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治理视角下长城管理体制研究
2021-04-14高二娜
高二娜
(榆林市榆阳区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陕西 榆林 719000)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长城作为我国著名旅游景点之一,每年参观旅游人数不计其数。其中有些素质相对较低的人,在不同程度上对长城造成损坏。与此同时,多数单位利用长城吸引大量游客从中获取利益,与利益相比时对长城的保护工作就弃之不管。本文主要针对整体性治理的概念、长城管理体制现状分析与长城管理体制的整体性治理措施进行阐述分析。
1 整体性治理概念
整体性治理就是以公民需求为治理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治理手段,以协调、整合、责任为治理机制,对治理层级、功能、公私部门关系及信息系统等碎片化问题进行有机协调与整合,不断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为公民提供无缝隙且非分离的整体性服务的政府治理图式。整体性治理是以政府内部机构和部门的争议性运作作为出发点的,其背景是信息时代的来临[1]。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的一种修正。(前面概念和后面这句没有关联,突然跳出新公告管理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相关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使新公告管理的一些治理方式被终止或改革。
2 长城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长城是中华民族重要历史文化,民族的象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长城的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且已经将长城保护工作列入五年国家规划中,推崇要将长城的保护与国家规划和经济发展相结合。长城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进行以下几点分析:
2.1 参与主体价值目标不一致
随着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我国长城的历史文化悠久其影响力较大,在较大程度上带动了周边经济活动的发展。要想使得我国历史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必须对长城加以更好的保护,但是长城的覆盖面积比较大,分布也比较广,其中有些相对落后的省区的遗址保存情况相对较差,导致其旅游人数较少,难以带动相应的经济发展,要想吸引更多的游客观赏就必须对其进行开发建设,这就势必要投入相应的资金,大量资金的投入与长期发展之间就有了矛盾点的形成。因此,就造成短期的利益与长期发展相博弈的现象。其次,我国政府指导要有效合理的对长城进行开发建设,以此来发展我国旅游经济。而相关地方政府则是对长城环境过度开发和破坏,吸引游客进行观赏,来获得相应利益。
2.2 管理职能碎片化
由于长城在我国分布的比较分散,其覆盖面较广,其中跨越多个省份城市,因此长城也受到多地区的多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这种多头管理模式下必定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各个区域的各职能部门之间严重缺乏有效沟通,其管理目标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对长城的管理中,各区域都是从自身角度出发,只顾及到相关区域的利益问题,不能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与积极配合,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影响了对长城的管理与保护。其中长城的管理机构严重缺乏,没有设置专门针对长城保护的管理机构,再加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缺乏,导致对长城的管理不管从哪个角度,哪个领域都无法达到要求,这大大降低了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同时相关执法人员执法力度不足,缺少相应的威慑力。
2.3 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长城的分布涉及我国多个省份地区,并且与我国交通道路和城镇村都有涉及之处,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与长城的保护发生了较大的冲突,需要相关机构与长城机构进行有效的协调,针对城镇化建设与长城保护工作进行有效协调,以促进共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长城没有专门设立相关协调机构,这也使得长城保护工作更难以实施。
2.4 相关制度支撑不足
长城在1987年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是这种概括性比较强的法律规定与长城这种特殊性比较强的历史文化遗址来讲,具体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虽然已经制定了《长城保护条例》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长城自身存在比较复杂性、特殊性。从而导致有许多地区没有符合当地具体特殊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私自对长城进行过度开发,由于相关法律概括性比较强,没有针对各地区进行细致的法律条例,导致较多笼统性的条例难以落实。
3 长城管理体制的整体性治理措施
3.1 统一价值目标
长城作为公共资源,具有特殊的文化性质,对于长城的管理要遵循“保护第一”的管理理念,只有充分认识到对长城历史遗址的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然后统一保护目标,才能使得长城的管理与我国发展目标相融合,使得我国长城也能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2]。整体性治理的目标要求长城要得到长久的保护,给我国保留更多的财富,同时要合理的对长城资源进行开发建设,延续长城的影响力度,来吸引更多的游客来进行观赏,以带动我国文化发展和经济活动。
3.2 整合管理职能
由于目前长城的管理属于多头的管理模式,致使在管理的过程中相互推脱责任,不能及时进行沟通协作,导致不能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管理职能的整合从而能够有效地促进各区域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达到各区域共赢的目标来参与长城的管理工作,这将是长城管理工作中的较大创新。
3.3 建立多元协作机构
随着我国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相关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对长城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利用互联网建立多元协作机构,形成完善的管理模式,实现各区域之间共同管理。
3.4 完善保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
相关地方政府应该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有关长城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经济与政策的改善,不断的完善与创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核心素质培养,并加大对长城保护机构的资金投入。
3.5 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利用信息平台对长城保护数据的整合分析,创建长城资源保护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及时利用信息资源管理平台积极进行数据共享,及时跟踪长城信息平台的活动信息,积极参与长城保护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与平台建设工作。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整体性治理背景下,针对长城管理现状制定好统一目标,以保护第一的发展观念对长城进行保护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促进我国长城保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