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健康正义的践履与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构建
2021-04-15齐峰朱新光
齐峰,朱新光
(1.中共宁波市委党校,浙江 宁波 315010;2.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时代,埃博拉疫情、禽流感疫情、“非典”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频发高发,严重危及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使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生存问题。然而,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实践尚未实现保障全人类健康的理想目标。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多点暴发再一次加剧全球健康风险,也愈加凸显了全球健康领域的“非正义”问题。这些“非正义”问题集中体现在种际关系不正当、权利共享和责任共担不对等、治理机制不平等、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方面。在全球健康“非正义”的挑战下,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中国发出“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积极倡议,既是对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治理困境的建言献策,也是践履全球健康正义的身体力行。
全球健康正义蕴含着主体正义、参与正义和分配正义三大伦理价值,它们之间相互渗透、彼此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伦理价值体系。如果说参与正义侧重义务和责任,那么分配正义则强调权利和利益,而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享有,都离不开主体正义。换言之,参与正义是手段,分配正义是目标,主体正义是最终旨归。参与正义和分配正义都是以实现主体的健康福祉为终极关怀。从全球健康正义的三个维度探讨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不无裨益。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领域,健康正义关系到各国人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公正对待,关系到国家责任的共同承担,关系到公共卫生医疗资源的平等分配,最终关系到人类健康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奉行和践履全球健康正义原则必定是中国参与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道德要求。
那么,怎样理解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建的正义意蕴?其又如何践履全球健康正义?这是阐释全球健康正义与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内在逻辑的关键议题。当前,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议题已进入研究视野,尤其是随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合作的加强,学界日渐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时代价值、逻辑理路、中国行动等方面。总体上看,这些研究还较为薄弱,学理探讨不多,更缺乏从全球健康正义的实践角度去考量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构建逻辑。本文认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建的正义图景是:人类生命和健康成为共同体构建的价值坐标,以正义之善引领制度安排、秩序建立,规范各行为体在处理事关人类健康福祉时承担共同责任和共享健康权利,以实现主体正义、参与正义和分配正义,进而推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稳健前行以及健康正义问题的真正解决。
二、主体正义的践履: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坚守共生共存的价值基点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危及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背景下的时代表达,其提出和构建的内在本质在于人类生命和健康所彰显的共生共存的价值基础。卫生健康共生共存意指不同主体在卫生健康上的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关系。它是当代公共卫生呈现全球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并呼唤基于人类道德意义的治理实践。由此,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应运而生,赋予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以正义内涵,是对主体生命健康价值的张扬和实践追问。
(一)诠释命运与共的价值深蕴
命运与共意指“共同体”与“命运”的有机融合,是人类彼此共同命运的现实表征。“‘命运’是人之生存、发展、完善诸要义的集结,凸显出人之生死存亡的本根性意义和发展完善的终极性意义,是人之意义世界和精神家园建构的基础。”[1]“共同体”是个体为获得克服危机的信心和能力,寻求建构由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类关系,彰显患难与共的依存性。需要指出的是,命运与共蕴含着伦理道义的价值内涵,要求人类社会的每一个主体形塑命运与共的伦理精神,并把价值层面的正义品质和行动层面的正义责任有机统合起来。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揭示了人类在卫生健康问题上的类命运,同时又是各个主体共同精神和价值要求的综合集结。一方面,卫生健康事关个体命运和国家前途。健康与人的生死直接相关,如果一个人一生遭遇多种疾病,甚至连基本的生存状况都无法维持,那更谈不上个人发展。对一个国家而言,个人健康不只意味着每个人免于疾病困扰、享受幸福生活,而且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因为人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力量之源,更是综合国力的集中反映。另一方面,在个体命运与一国命运之外,还有他者或他国在卫生健康上的同样命运,即同类同样的类命运。换言之,卫生健康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尤其是艾滋病、“非典”、埃博拉病毒、新冠肺炎等疾病在全球的蔓延,直接威胁到人类健康,甚至危及人类安全,影响人类终极性价值的实现。丹麦驻新加坡大使在其《全球化危机?》一书中大胆预测了未来几十年世界安全可能面临的危险,其中包括传染病的危险[2]。因此,维护、实现人类生命权和健康权,无法单靠某个人或某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能力,亟须塑造类价值,保障类命运。毋庸置疑,中国提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对捍卫人类共同命运的正义性价值的坚守与践行。
(二)唤起正义主体的价值共鸣
