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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中看行动的目的问题

2021-04-15张康之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合作制理性目标

□张康之

内容提要 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行动目标与目的间呈现出辩证关系。总的说来,目标是目的的具象化。一个目的可以通过多个目标来加以体现,而多个目标的实现也就意味着逼近了目的。目的是包含在目标之中的,也存在于朝着目标行动的过程中,而行动目标必须在合乎科学理性、技术理性的意义上具有合理性。组织是行动者,一切具有社会属性的目标都是通过以组织形式出现的行动而实现的。工业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官僚制组织,而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适切的行动者是合作制组织。官僚制组织总是基于目标开展行动,除了组织的领导者,几乎没有人关注组织的目的。合作制组织不同,行动基本环境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它无法确立目标,但它始终贯彻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目的,直接地基于目的而承担任务和开展行动。

在关于人的行动是否合乎目的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个哲学概念——“合目的性”,可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一个问题能够以一个哲学概念出现,就意味着这个问题进入了哲学思考的视野中,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基础性的重要问题。其实,人的行动的合目的性问题又包含着自觉与不自觉的问题。自觉的行动往往具有合目的性,而不自觉的行动是被动的,虽然也会通向目的和包含着目的,但其性质却是工具性的,是被赋予的目的,也可能是被强加了目的,不是自我的而是他人的目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动的结果可能反映了行动的目的,也可能不是行动的目的。尽管不是行动的目的,却是行动的结果,这个结果的出现就不是合目的性的,属于行动的不自觉结果。当我们沿着这个思路去思考,接着就会遇到“理性化”的问题。合目的性的行动及其结果是理性化的,或者说被证明是理性化的,否则是不合乎理性的,或者说理性化程度不足。在现代性的视野中,要求一切行动合目的性也是理性的标志。为了保证行动走在合目的性的道路上,更是在科学理性、技术理性的引领下发展出了一系列方式、方法和可供遵循的行动原则。

就工业社会的历史而言,经历了启蒙运动,人们开始踌躇满志地面对现实、面对未来,似乎只要确定目标就能将之实现,通向目标的行动就是走在了合目的性的道路上的。然而,从整个工业社会的行进过程来看,人的行动的物化能够表现出合目的性的方面是极少的,而大量的不合目的性的行动后果属于人不自觉创造的结果。在这些不自觉创造的结果中,有一些对于人来说是有用的,甚至会有一些具有极高的价值,引发或促进了社会变革,给人带来意外的惊喜;有一些则似乎成了人们遭遇的问题,如果被人觉察和意识到的话,就需要纳入自觉行动的范畴,去加以应对和克服;也有许多没有被人意识到的和难以为人觉察的因素,这些因素因为没有被列入问题阈而积累了下来,发生某种“化学”反应而成为社会风险。我们今天遭遇的风险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这个历史过程的结果,在整个工业社会中开展过行动的每一个人都是责任者,而在人类的任何一种责任追究机制中,又无法追究任何一个人的责任。即便是我们已经置身于风险社会之中,类似于美国在2020年“新冠病毒”流行期间表现出的“防疫”不积极的后果也堪比希特勒的大屠杀,在国际组织中的“退群”以及在全球合作应对那些对人类生存构成了威胁之问题方面采取的破坏、捣乱等,都构成了极大的犯罪。可是,却没有一种可以追究其责任的机制。这说明,人的行动的合目的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旦涉及到具体问题,就难以作出适切的判断。正因为如此,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更应在行动的合目的性问题上作一些思考。这对于理解风险社会中行动的性质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展行动,都是必要的。

一、行动的目的及其功能

行动是由多重要素构成的一个综合性的过程,人们往往会因其发生的领域不同而使用一个定语来加以界定,从而表明行动的性质和形式。关于行动的主体,从理论上说可以分为个体和集体。在工业社会中,虽然个人的行为具有社会价值,从对个人行为的分析中可以形成社会治理的方案,但个人的行动却不具有多大的社会价值,不值得做研究。人们在这个社会中所关注的是以组织形式出现的行动,我们经常使用的“行动者”这个概念,其实所指的就是组织。当然,在我们使用行动者这个概念的时候,主要是要强调组织的行动这一过程性特征,而不是指作为静态实体看待的组织。

依据历史经验以及对现实政治的观察,阿伦特概括性地指出,“所有政治行动都具有三种要素:政治行动所追求的目的、政治行动所牢记于心并为自身标定方向的目标,以及在行动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意义。此外,还有第四种要素,尽管它从来都不是行动的直接原因,却发起了行动。”①阿伦特认为这第四种要素是“行动原则”。阿伦特说,这种“行动原则”“以心理学的术语来讲,可以说它是一群人所共享的基本信念。”②在不同的政体中,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行动原则”是不同的。但是,所有构成了行动原则的因素都有着“非凡意义”,“不仅在于它们推动人类去行动,更在于它们为人类行动提供源源不断的滋养。”③在历史的嬗变中,不仅“激发人类行动的原则会随着不同政体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而变化”,而且行动原则会实现向行动目标的转化,“一个时期的行动原则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变成行动标定自身方向的目标甚或行动所追求的目标。”④目标无非是目的的具体化,是将包含在行动中的目的具象化而放置在了行动所指向的未来,认为达到了目标也就实现了目的。

