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2021-04-16吕聪浩
【摘 要】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指导思想,是经过反复实践检验得出的真理。在法学领域中,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存在紧密的联系,法学方法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传承和发展,对法学研究更是发挥了实际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具体法律案件的应用中,对裁判依据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学方法论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释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指引。其对法学方法论的完善途径,重视法学方法论的民族特色、重视司法实证研究,进而完善法律解释学的方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法律解释
引言
作为经过实践研究检验的理论方法,即马克思社会科学方法论,它不同于其他哲学方法论,而是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助于人们寻找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科学方法论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论,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区分和交叉、相互学习与融合的发展趋势。在法学领域中,早年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都注重其与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一现象在如今国内的法学研究中则逐渐式微。这一问题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理论界对实务界中出现的疑难案件研究不够重视,缺乏对司法实务中具体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统一,这就难免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亟需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谈到“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
1.法学方法论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1.1法学方法论
我国研究历程最早可追溯到清朝末年的修律运动,随后自德国引进,这一积淀在当下的法学研究成果中都有体现。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法学方法论不是法律的形式逻辑,亦非解题技巧的指示,而是对法学思考方式的自我反省,有利于法律工作者自我认知、自我监督,批判的警惕性,借着增强的方法意识,助法学达成其实践上的任务。①我国通行的教材对法学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以张文显为代表的学者持有的观点是“法学是关于对法的认识活动与研究成果的总称”。②以舒国滢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概念、原理来探究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③法学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法在应用(实践)中需要被解释,因而把应用法学称作为“法解释学”,或者将“法学”认为是“法解释学”的简称,以符合其本质特征。应用法学其运行方式是阐释法律,因此任务在于使法律发挥其实效。至于理论法学,则以法理学为主,另含括法史学、法社会学等法经验科学,其任务在于研究法律社会现象或者法律历史现象。然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的观点,就期待理论法学产生指导实践的作用,从而使其任务与应用法学保持一致;同时又基于“理论来源于实践”的观点,似乎又期待着应用法学提供更多的素材以供理论法学的研究,最终使得法学的发展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状态。
1.2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具体包含下列研究方法:第一,以实践为基础的方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的基础,是作为解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源泉。第二,整體原则。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由许多部分结合构成一个整体,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不能脱离整体囿于局部。第三,社会主体研究法。社会主体是站在历史中真实的人,把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作为社会历史研究的出发点。第四,社会矛盾与社会过程研究法。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坚持将对立与统一的观点应用于社会研究,通过现象看本质,探究事物内在的本质及其规律,找到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与途径。另一方面,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解释了自然历史发展的进程,为人们研究社会历史现象提供了科学的方法。第五,社会认知和评价的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必须充分掌握证明材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发展和探索理论。对事物的评价要回归其所属的时代背景中去。
1.3法学方法论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联系
受到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影响,法学的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也是一致的。应以理论认识为基础,为实践的应用。先将“理论认识”与“实践”隔离,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方法进行考究,进而有意识的付诸实践,并根据实践验证的效果,去观察这项“认识”是否符合现实的需要。王泽鉴教授认为这种认识的重点是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又以寻找裁判大前提的方法最为关键,是法学方法论的精华所在。具体而言,就是“发现法”的过程——“获取法”的过程——“完善法”的过程,这一逻辑结构是必须先进行法律解释,其次再进行法之续造。④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晰时,可通过一定的方法去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这是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解释还包括有法律价值的补充、法律续造(即漏洞的填补)。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解释法律的开端,也是终点。顾名思义,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的方式进行解释,以确定法律的含义。文义解释的范围是根据法律条文在客观上的文字表达,究其内涵与外延,依据其性质、概念等因素来考量。第二,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并联系前后相关条文探究法条之意思的一种解释方法。这种法律解释是论理解释中最为复杂的一种,其内涵还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第三,比较解释。 是指参照国外或地区的立法例,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所作的解释。第四,立法史解释。顾名思义,其是指根据立法改革所遗留下来的材料,比如法律草案、立法说明书、会议纪要等。第五,社会学的解释。在解释法律时以文义解释为基础,注重考究和衡量社会效果,进而确定该条文的含义之解释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习法之人多采用上述法律解释方法作为学术上的工具,立法机关也多采用这些方法使得公众提升自己对法律条文的认知,发挥法律的效用。在国内,法学方法论脉络之下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有继承和发展的趋势,可将法学方法论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法律化,这使得研究二者之间的联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2.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司法实务中法院同案不同判的诟病,最高人民法院近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强调“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因此,可以看出统一法律适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重视的问题。201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乡村振新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农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因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矛盾,对某一法条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这种现象极为明显,可能会成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道路上的隐患。
在“杨一军、徐云芳与徐井荣、吴吉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⑤中,该案的审理法院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本村村民的房屋,也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本身具有宅基地的农户再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与此案判决结果发生矛盾的是另一起案件,同样发生在同一个地区。在“张学岭与张克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⑥中,该案的审理法院认为,张学岭与张克飞系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之间转让房屋,法律并不禁止。从上述两起案件来看,二者的案情相似,法院所援引的法条一致,且案件发生在同一地区,但是这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不由得引人深思。
