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4-14
宁政办〔202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西宁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西宁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型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做好对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和《西宁市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宁发〔2020〕1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能力,建立企业科研管理制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开展创新活动并提供产品或服务,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对科技型企业的培育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每年在锂电、光伏、有色合金高新材料、特色化工、生物医药和动植物精深加工、现代农业、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择优评定一批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得市级科技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五条按照科技型企业成长规律,构建科技型企业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推动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梯次培育体系,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技术引进、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加大研发投入,培养技术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对经培育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
2.企业财务制度、科研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够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做到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3.企业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在同行业中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有一定规模经营场所和研发、生产设备。企业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4.企业内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1人,本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有自主研发能力,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拥有技术储备(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农作物品种、在研国家或省市级计划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登记证明,特种行业许可产品等)。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培育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拖欠税款、员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6.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7.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认定市级科技型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登录“西宁科技大市场线上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西宁市科技型企业申请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诚信承诺书
(4)企业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包含R&D经费支出)、从业人员、知识产权等印证材料
(5)产学研合作印证材料
(6)与申报单位有关的其他印证材料
2.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审核推荐。
3.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业务联席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组织实地查看,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
5.市科技局汇总各单位意见,提出综合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6.对通过审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标牌,予以公布。
第九条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可直接命名为市级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条市级科技型企业实行绩效评估管理制度,由市科技局和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市级科技型企业每年定期提交企业经营和研发情况报告,并填报《西宁市科技型企业年度基本信息统计表》,报所在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科技型企业的年度绩效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出具评估意见,报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
第十三条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对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的评估意见等绩效评估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经综合评审后绩效评估合格的市级科技型企业,保留资格,优先给予科技计划支持;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不提供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企业,通报取消其资格并摘牌。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科技型企业资格,同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进入全市联合惩戒范围:
(一)被税务部门查处,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标准的;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三)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
(四)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五)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行为的。
第十五条取消市级科技型企业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已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需要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行业的,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依托西宁科技大市场对企业开展科研管理培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申请、科技金融服务,推荐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对成长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经济实体,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由市与县区(园区)按1:1比例配套落实。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以科技创新券形式发放,按照《西宁市科技奖补资金专用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西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西宁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宁科〔2019〕59号)同时废止。
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的培育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核心作用,根据《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和《西宁市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宁发〔2020〕1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企业通过自行建设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组建的从事科技领域相关研究,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独立研发部门或专业研发机构。
第三条企业研发中心的培育建设和认定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合力推进、科学评价”的原则,每年在锂电、光伏、有色合金高新材料、特色化工、生物医药和动植物精深加工、现代农业等领域,择优评定一批企业研发中心,并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主要承担的职能:
1.收集调研与企业相关的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信息,制定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
2.组织科技人员对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攻关研究,为企业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和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3.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进行改造提升,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4.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对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及省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研发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5.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
6.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保护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7.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应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和配套经费的落实、研发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以及拟建研发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称号的研发中心。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六条引导企业做好研发中心培育工作,建立“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梯度培育机制,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增加研发设备,提供对外服务,培养技术人才,提升研发能力,对经培育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
第七条认定为市级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区域特色,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2.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能为“中心”建设提供研发场所、资金、设备、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必要的条件,能保证建成后的正常运行。
3.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经济效益良好,重视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务年度预算,企业运营达一年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4.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研究或试验场地,近三年用于技术研发的各种仪器设备的总值不低于100万元(通过购买协议、设备发票及实物验证)。
5.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研发中心从事专业研究开发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的20%以上。
6.拥有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
第八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认定企业研发中心: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拖欠税款、员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6.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7.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报认定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登录“西宁科技大市场线上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诚信承诺书
(4)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包含R&D经费支出)
(5)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人员、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等印证材料
2.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审核推荐。
3.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业务联席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组织实地查看,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
5.市科技局汇总各单位意见,提出综合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6.对通过审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标牌,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条市科技局对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绩效评估制度,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研发中心建设、科研基础设施、人才队伍、科技成果产出及应用、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由市科技局和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每年定期提交企业经营和研发情况报告,并填报《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基本信息统计表》《创新平台年度发展计划》,报所在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绩效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出具评估意见,报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
第十三条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对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绩效评估合格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保留资格,优先给予科技计划支持;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或拒绝提供资料的研发中心,取消资格,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资格,同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进入全市联合惩戒范围:
(一)被税务部门查处,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标准的;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三)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
(四)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造假行为的;
(五)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的。
第十五条取消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仅变更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所在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核实备案。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依托“西宁科技大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向研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推进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持续发展。
第五章 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对成长为市级企业研发的经济实体,一次性引导奖励20万元,由市与县区(园区)按1:1比例配套落实。奖励资金以科技创新券形式发放,按照《西宁市科技奖补资金专用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对已认定并考评合格及以上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西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宁科〔201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