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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事实主张的原理与方法:主张责任的理论阐释与本土建构

2021-04-15张润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要件辩论主义

张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如何分配法官与当事人在提供诉讼资料方面的权限和责任,是现代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1]。主张责任作为规制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原理和方法,在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目前,理论界对主张责任的研究,散见于辩论主义、要件事实、规范出发型裁判方法、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证明责任、主张的具体化、事实主张、具体化义务等研究中,缺乏对主张责任系统化、专门化研究,对主张责任的功能、价值以及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缺乏清晰的认识。有鉴于此,本文对主张责任的概念、类型、根据、价值功能等进行分析,并就主张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考察,从而提出主张责任本土化、中国化的完善路径建议。

一、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一般性考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投入到主张责任的研究中,但仅有少数的文献专门探讨主张责任,现有研究也仅是围绕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具体化义务、摸索证明等主题而展开。有鉴于此,有必要对主张的概念、类型和理论根据进行考察分析。

(一)主张责任的概念界定

关于主张责任的概念,日本学者认为:“所谓主张责任,是指在口头辩论中,因为当事人没有主张某要件事实致使该法官认定该事实存在,从而导致法官不认可以该要件事实为前提的法律效果而产生的不利益或者风险。”[2]该学说为日本的通说[3]。在德国,主张责任也被称为阐述责任、辩论责任、证实责任、说明责任、引证责任或提出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概念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普维庭认为:“主张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必须提出确切具体的事实主张,以此来说服法官承认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的小前提(要件事实)。”[4]穆泽拉克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就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或要件事实加以主张,则法院不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会因此受到不利裁判。此种不利益或者危险即所谓的主张责任。”[5]在我国,李浩教授认为,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应当由自己主张的要件事实若不加以主张,便有受法院不利判断的危险”[6]。从上述学者关于主张责任概念的界定来看,主张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应当就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这种主张是行为意义上的主张,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要件事实应当适时加以主张,以此说服法官认可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的小前提。第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通过提出案件有关的要件事实,从而发生以该要件事实为前提的法律效果。当当事人应当就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而未主张时,法院则不会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样便不会发生如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由此带来的不利益或风险将会由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这就是结果意义上的主张责任。第三,主张责任的第三层含义是指禁止法院以未经当事人主张、辩论的要件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因主张责任是辩论主义第一命题的逻辑产物和反向推论,故此层含义是辩论主义第一命题的必然要求。

(二)主张责任的类型划分

基于主张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主张责任可以分为主观主张责任和客观主张责任[7]。客观主张责任解决的是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事实主张,法官应当如何裁判案件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法官是或否可以裁判当事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益或败诉风险;主观主张责任解决的是一方当事人应当至少提供多少事实主张,以及在何时提出事实主张,才能避免遭受不利益或败诉风险的问题[8]。主观主张责任又分为抽象主张责任和具体主张责任。抽象主张责任是指权利请求人主张请求成立的事实和权利之被请求人主张反驳事实的责任,抽象主张责任贯彻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从诉讼的开始直到诉讼的结束都存在抽象主张责任。具体主张责任是指要求当事人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向法官提出更加确切的或者新的事实主张。主观具体的主张责任并非在当事人之间一成不变,在一定条件之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而抽象主张责任自始至终都是不可改变的。抽象主张责任是随着证明责任产生的,其要解决的是谁必须提出主张[9]。而主张如何具体提出才具有裁判上的重要意义,则是由具体主张责任或者实质化主张责任的要求和当事人的事实阐明义务所确定的。具体主张责任与具体的举证责任相对应,但客观证明责任则不受其影响[10]。

从法官裁判的视角来看,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可以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主张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主张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主张责任是指负责主张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解决要件事实由何方当事人如何主张的问题;结果意义上的主张责任是指负主张责任一方当事人不主张于己有利事实而有可能遭受败诉等不利后果,解决当事人未具体主张时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11]。前者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如何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后者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没有提出或没有提出适格的事实主张,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问题。采取行为意义上的主张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主张责任的划分,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客观主张责任的用语比较抽象,不如行为、结果意义上的主张责任的易于理解;另一方面也是基于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界定的借鉴,按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证明责任的通说,证明责任分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将主张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主张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主张责任,有助于当事人有效履行主张责任和方便法官正确裁判案件。

