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行力的作用机理与优化进路
2021-04-15黄硕明
◎方 雷,黄硕明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266237
一、问题的提出
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关乎国家治理的兴衰成败,而党的“执行力”又是决定其治国理政的关键因素。尤其对我国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其执政方略、路线方针、政策决策能否被有效执行深刻影响着党的领导权威和执政领导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2]。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3],党的执行系统贯穿于整个制度体系。
党的执行力的重要性主要源于我国特殊的党政体制。“当代中国的政治图景是在共产党领导国家发展和执掌国家政权的历史中具体展开的”[4],“以党建国”的现代国家建构方式和“党领导下”的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一方面赋予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与社会的“组织和体制上的基础”以及“广泛的社会基础”[5];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党与政府相互嵌构的党政体制。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政府体系内的领导干部多数是中共党员,各级政府部门都设有党的组织。这种“双重身份”和“党组织体制化嵌入”的方式,形成了执政党与政府“双轨一体”的协同结构,使得政治与行政相互统筹、行动性治理与科层治理相得益彰[6]。由此,无论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还是国家治理的大政方针,其贯彻落实都离不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执行力。
相对于党的执行力的现实重要性,相关研究比较薄弱。21世纪初以来,国内学界对“执行力”的研究多聚焦在“政府执行力”方面,相对忽略了以“中国共产党执行力”为主体的研究。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受现代西方国家行政研究影响,将国家意志、法律、政策的执行定义为政府的主要职责,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相关”[7];二是受我国政府行政效率偏低的现实困境所迫,从实用主义角度产生了对“政府执行力”的重点关注。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由此引发了国内学术界对政府执行力的研究热潮,与此同时,受该研究潮流影响,一部分党务工作者和学者逐渐关注到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政策、制度[8]和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9]等方面的执行力问题,但始终未能对中国共产党的执行力进行主题性和整体性研究。本文主要以“中国共产党执行力”为研究对象,旨在对“党的执行力”的作用机理和实现方式进行系统性分析,以期为中国共产党执行力提升和执行方式优化提供参考。
二、中国共产党执行力作用机理的内在逻辑
“中国共产党执行力”的内涵主要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通过规范性的行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党的执行力的作用机理主要是执行过程中各执行要件之间的关联及其内在逻辑。一般来说,执行目标、执行主体、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是构成党的执行力作用机理的五个基本要件。其中,“执行主体”与“执行行为”的关联内生出“执行行为的约束性逻辑”;“执行主体”与“执行程序”的关联内生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逻辑”;“执行结果”与“执行目标”的关联内生出“执行效能的调控性逻辑”(见图1)。
图1 中国共产党执行力作用机理的内在逻辑
(一)执行行为的约束性逻辑
“政党是现代政治的主要组织因素”[10],政党本身的运行要受到现代政治原则的约束,政党行为都要在相应的约束条件下展开。
1.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行行为受到一些普遍原则的约束,包括对人民负责、坚持党的领导和遵守法律规章。政党作为“集中代表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意志,并为维护其利益而斗争的政治组织”[11],对其代表群体负责既是首要职责,也是政党存在的合法性来源。中国共产党作为群众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一切行为都以对人民负责为根本前提。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对人民负责的集中体现。除此之外,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执政党的行为需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展开,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依靠制度管党治党是现代政党必须遵循的一般规律,也是现代政党得以良好运行、富有战斗力的基本保障”[12]。
2.在普遍原则的约束基础上,鉴于我国党领导国家的体制特性,党的执行行为在“政党中的社会”与“社会中的政党”(1)政党社会学中对政党的研究存在“社会中的政党”与“政党中的社会”两种研究路径,前者关注政党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后者关注政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机制。两个维度上受到一些具体的结构关系约束,包括党内结构关系、党际结构关系、党政结构关系和党社结构关系。在不同的结构关系中党的执行行为具有差异性:党内结构关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自上而下的服从式执行;党际结构关系是以协商为原则的合作式执行;党政结构关系是以国家制度为支撑的理性化执行;党社结构关系是党引领下的动员式执行。这些“结构—行为”的分殊化,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行行为的多样性,也体现出党的执行行为约束性逻辑的复杂性。究其原因,“党国体制中的政党不是代表部分的政治组织,它代表的是整体”[13],而“作为整体代表的政党既嵌入于国家权力结构之中,同时又没有脱离于社会”[14],由此“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密切关联和有机嵌合就共同塑造了党的执行行为多元的、特殊的、复杂的约束性逻辑。