2.1对裁判依据的法律解释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引用《土地管理法》作为裁判依据最多的具体条文是第62条与第63条。如何理解这两条法律的性质及含义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的成败。首先,从文义解释的方法而言,《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的条件、面积、范围,且只适用于申请宅基地时的申请阶段。去年土地法进行修改时,才增加了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内容。从立法史解释的角度而言,我国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完全放宽、禁止转让、有条件的转让、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过程,这凸显了我国立法机关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重视态度。但是无论是从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而言,第62条的内容只是政府有关部门用来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事项,似乎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经过土地管理法的最新一次修改以后,该条法律的内容似乎间接肯定农民有偿出卖房屋的行为有效,只不过是禁止其出卖房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行为。其次,从文义解释出发,第63条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用途和方式。与土地法修改前的内容不同,经修改以后的土地法第63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了农村的闲置土地,有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但是从体系解释而言,该条依旧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理。
2.2法学方法论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释方法
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法学教科书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极为广泛且抽象,内涵丰富,要正确理解实属不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实质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历史背景、不同国家对其的界定和内涵存在差异,应当从立法史、法社会学、比较法、法律价值等不同解释维度对其进行判断。
法院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时,“社会公共利益”也常常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问题。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个人在自己的私领域中享有法律上的自由,并与他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从而建立私法自治及权利行使自由的原则。⑦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顾虑他人或者更高的价值。即自由不得有悖于善良风俗或者公共秩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法学方法论以法院的裁判为研究对象。法院的工作在于适用法律,通常不会在其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中阐述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同一案件所作的价值判断得以一贯为之,以维护事理的公正。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若立法机关意欲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则是对农民所有权自由处分的认可,这个问题涉及到全国千万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这应该才是立法机关需要去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
3.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法学方法论的完善途径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对法学的发展而言,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现有的理论发展背景下,将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运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中去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在二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和完善,主要有以下途径:
3.1重视法学方法论的民族特色
法学方法论作为民族法律知识的结晶,代表着一个民族独有的精神智慧。中国的法学方法论起源于罗马法、德国法,但是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我国自古就有一句名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此法律格言何曾不是一种法学方法论呢?在中国古代,古人就擅长以法律名言的形式表达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法律解释和法律智慧。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各自民族所独有的法律特色。英美法系中程序,大陆法系私法制度尤为发达,各有所长为世界各国所纷纷效仿。中国自古重视礼与法、德与刑的双修,我们可以在发扬和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出更多的中国价值、中国智慧,为法律文明添加一份法律隗宝。
3.2重视司法实证研究
马克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实践,注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學研究亦是如此,强调重视司法实证的研究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和探索理论,坚持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践行实事求是的原则。法学是实用之学,在于处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实证研究应为法学教育的重点。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具有透过具体案例的研习,去精确理解抽象法律规定及其知识体系,注重训练和培养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及论证说理的能力。推动法律改革的一大主力来自于实践,将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有助于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素养,提升法院裁判的品质。
3.3完善法律解释学的方法
如前所述,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史及立法资料、比较法、立法目的、合宪性解释等方法。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说:“解释法律,系法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⑧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在理论界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不同观点。主观说者认为,法律解释的终极目的在于寻求立法者的意思;客观说者则认为,法律解释是目的是为了正确阐述法律规范性的意义。截止目前,客观说为学界的通说。法律解释的方法虽为多样,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具有协力的关系,它们之间实属一种互为补充、互为质疑的过程。不能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的依据,应当做全面性的检讨,才能获得一个合理的结果。
4.结语
法学方法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分支和发展,将马克思主义与法学两门学科相互联系,是一种传承也是一种提升。它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具体表现为法律解释的原则及方法,本文通过列举式及探讨式的定义已经充分说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对掌握法学知识具有合理性。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目前盛行的法学方法论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的进步,未来将会有更丰富且多样的法学方法论出现。
注释
①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②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页
③舒国滢《法理学阶梯》(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2页
④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⑤(2016)苏06民终4081号杨一军、徐云芳与徐井荣、吴吉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⑥(2017)苏07民终2376号张学岭与张克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⑦王泽鉴《民法总则》(2009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9页
⑧陈爱娥:《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与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创始者》,载于《月旦法学》2000年第62期,第16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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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舒国滢.法理學阶梯(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吕聪浩(1996-),男,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司法鉴定研究工作。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