正义主体是实践健康正义的重要力量。“作为一种德性,健康正义则主要关注主体的内在品质,只有有了正义的主体,才能实施具有正义性的道德行为。”[3]可见,作为健康正义的施动者,只有对健康价值普遍认同和达成共识,才会作出有道德的行为动机和选择,高扬自觉自主的品质和美德。正义原则的共识、共鸣是施行正义行为的前提。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实践主体由个体、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等多元主体构成。这些主体是否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人类共同利益,是否在不同的价值观中认同共同的价值观,关系到能否成为国际正义力量。从此意义上讲,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有助于唤起各行为体在卫生健康问题上共生共存的清醒认识,形成平等合作的自觉意识,赋予了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正义内涵。一个国家的健康安全无法摆脱其他国家的影响,因此以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为指引的正义力量必将推动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由此,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能促进各个国际行为体形成经常考虑他者的正义信念,尤其当重大传染性疾病肆虐全球时,这种相互依存的安全关系能强化正义信念,而正义信念能发出正义行为。在全球公共治理领域,正义主体是抵制全球非正义行为的道义力量。
(三)涵摄人类健康的价值旨归
人类健康与个体健康的本质区别在于,它追求人类的终极关怀。在每一个人自身健康之外,还存在同样的他者健康,尽管健康问题各自迥异但共同性不容忽视。因而“对于每一个人类个体,作为道德关注的终极单元,都有一个全球性的道德地位”[4]。这意味着,虽然每个人的健康是健康正义关注的终极单元,但个体健康的实现必须被置于更高阶位的健康正义中去,人类健康正义正是这种高阶位的正义,其价值旨向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以增进人类健康福祉为价值旨归,强调的是人类在健康上应得到平等的尊重,故而可以被理解为这是一种基于正义道德的共同体。事实上,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同时它作为社会的第一资源,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5]。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权范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实现生命健康权也是打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价值使命,两者存在彼此契合关系。因此,从“共同的人类身份”审视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正义内涵,其超越了个体健康或少数人群的健康,体现了个体道德与共同道德的平衡,避免了国家健康利益与人类健康利益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而言,中国倡导的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健康中国战略在全球的延伸,与健康中国确立的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如出一辙。它突破了狭隘的国家利益,站在全人类健康利益的价值基点上,主张通过合作“坚决维护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坚决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6]。
三、参与正义的践履: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凸显合作共治的实践指向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不仅是一种理念创新,而且也是一项行动倡议,具有明确的实践指向。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就是以实际行动践行全球健康正义。中国提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实践价值在于坚持共担、共建、共商的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规则,建构合理的治理体系实现全球公共卫生治理,在共同承担责任、多元参与合作中维持全球健康正义框架的稳定性,保持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公正化发展。毋庸置疑,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推进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中国方案,也必将成为国际社会实现全球健康正义的共同期许。
(一)共担:共同承担人类健康责任
健康责任是责任主体对健康义务的践履。作为责任的当然性义务主体,国家不能转嫁也不可回避对人类的健康责任,因为“国家在可资利用的资源范围内确保个人和人群健康所需条件的义务”[7]。在推进人类健康的实践中,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国家对保障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应作的贡献,以及协调公民个体利益、国家整体利益和人类健康利益之间的关系。从实践正义的角度看,践履国家责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国家间的责任是对等的,意味着各国之间负有道德情感层面的责任要求。人类健康责任的共担遵循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底线伦理”,即各个国家在全球公共卫生问题上按照能力高低,以适当的比例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每个国家既要平等且共同承担人类健康责任,又要有差别地履行能力范围内的责任。
事实上,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要求各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所谓“共同的责任”是指在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中,中国与世界各国要共同采取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密切协调沟通,携手应对全球公共卫生问题,做到患难与共、权责共担。所谓“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大国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应承担与实力相符的责任,为弱小国家提供更多的防疫公共产品,确保人类卫生健康安全。中国对人类健康事业高度负责。在此次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国在资金、抗疫物质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援助。从2020年3月15日至9月6日,我国总计出口口罩1515亿只、防护服14亿件、护目镜2.3亿个、呼吸机20.9万台、检测试剂盒4.7亿人份、红外测温仪8014万件等,有力支持了全球疫情防控[8]。当然,实现人类健康福祉,绝不只是中国的责任,而是各国共同的责任,尤其是其他大国需要承担更多的特殊责任,带动医疗体系薄弱的国家增强防疫能力。在这方面,个别大国的部分政客以“责任逃避”代替“责任共担”,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不是竭尽全力对本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而是不遗余力地向世卫组织、中国等国家“甩锅”,杜撰种种理由抹黑中国对世界的贡献。其结果不但浪费了宝贵的窗口期,而且肆意放任疫情蔓延,最终致使本国感染和病亡人数急剧上升,殃及其他国家民众,造成全球疫情愈加严峻。
(二)共建:多方参与全球健康合作
共建,意指各类国际行为主体都应参与到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全过程,开展具体的合作治理活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参与正义实质是,各国际行为主体以平等的伙伴关系参与实践活动中的交往,其行为对人类健康的贡献是等值的。中国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对增进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当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依然存在集体行动不足、相关国际组织权威弱化等诸多缺失。例如,面对意大利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暴发时的紧急求救,欧盟各成员国却充耳不闻、无一响应;又如,个别国家无视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指导、协调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作用,甚至威胁退出或退出世界卫生组织。不言而喻,这些行为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逆流,也违背了国际正义准则。
