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三维遴选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基于发达国家遴选企业的经验
2021-04-16
纵观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与经验,不难发现,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与该国企业参与程度成正相关。因此,一直以来校企合作有关问题既是政策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实践和理论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政策层面,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首次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理念;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至此,校企合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从企业被动参与校企合作,进入主动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发展新阶段。实践层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引发职业岗位更迭。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技能劳动者数量占全国就业人员总量的19%左右,高技能人才仅占5%[1]。除了数量不足之外,技能不匹配现象也非常突出。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的指标尚未明确[2],导致校企合作难以深入。理论层面,校企合作的相关研究进入攻坚阶段,以往关于校企合作的研究多是从教育视角亦或是从理论层面出发,未能站在技术变革的背景下,从行业企业的视角探究校企合作难以深入的症结。本研究以期在人工智能时代大背景下,由点切入,以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指标为切入点,借助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经验,基于我国相关政策要求,探究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遴选指标体系,以选促建,构建“产教融合型企业”,推进校企深度融合。
一、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典型经验
发达国家关于校企合作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十分系统化,基于政治经济学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角度,对德国、英国和日本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典型经验进行划分,包括以德国为代表的集体主义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的分割主义模式[3]。
(一)德国的集体主义模式
德国是典型的双轨制教育体制国家,德国职业教育建立在其特有的经济环境及社会文化背景中,德国人注重职业教育,赋予职业特殊意义,同时,德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技术上的优势也是促进德国开展校企深度合作的基础[4]。德国选拔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模式是典型的集体主义模式,即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从法律政策层面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遴选标准。同时,企业对职业教育有高度参与和投入,基于校企深度合作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世界闻名,是市场机制和国家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
1.基于法律政策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遴选标准。早在19世纪,德国就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理论,1972年德国出台了《职业教育领域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协商协议》,明确学校和企业两个学习地点[5]。这是将企业作为学习地点的开端。随后,德国相继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促进法》,《劳动保护法》,《工商会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要职责,并逐步明确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遴选标准[6]。一方面,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权力入手,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遴选标准。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提出,企业在整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占据主导作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全过程,是职业教育的教学主体、经费主体和法律主体等。另一方面,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入手,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遴选标准。第一,明确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资质。2005年出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三节为“教育机构与教育人员的资质”。其中,第二十七条为“教育机构的资质”,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及师资要有良好的资质。《联邦企业基本法》还规定,企业总收入的2.5%必须用于职业教育[7],这就要求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人力资源基础。第二,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德国建立了“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明确企业作为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全过程。2005年出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培训企业和受训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机构设立资格、人员参与培训的条件、培训实施过程的监督以及培训结果的考核评价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2.进一步明确“教育企业”的内涵及遴选标准。根据《德国2018年职业教育报告》显示,德国2017年,企业提供的双元制学徒岗位就达55.63 万个[8]。德国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教育,只有“教育企业”才有资格参与职业教育。在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只有大约25%的企业经过资质认定,成为“教育企业”[9]。关于“教育企业”的界定,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行业资质认定的企业,既包括资金、人力资源雄厚的大型企业,也包括资源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通过多家联合的方式,从而获取参与职业教育的资格,成为“教育企业”。多家中小企业联合的途径为:一家企业牵头,多家辅助;多家企业联合培训;多家企业成立代理机构实施职业培训途径,开展培训项目[10]。关于“教育企业”的选拔标准,第一,从企业组织结构完善的角度。有研究者提出教育型企业是指“有能力的参与主体,能够提供和资助职业教育,并保障职业教育标准、结构和制度稳定的企业。”[11]第二,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完备的角度。德国于2010年实施了一个 “工业企业的教育质量发展”(Quality Development in Education within Crafts Enterprises)项目,明确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学习地点应该配备有资质的企业师傅,从2009年8月开始企业师傅必须参加相关考试才能获得企业培训师傅的资格[12]。另外,被认可为“教育企业”的企业,就同公益性的学校一样,要承担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而绝不允许通过职业教育来盈利,这些“教育企业”因此而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13]。
(二)英国的自由主义模式
英国也是典型的双轨制教育国家,不同于德国注重职业教育的文化传统,英国自古注重精英教育,政府、企业对于职业教育参与度不高。因此,英国在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自由主义模式,政府责任小、企业参与度不高,英国借助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英国的职业教育强调课程而不是教育机构。
