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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质互悖:明中后期两浙盐业缉私的定量考核制度及演变

2021-04-14吴先知

盐业史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私盐卫所盐业

摘  要:明代,官府为通过缉私来实现盐业之专营,而不断强化缉私。为督促承役缉私的吏役完成盐业缉私任务,官府逐渐形成了一套以缉私限获为要求的定量考核制度。定量考核的内容是以限获为依据,通过赏罚机制实现对吏役的督促,由此形成的定量考核体系确保正盐的市场垄断地位。官府建构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量的规定实现缉私质的变化。具体到缉私制度,就是让绩效考核与吏役收益挂钩,迫使承役人按时、足量完成官府制定的缉私数额,从而实现打击私盐的目的。

关键词:明代盐业;缉私;吏役;两浙;限获中图分类号:K24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1)01-0027-11

在中国历史中,盐业长期为官府专营,为保证盐业专营而衍生出盐业缉私制度。专营与走私彼此依存、相互博弈。对于盐业缉私,学界关注较多,但制度上的研究尚待明确,尤其是基层的运作实态及驱动力的研究还不足。特别是如下问题亟待探寻:是什么制度让缉私人员全力缉私,从而保护盐业专营得以长存?本文以明代两浙盐业定量缉私为核心,对盐业缉私的定量考核制度演变进行梳理,深入探讨该制度的运作实态。

一、考核依据的限获及其演变过程

在明代盐业缉私中,参与者主要有三类:一类为卫所军士充任捕兵;一类为府县巡捕充任盐快;另一类为巡检司民壮弓兵充任捕役,除此之外偶见总催临时充任鹽场捕役的情况。其中,府县巡捕与巡检司民壮弓兵的盐业缉私定量考核在数量上无异,在制度设置上也保持高度一致,故一并而论。至于府县与巡检司吏役何时合一,目前尚未找到踪迹。

为促使承役人足量完成盐业缉私任务,明中期逐渐形成了一套将承役人收入与缉私数额挂钩的定量考核制度。在支付方面,发给卫所承役捕军者称为月粮,发给府县巡捕与巡检司弓兵民壮者称工食,二者发放依据皆与盐业缉私的定量考核挂钩。有关盐业缉私的定量考核记载最为清晰连贯的时间是嘉靖二十七年(1548)至天启三年(1623)之间,因此本文着重对此间变化进行研究。定量考核作为一种对执行人进行督促的手段,尽管名称不同,但其形式在明代诸多领域颇为常见,而相关研究多关注官僚层面,有关基层吏役的考核,以胡铁球的研究最为深入,他在《明代歇家研究》中对赋役体系中的比限做了概念上的定义。赋役中的定量考核,又称“比限制度”。胡铁球认为,“比”是政府根据赋役册籍查核完欠,对于所欠部分进行“追征”;“限”是“交纳期限”,是政府为了及时完纳赋役,把一年分成若干个交纳期限,每个期限配有固定份额。此即纳税者按照上级既定的期限分项和分比例交纳赋役,对于到期未如数完纳者进行相应惩罚的一种制度。在盐业缉私中,“比”与赋役制度一致,其主要内容为比较、查核、追征。“限”在缉私中通常体现在“限获”之中,比赋役制度中的限在内容上更为繁复。其主要根据为记载人员业绩的“稽绩簿”中的“限获”要求,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追比”。在限获之外,对超过限获以资鼓励的“赏格”,于赋役制度中是不曾有过的,比的频率亦与赋役制度有异。从逻辑上讲,“限”是名词,是规则与依据;“比”是动词,是依据规则办事,一言以蔽之:无限不成比,无比限不成。介乎此,“限”才是比限制度的核心内容,接下来首当对“限”进行论述。

