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大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研究
2021-04-15姚雪
姚 雪
(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 大庆 163313)
一、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容错与纠错的涵义
容错原是一个专业术语,应用于彩票行业和计算机行业。在彩票行业中它是软件运算中条件过滤保护机制的一种高级模式。例如,用户选择了N 个指标,并指定了其中允许出现错误的个数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的最终结果依然是正确的。而在计算机行业中它是指,当系统出现数据、文件损坏或丢失时,使用容错技术能够自动将损坏或丢失的数据和文件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使系统能够保持连续正常地运行。[1]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更多的是将它应用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在一定限度之内,允许某个不特定的个体或者群体出现错误,同时,对所出现的错误给予宽容。纠错一词具有双重含义,即“纠缠交错”或“纠正错误”,其中纠缠交错多适用于古书文献当中,近现代以来,基本用来表达纠正错误之意。
(二)“错”的范围界定
我们所讨论的容错纠错机制中的“错”是有较为明显的范围界定的,并不是任何错误都可容、可纠。可容、可纠之错是指,党政机关及干部在履行公职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不以权谋私、未触犯党纪政纪、不违反国家法律,由于缺乏相关经验而导致的未造成重大后果及严重影响,具有可纠正、挽回余地的失误,是在不断摸索的工作中出现的细微偏差,在纠正之后能够减轻影响、避免再次发生。至于主观上具有犯错故意,利用国家政策谋取私利,甚至触犯党纪国法的错误则不在可容、可纠之错范围内。我们在明确和判断“错”的界限时,可以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 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作为重要依据,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是我们界定可容可纠之错范围的边界线,一旦超出这三条边界线,则绝不可放任、姑息。
(三)容错与纠错之间的关系
容错与纠错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所强调的时间和侧重点不同。容错强调的是对犯错主体在工作中进行创新探索时所出现的“瑕疵”“失误”这一类的行为给予宽容,在处理这类错误时从轻或免于处罚,这里面的主体主要针对的是犯错的个人或单位。而纠错强调的则是对犯错的主体所实施的错误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或造成的具体损失予以纠正和挽回,同时使其他干部及单位借鉴经验,避免错误再次发生。从上述两者所强调的内容可以看出,容错是纠错的前提和条件,纠错是容错的目的和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所犯之错影响恶劣,甚至触犯法律法规,那么此类错误也无“容”的可能和必要。
二、大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不对等
2017 年4 月20 日,大庆市委办公室印发了庆办字〔2017〕17 号文件,即《大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但无论是《办法》的内容还是执行的情况等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容错纠错机制从内容上包含容错和纠错两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时,不能只侧重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重要作用,只有把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才能真正发挥容错纠错机制的功能,达到鼓励干部创新、勇于担当的作用。详细分析《办法》的十二条内容,基本都是在讲容错的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纠错要怎样进行,只是在《办法》的第十一条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容错纠错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必要措施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失误和错误,推动问题整改。”这样笼统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重视“容错”轻视“纠错”的表现很明显,出现此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纠错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各级干部对容错纠错机制认识不到位
根据调查,有很多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对容错纠错机制的认识不到位,对政策理解不透彻,这就容易导致无法很好运用这一机制,使自己错失在干事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相关经验或情况紧急等符合容错纠错规定的行为提供最后一道“保障”的机会,也违背了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初衷。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制定和发布机关对机制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及时组织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进行系统的培训学习,让大家知晓党和国家对于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鼓励和支持,对于那些具有干事创新意愿、干事创新能力和干事创新胆量的领导干部给予的制度保障。
(三)容错纠错机制程序不健全
虽然大庆市已经建立了容错纠错机制,但是通过对内容的研究发现,关于容错纠错机制具体实施程序的规定并不详细,现有程序大致是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或被核查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启动程序—核实内容—认定—备案—暂缓—定论等,缺少监督内容。《办法》只在第九条笼统的做出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并未对公开范围、监督主体、监督方式或者出现问题后的具体实施程序进行规定,这会使得在实践中缺少依据。
(四)容错纠错机制运用不透明