1.基于法律政策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遴选标准。英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学校职业教育体系和以现代学徒制为代表的校外职业教育体系。一方面,国家从政策层面明确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责权利。1973年,颁布《就业与培训法》,明确提出企业要从工资总额中核定征收一定税款开展职业教育。1988年,出台《90年代的就业状况白皮书》,进一步明确了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责任,规定了企业具有参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层面不仅明确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权利,还要求通过遴选一部分企业,建立一个由企业领导的组织系统,参与职业能力标准制定,以保障标准满足企业及产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国家从政策层面明确现代学徒制企业的标准。2013年3月,英国教育部、英国商务创新和技能部颁布《英格兰未来的学徒制》的报告,明确提出“雇主必须在设计学徒标准和资格的中心”,全面体现雇主导向的学徒标准开发理念[14]。2015年12月,颁布《英格兰学徒制未来:开拓者指南》,对学徒标准开发提出了系列标准、规范、界定、流程等建议、要求与规定[15]。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或要求的企业和机构才能得到批准有权开发学徒培训标准。同时,对学徒制培训企业和机构的注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过去3年内接受了Ofsted 的检查,且最近一次的评分等级是3 级及以上,总体效果评分等级也是3 级及以上,企业或员工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满足学习者需求的有效的学徒培训,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等[16]。学徒培训终点评估企业及机构的注册标准包括:法人实体,与评估计划有关职业领域的最新能力和经验,开发评估工具和材料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实施终点评估的能力、物质资源、内部质量保证程序[17]。
2.基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遴选标准。英国借助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遴选、推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企业在资格制定中的主导作用,尤其是在课程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早在20世纪80年代,受终身教育与新职业主义运动的影响,英国就初步建立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框架体系[18]。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是由行业、企业与雇主构成的产业指导机构制定本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国家职业资格证(NVQ)是经授证机构颁发给个人的、与工作相关的、为就业与继续学习提供凭据的能力证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11年全面启动资格与学分框架(QCF),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VQ)与现代学徒制、普通教育置于同一框架内,统筹学校职业教育和校外职业教育,明确企业在学校职业教育和校外职业教育中的责权利,打通学校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和企业之间的通道。英国通过吸引企业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VQ)能力标准的制订与推广工作,从而明确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遴选标准。
(三)日本的分割主义模式
日本作为一个经济社会现代转型比较成功的东方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不同于德国、英国的双轨制教育制度,日本是单轨制教育制度国家,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体系,以企业职业培训为主,在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分割主义模式,政府责任小,企业高度参与校企合作,企业内部培训制度承担了很大一部分职业教育的功能。
1.企业基于自身需求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日本企业基于自身需求开展企业内部职业培训,无疑是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因为这种模式实现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由外部介入到整体融合的根本性转变,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在日本,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的作用较小,企业实施自由的市场监督方式,从1970年代起,企业在职业教育中逐步占据了主体地位。校企合作的开展不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而是自下而上的开展,企业基于自身需求,对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及企业技术升级的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日本企业内部开展职业培训,培养的人才具有高度专门化、高度针对性的特征,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日本职业教育主要是基于企业需求,由企业举办的,日本政府只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方式,鼓励学校法人、财团法人、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开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
2.企业基于完善的内部培训制度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在日本,90%以上的大型企业都会根据自身的特点与需求采取不同的职业培训模式,实施企业内职业培训[19]。日本企业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为企业成功开展职业培训奠定坚实的基础。日本的企业内部培训制度是对日本职业教育体系的一种必要补充,同时,也是日本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培养新员工,同时,提升老员工的从业技能和专业素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正如日本东京大学天野郁夫所说,如果日本教育有什么秘密武器的话,那就是“企业内再教育”这个法宝[20]。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同时具有开展校企合作完善的体制机制,对于开展企业内部培训的需求越大,对于人才的需求层次和数量相应越高,反过来,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政府层面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培训制度,这也是日本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核心要素
由于职业教育本身的跨界性和复杂性,我们很难通过某一定义概括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具体特征,但仍然可以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对比分析、归纳梳理,力争把握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核心要素。
(一)基于育人主体的理念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对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经验进行梳理,发现其中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身份发生巨大变化,由办学主体走向育人主体,企业不再是校企合作被动参与者,而是校企合作的主动参与者,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这也是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的关键。企业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凸显;同时,企业与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关系是平等互利的,而不是附属关系,企业积极发挥育人主体作用。例如,德国从法律上肯定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一元重要办学主体,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权利,确立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标准,提出建立“教育企业”,并对其内涵和标准进行界定,“教育企业”的建立标志着德国企业由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走向育人主体,是校企实现深度融合的重要标志。日本企业内部建立了完备的职业培训制度,这是企业作为育人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全过程的直接体现。
(二)基于完善的企业组织结构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企业组织结构是指,在组织理论指导下,经过组织设计形成的组织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层次之间固定的排列方式,还包括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类型。发达国家经济较为发达,相应的,其企业的组织结构也更为完善,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资源支持,反过来,企业借助校企合作培养企业发展所需人才,促进技术升级转型,推动企业自身组织结构的发展完善,实现企业与职业院校双赢。例如,德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其发达的制造业世界闻名,德国拥有众多的世界级企业,相应的这些企业拥有丰富的资源,能够为职业教育提供大量的场地、资金支持和师资支持等,同时,德国也在相关法律政策中明确提出企业结构完善是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标准,只有遴选为“教育企业”,才有资格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德国的教育企业不仅包括大型企业,也包括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通过多家联合的方式,实现整体组织结构的完善,以满足德国遴选教育企业的需求。