(二)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逻辑
在理论上,执行主体无论采取何种执行行为,要达到预期的执行目标就必须遵循一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执行主体在处理具体事务时的行动步骤和规则,具体表现为一种稳定的、可复制的行为模式或行动路径。就党的执行程序而言,稳定有序的行为模式或路径能够规范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执行行为,从而高效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实现党的执行目标。因此可以说,内嵌在党执行程序中的规则、秩序、效率等要求实际上塑造了一种规范性逻辑,而党的执行行为正是通过这一规范性逻辑,实现了执行力作用机理的制度化表达,进而达到政党治理“依法治党”“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现代性政党治理要求。
1.党的执行程序的“科学性要求”是对“理性”与“规则”的尊重。“执行”归根结底是“人的行动”,而人本身具有非理性因素,容易在行动中违反规则、破坏秩序。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统治管理方式从依靠人治走向依靠规则和法律,是现代社会区别于前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党的执行程序的科学性要求就是将“理性”“规则”“秩序”等要素凝聚为一套可预见的、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行动路径,从而降低执行行为的不确定性。
2.党的执行程序的“高效性要求”将“效率”这一理念直接转化为程序内部的具体安排,如专业化分工、职责划分等。实际上,无论是政治、法律还是管理的途径,“效率”之于“执行程序”都是重要的价值理念,管理途径尤甚。传统管理的观点“重视政策执行的效率、效能及经济”[15],为了获得高效能,执行程序设计往往采用专业化分工和职责划分等方法,以求在单位时间内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预期的执行目标。以2019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为例,为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职责分工被作为有效方式,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充分表明了“效率”和分工体系在党的执行程序建设中的必要性。
3.党的执行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则是确保“规则”“秩序”“效率”充分发挥规范作用的现实保障。通过向党内成员、政府成员以及社会成员公开党的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包括条例规章、职责清单等,能够极大提升执行工作的民主监督水平,使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严格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
概言之,党的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逻辑本质上就是对执行主体(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及其行为的具体化约束。以“程序”含纳“理性”“秩序”“规则”“效率”等价值理念,同时通过与执行行为的现实统一,实现党的执行力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执行效能的调控性逻辑
党的执行效能的调控性逻辑本质上是一种渐进主义的执行过程,其目的不在于探寻“一种最好的方式”,而是要找到“一种有效的方式”[16],也就是通过对执行程序的动态监控获取即时的效能反馈,继而反复调整、修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执行行为、手段、方略和目标,最终获得一种整体性意义上的有效执行方式。在现实中,该调控性逻辑的实施需要三个部分来支撑。
1.系统化的效能评价。以“效能”为中介的调控性逻辑,首要是依托系统化的评价体系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执行过程进行效能评估,具体包括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执行手段与方式、执行目标的完成度、执行对象的满意度等各个方面。只有建立在系统性的评价基础上,各级党委及其党员干部才能切实把握执行的实际情况,掌握“执行效能”这一关键的中介信息。
2.即时性的效能反馈。在调控性逻辑中,效能反馈就是对执行评估信息的传递。具体来说,效能信息的传递通道既有作为执行主体或执行监督主体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通过党内科层体系向上级党委的反馈,也有作为执行受众的社会成员、民主党派等参与主体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各级党委、党组织及其成员的反馈。多元化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了前一步骤中效能评估的结果能够迅速传递给执行的决策者。
3.动态化的执行调控。在各级党委掌握了下级执行主体执行效能的信息后,就可以着手调整原来的执行目标、计划或手段,以使党的执行程序更加贴近实际,从而充分获得党的执行力作用发挥的最佳效能。
综上而言,执行行为的约束性逻辑、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逻辑和执行效能的调控性逻辑共同构建了中国共产党执行力的作用机理。这一机理既外生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对政党合法性、政党功能、依法执政、制度治党等现代政党价值理念或要求的现实落定,又内生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自主探索的历史实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意义上的党的执行力作用机理在当前党的执行实践中并未充分落实,现实中党的执行力仍存在改进优化的空间。当前,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时所采取的“选择性执行”“压力式执行”“渐变式执行”,在某种程度上都与党的执行力作用机理的内在逻辑存在张力,需要通过执行行为的正向引导、执行程序的规范应用和执行效能的反馈调控予以优化改进。
三、以执行行为的正向引导约束“选择性执行”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指出,“有些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有的搞选择性执行”。所谓“选择性执行”就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基于某种“动机”或“约束条件”而选择性执行上级政令的一种自主性行为。
