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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改革利益分配模式研究

2021-04-16陶波

理论与创新 2021年1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三变模式

【摘  要】“三变”改革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如何协调经营主体和农民的利益分配是当前深化“三变”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三变”改革;利益分配;模式

1.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利益分配模式

全市共有200.13万亩承包地、41.67万亩集体土地、14.85万亩林地、2.66万亩集体草地实现“资源变资产”;参与“三变”改革的农户达55.69万户、受益农民185.07万人。2020年有31.33万户农户实现土地租金、务工薪金、股权红金“三重收益”,户均达到1318元。全市“三变”改革中经营主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模式主要有固定分红模式、固定分红+盈利二次分红结合模式、劳务收益模式等三种模式。

(一)固定分红模式:农民、村集体或地方政府将土地、房屋、资金(自有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信贷资金)等资源入股到经营主体,通过与经营主体协商,经营主体按照入股资源每年给对方固定的利益分配。优点:固定分红模式简单明了,每年利益分配数量固定,保障收益,打消对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的顾虑。不足:经营主体和农民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经营主体在发展中承担所有的风险和压力。

(二)固定分红+盈利二次分红结合模式:在固定分红模式的基础上,经营主体为了调动农民参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出在保证固定分红基础上,经营主体实现盈利后给予农民二次分红,让农民感受到产业发展带来的利益,更加积极参与和支持产业发展。优点:调动农民参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利益共同体。不足:农民当前的需求和经营主体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农民急需解决吃饭和生存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利益分配,很难等到产业发展实现盈利后再分配。

(三)劳务收益模式: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中吸纳农民到基地进行务工,经营主体按照技术和工种等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季度给农民支付劳务工资,农民实现劳务收益。优点:农民就近进入经营主体参与产业发展,获得劳务收益,实现增收致富。不足:产业发展初期,经营主体需要支付大量的劳动力工资,资金缺口大。另外,进入园区务工的农民关心劳务工资是否按时兑付多于关心基地产业发展。

2.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利益分配模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经营主体市场风险大,利益分配模式单一

“三变”改革中,全市经营主体主要从事茶叶、猕猴桃、刺梨、魔芋、蔬菜、辣椒、烤烟等特色种植和肉牛、黑山羊、桃花鸡等特色养殖。产业发展前缺乏科学和全面的市场调研,大部分经营主体并没有根据市場需求和消费人群进行产业发展,市场风险较大。经营主体发展中与农民的利益分配主要是土地、扶贫资金、特惠贷等资源入股固定分红,其次是劳务用工工资支付。土地、扶贫资金、特惠贷等资源入股固定分红要求按年支付,劳务工资一般是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分配模式单一,每到年底或月末,经营主体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

2.2改革政策法规不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固化

“三变”改革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固化,基层发展中遇到很多困难,严重制约“三变”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激励机制不健全,尤其是村级组织与村支两委在改革中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影响基层推进改革的动力。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如何分配、分配多少,缺少法律依据,具有随意性。改革容错机制和农业保险不健全,村集体发展资金、各项扶贫资金等不敢使用,怕出现投资风险。税收优惠、“三权”评价机制、经营主体发展扶持政策等不完善。改革政策法规不健全,农民、村集体、地方政府在参与“三变”改革中,为了确保利益,投资入股大多数以固定分红为主,经营主体面对这些投资需要在短期内支付大量的分红资金。

2.3财政资金使用有条件,资金投资收益过高

“三变”改革实现了“资金变股金”,“资金”包括财政项目资金、农民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等,这些“资金”入股到经营主体,与经营主体协商股比,实现利益分配。“三变”改革中大量的财政资金使用都有条件。例如帮扶贫困户脱贫、产业规模程度、发展指定产业、修建基础设施等,使用条件过多,经营主体使用资金受限。另外财政资金入股经营主体,在不考虑经营主体是否盈利的情况下,经营主体需要按照入股金额年利率的5%-15%进行固定分红,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4经营主体刚刚起步,利益分割过多

“三变”改革中按照壮大一批、引进一批、新建一批的思路,大力培育“三变”改革经营主体。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刚刚起步,需要进行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投资,基本上没有盈利。但经营主体从开始参与“三变”改革就面临土地分红、劳务用工等问题。一方面经营主体需要保障农民的基本收益不断提高,保障贫困户脱贫,完成脱贫任务。另一方面,经营主体必须短期(一年或数年)按时兑现土地分红、劳务工资以及归还扶贫资金、特惠贷等政策性资金本息。利益分配涉及农民、村集体、贫困户、金融机构等群体,利益分割过多,不利于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3.“三变”改革利益分配模式构建对策建议

3.1加强对产业的引导,结合实际发展产业

“三变”改革中,政府加强对产业发展的引导,充分调研省内和省外市场,尤其是研究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消费者供给市场,结合六盘水市实际情况发展特色产业。产业发展结合地方实际,尽量选择具有优势的传统特色种养殖产业,这样农民有种养殖专业技术和经验,产业发展比较容易推进。对于新引进的特色产业,要做好本地土壤、气候、海拔等调研,先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进行推广。

3.2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科学进行利益分割

加大对“三变”改革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在产业发展扶持、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不断壮大经营主体。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扶贫专项经费使用要合理区别,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发展;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带动贫困户发展。科学进行利益分割,既要保障经营主体的产业发展和合理利益,又要保障农民和贫困户的经济收入不减少,实现产业发展和脱贫致富双赢。

3.3健全改革政策法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健全“三变”改革系列政策法规,助力“三变”深化,实现利益合理分配。积极推进 “三变”改革税收政策、“三权”评价机制、“三变”改革利益分配机制等健全和完善。完善产权确权、评估、抵押登记、交易、风险补偿等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服务平台,完善农村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切实实现农村“资源变资产”。

3.4科学探索分配模式,有效进行利益分配

结合六盘水市实际情况,结合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结合入股资金情况,探索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切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首先要保障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其次要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最后要带动贫困户脱贫,完成全市扶贫任务,实现全面同步小康。建议完善“三变”改革股权制发展模式,让农民和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共同发展,避免短期内大量分红影响经营主体的健康持续发展。建议产业发展中部分采用固定分红模式,保障贫困户和部分农民生存需求;大量的采用盈利后按股分配模式,保障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实现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参考文献

[1]陶波《六盘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见《理论与当代》,2017年第6期。

[2]李如海《六盘水市打造“三变”改革升级版的挑战与对策研究》,见《现代化农业》,2020年第7期。

[3]李如海《农村“三变”改革利益链接机制的影响因素及调适对策》,见《现代化农业》,2020年第5期。

作者介绍:陶波,(1987-),男,云南曲靖人,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乌蒙山区域文化研究。

六盘水市社会科学院    贵州六盘水    5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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