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还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吗?
2021-04-14游镇伟欧晓明翁婕
游镇伟 欧晓明 翁婕
摘 要:在“公司+农户”模式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影响着农户的生产活动,其生产行为决定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流通于市场也受到监管者的质量管控。本文基于博弈分析,以企业、农户、监管者的行为逻辑构建博弈树模型,分析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情况下的食品安全概率。研究表明:提高农户安全生产的利润、减少企业或监管者的监督成本、加大对生产不安全农产品责任方的惩罚力度等措施能够提高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概率。也就是即使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情况下,也能通过以上措施来有效抑制农户的投机行为,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食品安全;博弈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的食品问题已从“吃饱”向“吃好”转变,对“吃好”的重视使人们开始注重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但是21世纪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担忧,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2013年“镉大米”事件以及2014年高安病死猪肉事件等。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国家相继推出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据统计2007-2017年的十年间共颁布了563条食品安全政策(任鹏丽,2019)。另据《2005-2014年间主流网络舆情报道中的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分析报告》,平均全国每天发生62.3起食品安全事件,而《2017年主流网络舆情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分析报告》显示,国内平均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约53.7起。随着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执行力的提升,总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逐年减少。然而,2018年8月爆发的非洲猪瘟再次绷紧了国民的神经,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然严峻。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要靠监管出来的(陈君石,2009),因此,对农户的生产行为研究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一方面反映了监管的不到位,另一方面则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Corporate Social Ir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I)(张俊,2015),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罗培新,2020),保证食品安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于是越来越多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与食品安全联系起来(姜启军,2013;马少华、欧晓明,2014;John Lever et al.,2017)。学者们从食品供应链、市场反应、网络化治理、法律机制等多个角度去研究CSR与食品安全的关系(姜启军,2012;张俊,2015;李静,2016;罗培新,2020),姜启军(2012)从供应链角度分析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特征;马少华、欧晓明(2014)利用成本收益法分析了农业企业CSR与农产品安全的内在关系;罗培新(2020)从法治角度分析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路径。上述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CSR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也验证表明了企业的CSR行为会影响着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若企业没有有效履行CSR,表现出CSI行为,特别是在“公司+”的生产模式下,公司对农户(生产者)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否也影响着其生产行为,进而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和食品安全的重视,企业CSI对合作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愈加值得深入研究。基于此,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出发,以“公司+农户”的联盟组织为研究背景,运用博弈论知识,建立博弈树的方法来验证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与农户的安全生产行为的关系,从而更好地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内在逻辑关系
随着农业产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等发展,“公司+”模式的经营形式显得更为广泛。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下,农业企业与农户以订单农业的形式联结起来,双方的合作除了以合同契约的形式联结,还辅以关系契约进行协调,关系契约在后续的合作与发展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公司+农户”联盟的稳定性对联盟中各个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实现至关重要,对生产的产品质量保障也极其关键,而联盟的稳定性需要经营主体双方的关系质量进行长期维护。已有研究表明有机食品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能加强与农户的关系嵌入程度,进而保证食品在供应链上的安全性(曹婷婷,2018)。双方关系契约的联结和维持则需要公司对农户进行持续性的关系治理,改善双方关系质量,进而促使农户有效履行契约,生产合格农产品。