(三)主张责任的理论根据

主张责任是辩论主义第一命题的逻辑衍生,主张责任的理论建构自然依赖于辩论主义的原理。随着现代社会对辩论主义的修正,尤其是协同主义对辩论主义的影响,在阐释主张责任的根据时有必要厘清其与协同主义的关系。主张责任规制的是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活动,是对事实资料形成的规制。辩论主义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资料形成方面的主导权,其重点在于诉讼资料的形成结果,亦即未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将其采纳为裁判的基础[12]。主张责任的规则化和制度化有助于贯彻辩论主义的理念。如在请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存在返还的合意以及借钱给被告的事实由原告负责主张,而被告则对已经清偿、因错误而无效、因欺诈而取消等事实负有主张责任[13]。关于返还期限的事实,以前一般认为应由被告负责主张,但现在诉讼实践中的做法却是着眼于期限通常包括在关于返还的合意中这一点,因而要求原告进行主张[14]。

辩论主义作为分配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用的基准,强调当事人在事实提出与资料收集方面的主导型,符合私权自治和自我责任的基本法理。但是在事实资料收集方面,辩论主义未必能够尽善尽美。为弥补这一缺陷,协同主义理念的提出似乎给出了解决方案,即构建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资料收集方面的协作共同体。这种协动的资料收集体系面临如何让相互对抗的当事人自愿参加到这种协动机制中来[15]。因此,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落实。协同主义则是主要通过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来实现法院与当事人在事实资料收集等层面的合作[16]。协同主义作用的对象是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形成过程,而协同主义理念下与此有关的制度则主要是当事人的真实完整义务、诉讼促进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官的释明义务。

在协同主义与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之间关系问题上,协同主义是对当事人主义的补充,应当受制于辩论主义。在诉讼资料的形成方面,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还存在明显的分工,辩论主义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资料形成方面的主导权,重点在于诉讼资料的形成结果,强调当事人在事实主张方面对法官裁判的制约;而协同主义则是对辩论主义的补充的修正,目标是解决实践中当事人实质不平等的问题,重点在于诉讼资料的形成过程,强调法官对当事人在事实主张方面的程序保障[17]。可见,辩论主义以及协同主义均构成主张责任的理论根基,共同规制着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活动。

二、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功能定位分析

(一)行为指引功能

当事人主张责任的行为指引功能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指引和不当诉讼行为的规制两方面。第一,主张责任制度的细化与落实为当事人展开充分的攻击防御提供了积极指引。在奉行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的民事诉讼体制之下,诉讼具有较强的程式性、技术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诉讼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因此,这就需要确立一种制度帮助当事人在诉讼中正确提出有利于己的事实与证据,有效展开攻击防御,从而获取法院的胜诉判决。主张责任制度恰好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展开有效的攻击与防御提供了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为主张责任制度确立了详尽的攻击防御方法体系,明确了当事人的攻击方法与防御方法,这就使得原告知晓应该提出哪些请求原因事实,同样使被告知晓应当提出哪些抗辩事实。第二,主张责任制度的具体运用有助于规制当事人不当的诉讼行为。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实践遇到了诸如争点整理效果不佳、审判效率较低、诉讼迟延现象较严重以及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当事人诉讼突袭等难题。究其原因,在于主张责任制度的缺位。主张责任制度规制上述当事人不当诉讼行为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果主张责任的存在有助于规制当事人任意草率诉讼;二是行为主张责任的履行有助于规制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行为。

(二)利益保障功能

作为主张责任重要内容之一的主张具体化制度,实际上被预设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利益保障功能[18]。第一,保障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利益,确保攻击防御的平衡。在“对抗与判定”的民事程序结构之下,“对抗”不是目的,“对抗”的本质在于为当事人搭建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即要求当事人通过请求、主张、抗辩、自认、否认、反驳、异议、举证、质证、争执、辩论等系列活动,将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引入诉讼中,并在辩论原则、处分权原则、职权探知与职权调查原则以及释明等原则的指导下,促使法官对案件争议事实形成心证以认定事实,并在此基础上给出裁判结论,进而定纷止争。可见,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逻辑体现为虽然法官处于裁判者的地位,但裁判结论的形成并非由法官决定,恰恰相反,当事人的对抗行为推动法院判决的逐步形成,当事人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及诉讼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9]。在当事人循环往复进行的请求、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攻击防御方法体系中[20],原告详细主张请求原因事实、被告具体提出抗辩事实,这样能够确保攻击防御的平衡,同等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基本要求。第二,维护法院的审理利益。主张责任制度维护法院审理利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能够避免法院进行无意义的证据调查。主张责任要求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具体的事实主张,对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做出明确回应以及提出具体的抗辩事实,有助于法官厘清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明确争执的事实,从而对事实是否具有证据调查的必要性作出有效的判断,避免无意义的证据调查;二是能够实现实质性争点整理程序,避免庭审走过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21]。在主张责任制度下,请求原因事实和抗辩事实等要件事实能够较好地被当事人提出,为高效整理争点提供了条件;三是主张责任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避免诉讼迟延,提高审判效率。第三,保护作为证据方法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仅抽象地主张事实或提示证明主题即可要求作为证据方法的第三人作为证人接受法院的询问,这样将会使证人必须回答法院就不特定的多数事实所进行的询问,这对于证人来讲显然有些苛刻。主张责任制度有助于证人避免过分“受良心之纠葛”而回答与查明案件事实无关的琐细的、无聊的质问,从而维护证人的人格利益。