缉私中“限获”的“限”内涵有二:一为时限;二为量限。时限是考核频率,有每季一限,有每月一限,至年终有年限。量限是规定缉获盐斤数,构成定量缉私中的核心内容。量限在不同时期屡有调整,但通常是依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三等酌定限获数。限获考核在明代起于何时,有待考证,可能与正德五年(1510)每月结报相关,史载:(正德五年)又令江西、湖广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盐,每月结报巡盐御史,奏准。由于每月结报对地方缉私形成督促,在此后形成按照限获考核进行考察应是可以想见的。从目前史料看,在嘉靖初年便有限获之称。嘉靖六年(1527),王朝用立禁约有“各衙门佥编应捕人役,每季巡获盐斤亦有定则”,这是确立府县、巡检司依照定量缉私的直接证据。嘉靖二十七年巡盐御史鄢懋卿制定统一的按季考核制度,主要对卫所军士、府县巡捕、巡检司弓兵的私盐缉获数进行额定按季考核,并暂停扣补,只是更详细的实施细节因记载不详,难以深入了解。至嘉靖四十年,鄢懋卿总理盐政,各地无论冲僻与否,皆逐一制定限获并据此缉私,相关脉络仅见万历年间巡按直隶等处监察御史刘翾上《条陈盐法未尽事宜以体民情以裨国计疏》有所涉及。刘翾之批评虽有夸张,可牵扯出若干节点性问题,节录如下:

凡府、州、县、卫所、巡司,离盐场五百里内者,每月要获私盐六千斤;五百里外者,每月三千斤。其封域之大小,户口之多寡,弗计也。甚至府县卫所并设一,每处限以三千官引,月缴千余私盐,犹拘定额。每每比较、查盘、羁孪、追并,行之益久,积弊丛生。

嘉靖四十年,鄢懋卿主导的盐业缉私定量考核是不论各地情况,以距离盐场道里划分为二,500里内定限6000斤私盐,500里外定限3000斤私盐。之所以如此考虑,应是打击盐场流出的私盐。缉私单位涵盖各府县、巡检司、卫所,并对相应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还有相应的追比与扣补措施。该法令以离盐场距离为衡量尺度,不考虑各地实情,各地缉私乱象百出。虽然弊窦丛生,但此后历任巡盐御史皆秉承鄢懋卿建立的制度架构,主要停留在对各地编订限获数目作局部调整。其变化最大的当属隆庆五年(1571),两浙巡盐御史吴从宪制定的“捕获三等派则”,对卫所、巡检司进行了局部调整,留存了一份完整的府县巡检司缉私限获表。吴从宪编订盐业缉私数据的核心可归结为如下三点:其一,无论卫所还是府县、巡检司,全面推行募役法;其二,对限获与缉私收入全面挂钩进行定量考核;其三,对弘治二年(1489)所推行的弓兵于里甲派役,调整为于田亩起科以作缉私人役工食。所谓三等派限,即按照地方冲僻分为上、中、下三等,定以不同征解派役比例,上等为“私盐盛行之地”按完限比例全面折银以80%给付缉私人役工食;中等为“私盐稍冲之处”则以限获之数折价,按100%给付工食;下等为“居山谷、海岛、舟楫不通,私贩鲜至”,则以限获之数折价,100%抵课,缉私则按价值以50%充赏。以上等为例,具体流程如下:

……将两浙十一府、一州、七十五县及各卫所、巡司逐一甄别,分为冲僻三等……其一等……募役工食即以所限船盐数上起科,俱以十分为率,官常以八分给银,民常以十分纳官。如所纳价值六十两者,每年徭编工食银四十八两;价值一百五十两者,每年编银一百二十两;价值三百两者,年编银二百四十两,冲要卫所亦然。

这概括下来便是按冲僻三等对府县、巡检司、卫所派限,起科数目依照所规定的捕获船盐数折银起科,按实征数额的80%募役缉私。这一调整让定量考核有了制度与经济支撑,所带来的变化甚巨。各地限获的具体数字于次年,即隆庆六年刊行,并长期沿用。至万历十三年(1585),巡盐御史詹事讲基于卫所月糧与扣补出现所罚大于所缉,以及卫所占役严重,军士限获过高导致累赔等问题,主要对限获数额下修。以上两次调整,皆有十分详尽的记载,可见如下简表:

续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缉私人役主要是府县巡捕及巡检司民壮弓兵,限获要求呈现出浙西高于浙东的趋势,这与人口多寡、交通便利程度、市场密集度以及走私频率有关联。有盐场的沿海府县,缉私限获显著高于无盐场的内地府县,间接证明后来的调整依旧残留了鄢懋卿以盐场距离定立限获之痕迹。此外,两浙盐区还规定在水路较多的缉私单位增加缉获船只要求;在走私猖獗之地还有缉获人犯要求。将获船、获犯也纳入定量考核内容,提升了考核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走私规模。按照定量要求看,单季度两浙盐区便要缉获6097940斤盐,5746只船,如此巨大的抄没要求,让缉私制度与走私现象出现互悖:定量缉获数越多,越能反映缉私效力,但也说明走私规模越来越大。此外,如此巨大的定量要求,是否能达到打击食盐走私的目的,也要打一个问号。

此前所述针对量限,限获内涵在量限之外尚有时限。史载:令照旧限数(嘉靖二十七年之限获数)巡获,中间果系难于获足,各该衙门官按季稽查,不拘零获。前文所提到的“按季”或是“按月”,皆是明确时限。但卫所与府县巡检司序列迥异,因此卫所出现限获不足扣补月粮,导致月粮不胜扣补的情况。万历十三年,两浙巡盐御史詹事讲对卫所限获做了调整,确立了“酌量地方冲僻与捕军多寡,通融酌减”的方针。若违时限或未及量限,则以卫所缉私人的收入折价冲抵,若超出限额,有相应奖励。罚是为扣补,赏是为赏格,追比是责任追溯。在月限之外,每年还有年终查核,因此还有年限或年终比。

在时限之外尚有一种遇闰加征。缉私限获以月编订,农历有闰年、闰月,因此还有遇闰加限的设定。其加征方式有二,一种为单列加征数目,一种与常年一致。单列加征的如平湖县于民壮内轮佥巡缉船、盐,每季限盐一万八千斤,船二十四只,遇闰加盐六千斤、船八只,县属乍浦、白沙湾巡检司“每季各限盐一万八千斤,船二十四只,遇闰加盐六千斤,船八只”。显而易见的是遇闰限获反倒增加超过常年三成,说明闰年在实际情况中有变相加额的情况。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崇明县西沙三司,“每遇闰加绩盐三千三百三十三斤,绩船四只七分,绩犯四名七分”。与常年一致的仅见嘉兴县“每季限获盐一万八千斤,船二十四只,遇闰如派”。遇闰加征,出现时间不详,不过可以肯定,采取这种方式是通过不断实践所累加经验而设定的,说明明代缉私体系的完善有一种经验性动因。