从“动机”角度来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利益需求是导致“选择性执行”的重要原因。党政结构是当代中国政府决策与执行的核心结构,各级党委及其党员干部实际上在各级政府中扮演着领导和执行的主体角色。只是在党的层级体系中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都具有本位利益,无论是各级党组织的部门利益,还是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都属于本位主义利益结构的一部分,并且在执行过程中都尽可能为自己赢得效用最大化的空间,由此导致偏离上级精神的“选择性执行”。从“约束条件”角度来看,党中央决策的统一性与执行主体面临的执行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各层级、各地方的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必须因地制宜地执行上级政策方针,由此产生了“选择性执行”。可见,基于不同“动机”和“约束条件”而产生的“选择性执行”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影响结果:特殊利益动机触发的“选择性执行”往往偏离上级政策的基本精神,背离执行目标,造成负面影响;而受执行环境等特殊条件制约所产生的“选择性执行”,则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据上级政策方针的基本精神对执行行为作出的灵活性调整,它有利于党中央的统一决策更好地适用于地方。所以,对于“选择性执行”要针对其负面影响来探索正向约束的方式方法,确保党的执行始终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党中央的决策精神。
(一)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校准执行主体的思想和行动
在我国,党的科层化组织体系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强调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建立于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既保证了全党的行动一致,又保证了党的决定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从原则上来说,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执行行为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17]182。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严格执行党中央精神的思想意识,以意识来规范执行行为。只有时刻反思并不断校准思想和行动,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选择性执行”在实践中频繁出现。
(二)强化执行主体“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自觉意识,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合理的利益动机
各级党员干部与所有普通人一样,都具有追求个人利益的自利倾向,特别是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党员干部来说,为了追求个人的地位、权力和收入,在执行上级政策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意志有选择性地执行对自己有利的政策”[18],从而导致背离上级政策精神的“选择性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党员干部往往是各级政府中的领导者、示范者和主心骨,一旦这部分力量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引起整个党的执行体系的目标偏离。针对于此,通过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与“人民性”,提高其自觉意识,约束其过度的利益追求就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17]24-25。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都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前提和原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也只有具备“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自觉意识,才能始终如一地执行好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因此,必须持续加强对全党的思想教育工作,塑造全体党员干部的“党性”与“人民性”,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站在“党性”与“人民性”的原则上想问题、办事情,把党中央精神和本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切实执行好中央的政策部署。
(三)维护法律规范和党内规章的制度权威,将“选择性执行”约束在法定的制度空间内
各级党员干部对法律规范、党内规章条例的权威认同和忠诚程度是影响“选择性执行”的重要因素。在执行党的政策方针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和党内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其执行行为就会存在巨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很容易出现偏离党的执行目标的“选择性执行”。与此同时,法律规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制度性规范,若不能在党的执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那么从长时段来看,制度的权威就会逐渐削弱,各级党员干部对制度规范的权威认同和忠诚程度都将下降。在此情况下“选择性执行”的负面效应会更加凸显。因此,只有强化党员干部对法律规范、党内规章的权威认同,将“选择性执行”框定在合法合规的制度空间内,才能最大化地降低其负面影响。在法律层面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执行行为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由各级人大授予合法性,并监督其执行;在党内法规层面上,党的执行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党内规章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总之,只有在制度约束与执行行为选择的协调统一中,才能有效规避“选择性执行”的负面影响,同时发挥其执行灵活性的积极效用。