(三)裁判制约功能

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裁判制约功能主要体现为划定法院审理的对象,防止法院事实突袭性裁判。第一,当事人通过主张责任来划定其证明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范围的同时,也划定了法院在事实问题上所应当关注的焦点与范围。在主张责任制度之下,法院一般不会对当事人未主张的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进行事实审理与认定。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如果法官始终保持这样的立场与态度,在审判实践中很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如裁判结论与实质正义相悖离,裁判的可接受性不强,难以获得当事人对裁判正当性的认可,等等。第二,主张责任不仅仅是要划定法院在事实审理上的焦点与范围,更为重要的是要防止来自法院的“突袭性裁判”,从而贯彻处分权主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障私权。“突袭性裁判”概念肇始于德国,但立法并未对其进行界定,主要是由学者从诉讼当事人心理预期的视角进行定义。在德国,“突袭性裁判”被称为司法之“癌”,对司法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规制方面亦具有很大的难度。“突袭性裁判”是由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翻译并引入学界与立法界,之后逐渐为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认知与接受。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主要是从法官的释明义务的视角对“突袭性裁判”的概念进行界定的[22]。而姜世明教授则认为突袭性裁判本质上是法官违反事实上与法律上释明义务的行为[23]。我国大陆学者杨严炎认为前述概念的界定虽明确了突袭性裁判防止的目的与价值,但在概念界定的简洁性要求上有所不足,对此认为突袭性裁判包括事实认定的突袭和法律适用的突袭[24]。对于法律适用的突袭,则主要依靠法官心证公开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来进行规制;而对于事实认定的突袭的规制,不仅需要法官适时履行释明义务,更多的是要依靠主张责任制度的践行来实现规制的目的。

三、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本土考察

现有对主张责任的研究集中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主张责任法理的引介上,对主张责任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以及主张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立法对接与实践运用等问题缺乏应有的讨论。对此,有必要坚持以中国问题、本土语境为立场,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规范的梳理和司法实践的调研,对主张责任在我国的现状进行深入考察,从而提出民事诉讼主张责任中国化、本土化的完善路径。

(一)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规范解读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试行)》)和1991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形式上确立了辩论原则、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制度,之所以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这主要是因为其存在的制度根基在于职权探知主义的诉讼体制。即便立法赋予了当事人事实主张权和辩论权,但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主张权和辩论权的发挥,并且事实主张和辩论权的行使并不能有效约束法官的裁判行为。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或体制研究的深入,2001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证据规定》)、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2015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以及2019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证据规定》)虽未直接明确规定主张责任的内容,但从相关条文的解读和解释来看,立法通过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和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等,间接性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主张责任,至少在立法中贯彻了主张责任的理念和思想。其一,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方面,《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事实主张”是“提供证据”的逻辑前提,明确了事实主张和提供证据两种诉讼行为的先后顺序,即“无事实便无举证之必要”。实践中通常将该款称为“谁主张谁举证”,虽欠缺一定的科学性,但也明确了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在分配上的原则一致性。2001年《证据规定》第二条首次界定了证明责任的概念,并强调了结果意义上或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内涵。由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去推演,即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将可能遭受败诉的风险。此外,2001年《证据规定》第二条也明确了“事实主张”与“诉讼请求”的逻辑关系,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2015年《民诉法解释》继承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证明责任概念,只是为了突出行为与结果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创设了“举证证明责任”的概念。在学界与实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之下,《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以德国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确立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性规则。由于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在分配上具有一致性,这就间接确定了主张责任的分配规则。实际上,该条也明确了主张责任的作用对象,根据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者的解释来看,《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中的“基本事实”与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民事诉讼中的“要件事实”本质相同,只是语言表述不同而已[25]。其二,在限定法院职权调查证据方面,《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确立了当事人在证据收集提供中的核心地位,也就是说收集、提供证据原则上由当事人进行,在例外情形下才由法院协助。在职权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上,《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分别细化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2019年《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也进一步重申了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责任的原则。可见,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当事人主义的立法理念,强调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的责任,禁止法官在适用当事人主义的案件中以证据资料补充诉讼资料的行为,但允许法官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介入调查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26]。