二、赏格与扣补的定量设置

“赏和罚是制度的神经。”若无赏罚,制度便没有感知与反馈能力。明代赏格最初作为战时激励,以杀敌首级记功,此后这种激励逻辑也转移到盐业缉私,只是不再以首级衡量,转变为以走私盐斤、人犯、船只数衡量。赏格规则的起源值得玩味。洪武年间,庞安任嘉兴通判,“是时盐政殊严,安获盐徒械送京师,而以盐赏捕获者”,然而“户部以安违例取罪状”,之后庞安上书辩称“律者,万世之常;例者,一时之旨”,若“今欲准例而行,则与给赏捕之律相违,而使陛下失大信于天下也”。庞安此番陈词得到朱元璋首肯,并最终成律。《大明律》便有“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之律,此时捕盐以盐为赏成为通例。正统元年(1436),“令各处首获私盐者,盐入官,以钞照时给赏”,给赏方式由以赃充赏,转变到折钞给赏。正统三年又立赏格,至此获盐赏格由折钞给赏转变为按赏格折钞给赏。不过正统年间的给赏调整,是否包含府县、巡检司应捕人役,尚难定论。由于钞法体系崩坏,继续沿袭以钞充赏,对于缉私的诱导作用日减,官府意识到有必要调整奖赏方式。在嘉万年间的白银货币化趋势下,赏格也顺势折银,具体变化过程尚待材料补充。目前仅有万历十三年以后之记载,然此时已完全折银。不过折银的时间与大规模削减地方民壮几乎同时开展,此间联系如何亦未可知。自隆庆到万历年间,地方巡检司弓兵规模有所缩小,如常州府:澡港额管百名,成化间减三十名,万历间复减三十名,今存四十名。该府“小河额管百名,成化间减三十名,隆庆间减二十名,万历九年复减十名”。在兰溪县,“其属有典吏一名,岁佥弓兵五十名,专以盘诘奸细、禁治私盐、巡捕盗贼,为见(万历年间)有弓兵职二十名。”由于各地出现缩编弓兵的情况,其基本工食便有盈余,到万历十三年,两浙巡盐御史孙旬“题原额捕人于各县民壮之内一体全编,除本身工食外,将原编盐捕工食作为赏课,以示鼓舞”11。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捕役的收入。

此外,针对地方是否冲僻与否,设置相应限获要求,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早在嘉靖二十七年,鄢懋卿便制定地方冲僻三等划分,使得缉私人员常常预领工食,或者勾结“积捕奸胥通同冒滥,或以中伙作大格,或以小伙作中格,彼此烹分”12。到了万历二十八年,两浙巡盐御史叶永盛将勘定各处缉私限额权限从掌印官手中收归盐院亲理,以防掌印官、吏书与承役人沆瀣一气,冒领工食。一番调整之后境况仍未见好转。万历三十年两浙巡盐御史周家栋所描述的情况与两年前一致,其采取的措施是分别各府,划分三等逐一量化,并对是否捉获犯人也作为参考依据。例如:苏、松、嘉、湖、宁、绍等府私盐充斥,捕兵有能巡获大伙私盐,每起一千斤以上,大船一二只者,除本等工食外,每盐百斤赏课二钱,船只给赏半价。以上调整难以达到预期,但针对赏罚的规定却愈加明晰,至天启三年四月,终于形成一份完整的定量清单载于鹾规,并由时任两浙巡盐御史傅宗龙颁行。从记载来看,“获盐之赏,载在鹾规,各属奉行殊未划一”,说明此前赏格量化因各地不一,滥竽充数之事多发,导致缉私不力,收效甚微,每年定量要求不断累加,旧债不除,何再纷更?再如此前提到的苏、松、嘉、湖、宁、绍六府,宁、绍二府属浙东,“南直原未编有赏课,即获数千斤无分毫之赏;浙中编有赏课,而浙东获大伙者甚少,故赏亦不甚及焉”,使得赏格之于浙东形同虚设。因此,迟至天启三年四月,针对每一府、县、巡检司以及卫所、卫所属千户所的赏罚标准才浮出水面。其量化的具体要素是无论巡检司还是卫所,依照地方冲僻划分为三等,与限获三等划分一致,称“最冲、稍冲、简僻”。由于涉及内容较为繁杂,因此整理为下列简表:

由此可以看出天启三年这份赏格表共有三等三类九种赏格划分,其设置既缜密周延,又环环相扣。从逻辑上讲,如此应能缓解在统一划分下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所造成的运作弊病。缉私以起数为定量单位,以地方三等划分为纬,以单次缉私规模为经,定量、定价进行奖励,并涵盖有无人犯之补充。而限获定制,从前文梳理来看,应是在数十年间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之后方才得出每府、每县、每巡检司,或是每卫、每所得详细限获的。通过经验所不断明细的赏格,有利于提振承役人的缉捕动力。