在工业社会领域分离的背景下,组织所在的领域决定了其目的是不同的,反映在目标上也会有着清晰与模糊的差异。就组织目标的表现来看,是非常复杂和多样的。一般说来,私人部门中的组织往往有着明确的目标,而公共领域中的组织目标往往模糊得多。或者说,组织的属性决定了组织目标的清晰度,组织的公共性程度越高,往往目标越模糊。这主要是就组织的总目标而言的,在组织的具体部门的具体目标方面,往往都有着目标清晰化的追求。这就是斯科特等人所看到的,“虽然有些组织的总目标非常模糊和一般化,但是在实际的日常运行中却有相当具体的目标,为组织行动选择和组织结构设计提供了准则。以教育为例,虽然教育者和普通百姓之间在关于教育的真正功能、人文科目与实用技能科目的比例等问题上始终存在无休止的争论,但是具体到每一所学校,对于不同背景教师的比例,修完哪些课程(或至少谁有权作出这样的决策)以及学生必须修满多少学分才能毕业这些问题的认识通常都高度一致。”⑤这是现代组织目标表现上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着目标与目的之间的复杂关系。

组织的目的与目标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指出它们的不同以及它们间关系上的差异与一致性,对于组织建构以及管理而言,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如果放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以及环境差异性巨大的条件下去看组织目的与目标的关系,还将为行动方式的选择提供理论前提。大致说来,组织的目的与目标之间的关系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当组织目标不甚清晰的时候,其目的往往是明确的,组织内的各部门会根据组织明确的目的而去制定该部门的目标,并使其尽可能做到清晰。公共性较强的组织一般说来就属于这种类型,目的与目标在清晰度方面呈现出差异。第二,私人部门的组织目的是利益性的,目标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会表现出很高的一致性,而且都是非常明确和清晰的。第三,组织的目的是较稳定的,显现为组织存在的价值,决定了组织的社会定位,一经确立就会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不发生变化,除非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组织的属性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组织目标则更多地与具体的事项联系在一起,在时间的意义上也具有阶段性。第四,组织的目的是由组织的战略决策确立的,而其目标则更多地生成于管理过程中,尽管它们都需要在管理过程中加以实现,但管理者较多关注的是目标的实现,而领导者则会将视线放在组织是否行进在实现目的的道路上,如果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领导者就会现身来纠正这种偏差。第五,组织的目的派生了目标却又包含在目标之中,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于目标。目标在时间意义上是暂时的,在空间的意义上存在于行动所指向的终点,而目的则与组织共在,贯穿于组织的所有行动以及行动过程之中,组织一旦失去了目的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用通俗的话说,组织的目的也就是组织存在的“初心”。

应当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目标的清晰度,一般说来,具有公共性的组织在目标上往往都是较为模糊的。“大多数战略管理程序都要求有明晰的目标,而能够高效地运行则被认为是这一目标的底线。但这些原则运用于公共组织时,却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所以,公共组织的目标经常是模糊不清的。组织的公共性越高,其目标也越模糊不清。在目标模糊不清的环境中制定战略,即使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种模糊不清使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截然不同于私人组织的战略管理。”⑥在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都属于官僚制组织的范畴,公共组织由于公共性的原因致使组织目标模糊化,因而在思考战略管理的时候,与私人组织有着重要区别。现今,我们业已进入了风险社会,在这个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作为行动者的组织正在演化为合作制组织。对于合作制组织来说,目标的模糊性程度会进一步地被强化。在某种意义上,合作制组织并不具有战略管理的项目,这在逻辑上会倾向于形成一种观点:合作制组织并无组织目标的问题,与它相联系的仅是目的。当然,就合作制组织总是与具体的任务联系在一起来看,它有着任务目标,这种任务目标也可以看作是组织目标。不过,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任务目标也是处在变动中的,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在将工业社会的组织区分为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的情况下,可以看到,公共组织会将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组织的价值,也就是说,公共组织存在的目的就是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往往是模糊的、抽象的,更多地显现为一种意识形态宣示,在落实到行动上来的时候,需要具象化,并反映到各个部门的具体目标上来。这样一来,公共组织在某个阶段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阐释、部门领导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以及如何转化为行动等,就会在公共利益的实现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比较而言,私人组织在组织目标上要简单明确得多。因为私人组织无非要体现出构成组织的各方的利益分配的平衡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资本增殖的需要、受雇员工的利益等。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在组织目标的设立中得到清楚的表达,就能使组织在运行中避免诸多冲突。至于利用目标去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那是体现在管理手段和领导艺术之中的,如果取得了成功,则属于组织的额外收益。