威廉姆森(1984)认为交易维度分为: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优化问题是提高双方资产专用性投资、增加契约稳定性和提高交易效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逻辑起点。为了尽可能规避不完全契约可能带来的风险,化解企业面临的“敲竹杠”问题,企业可能的选择就是通过关系契约、以关系治理加以弥补(罗明忠,2010)。随着双方关系契约的不断优化,关系质量更加紧密,减少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增加农户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违约成本,进而促使双方朝着共赢的方向发展。在农业企业与农户的合作过程中,企业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为农户提供合理的合同契约,形成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联盟组织,并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户能够获利,使农户感知到信任和满意,并为农户提供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增加双方的专用型资产投资,从而改善双方的关系质量,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促使农户安全地生产,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发展与各利益相关者密不可分(Oliver,1991),维持和改善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对于企业获取稀缺资源、技术知识、市场信息,并提升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对各利益相关者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中,作为农业企业的重要利益相關者——农户,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源头(马少华、欧晓明,2014),农业企业对农户负有不可推脱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农业企业对农户提供技术指导,规范了农户的生产方式,提高了他们安全生产的意识,进而改变他们的生产行为;企业统一销售,按时交付,保证农户有利可得,进而促使农户更加合规地生产;农业企业定期对农户进行定期检查,有效降低和控制疫情的扩散与蔓延,进一步规范农户安全生产行为。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技术培训、销售服务、兽药及防疫服务等)对合作农户形成了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双方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户的资源禀赋(赵伟峰等,2016),进而提高了农户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综上可见,农产品的安全质量不仅是农户安全合规生产的结果,还是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内容,农业企业对农户履行社会责任能够确保农产品的品质,进而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情况下,农户是否还能进行安全合规地生产,提供安全的农产品呢?过去学者对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和研究(莫少颖,2012;徐雪高等,2018),也表明了农业企业有效履行社会责任能够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但学者们对于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情况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缺乏深入研究,仅是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而没有提出在社会责任缺失情况下确保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因此本文通过博弈分析,引入企业、农户和监管者博弈主体,分析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情况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率,并提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二、企业、农户和监管者三方博弈分析
政府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通过发布各种食品安全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企业的操作运行进行监督,对农户的生产行为加以引导,从而确保农业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关系良性循环发展。农业企业决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时,不仅考虑利润收入,还要考虑农户投机行为和政府监管行为的风险及其背后的成本,农户是否实施安全的生产行为也要进行安全生产行为或投机行为利益与风险的权衡,政府在进行监管行为时,同样也需要考虑监管成本和收益。因此,本文将考虑每个参与主体的行为,通过建立博弈树模型进行讨论,从而求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概率最高的均衡解。
(一)模型设定
一是企业对合作农户选择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本文假定若企业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农户将会循规蹈矩地进行生产,并且生产过程中企业严格把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获得农产品都是安全合格的农产品,而若企业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农户则会根据收益成本,进行安全生产与否的选择。
二是当农户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后,进行安全生产的概率为P1,不安全生产的概率为(1-P1),并且本文假定农户的不安全生产行为必定会生产处不安全的农产品。农户进行安全生产时,农户收益为R1,成本为C1,企业收益为R2,成本为C2;进行不安全生产并顺利流通市场,农户收益为R3,成本为C3。由于农户能获得较高的收入才会铤而走险,因此R3大于R1。
三是当企业跟农户进行交收时,企业有一定的概率进行抽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抽查的成本为C4。当企业抽查发现质量不过关的农产品,则会问责农户,并且自行处理,不会流通于市场,此时企业损失的成本为C5,而农户被问责后损失的成本为C6;但同时,企业抽查发现农产品不合格,有可能存在侥幸心理或碍于成本,仍然把这批不合格的农产品流通于市场,因此企业在农产品交收时抽查并问责的概率为P2,未抽查或抽查后不追究的概率为(1-P2)。