有赏亦有罚,因此在两浙还存在对不及限获的惩罰,也有相应的量化,名为“扣补”。扣补之例起源,尚难考查。从各种迹象来看,与嘉靖六年巡盐御史王朝用以及后来鄢懋卿推行量化限获考查密切相关。前文已提到,卫所军士承役捕军进行缉私,其月粮便与缉私限获挂钩,一旦不足便有抵扣。例如嘉靖二十六年,给事中查秉彜上《陈利弊七事疏》中有“迩来州县喜于纷更,年年编役,甚至括索幼十,审编余银以充私槖,如弓兵责其赔补盐斤,拾级责其赔偿耗米”。该条记载反映的是全面折银之前,按照定量限获缉私的实态,在定量要求下,承役人常常累赔破家。从行文来看,除就事论事外,还对定量缉私所带来的扣补持否定态度。到万历十二年七月,两浙巡盐御史詹事讲亦曾提到类似情况:

有司徭编工食已有定议,惟各卫所限获船、盐虽有定额,而各军所食月粮则有不同。有月食八斗者,有六斗者,有因捕盗而加者,有因役漏而减者,参差不一。是以月粮稍多而盐斤有获者仅可扣支。至于盐斤无获而粮又不敷,势必追赔,害贻贫军,所以控诉纷纷无已也。

由此可见,缉私在定量考核的规制下,卫所设限扣补,除能给卫所军士以督促,亦造成剥削军士的事实,因此于卫所内提出限获多、月粮少者增量缉私,限获少、巡军多者减量缉私。此次调整涉及两浙盐区大小数百巡检司、府县,以浙东、浙西各举一缉私单位以作援例。浙西嘉兴府属各县、巡检司“捕兵缺盐一百斤,扣捕役工食三钱,缺船一只,扣工食银五钱”。浙东宁波府属定海县、定海卫“捕兵缺获盐百斤,扣捕役工食银二钱一分五厘,缺船一只,扣工食银五钱”。若将前列举的赏格作比较,以上中下三则,分别采选具有代表性的嘉兴、处州、严州府属缉私单位为例,可制得赏格扣补三等对比表:

从比例来看,无论盐或船,赏格折价价值低,扣补折价价值高。据此可得如下结论:从总体上讲,赏格与扣补的制定,重罚轻赏,其目的在于不使承役人员怠职;其次,从地方来讲,越是私盐充斥之地,相同单位缉获价值则越低。如上表中的嘉兴府是两浙盐区唯一无论卫所、巡司皆为上等冲要地方者,最高赏格一致,但扣补价值低于下则严州府属。按照多则价贱,少则价高的原则讲,是符合量价规律的。但高额的扣补机制,也埋下伤及无辜的种子。

除参与缉捕的吏役有赏罚之外,巡盐官亦有相应奖惩,但相较前者在内容上简单不少。史载:

凡武职及州县佐领巡司等官,获上等二次,中等三次,下等五次者,行奖一次。倍获者除行奖外,仍纪录候荐。各府总巡官以阖属获数总计,分别奖荐。

请赏详内明开上、中、下等第及详允日期须于三月内缴廒库实收,收管者方准给赏。如过一月者,只赏一半,过二月者全不给赏。

武职及州县佐领巡盐官员与承役人的考核逻辑几乎一致。首先,他们皆有明确的任务指标;其次,二者任务指标的完成状况直接与收入、升迁挂钩。不同的是考核内容与奖惩。在内容方面,前者为频次,后者为总量。在奖惩方面,目前尚无降职或包赔之记载,仅有申报逾期降低奖赏比例之记载。此外,各府总巡官的考核既有总量亦有频次,这种定量考核的涉及有助于官员督促吏役。