(二)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实践考察

从当事人与法官对主张责任的认知与践行来看,也存在诸多不足:其一,当事人对主张责任的概念还缺乏认知,未弄懂主张责任的内涵及适用对象。主张责任的内涵与诉讼请求、主张、权利主张、事实主张等概念容易引起混淆。其二,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行为现象比较严重。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作为原告的当事人故意提出不完整的主张或分阶段、分层次提出事实主张,这种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对方当事人提出防御方法以及严重影响法官整理争点,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有序开展;二是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故意不提交或不按照要求提交答辩状,实施抗辩突袭的诉讼行为。其三,法官在当事人事实主张方面行使释明权的做法不一。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存在诸多问题,释明权的功能并未得到应有的发挥。诚然,我国现行立法对主张责任规定的也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忽视主张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综观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仅有少数的国家在立法上对主张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不得以在法庭辩论中没有涉及的事实为裁判依据”。事实上,主张责任在德日等国家一直都是作为公理性存在,立法并未明确作出规定,一般都是通过相关条文推断出来的。诚然,在我国法上,通过法解释学方法的分析,同样可以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推演出主张责任在我国已经确立的结论。相较于德日法上的推演,我国法在推论基础上并不充分,即主要是从证明责任的视角进行分析的。德日法虽未直接规定主张责任,但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具体规则,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真实完整陈述义务规则,《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具体化规则等。我国法上之所以缺乏对主张责任体系性、明确性的规定,一方面是由于理论界对主张责任研究的不足,缺乏对主张责任法理应有的关注和研究,即尚未充分认识到主张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并未认识到主张责任法理的体系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对主张责任存在一些误识,即基于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在分配上的一致性,就忽略了主张责任应有的独立性,强调证明责任的贯彻落实而忽略主张责任功能的发挥;此外,由于人们始终把目光放在“证据”上,制定了庞大的证据规则体系,但对“事实”主张的规定则相对模糊、粗糙。其二,立法对主张责任内容的规定简单,相关规则不健全。主张责任法理包括基本内涵、适用对象、分配原则、履行规则、结果主张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证明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法官释明的关系法理等。概念的界定事关法官及当事人对主张责任的认知和采纳;主张责任的履行规则直接影响主张责任行为指引功能的发挥;主张责任的真正履行实际上还能起到制约法官恣意裁判的功能。主张责任的具体化义务规则能够使法官尽早明确争议焦点,推进诉讼程序的开展。主张责任的缓和规则以及法院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释明规则能够使主张责任更具实效性和正当性。从对《民诉法》《证据规定》以及《民诉法解释》规定的考察来看,现行立法并未对主张责任的概念、履行规则、结果主张责任构成要件等作出规定。我国事实主张具体化义务存在的问题体现为起诉具体化要求的模糊、忽视辩论过程中的具体化要求以及有违当事人实质平等方面[27]。其三,忽略了当事人主张责任履行的平台——审前准备程序的搭建。通过考察1982年制定的《民诉法(试行)》、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以及2015年制定的《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大致经历了事务准备程序到现代审前准备程序的变化。然而,这种改革仍然不彻底,制度设计还有待进一步改进。总体来看,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还是一个比较粗略的框架,主要存在程序比较简略、目的比较模糊、当事人缺位、程序手段虚化等缺陷[28]。现行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不利于主张责任具体化的履行。现行《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虽规定了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要求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但并未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意见的法律后果,即被告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此外,当前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并未按照事实主张的规制原理进行建构,以致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无法为主张责任提供有效的实施平台。

四、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制度建构

通过对民事诉讼主张责任在我国的立法规范解读和司法实践的考察,主张责任在我国虽未有体系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乱象。立法对主张责任规定的模糊、主张责任规则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制约了主张责任应有功能的发挥,这就需要完善主张责任的规则体系和相关配套制度。