(三)基于健全的体制机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健全的体制机制包括两类:其一是指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制度。这是企业直接作为育人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例如,日本企业内部建立了完善的职业培训制度,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育人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全过程。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制度,推动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英国也建立了完善的现代学徒制度,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标准;其二是指企业与学校建立了完善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这是发达国家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基本途径。例如,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企业和政府均高度参与职业教育,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企业的责权利;英国建立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不仅是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标准,也不仅是企业用人标准,同时通过职业资格制度反映了企业的责权利,是企业作为职业教育育人主体的重要标志。企业在参与国家职业资格研制的过程中,也是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过程。
(四)基于企业需求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企业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进行市场交易,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益,这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职业院校有很大的区别[21]。不同企业基于需求与职业院校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一分部企业选择“生产模型”的校企合作模式,企业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获取大量廉价的人力资源,实现短期收益,这是一种浅层次的合作,常见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企业;一部分企业是“投资类型”的校企合作模式,企业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企业发展培养所需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企业为了获得长期收益,这类企业常见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和大型企业[22]。不同的企业,基于不同的需求参与校企合作。例如,德国企业通过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提升企业的社会公信力;英国企业基于自身需求,参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为企业发展培养、遴选人才,同时,也为企业发展培养所需人才;日本企业开展企业内职业培训培养企业所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企业发展。
(五)以选促建推动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
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起点是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育人主体,终点不在于遴选企业,而是通过遴选企业,促进校企深度合作,构建教育企业,达到以选促建的目的。一方面,基于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指标体系,推动企业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健全,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的同时,优化人才结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基于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指标体系,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减免税收等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最终达到多方共赢的目的。例如,德国通过遴选教育企业,推动行业企业积极、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使得德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为世界典范。英国通过制定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明确不同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标准以及不同企业的人才需求,推动校企深度融合。
三、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三维遴选指标体系构建
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模式,在维度较丰富的政治经济学框架中,我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不仅看到顶端政策设计的国家主义倾向,而且又能在其中找到分割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许多例证。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在我国遴选企业中是以复合形式出现的。因此,当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职业教育进行国际比较时,应该考虑建构一个不同于上述模型的新的比较框架,以匹配我国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实际问题及相关政策要求。从这一角度出发,基于人工智能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对于人才的需求,结合发达国家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共同要素,沿着“组织机构——体制机制——动力需求”这条主线构建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三维遴选指标体系(图1)。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主要回答的问题: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参与校企合作? 从静态层面明确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标准。德国明确提出构建教育企业,我国提出要构建产教融合型企业。2019年国务院发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2年,我国应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规范。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校企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产教融合型企业”一词,是从我国深化产教融合中衍生而来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23]。产教融合型企业,从企业属性上来界定,兼具有教育和经济双重属性。首先,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一个经济主体。企业作为一个能够独立做出生产经营决策的基本经济实体,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益为原则;其次,产教融合型企业又是一个教育主体,是指企业的教育主体地位,肩负着一般企业所未有的责任,参与职业教育全过程。企业作为教育主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在基础设施方面,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兼顾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要有参与校企合作相应的资本,包括基础设施相对健全、资金相对雄厚、资源基础相对稳定等,对行业具有引领作用;第二,在机构建设方面,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开展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师资队伍、实验实践条件等建设,推动学校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改革等。第三,在微观教学实践层面,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教学实践,包括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承担实施1+X 证书制度试点任务等。因此,企业组织机构完善是校企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企业的参与校企合作是不可能存在的。从当前的遴选标准和认定结果情况看来,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对象,主要局限在大型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及当前国家重点建设和发展的智能制造等领域企业。由此看来,应充分考虑各行业生产发展标准需求,以及结合各地区产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状况,适当扩大遴选企业的规模,让更多优质的中小型企业,通过整合优质资源的方式及时参与到建设培育行列中来。