官僚制组织自身的工具性定位使它仅仅成为组织成员工作的场所而不是生活的场所,虽然人们在官僚制组织中的工作是为了支持生活,但他们不会把这种工作作为生活的一部分;虽然组织成员会在官僚制组织的运行中表现出强烈的事业追求,但这种事业追求也更多地是为了获得更充分、更坚实的生活保障,也不会变成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官僚制组织的工具性定位导致了组织成员工作与生活的分离。鉴于此,作为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者的合作制组织必须在工作与生活的“合一化”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合作制组织成员的一切活动,都既属于工作又属于生活,在工作中享受生活,也在生活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一来,工作就不再是合作制组织成员的负担,而是他们乐于追求的目标。当然,工作与生活的合一化如果不是一种空想的话,就必然取决于合作制组织的合作性质。也就是说,合作制组织在根本性质上不是工具定位的,当然,也不可能是完全的目的定位。这种组织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形态,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借助于这种组织,所要实现的是一种创造性的生活,同时,这种组织在动态的意义上也就是人的生活的基本内容。

如上所说,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者是以合作制组织的形式出现的,合作制组织是把生活作为目的的,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共生共在是生活的首要问题。因而,合作制组织的目的也可以表述为人的共生共在。官僚制组织会根据目的而制定目标,目标又会在组织的运行中根据组织结构而层层分解。与之不同,合作制组织基本上没有总目标与部门目标、具体目标的区分。因为合作制组织结构上的简单化和弹性化意味着并无明确的和稳定的部门划分。就合作制组织处于一个广泛的合作体系中而言,它本身就是一个专业化的行动体系,不会拥有分工—协作体系中的那种部门划分。所以,如果说存在着组织目标的话,也是由具体的组织任务派生出来的,是承担任务时才会出现的目标,会随着任务的消失或完成而消失。当新的任务出现后,又会有着新的目标。这就是说,合作制组织的目标是在变动之中的。再者,由于合作制组织是专业化很强的、不作部门划分的组织,它的目标也不会有总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区别,而是简单的、具体性的目标。

在这里,我们对目的与目标进行了区分,并指出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只有目的而没有目标,这不仅是对客观现实的描述,也是要把行动更加明确地纳入意义理解的范畴之中。其实,一切行动都是发生在某个特定的意义领域中的,但当行动从属于目标时,就会对意义造成阉割。从属于目标的行动往往被限定在科学理解的路线中。比如,扩建北京城的行动有了某个目标,就不会注意到保护城墙这类文物的问题,反而会把城墙拆下的砖建职工宿舍看作是经济、节约、效益最大化等废物再利用的良好做法,是达到目标的科学手段。但是,当行动不是从属于目标而是从属于意义的理解时,就会更多地关注行动的多重影响和综合效用。

总的说来,人的行为通常并不是无的放矢的,特别是组织行为,不可能出现泰戈尔所描绘的那个误入天国的人的行为。也就是说,组织所开展的行动不同于个人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而且这种目的会反映在具体的行动目标上。对于官僚制组织而言,其主要任务就是使组织成员的行为目标明晰化,即通过系统的外在性设置而使组织成员行为目标明晰化和可控制。可是,在这样做的时候,却导致了组织成员目标选择自主性的丧失。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组织为其成员确定的目标必然是正确的吗?即便这种目标合乎组织整体目标并有助于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就会有利于人的共生共在吗?当然,在低度复杂性与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类问题也许具有理论价值而不具有现实意义。事实上,组织理论研究也很少关注这类问题。但是,当人类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候,这类问题的实际意义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组织去帮助其成员廓清行为目标,使其清晰化,可能是不可取的,而且组织也未必拥有这种能力。

我们认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组织会遭遇“去功能化”的问题。其实,所谓“去功能化”所指的就是它不去为其成员确立行为目标。对于合作制组织而言,显然不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其成员行为目标的关注上,不应时时处处致力于其成员行为目标的明晰化,更不应去建构服务于这一目的的刚性设置,如果因为官僚制组织的管理惯性而去做出这种追求的话,那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合作制组织所应关注的是其成员行为中所包含的价值理念而不是具体目标,更不应用组织目标去压制组织成员的行为目标,也不会把组织成员行为目标看作是组织目标的分解,或者说,组织成员行为目标不必然是组织目标的全部。合作制组织将把组织成员行为目标选择的自主性交还给他们自己,让他们自己去根据任务的需要去选择行为目标和随机调整行为目标。合作制组织一旦在为组织成员行为确立目标方面实现了去功能化,即将功能转移到为组织成员确立价值理念而不是具体行为目标上来,也就能从根本上改变工业社会中的组织集权状态,从而在组织的运行中实现真正的民主。总之,就组织成员作为个体性的行动者而言,他的行为是有目标的,或者说,一切行动者只要是以一个独立性单元的形式出现,都有着行为目标。但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组织应当把行动者具体行为目标选择和调整权交给行动者自己,组织所要坚守的是行动目的。

