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曹魏屯田制与士家制度的关系
2021-04-13陈凤玲
陈凤玲
【摘要】曹魏屯田制与士家制度,历来很受学者重视,也写了很多的文章进行研究,但是对于二者的关系,却很少有人论及。我认为,屯田制度与士家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存在相互的因果关系,只是曹魏实行的两套制度而已:一套是农业制度,一套是军事制度。但是,在实际效果上,两者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都是封建国家的依附民,人身自由都受到很大的限制,本文试图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屯田制与士家制的相互补充关系,即士家制度下士兵家庭的集中屯田与兵农分工两个方面。
【关键词】曹魏 屯田 士家
【中图分类号】K23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1)13-0177-02
一、屯田制与士家制简介
关于曹魏的屯田制度,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中的《西晋田制试释》一文指出:“这种屯田制度的主要特点首先是所有屯田户都是政府的带着农奴性质的佃农。他们由政府配给土地、农具,一部分还配给耕牛,每年要向政府缴纳总收获量的50%~60%的租课;其次屯田户直属农官,不属地方管理;他们也不服兵役。”并且指出“曹魏的屯田实际上只是汉代边郡屯田以及官田出租办法的推广”,这个总结是很精辟的。
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曹操屯田在建安年间兴起,随着曹魏的灭亡而废除。屯田制度并不起源于曹魏,一般观点说是起源于汉武帝时期,主要是在边疆地区,东汉时期在内地也有少量的土地,比如国家所有的苑囿,出租给平民,并且供给种子、耕牛、农具来获取地租,但是曹魏屯田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将此制度普遍推广于全国,而且民屯早于军屯,占屯田的大部分,因此曹魏改变了以往以军屯为主的旧格局,形成了以民屯为主的新格局。
曹魏屯田是另外设置的一套制度,与郡县制是一种互不统属的关系,是两套独立的机构。
关于屯田的租赋,还有“计牛输谷”与“分田之术”的争论:据考证曹魏开始时是“计牛输谷”的,大约是一种定租,即根据租牛的数量来确定固定的租赋;后来由于枣祗的强烈建议才用“分田之术”来代替了,即分成租,根据收获量的多少来缴纳田租,租用公牛的公私六四分成,有自己的耕牛的公私是五五分成。
士家制度,是曹操所创,继承西汉以来的募兵以及豪强宗族的私人部曲而来。汉末魏初,很多割据者都是收编农民起义军来组建军队的,这些可以看作为曹魏士家制度的萌芽。根据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曹操的兵主要是招募而来的,这些士有独立的户籍,不同于地方郡县的编户齐民。士及其家庭就被称为“士家”。据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各种兵户的形式和状况一节可知,士家的地位是动态变化的:中平六年(公元189年)到建安十六年以前,士家的地位还是跟编户齐民没有多大不同的;但是,建安十六年以后到魏文帝时期,士家的地位逐渐降低;到魏明帝时期,就已经变得普遍低微化了。
总之士家是列入专门的军籍的,兵士不但得终身服役,而且父子相继,世代为兵,故本质上是所谓“世兵制”。兵士简称为“士”,士的儿子为“士息”,士的女儿谓之“士女”,妻谓之“士妻”;兵士的婚姻是兵家内部的配婚制,所以士的女儿还只能嫁给士的儿子,士死后,妻子被国家重新安排婚姻,只有士为侯之后,其妻才不被再配嫁;兵士同一般民户分离,另立户籍,谓之“士籍”;关于禁止兵士逃亡的法律叫“士亡法”。
二、士家集中与屯田
曹魏的军事制度即士家制度,与东吴的不同之处在于,东吴兵的家属是随军的,而曹操的兵的家属却是集中在一起的,而将士兵的家属集中在一起是有好处的。
首先,有利于集中保护,使将士没有后顾之忧。东汉末年,建安之初,天下局势瞬息万变,大局未定,为了保证家属的安全,很多军队都是军属随军的,包括黄巾军。例如《三国志·魏书》卷一《武帝纪》记载,初平三年,曹操“追黄巾至济北。(黄巾军)乞降。冬,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锐者,号为青州兵。”可见,黄巾起义的义军是带家属的,士兵有三十万,但是加上家属却有百余万,以后,曹操建安元年的屯田,也是在打破黄巾起义的义军之后“得贼资业”的基础上屯田的。可见,黄巾起义的义军不但是带家属随军的,而且连家里的动产也是随军带着的。但是,家属随军是很不方便的,军队打仗要转战南北,而兵貴神速,如此拖家带口的,不利于军队的转移,同时,也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家属,一旦遭到失败,不但是损失了大批的士兵,还损失了大量的劳动力和兵源,而且是相当于送给了敌军。最后,官兵有后顾之忧,无心恋战。所以,当曹操站稳脚跟之后,就将士兵与其家庭分开,士兵随军队转战南北,家属集中于国都附近,或者其他一些曹魏自己控制的地区,便于集中保护。
