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农业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4-14
宁政办〔202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西宁市农业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西宁市农业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农业科技园建设,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据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科技园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主体,依托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和成果转化示范带动功能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密集区。
第三条农业科技园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不断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集聚创新资源,为当地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带动作用。
第四条农业科技园的认定、管理及评估等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开展,委托西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为认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市级农业科技园培育、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评审、认定、监测评价、综合评估等环节的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农业科技园工作专家组,负责农业科技园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审核、认定、建设、管理、监测、评估及政策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我市辖县(区)登记注册的农牧业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达三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联合组建成立5人及以上研发团队,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企业自有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储备,近三年,累计取得省级科技成果或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2项,开发、引进、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累计不少于5项。对承担过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的予以优先。
(四)具有鲜明的特色主导产业。主导产业体现当地优势产业特色,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相关规定,辐射带动周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五)有较明确的发展定位。有科学的总体规划,规划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功能定位科学,建设内容具体,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当地农民增收。
(六)组织管理较为完善。有健全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财务、项目、人才等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核算规范。
(七)具有一定规模且集中成片。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区域相对集中成片并保持长期稳定。原则上,种植类园区中,从事设施农业种植的,核心区面积不低于100亩;从事大田作物种植的,核心区面积不低于500亩,辐射面积不低于3000亩。养殖类园区中,棚舍面积不少于1200m2,辐射带动农户不少于50户。从事奶牛养殖的,存栏不少于100头;从事肉牛养殖的,年出栏不少于300头;从事肉羊养殖的,年出栏不少于500只;从事生猪养殖的,能繁母猪常年存栏不少于50头,年出栏不少于500头;从事禽类养殖的,蛋禽常年存栏不少于10000羽,肉禽年出栏不少于40000羽。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西宁市农业科技园申报书(表);
(二)农业科技园总体规划;
(三)农业科技园建设实施方案;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第三方出具的含有研发投入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六)近三年完成的科技成果清单及证明材料,承担过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的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七)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著作权证书等);
(八)近三年开发、引进、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实物在专家现场评审时查验);
(九)产学研合作协议,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花名册,技术团队人员学历、职称、研发团队成立或聘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企业财务、项目、人才、成果等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在“信用中国”或“信用青海”网站上的信用情况查询截图;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企业登录“西宁市农业科技园申报认定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写认定申请,按填报要求在系统中上传第七条所述申报材料;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权限对所属区域内的单位予以审核推荐,认定服务机构对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单位在系统中打印带二维码的纸质申报书,加盖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后,提交市科技局复审。
第九条论证与授牌
(一)复审通过的,由认定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及市级农业科技园推荐名单,提交市科技局组织现场实地查看;
(二)市科技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拟命名企业基地共同进行现场实地查看,市财政局负责查验研发资金投入、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指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验基地规模、畜禽存栏、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指标,市科技局负责查验其他指标,形成市级农业科技园拟命名建议名单。
(三)拟命名建议名单经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纪检部门业务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一次性给予认定奖励补助资金10万元,县(区)政府以不低于1:1的比例联动配套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园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新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
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安排中,对已命名的市级农业科技园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优先列入;对农业科技园建设、技术培训、专家指导等科技活动优先支持。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农业科技园发展。农业科技园所在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业科技园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西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每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开展监测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已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西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评估指标参照新认定条件制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优秀占比不高于参评农业科技园总量的30%,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农业科技园再次予以评优奖励补助,评优奖励补助办法另行制定。评估不达标的农业科技园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农业科技园资格,不达标的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农业科技园资格,并予摘牌: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偷税、骗税、骗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以上的;
(五)未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创新能力监测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农业科技园评估的;
(八)有其他不符合市级农业科技园认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被取消农业科技园资格的,三年内不受理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鼓励已获得科技型企业等命名的农牧企业生产基地积极申报市级农业科技园,对已获得科技型企业等市级奖励补助资金的农牧企业生产基地,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补助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3日。原《西宁市农业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科〔2019〕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