二、考量行动目的的合理性

在一般的意义上,人们会从理性的角度去审视组织的目的和目标,可是,如果考虑到理性具有多种类型的话,那么组织的目的所从属的应当是实践理性,而组织目标则被放在科学理性、技术理性的天秤上加以衡量。列斐伏尔在描述了德国集中营的各种荒诞的、无法解释的现象后,对非理性的事件作了拷问,认为“人类理性仅仅表现为一种可怕的、遥远的、去人性化的理性:科学的野蛮暴行。因为我们说出了理性这个词,所以,我们对理性是有把握的,或者,我们能够像一些廉价的神那样使用理性,如果我们不是愚蠢地去相信这些的话,我们了解我们自己理性的唯一时间是,理性抬起它的头,激起一种荒谬的感觉,并提出一个一般答不上来的问题:‘为什么’在表现出具有人的理性的那些事物背后,有着一个不合理的现实,当然,在表现为荒谬的事物背后,摆着一个去人性化的合理性。”⑦

纳粹德国建立集中营的做法无处不透露着理性,但其目的却因为希特勒的死亡而无法理解。显然,那不仅仅是为了屠杀,因为将数千万人集中起来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是巨大的,与之相比,就地屠杀并掩埋的成本要小得多。更何况,在这数千万被屠杀在集中营的死难者中间,可以作为兵源的和被培训成杀人机器的人肯定不在少数。从关于纳粹集中营的所有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点,那就是德国人的天性严谨、认真的态度被用于经营集中营了,他们运用了那个时代最高超的技术和组织方式,许多包括心理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也得到了娴熟的应用,他们不仅拥有一个从肉体上大规模屠杀的系统,而且有着完整的摧毁人的精神、瓦解人的灵魂的成熟做法。所有这些,都不是单个纳粹分子的行为表现,而是系统性的和组织化的,反映了科学理性。所以,它不能不让人们以为每一项行为都是具有合理性的。

然而,就集中营的建立和整体运营而言,因为目的不明,又是无法用理性与非理性去对这种行为进行判断的。列斐伏尔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认为,只能用现代社会的“矛盾”来加以解释,并引申说,“荒谬和理性之间的矛盾,荒谬和理性都是非人性的,荒谬和理性不可分割地统一在一起,荒谬和理性悲剧性地控制着现代城镇和工厂宿舍区里‘现代’人的日常生活……”⑧实际上,关于人的行为以及行动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判断,取决于目的和目标的明确性。有着明确的目的和目标,就能够检验行动过程中的每一项行为的理性化程度。相反,则无法作出判断。以此看来,在风险社会中,在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在目的无法具象化的情况下,即在无法确立明确的行动目标的情况下,如果搬用理性与非理性的判断标准,并要求行为以及行动遵循理性的原则,可能恰恰是非理性的做法,也许会显得非常荒谬。

就一些组织化程度不高的行动来看,理性与非理性的问题更是难解的死结。我们看到,20世纪60年代开始迭次出现的诸多新社会运动大都具有“反生产力”的特征,特别是女性主义、同性恋运动所包含的反生产力隐喻是非常明显的。的确,工业社会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放在了太过突出的位置上,对人构成了太大的压力,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推动的社会加速化,使社会存在的各个方面都濒于失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发出反生产力的呼声和以一些行动去表达反生产力的主张,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可以理解”的方向上最多会走向对这些反生产力的声音和行动的正当性的确认,则不能够证明其合理性。比如,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政策等方式确认同性恋是正当的和合法的,但决不意味着它是合理的。因为,生产的概念本身包含着人的生产,这是人类繁衍不绝的条件,人的生产本身就是一个健康的人对人类的责任。人的生产的生产力过强而导致了人口爆炸显然是一个问题,而且“罗马俱乐部”也是将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全球问题”提了出来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人的生产可以废止,因为人的繁衍仍然是必要的。

当然,在人的生产的问题上,替代性的技术已经问世,不过这些技术能否真正替代人自身的生产,还是一个需要做出认真审查的问题。所以,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证明方式,都无法证明同性恋的合理性。不合理的却可以是正当的,只要得到心理上的认同和政策、制度的确认,就具有了正当性。弗雷泽在对同性恋运动进行理论辩护时是这样处理它的反生产力隐喻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性行为规则的模式与专门化的经济关系之间的联系被削弱了……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前国家社会中,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血缘关系的机制勾画的,并直接与性行为相互重叠。而且,在20世纪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性行为与剩余价值积累的联系被……‘个人生活’进一步削弱了,个人生活是一种亲密关系的空间,包括性行为、友谊和爱,不再与家庭一致,并与生产和再生产的责任相脱节。那么,一般而言,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包含了各种鸿沟:经济秩序与血缘秩序的鸿沟;家庭与个人生活之间的鸿沟;地位秩序与阶级等级的鸿沟。对我来说,在这种高度分化的社会中,把性行为规则的模式仅仅视为经济结构的一部分是毫无意义的。同样,把同性恋对差异承认的要求视为错置的再分配要求亦是毫无意义的。”⑨