(一)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规则塑造

主张责任理论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就需要遵循理论到制度、从原则到规则的规律。主张责任的规则主要包括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规则、分配规则、履行规则和效果规则等内容。

1.明晰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由于主张责任是约束性辩论原则的逻辑产物,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应当受到辩论主义适用对象的规制。当事人的主张分为权利主张、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主张责任规制的是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活动,而非权利主张和法律主张。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是要件事实,而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要件事实是融合了民事实体法上法律事实和诉讼法上主要事实的特征而形成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虽限定在要件事实的范畴,但这并未意味着当事人无需对主要事实之外的间接事实等进行主张和提出。基于主张责任法理的分析,当事人应当对要件事实进行主张和提出,但从诉讼功能和证明技术等维度的分析来看,当事人也需要对间接事实等事实进行主张和提出。一方面,诉讼中的某些间接事实如果不提出和主张,当事人之间攻击防御的对象和争议焦点就无法明确,这样影响当事人的辩论效果;另一方面,在诉讼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无法通过直接证据证明要件事实,这就需要充分利用证明技术,即利用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从而实现对要件事实证明的目标[29]。

2.完善主张责任的分配规则。主张责任的分配是主张责任制度化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理论界通说认为主张责任的分配虽与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原则上具有一致性,但主张责任的分配与证明责任的分配具有差异性。其一,应当承认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在分配上的原则一致性,也应注意主张责任的分配有其一定的独特性,通过类型化、案例化的方法明确主张责任的分配与证明责任分配不一致的情形。二者在分配上不一致的常见案件类型主要体现为:一是在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案件中,原告需要主张被告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与其订立合同、被告没有代理人等事实,但由被告就其有无代理权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原告须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被告获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等事实,但被告获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则由被告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三是在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证明责任,而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则对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其二,主张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根据主张责任分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当事人需要提出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请求原因事实和抗辩事实。主张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规则体现为原告主张责任的事实范围是请求原因事实,被告主张责任的事实范围是抗辩事实。请求原因事实也称为请求理由事实、权利产生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产生事实或权利根据事实包括民事实体权产生事实和民事救济权产生事实。抗辩事实由被告当事人承担主张责任,抗辩事实包括符合权利障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和权利排除规定的构成要件事实。

3.细化主张责任的履行规则。主张责任的履行规则又包括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规则和当事人真实完全陈述规则。其一,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规则。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是规制当事人事实主张行为的规则,其适用范围只能是采取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领域。要求当事人承担具体化义务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义务体系的基本要求。基于目的性考量,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要求不能过高,应当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则有不同的要求,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要求或标准会不断提高。具体化义务的免除规则也称为“缓和规则”,是指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因事件的专门性或由于其在物理上或社会上处于与事实关系相隔绝的地位而无法期待其履行具体化义务时,允许当事人抽象地进行事实主张,从而缓和或免除了当事人事实主张具体化的要求。效力规则主要是规定当事人违反具体化义务法律效果的规则。在建构具体化义务的效力规则时,应当根据具体化义务的客体不同设立不同的法律效果。其二,当事人真实完全陈述规则。当事人的真实完全陈述义务规则是当事人事实主张责任得以顺畅履行的重要保障。规制当事人事实主张陈述行为的规则可以分为真实陈述义务规则和完全陈述义务规则两种。为了保障主张责任制度的贯彻与落实,有必要借鉴上述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在今后的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真实陈述的规则。在构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制度时,应当坚持以辩论主义为背景,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一种主观真实,不应过分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为底线。在落实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30]。

4.明确主张责任的效果规则。关于结果主张责任现实产生的条件,大致遵循了如下逻辑:主张责任承担者的主张未达到具体化标准时,法院应先予以释明和指导,给予当事人修正补充的机会;如果承担主张责任的当事人虽不符通常的具体化标准,但属于具体化缓和的范围的,则抽象的主张亦已足够。行为主张责任主要解决的是要件事实有何方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主张的问题,而结果主张责任则解决的是当事人未主张或未具体主张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结果主张责任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效果是“主张不被法院所考虑”,而对于法院的法律效果是“不考虑当事人的主张”。在起诉审查阶段,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主张责任时,经法院释明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仍不能履行时,则结果主张责任体现为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在法庭审理阶段,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具体主张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补正的,则法院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无正当理由未具体提出抗辩事实,经法院释明仍不补正的,则法院可能判决被告败诉。此外,如果当事人未能具体提出事实主张,但却满足主张具体化缓和的条件时,即在事实隔离和行业隔离的情形下,当事人提出抽象主张就满足要求。