其次,可以将士的家属作为人质,保证士的忠诚,控制私家部曲。对此曹操是深有感触的,也是从血的教训中得来的,建安二年张绣投降曹操后不久又后悔了,所以再次反叛曹操,曹操吃了败仗,被箭所伤,还牺牲了自己的长子曹昂和曹家子弟曹安民,当曹操稍稍扭转战局之后,对诸将说“吾降张绣等,失不取其质,以至于此。吾知所以败,诸将观之,自今已后不复败矣。”以后,曹操的军队普遍纳质。当时的将领都主动把宗族部曲迁移到曹操可以控制的地区,来换取曹操的信任,也可以以此来表明自己的忠心。而在我看来有这么多的劳动力,其中一点,就是可以集中屯田,因为迁移的地区是郊区,是有大量国有土地的,正是实施屯田的大好机会。
最后,可以作为国家的劳动力,集中起来进行屯田,获取劳动收入,增加粮食的供给。这一点,在上文人质屯田,已经涉及。当时粮食短缺,粮食往往成为决定战争胜利的关键,例如,《三国志·魏书》卷一《武帝纪》注引《魏书》说“自遭慌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责寇略,饱责弃余,瓦解流离,无敌自破者不可胜数。”同时由于战争频繁,人口锐减,很多地方千里无人烟,劳动力很缺乏,而国家控制的土地却有很多,所以,恢复生产的关键就是占有大量的人口。国家将这些士家集中起来,就等于掌握了大量的劳动力,进行屯田,组成军事化的管理,还有利于集中进行生产,充分利用耕牛等重要的生产资料,提高劳动生产力。而政府可以凭借租给屯田的农民耕牛、种子、土地,获得高额的税收,五五或者六四分成。
综上所述,士家制度的实行,士家的集中,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为屯田创造了条件。而士家制度下,士兵与家庭的分离,士家的集中屯田,有利于曹魏控制私家部曲以及曹魏其他军队,也有利于集中进行保护,使得军队士兵没有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大量的劳动力的集中屯田,有利于创造大量的粮食,保证军队的军粮供给,有利于提高军队战斗力。可见,曹魏屯田制度与士家制度是相互补充的。
三、兵农分工
从历史上来看,兵农之间的分工合作是很有意思的。井田制度,以及后来秦汉的编户齐民,兵农是合一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子民,而作为国家的子民的农民有义务服徭役。所以西汉主要依靠“更戍”制度来组建国家军队,但也出现了募兵制作为补充。到东汉末年的混战时期,“更戍”制度却名存实亡,国家不能再依靠“更戍”来组建军队了,相应的募兵以及私家部曲成为主要的军队形式,经过进一步发展,曹魏就实行了士家制度,同时的东吴和蜀汉也实行了相应的世代为兵的制度。这还没有结束,后来的隋唐实行的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又恢复到了兵农合一,但是唐代中期以后,再一次实行募兵制……“耕战”或者“兵农”的关系就是这么反反复复。
东汉末年以后的曹魏时期,兵农合一的制度再也不能实行了,相应的实行了士家制度与屯田制度。而这两者正是一个为兵制,一个为农制。这时候的士家的士兵是职业兵,世代为兵,父死子继。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以后,长期战乱,而且随时都会打仗,谁也不知道下一秒钟军队会到哪里,所以没有固定的营地,也就不利于军队进行屯田。所以,等到战事稍微少点之后,才会进行大规模的军屯,军屯在开始时间上也就比民屯的开始时间晚了很多。而最有代表性的军屯是司马懿组织的。而政府控制的遍及统治区内部的大规模屯田,却属于另一套系统,专门就是为了粮食,所以《三国志·魏书》卷十二的《司马芝传》说“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自黄初以来,听诸典农治生,各为部下之计,诚非国家大体所宜也。”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从屯田中获得了大量的粮食来供给军队。所以,可以认为,屯田制度是士家制度的补充。
而士家制度又为屯田制度创造了安静的环境。我们知道,要实行屯田,除了有大量的土地和劳动力之外,还要有安静的环境。在战乱之中,没有立足之地,不知道明天会在哪里,自己现在所占有的土地明天又不知道落入谁手,所以是没有进行屯田的必要的社会环境的。士家制度的实行,大量的职业军人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有利于曹魏迅速站稳脚跟,占领稳定的统治区域。
随着时间的推移,士家制度除了保障安全之外,也提供了不违农时的条件。士家制度下,大量的职业兵,使得屯田农民能够不需要再去服兵役,所以屯田制度下,屯田民在制度设置上来说是不用服軍役的,只要在农闲时间进行一些修桥补路等生产投资性活动。所以,这也是兵农分工来提高生产力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从士家集中屯田以及兵农分工这两个方面来看,士家制度与屯田制度虽然是两种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的制度,但是在事实上它们是相互补充的。
参考文献:
[1]郑佩鑫.关于曹魏屯田制度的若干問題[J].文史哲,1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