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也走访了多个单位,想对自2017 年4 月20 日《办法》实施以来,大庆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容错纠错机制适用案例进行了解,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只在2019 年8 月29 日的黑龙江日报上找到一篇名为《大庆锻造推动事业发展主力军绘写“五线谱”干部“打头阵”》的新闻报道,报道中指出,大庆市共有20 名领导干部因其自身非主观故意、受客观局限或者不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而导致的工作失误给予容错纠错。但是适用案例干部的姓名、工作单位、适用的具体情况以及结论性意见等都找不到官方权威发声。制定容错纠错的目的是为了应用,并在应用过程中使广大干部及时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和指导借鉴意义。制定容错纠错机制后,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单位,应该对启动和运用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责任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涉事由及时对利益相关人和公众发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开办理程序,积极推动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对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和损失予以纠正和弥补。
三、大庆完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坚守底线原则,推进容错纠错机制
大庆的容错纠错机制处于起步完善阶段,容错纠错机制建设任重而道远,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底线原则,既要把法律法规作为底线,也要把党内纪律作为底线。干部的任何行为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是不可容忍的,要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准确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论述,根据大庆的地方实际,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厘清可容可纠之错与不可容不可纠之错的界限。
(二)完善纠错机制,实现“容”“纠”并举
针对当前大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中存在的“容强纠弱”的情况,首先,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了问题,在启动容错程序的同时就要立刻启动纠错程序,而不是等容错结果出来后再进行纠错,过晚的启动纠错程序有可能会使造成的损失更大,影响更恶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纠正。其次,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有关纠错的相关内容,为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犯错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制度依据和行为指南,减少因犯错导致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再次,要将犯错的单位和个人事后是否积极主动的挽错纠错,纠正错误的程度,减少的损失,降低的不良影响等作为是否容错以及减责、免责的考量内容,这样也能够起到督促作用,促使犯错单位和个人积极主动弥补自己的过失,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最后,提前建立错误预警机制和纠错经验总结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错误发生的几率,对已经发生的错误分析总结,避免相同情况再次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积极氛围
首先,通过大庆市政府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媒体平台将《办法》进行不定期公布,起到宣传作用。其次,将文件下发到各个单位以后,要求各单位开展集中学习,通过集中学习,让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掌握容错纠错的具体适用范围、容错纠错程序、容错纠错的处理结果等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一旦出现符合容错纠错制度规定的内容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保护自己。最后,在全市营造出“鼓励创新担当、允许试错出错”的良好干事氛围,让那些在工作中有想法,遇到突发情况敢作为,面对发展困局勇于创新的干部能够放手去干,增强大家的信心和决心,真正为大庆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贡献力量。
(四)完善实践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大庆市现有的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与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入群众参与监督的部分,因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很多决定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利益相关人参与到容错纠错过程中是很有必要的。另外,还应增加复议程序,即当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结束做出结论性意见后,如果犯错单位或个人找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可容可纠之错,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启动复议程序,重新对犯错单位或个人的错误行为进行认定,对确属可容可纠之错的要及时给予重新定性;对已经处罚和追责的要及时给予撤销或减责,并且进行公告,恢复名誉;对已经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还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五)公开典型案例,鼓励担当作为
在容错纠错机制适用过程中,将已经适用的具体案例不仅要公开,还应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公开既可以达到让社会公众监督的目的,还可以树立正向的激励机制,对其他干部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让大家不断汲取经验和教训。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还能够及时为当事单位和个人消除负面影响,对那些有恶意诽谤、诬告他人想法的不法分子以警告。同时,还能起到鼓励其他想为而不敢为,处于“观望”状态的领导干部大胆作为的作用,给他们犹豫不决的内心一颗“定心丸”。及时公开典型案例,给予正面引导,积极宣传容错纠错机制,包容和纠正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差错,引导全市关注改革创新工作,培育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改革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