新社会运动关涉的基本上都是具体的、特殊的领域中的问题,但当弗雷泽希望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去解决新社会运动所指出的那些社会不正义的问题时,又是在社会结构中去认识那些问题的,是要求通过制度安排去解决那些问题。这样一来,就是从把经济、生产等涵括于其中的社会系统的整体上去解读那些问题和寻求解决途径的,以求对新社会运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正是这样一个思路,反而将新社会运动“反生产力”的隐喻揭示了出来,令它们显现出与整个社会系统的性质上的冲突。当然,社会是变化的,从工业社会后期的情况看,人际关系以及生活方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从属于目的论的以及功能主义解释的现象,并不是全部社会生活都具有经济属性和围绕着生产展开,而是允许人们做出自己的选择,即根据自己的偏好、兴趣以及观念等做出选择。在此意义上,诸多新社会运动要求打破传统中长期存在的歧视,并将这种歧视宣布为不公正、非正义是可以理解和值得赞赏的。但是,以过激的方式表达不满,并以所谓运动的方式去造成冲击,也许并不是需要得到理论证明来加以支持的社会事项,更不应以其为标准来判别什么是政治正确的。

其实,新社会运动所提出的问题应当归属于实践问题,一些学者试图围绕着那些问题进行理论建构,在必要性上也许是非常可疑的。当然,出于宣传鼓劲的目的那样做就另当别论了。即便从实践的角度看,新社会运动及其行动目标也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更准确地说,具有临时性。当我们在全球化、后工业化中感知新的社会主题时,当我们在风险社会中思考人的共生共在问题时,就会强烈地感受到,20世纪后期的诸多新社会运动宣称的所谓使命都类似于某种无病呻吟,也许是到了工业社会的发达形态,人们因为富足而更愿意创设一些事项去宣泄激情。可是,当人类陷入风险社会后,重新审视20世纪的一些新社会运动,就会产生诸多疑问。事实上,我们也看到,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诸多新社会运动的余脉支流所显现出的是更多的破坏性,徒增诸多社会风险。

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了许多对中国高等教育的批评声音,认为中国的高等教育存在着严重的人才成长和科研管理体制问题。的确,中国高等教育问题的根子在科研管理体制上,更准确地说,还不仅反映在科研体制上,在所有的方面都存在着目的与目标相混淆的问题,或者用目标代替了目的、驱逐了目的。就科研管理体制的问题来看,在对所谓科研成果的认识上(至少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科研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我们认为,现在的所谓科研成果是以公开发表的作品为主的,而这些作品并不完全是科研的产出,或者说,只有极少一部分能够称得上科研成果。虽然它们都是作品,是写作出来的,但写作是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的:一种是作为任务的写作;另一种是作为研究的写作。这两种类型的写作产出的作品在性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作为研究的写作,因研究状况而定。研究取得了进展,才会写作并发表,而作为任务的写作是首先定了发表目标,然后才会去写作。

当然,作为任务的写作也会有一定的研究做支撑,但出于写作目的的研究是不能称得上科学研究的,即使强行地将其称为科学研究,也是低层次的。事实上,为了发表而写作和通过发表去完成任务这样一种导向生成后,助长了大量没有研究而写作的作品问世,甚至出现了一些较为极端的情况。作为研究的写作,因为没有发表目标而在研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是不会写作和发表的。在为了任务的写作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任务:其一,是对高等学校教师的科研考核,要求教师发表而不关注教师的研究;其二,是名目繁多的课题。从国家到每一个学校,都试图通过设立课题、提供资助来促进科学研究,实际上,恰是这些课题对研究形成了极大的干扰。当高校把教师承担课题当作科研考核的一项指标时,更加破坏了科学研究的氛围,陷入了片面促进作为任务写作的陷阱之中,而对作为科研的写作却造成了毁灭性的冲击。所以,课题是重发表、轻研究的科研体制形成的元凶。

对于高等教育而言,在专业上缺乏研究的教师肯定属于不合格之列,而科研考核和加予他们的课题要求恰恰抑制了他们的科学研究。这就是中国高等学校缺乏创新性成果的原因,也是人才成长悲观状况生成的原因。当然,我们指出课题是破坏科学研究的元凶,并不是不要课题。相反,我们认为国家与社会的更多机构设立课题和提供更多资助是必要的,但这些资助必须是促进科学研究而不是抑制和破坏科学研究。这一点需要从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做起。首先,高等学校不应将教师承担课题作为考核指标;其次,对于承担课题的教师,可以用课题经费换取影响单位教学以及其他工作的工作量。原则上,所有承担了课题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应按一定比例向学校等机构交纳部分课题经费,以作为使用单位资源的补偿;第三,应帮助承担课题的教师、研究人员树立科学研究意识,将任务转化为科学研究的动力。总之,只有当中国高等学校中的科研管理确立起研究导向而不是任务导向的管理体制,才能使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走出当前的困境。这实际上是一个廓清高等学校的目的与目标的问题,如果忘记了目的而围绕着目标去经营高等教育,什么样的怪异现象都可能出现。在这个问题上,认真地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破五唯”的思想显得非常重要。