客观地讲,重大公共卫生危机是人类安全的公敌,开展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是人类战胜各类公共卫生危机的必然选择。“全球公共卫生合作需要有集体的努力和坚定的承诺”[9]。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形塑全球集体行动的理念和话语。一方面,从本质上而言,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延展。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被写入联合国决议。联合国高官菲利普·查沃斯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中国人着眼于人类长远利益的远见卓识”,“从长远看,世界各国和联合国都会从这一理念中受益”[10]。无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广泛传播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全球的推广奠定了基础,便于国际社会更能接受、认同、践行这一新理念。另一方面,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契合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变革的现实需要。作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重要参与国,中国致力于打造一个多元参与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该体系除发挥主权国家作用外,尤其支持联合国及世卫组织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中的领导,深化二十国集团、“一带一路”、中国—东盟等区域性多边合作,还鼓励调动民间力量[11],从而汇集起全球战胜各种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的强大合力。
(三)共商:协同推进健康治理行动
共商,强调各国际行为主体在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平等商讨、协同推进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在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过程中,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解决的基本思路在于各成员增强了解,以平等为基础进行多层次、宽领域的协商[12]。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所蕴含的共商原则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正当性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是对公共卫生全球化趋势下如何深入推进各国际行为主体开展有效合作的积极回应,既能规约各行为体的合作行动,又能让全球健康正义的伦理价值付诸实践。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合作行为首先要注重参与国际行为主体间的平等对话,即“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能由本国政府和人民去管,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13]。平等协商的伦理关系是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道德基础,遵循“协商正义”的伦理原则。主权平等是协商正义的基础。不管国际格局如何变化,我们都要始终坚持平等民主、兼容并蓄,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文明多样性,做到“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各国应该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各国的事务应该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14]。这是中国践履全球健康正义的基本道德准则,也为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明确了伦理要求。主权平等是推进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前提。如果在国际合作中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恃强凌弱、以大压小,势必导致合作破裂。平等对话是践履协商正义的重要方法。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秉持的理念是,国际行为主体都能发声,参与对话和讨论,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合作态度、利益诉求,反对任何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剥夺他国的合法合理话语权。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目标就是要为实现全球健康正义提供正常乃至有效对话的平台或机制,并建构制度性的保障,确保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中各方能公平交换意见、交流政策,充分发挥协同治理的重要作用。
四、分配正义的践履: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形塑利益共生的共享体系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突破全球分配正义的桎梏,自觉践履分配正义的伦理原则,努力建构人类健康利益共生的共享体系就是实践全球分配正义的行动逻辑。虽然在全球范围内遵循正义原则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困难不小,但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倡导的共享发展理念却契合了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变革的趋势。其核心要义就是共享全球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成果,进而优化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环境,让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发展成果极大地惠及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所有国家和个体。
(一)矫正“非此即彼”的零和思维
