠祭在本地有积极影响的政府官员、学者或者社会贤达。清初规定,凡直省各府州县有功于民的官员、绅士、学行兼优垂范乡里的士人,经层层推报、礼部复核、皇帝批准后可列入乡贤祠,每年春秋时节祭祀。

周末的教室灯光昼亮,三三两两的同学正沉浸在书山题海中。沐子并不在教室,但我们座位下的纸箱已被她分门别类塞满了刚买好的各种零食。我选出一枚果冻,剥开放进嘴里,酸酸甜甜的味道,像青春九曲回环的委婉惆怅。

清《贵阳府志》:“有明令各府、州、县立乡贤祠于大成门外,以祀其乡先达,我朝因之。雍正初,立忠义孝弟、节孝贞烈二祠……乾隆间又立昭忠祠,以祀各营阵亡官弁卒伍。乾隆四十一年,录胜朝殉节诸臣,其忠烈最著者各予专谥,其次通谥忠烈,其次通谥忠节,其次通谥节愍。至于微官末弁、诸生韦布及山樵市隐,皆立忠义祠。”[31](P.550)又《大定府志》:“……孝子崇祀忠义孝弟祠;其节妇……建坊里门,春秋祭于祠内。孝女与孝子同,贞女与节妇同。”[32](P.725)国家提倡对少数民族地区地方乡贤和名宦的祭祀,不只是为了让人感恩,更有垂教淑世、教化世人的功能,是国家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手段。乡贤名宦祠和宗族祠堂一样,都是实现中央王朝对地方教化控制的重要举措。

名宦乡贤祠里面供奉的都是清朝政府提倡的儒家正统思想的代言人,政府通过为其建牌坊、赐匾额,为少数民族民众树立一个个真实榜样,“使官于斯者皆有志于名宦、居于斯者皆有志于乡贤”,以此将儒家的价值观念和礼仪规内化于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之中。当然,经过近3个世纪在西南边疆的教化和治理,此时此地的儒家文化和理念,也已然融入了西南边疆的民族文化和民风民俗。

余论

从历史来看,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少数民族对国家主流文化的认同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国家不断建构的结果。清朝通过200多年在西南边疆大力实施国家教化,形成了乡村儒学教化体系、地方官学教育体系、少数民族科场优惠政策体系、宗族祠堂礼制教化体系等系列制度化的儒学教化措施,培养了少数民族士绅阶层,使得西南边疆的社会结构、民族习俗信仰及祭祀祀祠逐渐濡化嬗变,形成了当地以儒学为主体,多种民族文化并存的多元一体文化格局,并最终使得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形成了对儒家主流政治文化的认同与国家正统性观念,从而实现了西南边疆的统一和稳定。因此,要维护我国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久久为功,绵绵用力,不断夯实各民族共有的历史文化基础与社会心理基础,在各民族间建构共享的历史文化记忆,从精神层面不断提升和巩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打造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基础保障。

注释:

①本文的西南边疆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范围指的是清代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设有土司制度的地区,同时,与该区域相连的湘西地区,因地理位置的关连性及问题和政策的共通性,本文也会有所涉及。西藏因其宗教和政治上的独特性,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②鄂尔泰修,靖道谟撰.雍正《云南通志》卷二九《艺文七·查设义学檄》,乾隆元年刻本。

③金鉷.雍正《广西通志》卷一一三,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圣谕注解》尚未见单行刻本传世,只收录于《云南府志》卷九。(清)张毓碧修,谢俨等纂:康熙《云南府志》卷九《学校志·圣谕注解》,据清康熙三十五年木刻本影印,成文出版社印行。

⑤刘沛霖等修,朱光鼎等纂.宣威州志(道光三十四年抄本)卷七,艺文,第125页。

⑥《奏折档》道光朝.台北故宫博物院藏.道光元年六月,广西道监察御史程伯鍌奏折,第162-163页。

⑦《清朝续文献通考·学校考》.卷九六。

⑧《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二辑.台北故宫博物院.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六日,云贵总督富纲奏折,第827页。

⑨《宫中档奏折·嘉庆朝》.台北故宫博物院.嘉庆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贵州学政钱学彬奏折,第014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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