对明代两浙盐业缉私的量化沿革稍作梳理可知,该制度经过了如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为明前期的有规无制时期,虽有奖惩之规,但总体上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制度作为保证。第二阶段为有制不细时期,最迟不晚于嘉靖,直至隆庆五年,虽然制度建立,并引入定量考核,但由于各地境况不一,在实践中多有缺漏。第三阶段起于隆庆六年第一份各地量化限获表出台至天启三年第一份各地赏格量化表出台为止,是为制备据细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经过近五十年时间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一份完整的定量考核表,形成了以限获为中心,以赏格、扣补为调剂的定量考核制度。由于第二、第三阶段之间有吴从宪推行募役法,以及嘉万年间赋役货币化趋势,这些因素为推行定量考核措施提供了绝佳现实与制度支撑,因此出现考核与承役人收入挂钩并非偶然。

三、追比与定量考核的关系

缉私之比,重在考核比较与追赔扣补,从而驱使吏役缉私。嘉靖四十二年,两浙巡盐御史温如玉面对“太湖环亘百余里,经连四府,肆漫无稽”走私猖獗的情况,曾下令“巡历各府查核巡盐官吏,严比捕兵”,说明追比是官员施压捕兵手段之一。隆庆五年,两浙巡盐御史吴从宪分列三等缉私限获,三等除数量有差外,追比方式皆无二,在此以上等府县与巡检司为例:

(所列上等府县、巡检司限获数据)已上俱系私盐冲要地方,应照原限盐、船、人犯数目缉获。所限船、盐如不足数,即扣工食抵课,捕兵四季问罪。如遇查盘,委官备查,船、盐、银两解完无欠,止是不合例限,已经问罪者,即行免罪,不得重科。如有别项卖放情弊,从重问罪招详,不得因而宽纵。巡盐官吏不合起数,每年以夏、冬二季为期,查问二次。但遇委官查盘船、盐无欠,止是不合例限,已经问罪者姑免再问,如有别项情弊从重招详。其巡盐县丞、主簿等官,怠于职业,不肯用心督缉,查无盐斤,止是工食扣抵问罪外,量行戒饬,以警怠惰。

从该段记载可提取四点信息:其一,追比依据是限获规定的盐、船、人犯数目。其二,对于限获未完的捕兵两季追查,即季招,而追比则是四季问罪,巡盐官吏每年夏冬二比。其三,虽完限,但时间有所耽延,已经问罪的一概免罪。即便完限,有其他隐漏、虚报、纵放等事宜,从重究治。其四,对官员、吏役采取相同的考核与追比。至于追比的具体过程,亦以吴从宪制定最为详细,节录如下:

……以上三等(三等冲僻府县)每等本道各置格眼循环文簿二扇,分发府、州、县、卫所、巡司各一本,俱以隆庆六年为始,将限获船、盐、人犯及所募捕兵并今定役银各数目一一填写在内,每遇季终,巡盐官将兵逐名查审。如已照限获完者,于本役名下注获足若干,转送掌印官覆查,所获盐船数目相同,一面变易储库备解,一面将获完各应捕给工食照数给发收领。其欠获各兵名下应扣工食按季扣除,掌印官即于格内空处亲注“覆查相同扣除讫”字样,用印钤盖,按季并解运司。