四、以执行程序的规范应用改进“压力式执行”
“压力式执行”是从革命党时期形成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一种传统执行方式,它强调各级党组织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诞生起就肩负着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双重革命任务,前者要推翻帝国主义压迫争得民族主权,推翻封建专制压迫争得政权;后者则要进一步推进社会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在这种严峻的历史情境下,党必须将自身打造为一个上下一体、执行坚决的超强纪律型政党以应对革命挑战。由此“压力式执行”就成为党贯彻执行自身意志与政策命令的优选方式。
在“压力式执行”中,中国共产党借助党管干部原则对各级党员干部进行管控,进而实现党对国家权力运作主体的控制。“对干部的使用、干部用权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能够“保证执政党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得到执行,保证党的执政目标得以实现”[19],但问题在于,建基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对党员干部执行的控制主要是一种“简单的”约束机制,它本身依靠的是组织性的集权手段和组织的内部压力,而不是正式的国家制度、法律规范所支持的“规范性执行程序”。因此,在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压力式执行”就与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党的执行要求产生张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偏重于完成“上级目标”,而忽视对法定执行程序的遵循和对法律制度、党内规章的尊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执行力作用机理的内在逻辑相背离。特别是在执行程序的规范应用方面,“压力式执行”削弱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上级政令时的程序意识和规则意识,使得执行程序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长久来看,这对于党内的民主集中、党政之间的理性领导、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合作以及党社之间的领导动员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改进“压力式执行”,需要推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执行程序的规范应用,将“压力”限定在“规则”与“程序”的合理范围内。
(一)培育执行主体的规则意识
在“压力式”执行传统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执行驱动力主要来源于上级的命令,而执行过程的规范约束也主要来源于上级命令所派生的“服从意识”。显然,这种“服从意识”具有强烈的“唯上主义”和“人治色彩”,容易造成执行过程的不确定性。与此相对,执行程序内在的价值支撑则是“规则意识”,它对执行过程的驱动来源于党员干部对程序本身的认同与遵循,可以确保执行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现代政党治理和国家治理框架下,只有用“规则意识”代替各级党员干部的“服从意识”,才能真正实现执行程序在实践中的规范应用,才能改进“压力式执行”。具体来说,培育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规则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党员干部等执行主体进行规则意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对执行程序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在执行实践中强调遵循程序的必要性,可以通过激励、奖惩的手段来强化党员干部对执行程序的敬畏。
(二)推动执行程序的常态化
执行程序是一种规范性制度,它的功能在于对执行行为提供约束力并建立稳定的行动秩序。事实上,我们在现实中并不缺少规则制度,缺少的是能实实在在得到切实执行的制度。目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中缺少对执行程序的实践应用,很难形成执行主体遵循执行程序的常态化惯性。规范制度主义认为,“在某些方面,制度化的过程分作两步。第一步,必须有意识地为特定目的而决定建立组织或制度。第二步是使这个制度流行一段时间,并浸染某些特定价值”[20]。“压力式执行”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其对党员干部执行行为的塑造与影响已经不仅是一种常态化的行为惯性,还在一定程度上浸染着某些特定价值,如“唯上主义”“服从意识”。由此而言,党的执行程序作为一种“规则性”方式,党员干部必须在现实的执行程序中反复实践,才能成功培养出可与“压力式执行”相当的价值支撑,如“理性”“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加强执行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是必要且有效的途径,各级党员干部的规则意识也只有在执行程序的实践中,才能更加巩固,并逐渐形成遵循执行程序的常态化惯性。
(三)建立执行程序的监管体系
执行程序能否在实践中被规范应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执行主体的党员干部对执行程序本身的认同与遵循;二是执行程序本身的“可信任性”。前者需要对执行主体进行主观意识培育;后者则需要从客观角度赋予执行程序以“制度信用”,即“制度的可承兑性与可信任性,它集中标识了制度的系统权威性和稳定性”[21]。各级党员干部是我国公共权力的实际运用主体,规范其执行行为的执行程序需要具备权威的、稳定的“制度信用”。现实中赋予执行程序以“制度信用”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执行程序始终能够规范运行。具体来说,在实践层面上,通过对党员干部执行行为的监督管理,可以确保执行主体能够严格遵守执行程序,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在理念层面上,执行程序的监管体系本身是一个具有警示意义的“象征符号”,它的建构与存在能够时刻提醒各级党员干部重视“程序”和“规则”。总之,执行程序的监管体系有助于保证执行程序本身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规范性,能够有力地约束各级党员干部的执行行为,进而保障执行程序的实践应用。
五、以执行效能的反馈调控优化“渐变式执行”
执行是一个复杂的、充满不确定性的实践过程。尽管执行主体试图控制整个执行流程以保证执行目标完美实现,但是现实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很难不折不扣地被贯彻执行。受制度和环境影响,执行的目标、方略、手段和计划总是因各种实践状况而发生变化,客观上呈现为一种“渐变式执行”。