图1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三维遴选指标体系构建
(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主要回答的问题: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参与校企合作? 从动态层面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具体路径。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的合作,涉及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行为主体。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关键是要厘清校企合作内部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鉴于此,要构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这个体制机制是指整个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在合作前期就需要试图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这样才能确保校企合作过程更加协调[24]。2019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再次明确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基本原则: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先建后认的基本原则开展。
1.国家层面,依托行业协会,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校企合作的标准和准则,通过体制机制完善,遴选、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全过程,确保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行业企业、院校和学生参与校企合作决策及表达诉求的机制,使校企合作政策的设计与实施更接地气[25]。《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启动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实质上遴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2.地方层面,依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合理规范的遴选标准。当前,国家层面设置遴选标准,仅是从宏观方面的整体设计,并不能完全适用或符合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发展情况,各地区在开展建设培育时,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遴选门槛应适中。我国部分省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遴选指标体系构建方面也进行有益探索,2017年,嘉兴市结合本地区经济与教育发展实际,制订了地方性的认定管理办法,这是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雏形。嘉兴市以本市区域骨干企业为申报主体,再从企业性质、生产条件、管理制度、企业责任、合作项目、培育经费等方面来综合遴选。2019年吉林省启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属于较早启动该项目的地区,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土遴选标准,目前已经成功启动两批共计67 家省级层面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的建设培育,成效明显[26]。
(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需求
仅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静态和动态标准还不够,还需要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需求,主要回答的问题:怎样推动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需求包括人才需求、利益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三方面,企业的需求越大,校企合作越深入。
1.人才需求:企业培养“完整的职业人”。企业可以借助职业教育培养“完整的职业人”,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需求,包括新员工培养和老员工培训。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大数据的极大发展,信息社会的人才需求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的人才需求,不仅需要进行机械劳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多的需要复合型技术人才、创新型人才和智能型人才。因此,将信息社会企业的人才需求界定为“完整的职业人”,具体内涵为:能够满足智能时代企业人才需求,包括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型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等,所具有的能力包括职业技能、职业态度和情感价值观等,能够满足个体终身职业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的具有终身学习能力的人。
2.利益需求: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企业是营利组织,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最重要的动力之一。企业进行的主要活动包括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借助校企深度合作,推动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第一,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企业基于校企深度融合,依托职业院校对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的研究与预测,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等。第二,企业进行资本经营,企业通过投融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等手段,对资本实行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企业深入参与校企合作,通过对职业院校进行资金、师资支持,从而实现长远收益,即获取大量的人力资源,员工的招聘和培训前置到职业院校中,节约了员工培养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在企业内开展职业培训,对老员工进行培训,无论是准员工还是老员工都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使企业长期获利。
3.社会服务需求:企业获取社会支持。企业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有服务社会的责任,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很好地回应了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需求,明确表示优先考虑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将企业参与社会服务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遴选标准之一。企业通过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为职业院校提供资金、实践场所、技术支持和师资等,参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定的过程,就是进行了社会服务,这里涉及的服务对象包括政府、职业院校、市民、社区和媒体等群体[27]。同时,从企业自身来讲,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赢得社会认可,让政府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
校企合作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场域,包括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学校、企业行业、政府等,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特征[28],亟需从企业作为校企合作育人主体的视角入手,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遴选指标体系,这三个指标互动发展:企业组织结构完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健全,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的需求越高;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的需求进一步激发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推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完善,参与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健全。还要认识到,由于经济社会是动态发展的,而且企业在性质、行业、发展时间方面有所差别,导致其参与职业教育的侧重点也会有显著差异,因此,也要在校企合作实践中动态调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三维遴选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