吴从宪所提到的追比,即是季比,又称季招,且有禁止预领工食的规定,据此可以推断,承役捕役者,至少承役三个月内没有相应收入。而查考又有掌印官负责,亦待时日,流程不短,若遇干吏还要细加审核,恐间隔时日更长。万历九年至十二年任两浙巡盐御史孙旬便是勤政官员,他也是万历年间任该职最长的人之一。孙旬认为佥充而来的捕役常为暴民间,吏胥欺上瞒下亦不可信,在两浙一番巡历之后声称“本院将持此以考验各官之猷为慎,毋怠毋忽”,见“巡盐官吏捕兵有原议季终查比者,有原议年终查比者,俱听总巡官考核功次问”,所有提议“仍候本院出巡,经临一府,本司即将该府属完欠数目开揭呈请批行,查盘清理”。经过孙御史负责任的考核,促使追比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御史亲临即为追比之期,那么承役人的收入恐拖延更长,何况个体的勤政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万历十九年两浙巡盐御史牛应元在任之时,捕役不能完限的问题依旧存在,为解决这个问题,牛氏放弃了前任的“勤政”,而打算从制度上寻求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季招之设,专为捕缉限获不足扣抵工食。一以警捕役之偷惰;一以补不足之课额。总巡官务要加意稽查,依期问报。如船、盐足数而人犯获及十之四五者,止具由报;人犯足数而船、盐亦及十之五六者,止扣工食,姑免问罪;俱不足者,照例扣补招详。革捕徭银,亦照额按季扣贮,俱出库收付总巡官粘连季招,违者提吏究治。至于捕兵、巡军应扣工食、月粮,原听为解京济边之用……

牛应元希望唤起旧制度的活力,通过强化每季追比实现对缉私员役及总巡官形成有效监督。具体措施是将缉获盐斤数量与船、犯数目统一定量,综合考核。缉获私盐斤数更为重要,但又要求盐、犯并获,若理解不错是寄希望于打击走私盐徒来治理走私猖獗的现象。对于总巡官的要求也十分明确,随时记载属地缉获情况,并每季按期上报进行察考。需注意的是卫所巡军的扣补也贮库解京,其间深意值得玩味。

此前已有季比、年比,何以又有月比?前文中,孙旬是亲身巡查,因此无所谓月比、年比,所到府县便是一比。但万历十九年的后继者牛应元则不同,在完善季招成规之后,还进一步强化追比:

巡盐官吏、捕兵原有季终、年终之比,各总巡官务要留心盐务,加意综核每季限获,仍填入原行稽绩簿内。查不及数,府巡官按月比责,仍摘其全无者,解道再比。若一府通融计算不及三分之二者,吏書、捕役一并赴道比责,不许违限狥纵,仍候本院按临将问拟招详填簿,送院通比。

此时,两浙盐区走私依旧十分猖獗,原有定量缉私考核非但未能根治沉疴,而且愈发难以控制,牛应元进一步对定量缉私的涉事人员进行规范与惩处。其一旦查出稽绩簿有缺额,则府巡官便开始按月追比,若还未完限,则押解到盐司继续追比。牛应元与孙旬之不同在于,孙旬通过亲力亲为及以人治的方式完成追征查核,而牛应元则通过层级追征查核。如此看来,这里的追比应带有某种监督、惩罚的性质。具体追比过程以万历三年巡抚都御使谢鹏举、巡按都御史萧廪、吴从宪、万一贯、王藻议革除杭州前、右二卫巡盐军捕一文中的记载可作参考:官司按限而督轨成数以讨所捕,一不中律即无辞于罚,饮痛受杖而出,故凡被役者,身无完肤,家无完人。一旦被追比,承役人则体无完肤,且体肤之罚并不意味追比结束,还得面对追赔。上文所述的扣补,便是追比偿价。盐是流通商品,因此在追比环节中的货币化与量化也十分清晰、明确。可以想见,在孙旬、牛应元这类勤政官员治下,若是缉获不足,在这种月比、季比、年比,或是巡官比、赴道比,承役人钱财赔累事小,性命之虞事大是不难想见的。此时,追比如悬于承役人头上利刃,对承役人形成威慑。

至此可对追比与定量考核之关系作出一番小结。追比是定量考核的延续,针对对象是没有完成缉私定量任务,符合惩戒数额以及欠额尚未累赔的缉私人役。在范畴上讲,定量考核的设置是为了督促缉私捕役所采取的行政量化手段,而追比属于行政惩戒手段,二者相辅相成。