米尔斯认为,“对于一位社会科学家来说,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仅仅在为了某个研究项目或课题而申请经费时,才感到有必要制定‘计划’。大多数情况是,计划被制定出来或至少有了些详细的书面文字,仅仅是为了申请到资金。无论这种计划的制定过程多么合乎标准,都是非常糟糕的。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十足的推销术,并且,一般说来很有可能煞费苦心地炮制出虚张声势的文章来;课题也许被‘展示’出来……所谓课题,纯属虚构而已,目标只是为了某种隐秘的意图获取资金———却不论这个意图连同上报的研究项目有无价值。”⑩米尔斯所谈论的是美国的情况,在中国,课题以及经费的多少竟然堂而皇之地成为科研考核指标,并以国家的名义鼓励造假,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不仅一些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而且许多根本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所谓科研部门领导,通过造假而成功获得课题资助。由于课题本身成了学者的标志,这些并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也就成了著名学者和社会科学家。这就是和目标代替了目的的一种典型情况。显然,对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而言,课题的获得是目标而不是目的,或者说,在这种目标中只包含着非常淡薄的目的。当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将注意力放在了目标上而忘却了目的,也就使自身的社会价值降低到了非常低的地步。

西蒙在谈到决策如何反映了理性和反映了什么样的理性时说,“如果某项决策确实能在给定的情况下实现给定价值的最大化,就可以称之为‘客观’理性决策;如果这只是相对于决策者对主题的实际了解而言,这项决策就是‘主观’理性的。手段对目的的适应过程只要是自觉进行的,就是‘自觉’理性的;手段对目的的适应过程如果是个人或组织刻意进行的,就是‘刻意’理性的。决策如果以组织目标为指导,就是‘组织’理性的;如果以个人目标为指导,就是‘个人’理性的。”⑪不仅是决策,乃至所有行动,都是面对着在各个方面以及多个维度上去做决定和做选择的问题。至于能不能在这样多个维度上都做到了理性,并综合而成为全面的、充分的理性,则是很难得到保证的,因为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行动者以及方法可以提供这样的保证。西蒙之所以要在诸多维度上去谈论理性,目的就是要说明理性的相对性。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西蒙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可贵的,但也正是对这种条件下行动理性问题的思考,使他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希望人们能够对理性这个概念作出审慎的、有节制的使用。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为了保证行动是理性的,就需要更多地关注目的而不是目标。虽然对行动目标的关注会显得更加容易达成合理性,但那是表面上的情况,其实质方面可能恰恰是不具有合理性的。

三、合作行动的合目的性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整个社会在行动的意义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作场域。在合作场域中,在人的多任务承担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如果某人专注于一项行动的话,那必然是一项基础性的行动,对合作行动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价值,至少在该行动者的自我判断中是这样的。在人专注于一项行动时,我们不要指望那项行动能够取得即时效果,而是要把希望指向某个遥远的结果。经验告诉我,而且从无数的历史事例中也可以看到,“如果我们从行动的最遥远的结果出发回溯,我们总是会遇上那些我们知道做的事情,因为我们能做这些事情。如果行动在本质上就是使某事发生;或者,为了这件事情,我做了别的事情;或者我只做这件事而不绕弯去做别的事情。最后的这种行动就与我们所谓的‘基础行动’相对应。”⑫行动必然会产生某些结果,区别只在于那个显性为主导性结果的事实是否合乎目的,或者是否符合虽然想到但未敢列入目标的目的,从而带来了惊喜。那些与目的相悖的或未能达到目的所预期的结果的,也许会被用来作为评价行动失败的依据。但是,如果带着乐观主义的态度去看行动的话,却能够从中发现经验和教训。那样的话,就会从结果的以及产生结果的过程中获得积极因素,从而不会因被认定为失败的行动而沮丧。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积极乐观的态度可以构成人的生存和生活的支柱,促使人们从各种失败的废墟中重新站起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人的积极乐观态度看作人的道德素养。在这个时期,至少在行动主义的主张中,是把积极乐观的态度视作人的优秀品质的。有了这种品质,人在行动中就会无所畏惧。特别是对于选择了基础性行动的行动者来说,在看到自己的长期努力无果的时候,也仍然能够继续走下去。