四是不安全农产品流通于市场后,监管者会定期对流通市场的食品进行抽检,当监管者抽检到这批农产品且追溯成本较低时,监管者会问责企业,并且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惩处,因此造成企业的经济及声誉损失为C7,同时监管者也会问责农户,农户受惩罚的成本为C8,且事后惩罚的成本大于事前查处的成本,因此C7大于C5。若不安全的农产品流通于市场没被监管者抽检到,或囿于追溯成本较高及其他因素,监管者即使抽检到也视而不见,则此时企业的收益为R9,成本为C9。不安全农产品被政府抽检到的概率为P3,没进行抽检到的概率为(1-P3)。政府进行抽查的成本为C10,当政府查处到不安全的农产品时,政府会对企业和农户进行处罚,相应的收益为R10。
(二)建立博弈树
基于以上模型设定,构建企业、农户、监管者之间的博弈树,如图1。
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该博弈模型的均衡解。设农户、企业、监管者采用不同策略所得的总收益期望值分别为E1、E2、E3,分别为:
(三)博弈均衡分析
當(R1-C1)越大时,P1值增大。即当农户的安全生产获得的利润越大时,农户的进行安全生产的概率越大。
当C4和C10越小时,P1值增大。即当企业和监管者抽检农产品的成本越小时,农户进行安全生产的概率越大。这表明企业和监管者的监督成本越小,抽查力度越大越频繁,食品的安全性保障程度越高。
当(1-P2)P3C8越大时,P1值增大。即在流通市场中,监管者发现不安全农产品并对其进行追溯问责,惩罚该不安全生产的农户力度越大,农户进行安全生产的概率越大。
当(1-P2)(1-P3)(R3-C3)越大时,P1值增小。即不安全的农产品没被抽查到的概率越大且农户进行不安全生产所获得的利润越大,则农户更小可能去安全合规地生产,更容易进行投机行为。
当C5越大,P1值的分子与分母同时减小,总体上P1值变得更小。即当企业通过抽查发现农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成本越大,企业铤而走险的可能性越大,生产安全的农产品概率就越小。
当C5越大,P1值的分子与分母同时减小,总体上P1值变得更小。即当企业通过抽查发现农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成本越大,企业铤而走险的可能性越大,生产安全的农产品概率就越小。
同理,当(1-P3)(R9-C9)越大,总体上P1值越小。即当监管者在流通市场中监管力度不大,企业由于生产不安全农产品所获得的收益越大,则进行安全生产的概率越小。
当P3C7越大,P1值的分子与分母同时增大,总体上P1值变得更大。即当监管者在流通市场中监管力度越大,抽查越频繁,并且对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的企业的惩罚力度越大,则农产品的安全性越高。
同理,当(1-P2)R10越大,总体上P1值越大。即当企业抽查不到位而监管者抽查到不合格农产品所带来的收益越大时,农产品的安全保障程度越高。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本文验证了在农业企业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下多方主体行为对农产品安全性的影响。当企业在与农户合作过程中,农户的收益保障程度越高,农产品的安全性越高;企业在交收过程中,对农产品的抽查力度越大,并且对农户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惩罚成本越高,越能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同样,政府在流通市场中抽检的频率越高,对于质量不过关的农产品进行惩罚力度越大,越能抑制农户的不安全生产行为。然而,农产品的安全性保障与农户非安全生产的收益、未被抽检的不安全农产品流通市场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和企业及政府的抽查成本呈负相关。针对这些特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合作农户的利益
随着2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推进的农业产业化,国内农产品生产组织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农业主流的生产模式已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过渡到初步工业化生产(闫之春,2016),“公司+”的产业经营模式显得更为广泛。“公司+”模式是将原本相互独立的经营个体通过契约形式连接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联盟产业组织(罗必良、欧晓明,2010)。农户作为企业售卖农产品的生产者,其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安全合格影响着企业的利润、风险以及企业声誉等问题,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农业企业想要获得可持续发展,至少要求提供的农产品是合格无害,不能投机取巧,贩卖不良农产品获得短期收益,从而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发展。而生产合格的农产品需要靠企业的合作农户,其生产行为的安全与否决定着农产品的质量优劣。因此,农业企业为了长远利益,需要对农户积极履行必要的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农户的利益,确保农户进行安全生产能够有利可图,减少农户投机行为的发生。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等培训项目,提高生产的标准化程度和用药的安全性,以及对农户的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安全性,朝着双方互赢的方向发展。
(二)提高农户的安全生产意识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推移,农村中的大部分年轻劳动力进城打工,剩下的中老年人进行传统的农业生产,并且年轻的劳动者较少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从而导致农业生产者的普遍年龄较高。同时,农业生产的门槛较低,学历低、能力不足的劳动者也能从事农业生产,进而导致农业生产者的普遍素质较低,认知能力不足,因此当不安全生产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安全生产的利益,农户就会进行投机行为,导致农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为此,我们需要提高农户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农户的道德责任感,表明质量低下、不合格的农产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让农户意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我们还应提高农户的生产技术水平,通过再教育、再学习来提高农户的生产效益。
(三)加大政府的监管抽查和惩罚力度,严惩不安全生产行为
市面上流通的农产品质量要得到保障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政府通过监督抽查,加强农产品的质量把控,避免不安全的农产品流通市场。政府需要对农户进行宣传教育,让农户意识到进行不安全生产的风险及其惩罚后果,进而抑制农户的投机行为;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力度,提高生产方的违规成本,让企业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而在生产源头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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