结论

综上所述,缉私人役在明初较为复杂,至明中后期形成了府县巡捕、巡检司民壮弓兵以及卫所捕军三类群体为主的缉私力量,其中府县巡捕与巡检司民壮弓兵是主力。捕役收入于嘉靖之前尚未完全折银,至嘉万年间,两浙府县赋役折银的趋势也影响了缉私,且因均徭法解体,在地方出现募役现象,致使隆庆五年在两浙全面推行募役缉私。自嘉靖四十年至万历十三年之间,两浙盐区各府县、巡检司、卫所制定了十分完整的缉私限获规定。在限获定量之外,为了激励承役人缉私,还对明初便有非缉私人员缉获私盐给赏之惯例纳入定量范围。赏罚之例,最初以缉私所获半数充赏进行实物奖励。至正统初年间开始定量折银给付并逐渐形成赏格定制,由于非缉私人员奖赏与缉私人员收入差距过大,赏少则承役人不愿缉私,赏多易滋生庞大的分利集团,官府只得在万历年间屡次修订赏格与扣补,至天启三年为止,完整的赏格、扣补机制方才统一。缉私方式经过一系列调整之后,在嘉万年间形成以限获为核心,辅之以赏格、扣补,并以此作为追比依据,欲在制度上使缉私人员就范缉私。这种定量考核,在此后虽有局部数据调整,但总体上成为定制。一言以蔽之,明中后期缉私制度的重要变化便是引入定量缉私,实现这一制度则仰赖“比”与“限”。

通过梳理不难看出嘉万年间,官府对于盐业缉私制度的建设,从制度本身调整转向对定量进行调整与规范。这一转向让缉私定量考核呈现出“工具合理性”的特点,旨在对量的规定以达成质的要求,即通过规定缉私限获以达到打击私盐的目的。在确立盐业定量缉私的制度逻辑后,官员针对各地缉私出现的具体问题,大多寻求调整缉私定量打击走私,这种做法让缉私制度渐渐变成调控数字的程序。从关注制度本身渐渐变为关注制度规定的数字,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调整策略愈加单一。屡次调整说明,通过定量手段来运作盐业缉私一直存在问题,但随着明王朝瓦解,盐业定量缉私的种种问题留给了下一王朝。

(责任编辑:王放兰)

Quantity and Quality:The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System and Evolution of

the Anti-smuggling Personnel 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

WU Xianzhi

Abstract:In the Ming Dynasty,the authority wants to monopolize salt industry through anti-smuggling. In order to supervise the conscripts, the authority gradually forms a set of quantitative system based on the quantity of anti-smuggling. The content of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is based on the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and the supervision of official service is realized by means of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The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system thus ensures the monopoly position of official salt in the market. The purpose of the governments construction of this system is to change the quality of anti-smuggling through quantitative regulation. Specifically, the anti-smuggling system links performance appraisal with income of conscripts, thus forcing the conscripts to complete the amount of anti-smuggling formulated by the government on time and in full,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cracking down on illegal salt.

Key words:salt industry in Ming Dynasty;anti-smuggling;conscripts; Zhejiang in the Ming Dynasty; Xianhuo

作者簡介:吴先知(1989-),男,浙江师范大学中国史硕士。

①有关研究值得一提的是张小也与倪玉平,二者对清代缉私做了一定探讨。前者认为清代缉私缺乏制度支撑以及合理规范,后者认为是缉私与走私的博弈问题,博弈论这一新分析法引入是值得关注的,但二者所涉为清代,不作评述,参见:张小也.清代盐政中的缉私问题[J].清史研究,2000(1);倪玉平.“激励的悖论”:试论清代的盐业缉私[J].盐业史研究,2006(4).诸多论文以关注缉私之现象为主,且多涉清代,而有关明代,本人硕士论文只对框架做了梳理,多有谬误,有必要单独提出专论,以作检讨,参见:吕一清.清末私盐对湖广市场的争夺与政府的缉剿[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吴先知.明代两浙盐场产销管理初探[D].杭州:浙江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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