管理学中的效率概念是由“目标”派生出来的,如果没有目标,效率就无从理解,或者说,效率本身有可能意味着麻烦。在我们指出合作行动是直接依据目的而行动时,也就意味着淡化了效率关注。不过,就合作行动也会有具体的任务目标而言,也会存在着某种效率追求,而且这种效率追求是内在于行动者的,而不是可以通过外在于行动者的客观性社会设置来加以评定的。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合作行动是不存在着效率问题的,至于合作行动是否高效,取决于合作行动的机制以及合作场域的状况,合作行动的机制以及场域决定了这种行动是高效的,但人们却不会关注效率的问题。就合作机制和合作场域这两个方面是在合作理念下得以建构来看,本身就是不断得到优化的,是能够为合作行动提供良好支持的,其中也包括了对合作行动的高效提供充分支持的内容,更何况行动者有着内在于他的效率追求,会时时及时响应合作机制和合作场域所提供的支持,实现了对效率追求的超越。所以,当合作行动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这一目的时,也就不需要确立效率目标了。

效率以及效益的评价都包含着价值的问题,即从属于什么样的视角和达到了什么样的目的。单从数字形式看,在对效率以及效益的评价时是不会产生争议的,但数字又必然是基于某种价值而提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由于是从行动的直接目标出发去看效率的,即使效益的概念要求在直接目标之外再增加一些评价指标,也仍然意味着价值的单一性。这样的话,在价值多元化的境况中,效率以及效益都变得可争议。考虑到效率主要是定位在对目标价值的实现方面的,将效率和效益作为管理手段是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的,但在某些方面又是不合适的。比如,要求消防部门、殡仪部门增强效率意识并落实在行动中,就会受到很多限制。同样,要求医疗部门提高运营效益,不仅带来了医患矛盾,也增强了医院与殡仪馆的潜在同盟关系。绩效管理实际上就是从效率和效益追求中发展出来的一套管理实践,如果用于消防部门、医院和殡仪馆会产生什么效果?那是不敢想象的。我们不可能让消防部门为了绩效而去放火,更不能让医院把健康的人变成病人,也不允许殡仪馆为了提升绩效而把活人变成尸体。也许人们会说这是一些极端的例子。其实,对于所有的服务型组织来说,当人们把视线投向了活动的形式方面,特别是关注那些可以计量的形式方面的因素,都会引发极其荒唐的后果。甚至在诸如学校这样的传统教育部门,当绩效管理把人们的视线引向了教学时数、发表篇数,也会造成教育目标和人才评价的目标异化。

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条件下,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从效率和效益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绩效管理存在着诸多不当,那么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绩效管理的适应性就更加无法得到乐观估计了。其实,即便是在工业社会这个普遍重视效率的社会中,阿马蒂亚·森也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证明效率目标以及从属于效率目标的工具理性在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中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与作为社会目的的正义、自由等相比,它反而处于从属的地位。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面对危机事件的应对行动如何在绩效管理的框架下展开,一些无法让行动者收获绩效的事项也许会对一个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如果我们广泛地推行绩效模式,这些事项可能就不会成为人们愿意承担的行动任务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求把行动纳入到绩效管理的框架之中,谁会愿意在那些付出心血却无绩效的事项上开展行动呢?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重新对组织加以审视将真切地体会到,官僚制组织是一个科学理性、技术理性系统,而合作制组织则是一个价值理性、经验理性系统。正是因为合作制组织是价值理性、经验理性系统,才能够成为实现人的共生共在的途径,或者说,人的共生共在是包含在合作制组织及其行动之中的,是合作行动的目的,也可以说合作制组织是人的共生共在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对于合作制组织,我们是不能够在工具的意义上去加以理解的。就人的共生共在是合作制组织的目的而言,这一目的的实现表现为对任务的承担,是对那些转化为任务的事件的响应,而不是由组织自身确立的目标。与组织目标相比,任务既可以成为组织目标,同时又有着更为具体和丰富的内涵。任务是与组织环境密切地关联在一起的,虽然任务总是某个具体的事项,却具有社会的总体性,不会陷入组织目标的狭隘性和片面性窠臼中去。

就组织目标而言,“希特勒动用了诸多高效的手段来实现其灭绝欧洲犹太人的罪恶目的,包括艾希曼这样的人物,他们视目标为天定,理性地忠实执行实现目标的任务,即阿伦特所说的‘平庸中的罪恶’”。⑬在理性化的语境中,组织目标是凭着科学理性而确立起来的。虽然在确立组织目标时会尽可能充分地通过预测等方式而将影响因素(变量)考虑进来,但这个过程仍然是一个主观过程,而且目标本身也是具有主观属性的。与之不同,任务是客观情势所派生出来的,对任务的承担表现为一种响应,而且会以即时行动的形式出现。当然,在工业社会中,对于作为技术理性系统的组织而言,也是基于任务而开展行动的,但这种任务是由组织目标所派生的,而组织目标则可能是完全凭着主观意志确立的。所以,工业社会的组织虽然也是以承担任务的形式出现的,但任务却是从属于组织目标的,是因为有了组织目标,才会按照组织目标的要求而选择任务,才会根据技术理性的原则对任务进行分析分解,以确定任务的承担方式。合作制组织的任务则是完全客观的任务,不包含主观意志的因素。当合作制组织把任务承担了起来并转化为行动的时候,任务的客观性也就转化为了行动的价值。当然,人们也许会按照工业社会的思维惯性而在合作制组织承担任务时联想到组织目标,但这个目标是模糊的,而且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即便把任务转化为目标意识,也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就合作制组织是一个任务导向的行动体系而言,任务与作为组织环境的整个世界的关联性是以价值的形式出现的,这也决定了合作制组织是一个价值体系。