(二)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保障机制

主张责任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为前提,同时需要借助高效的审前准备程序平台,此外还需要法官释明机制的协助。我国在构建主张责任制度时,应当注意上述主张责任保障机制的完善。

1.前提: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首先,应当厘清攻击防御方法与诉讼资料、证据资料的概念。所谓诉讼资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作为法官裁判资料的事实主张及其证据。而攻击防御方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作为支持自己请求基础的法律及事实上的主张、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否认、证据声请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声请的否认或提出证据抗辩等一切诉讼资料。其中,原告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基础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资料称为攻击方法。被告为了支持自己对抗原告请求基础所提出的一切诉讼资料称为防御方法[31]。其次,确立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义务和诉讼促进义务。为了充实庭审和实现集中审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促进义务作了规定。在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摒弃了以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做法。在今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修改时,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义务和诉讼促进义务。最后,完善攻击防御方法失权制度。完善攻击防御方法失权制度,应当明确失权的构成要件[32]。

2.平台:构建高效的审判准备程序。构建高效的审前准备程序,应当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构建高效的审前准备程序,需要遵循事实主张的规制原理,坚持主张责任法理的指导。在民事诉讼行为理论中,主张与举证的逻辑关系体现为主张在前,举证在后。在采行辩论主义的诉讼程序中,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逻辑关系体现为证明责任制度的功能发挥有赖于主张责任的实际履行。在主张责任法理中,武器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规则、真实完全陈述规则、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规则等法理对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过程中,无论是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还是规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要求,都应当遵循主张责任基本法理的指导。主张责任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落实,有助于法官厘清当事人的事实争点,从而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履行举证证明责任,从而为庭审的集中审理、实质审理奠定良好基础[33]。

3.协力:完善法官事实主张释明机制。根据释明的范围,可以将释明分为诉讼请求的释明、事实主张的释明、举证责任分配的释明、证据提供的释明、法律适用的释明等类型。事实主张释明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事实主张不清晰、事实主张不够完整、事实主张不适当、事实主张前后矛盾冲突等。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存在上述情形时,需要法官积极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履行真实完整陈述义务,帮助当事人及时修正和补充自己的事实主张,确保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真实完整。事实主张的释明是法院释明的基本内容之一。完善法院事实主张释明机制在于补充当事人主张能力之不足,为当事人主导权提供程序保障,并具有补足主张责任正当性的功能。法院的事实释明机制并非替代当事人进行事实主张,而是通过提醒、发问等方式提示当事人履行主张责任、提出应当提出的要件事实[34]。完善法官事实主张释明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事实主张的释明原则,即法院在进行事实主张时应当坚持以辩论主义为原则,遵循主张责任的基本法理,不得以释明方式替代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主张。二是改进事实主张的释明方式,法官不能以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等书面方式简单粗放地对当事人如何进行事实主张进行释明,而是需要在庭前会议、正式庭审等环节以发问、提醒、告知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及时加以修正、具体和明确。三是完善法院释明不当或怠于行使释明权的救济机制,即建议将法官释明不当或怠于释明的行为纳入程序不当的规范范畴,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予以救济的权利。若裁判已生效的,当事人可援引《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以法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

五、结语

主张责任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价值。主张责任虽与证明责任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能否定主张责任理论和制度自身的价值。作为辩论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主张责任,其自身包括内涵论、性质论、功能论、根据论、适用对象论、分配论、履行论等理论体系,同时还包括诉答程序、争点整理程序在内的审前准备程序、主张的具体化、事实主张的适时提出、真实完整陈述和事实主张释明等配套制度体系。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是要件事实论的两大核心和基础。要件事实论作为民事审判的方法论基础,这就需要准确认识和把握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意义。面对主张责任理论被人为轻视的现状,这就需要正本清源,积极发展和充实主张责任的理论体系,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发挥主张责任在集中审理、充实庭审、提高庭审质效等方面的功效。本文侧重于对主张责任理论体系的剖析,不足之处在于未对主张责任在我国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实际运用进行实证考察和分析,今后需要对主张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展开、如何利用诉讼可视化技术将案件的事实主张在法庭上呈现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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