本质上,“渐变式执行”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因执行实践超出既定预期而不得不作出反应性调整的一种被动执行状态。它体现了“压力式执行”的控制逻辑与“选择性执行”的应对逻辑之间的内在张力。现实中,党中央对路线方针、政策决策的执行一般只确定方向和原则,“除了维护权力秩序(地方服从中央)的意识形态非常清晰之外,对具体的事务如何处理常常没有明确指示”[22],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中具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容易偏离上级的政策精神和原则。为了确保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被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对下级的执行不断作出约束和调整,而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则要不断应对上级压力和本地的特殊状况。在这种“渐变式执行”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际上陷入了一种被动的博弈状态,看似自主、灵活、富于创新的“渐变式执行”,本质上却充斥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严重影响着执行力的作用机理。究其根源,主要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之间缺乏反馈调控机制,一方面下级无法顺畅反馈执行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上级缺乏完备的决策信息对执行流程进行精准调控。在此背景下,以执行效能的反馈调控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间的协调沟通,是优化“渐变式执行”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执行效能的评估体系
“执行效能”是衡量执行过程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涉及执行力作用机理的方方面面,以执行效能的反馈调控优化“渐变式执行”,首要是建立能够反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实效的效能评估体系。一般来说,执行效能的指标体系涉及三个层面的要素指标:一是执行主体层面,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态度、行为、能力、素质等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否充分理解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以及能否有效约束自身的本位利益,都与执行主体层面的相关指标密切相关。二是执行过程层面,包括执行的进度、效率、效果、方式方法等内容。这些指标往往决定着执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三是执行受众层面,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执行结果的满意程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政策执行结果是衡量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整体执行效能的关键指标。总之,执行效能的评估体系应从上述三个层面出发,建立系统性的指标评价体系,为优化“渐变式执行”做好反馈调控的信息支撑。
(二)设立效能反馈的多元渠道
在党的科层化体系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之间具有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的党内民主沟通渠道,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具有向上级反馈意见建议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具体落实由于缺乏相对规范化的、制度化的正式渠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信息传递功能的充分发挥。并且执行效能的信息传递具有内在的及时性、动态性要求,目前党内的民主沟通渠道无法有效承担这一反馈功能。另外,执行效能涉及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和相关指标,党内沟通渠道不适合党外执行主体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效能的及时反馈。因此,针对不同的执行主体和不同的信息类别应建立专门的、多元的效能反馈渠道。在党内科层体系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之间应建立专门的效能信息反馈渠道,提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反馈效率。在党的科层体系之外,根据不同的适用主体应建立多元的反馈渠道,例如,政府中的非党员成员、民主党派成员、普通群众都要建立专属的反馈渠道,以便在特定的政策执行中可以对多种信息源赋予不同的权重。总之,只有建立专门的、规范的制度化反馈渠道,才能切实保证“执行效能”的信息得到稳定、及时的传递反馈。
(三)实现执行流程的动态调控
对“渐变式执行”发挥实质优化作用的环节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据执行效能,对执行流程进行动态化的精准调控,从而推动上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从“被动的博弈状态”转向“主动的协同状态”。在目前的“渐变式执行”中,上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由于所处层级不同,对执行流程的调整主要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性调整,上级只有在发现下级的执行问题时才开始事后控制,下级也只有在上级作出明确指示后才着手调整执行行为、方式或手段。这种迟缓的被动调控往往使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错过最佳的调控时机,增加了执行的试错成本,并降低了执行效率。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执行效能信息的及时掌握,实际上代表着各执行主体间充分的信息交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可以凭借客观的效能信息对自身的执行流程作出主动调整,而避免上下级之间的“博弈”和“政策走样”,最终达到一种最优的执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