即便是在官僚制组织中,深受个人主义文化影响的组织成员也不仅仅是根据个人的短期利益谋划而行事。诚如西蒙所指出的,“支配我们所有组织员工行为的因素,不仅包括个人短期利益的目标,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还包括为实现组织目标做贡献的意图。组织成功运作的必要条件是,在绝大部分时间里,大多数员工处理问题、制定决策时,不只考虑到个人目标,还会考虑到组织目标。无论组织成员的最终动机是什么,组织目标都必须在员工和经理的目标规划中占据重要地位。”⑭这一点也许是人的社会性的表现。也就是说,在人的漫长的进化过程中演化出了社会性的内容,即使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文化对人进行了熏染,但人的社会性方面并未完全泯灭。因而,能够为了群体利益而开展活动,在组织中,则表现为把组织目标的实现作为优先选项。人的这一点是可贵的,也是可以在价值理性的意义上得到合理性证明的,只不过工业社会中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文化压抑了人的这种社会性。如果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文化得到了扬弃,那么受到压抑的人的社会性就会释放出来,人们就会更愿意从社会的角度看问题,就会更自觉地根据人们的共同追求和公共利益去开展活动。有了这一点,也就更加容易接受人的共生共在的理念了,并能够为新型的合作文化的生成提供极大的助力。

如果说合作制组织中仍然存在着组织决策和组织成员个人决策的话,那么由于决策理念以及目的都是指向人的共生共在的,都是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对如何开展合作行动所进行的决策,也就不可能在合作行动中产生原则性的冲突。这与官僚制组织中的状况是完全相反的。因为,官僚制组织的组织本位主义不仅是外向意义的,在内向的意义上,也需要防止和杜绝来自组织成员的冲击因素,即要求组织成员的行动必须统一到组织目标的实现上来。然而,对于组织成员而言,组织只不过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工具、手段。在个人利益追求中,组织本位主义的观念并不是可以无条件接受的。所以,个人决策与组织决策之间出现矛盾也就难以避免。在官僚制组织这里,管理者、领导者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赋予管理以及领导以艺术的品质,主要表现在他们能否平衡组织本位主义与组织成员的个人中心主义方面。具体地说,处理好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努力去把组织成员的个人决策有可能对组织目标构成的挑战和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点,并在理想的意义上化解这种挑战和冲击,甚至化组织成员个人决策相对于组织的消极性为积极性,就是领导者与管理者的核心使命。或者说,这些是官僚制组织运行中的管理以及领导的基本内容,至于环境因素和组织社会功能的实现,则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上。如果组织的管理者、领导者颠倒了这种主次关系,很快就会看到组织走在了衰败的道路上。合作制组织因为人的共生共在的理念而从根本上消除了组织与其成员决策上的矛盾,因而不再有组织内部的这种协调利益冲突的管理问题了。

总之,当我们指出风险社会中的一切行动都应指向人的共生共在时,是将人的共生共设定为这个社会的基本目的的。这个目的并不像目标那样存在于行动的未来,而是存在于行动中的。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目的,人的共生共在并不是能够在任何一个方面的任何一种分析中获知的认识,而是对风险社会的本质直观。所以,在表现上,不是需要进行论证的,而是以一个判断的形式出现的: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共生共在是基本的社会目的。为了这一目的,每一项具体行动都会有着自己的目标。但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决定了行动目标都是与具体的任务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处于变化之中的,甚至是模糊的。或者说,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清晰、明确的目标将会僵化,会对行动形成误导,只有当行动者坚守人的共生共在这一目的,并在行动中随时因势调整目标,才能使行动者在合作行动中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注释:

①②③④[美]汉娜·阿伦特:《政治的应许》,张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63~164、164、164、164页。

⑤⑬[美]W·理查德·斯科特、杰拉尔德·F·戴维斯:《组织理论:理性、自然与开放系统的视角》,高俊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40页。

⑥[美]保罗·C.纳特、罗伯特·W.巴可夫:《公共和第三部门组织的战略管理:领导手册》,陈振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⑦⑧[法]亨利·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叶齐茂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25、225~226页。

⑨[美]凯文·奥尔森编:《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高静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2~63页。

⑩[美]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等译,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219页。

⑪⑭[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詹正茂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6、17页。

⑫[法]保罗·利科:《从文本到行动》,夏小燕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7~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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