思维、观念是影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变革的最根本因素,故而正义价值观的建立对践行分配正义就显得极为关键。传统的零和博弈思维导致治理赤字、继而引致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模式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背后的利己主义价值观。“零和思维”是一种博弈思维方式,即认为博弈各方的利益永远是对立的,各方收益和损失的加总永远是零,意味着一方的收益必然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冷战思维”便是这种非合作博弈思维的具体表征,其核心就是在损害他人利益中追求自身利益。例如,在全球急需合作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美国执拗于狭隘的“零和思维”,奉行单边主义路线,从“断供”世界卫生组织到宣布“退群”,甘愿与世界人民为敌。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深度推进的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诸如艾滋病、“非典”、埃博拉病毒、新冠肺炎等疾病已然成为共同安全的威胁和挑战,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明显增强,绝大多数国家认识到“损人”未必可以“利己”,而“利己”也未必要“损人”。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从根本上摒弃零和博弈思维,创新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新理念,坚持全人类共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果的分配正义诉求,旨在表明,“人类既有的历史实践,尽管充满着‘私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但是从总的趋势来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坚信:全人类应该享有共同的发展权益,绝不应该是一个乌托邦”[15]。毫无疑问,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构建必将撕破西方少数发达国家的丑恶嘴脸,揭露其伪善本质,矫正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模式中的非正义价值观,彻底解决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中的“信任”赤字。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以来,中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给予他国各方面援助的同时,也为自己营造了安全环境,助推国内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事实证明,基于正义的国际合作只会共赢,而非此消彼长。
(二)推进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
全球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关系到全球治理的长远发展,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全球公共产品是指带有巨大的跨国外部性的商品、资源、服务以及规章体制和政策系统,它们对发展和消除贫困非常重要,也只有通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协作和集体行动才能得以充分供应。”[16]全球公共产品包括机制性的中间公共产品和物质性的最终公共产品。公共卫生健康产品属于全球公共产品,主要指资金、医疗设备、药品等最终公共产品。但是,一方面,民族国家出于国家利益偏好,不会太主动给予国际社会过多的公共卫生健康产品,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占有卫生健康公共产品严重不均。发达国家凭借其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往往占有和享受着优越的卫生健康公共产品,并把全球卫生健康的公共产品纳入了资本逻辑之中,限制公共产品的正义分配。由此,坚持正义原则供给、分配全球卫生健康公共产品显得极为必要。
全球卫生健康的公共产品得到公平分配,保障每一个国家都能获得公平的服务和产品,对每一个国家一视同仁,是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特有品格,也是践履分配正义的必然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以来,中国为提供全球卫生健康的公共产品树立了先行典范,展现了对人类健康事业的高度负责。如在第七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习近平宣布,“中国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为实现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担负性作出中国贡献”[17]。为公平分配公共产品,中国在提供对外援助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虑当地疫情的严重程度、医疗卫生情况和医疗物资缺乏程度;二是考虑当地提出的具体要求和需要;三是考虑中国政府自身具备的能力,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妥善制定援助方案[18]。显然,这种有区别的援助行动既能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又能彰显分配的公平性、正当性。
(三)建构保障弱势的救助体系
弱势地位国家的救治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环节,它表明健康正义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有关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问题,而更是如何保障弱势地位国家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问题。依照机会平等主义的观点,无论国家大小、能力强弱,每个国家都平等享有全球医疗卫生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包括医疗服务、设备、产品等。然而,客观事实是,占据优势地位的国家往往利用其有利条件,强占甚至独占全球医疗卫生资源,无视弱势地位国家的努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对现行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缺乏应有的驾驭能力,往往无所适从。能力优势国家和弱势国家之间的差异进一步弱化了欠发达国家的公共卫生治理能力,使得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的环境愈发恶劣,直接危及分配正义的实现。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追求的分配正义更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提升。通过建构保障弱势的救助体系,力图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合作的地位失衡和自治缺陷。这是一个涵盖救助主体、客体和规制的救助体系,成为变革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是救助主体,即谁去救助。中国大力支持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在救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作用,倡议发达国家给予人道主义援助,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私营企业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球支援能力较弱国家的合力。二是救助客体,即救助对象和救助什么。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医疗卫生能力极弱的国家必然成为全球救助的对象。不仅要在医疗服务、产品、资金方面给予援助,更要提升它们的自治能力,由此应特别重视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三是救助规制,即救助制度性保障。没有制度保障的救助,只能是短暂的、权宜的行为。只有重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秩序,革新公共卫生救助领域的指导准则,建构相应的体制机制,才能创造一个长期、有效的救助体系。无疑,新型救助规制必定是一个他助和自助相统合的保障机制。作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提出者和倡议者,中国既是救助他国的主体,也理应成为被援助的对象,毕竟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医疗技术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足。因此,唯有建构公正、合理的救助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充分保证各国都能平等参与全球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