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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法律关系 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2021-04-12付玉荣阳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管理医患关系法律问题

付玉 荣阳

摘 要:随着现代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在逐步变化,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保障意识逐渐增强,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也向着多元化、差异化方向发展。为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相关法律机关、医疗单位、患者群体等应在正确认识现阶段医疗服务工作中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医患关系紧张、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缺乏相互信任、立法规范有待完善以及诉讼难度大等方面的问题,逐步完善医疗领域的立法体系,采用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控管理规范,为医患双方和谐、平等法律关系的构建提供支持。

关键词:医患关系;表现特征;法律问题;预控体系;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3-0158-03

患者到医疗单位就医,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契约关系,具有法律效应。当前,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表现较为复杂,包括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消费关系、合同关系与强制诊疗等关系的部分属性,因而具有强制性、综合性、多面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上,现代医疗单位应基于现代医疗立法与司法制度,协调医患关系,全面、有序地保障医疗服务体系中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形势下医患关系的表现特征

在开展医疗服务工作的过程中,医患关系的具体表现特征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主体的复杂性。医患主体的复杂性主要指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医疗单位除了医生、护士等主体外,还包括参与诊疗过程的工作者;患方除了患者外,还包括患者家属、单位等,由于更多的利益主体的介入,现代医患关系不再单纯而是愈加复杂化。

第二,商业性。现阶段,对于医疗单位与患者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服务与消费关系,医疗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效益性、风险性,患者则属于消费方,采用购买的形式得到医疗服务,双方关系向着商业化发展。

第三,医患关系的物化。由于医疗资源有限,医患沟通机会少,使得患者多元化医疗服务诉求得不到满足,医生对患者的患病状况难以动态掌握,患者需要进行物理、化学方面的检查,医患关系出现物化趋势,在医疗过程中,作为整体的人的形象暂时消失了,病人与疾病出现了分离的趋势。

第四,法律关系矛盾的冲突化。虽然大量的医患纠纷已通过非诉的途径解决,但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医患相关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上涨,部分患者与医疗单位选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比例增加,而医患矛盾的冲突表现也更复杂、激烈。

二、医患关系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缺乏互信,沟通途径受限

现代医疗单位中,医生具有救死扶伤的职责,但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部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不强,形成了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在疾病诊断与治疗的过程中,双方互信是保证诊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双方都要诚实守信,这样才能使患者受到更好更及时的治疗,同时医生也能全身心地投入,保证医疗质量。但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目前医疗卫生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却很少做出诚信方面的规定,只在《执业医师法》对医生的说明责任予以规定,对于现阶段医患互信感薄弱的问题,缺乏原则性、规范性的细则管理,也使得双方信任很难得到保障。

除此之外,双方信赖感不强的原因还包括法律关系规范不明确、立法缺失。我国现行的医患关系规范与调整方面的法律,大部分属于行政法规、制度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立法文件相对分散,缺乏系统性,有时还会出现管理规范冲突的情况。这种立法性的不完整也导致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中,缺乏统一性的法律基础,出现无法可依、适用随意的现象。

(二)双方利益保障体系不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逐步深化,在缓解改革时期各方利益矛盾的同时,也为医患间法律关系调整提供了更便利的环境,双方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解决与预防机制,控制医疗风险,保障双方权益。新医改在医疗行业的贯彻、执行,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则有望得到缓解,医疗资源也能够得到更加公平的分配,患者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惠。但是,医疗保障体系受现阶段管理制度、医疗资源、技术手段等方面的限制,在调整医患关系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不平衡问题,需要医療单位与法律部门、相关利益群体重点关注。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法律规范,更注重对医患双方法律职责的划分,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缺失部分,普遍具有监管保障机制覆盖不全面、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等方面的问题。社会上依然有相当的一部分人没有纳入医疗保障的范围之内,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低收入群体、极贫弱者,医疗资源相对紧张。与此同时,医疗保障的具体责任划定也存在矛盾,在实际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双方利益冲突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关系不平衡的问题。

(三)医患纠纷处理路径单一

当前,在医疗纠纷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包括三种路径,即双方协商、调解处理、法律诉讼。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虽然简洁、方便,但是由于医患双方在技术知识、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严重的不对称、不平衡,在实际纠纷协调解决的过程中,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难以贯彻,协商流程不规范、结果破裂等问题屡见不鲜。导致部分患者采用非常规,甚至不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出现医闹问题,不仅无法有效维护患者、医疗单位的双方权益,甚至会进一步激化冲突。另一方面,卫生管理单位、医疗监督部门等在执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公众信任感不强,公信力不足。目前,在部分社会公众眼中,行政管理单位与医疗单位普遍具有“通气连枝”的形象,导致发生纠纷案件后,患者选择法律诉讼的比例仍旧不高。法律诉讼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条防线,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导致医疗领域的司法诉讼中,专业性人才缺乏,对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与医患权益的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加大了审判的难度,诉讼结果对于医患关系的改善成效不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双方矛盾冲突。

三、基于双方利益保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

通过和平、公正的手段处理医患双方的纠纷问题,控制医患矛盾情况,是协调医疗机构与患者群体间关系的有效路径。基于立法层面,推进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构建,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出发,即建立标准化的损害赔偿机制与组建专业的司法审判机构。

(一)建立健全纠纷损害赔偿机制,强化普法宣传

目前,医疗责任划分不明确、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等制度问題,是影响医疗纠纷案件审判的重要原因,导致出现了构成医疗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较轻,而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失时,实际承担责任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基于此,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应加强与医疗单位的沟通,基于公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逐步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管理标准,在全面掌握各项法律关系资料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审判,明确划分各方的责任;另一方面,应结合医疗产业现行管理规范,顺应卫生机制改革浪潮,针对医患关系矛盾冲突点,采用针对性的预防、解决对策,优化医疗服务质效,高效配置医疗资源,实现扩大服务供给、缓解利益冲突的目标。

(二)组建专业化司法审判法庭,提升审判的专业水平

现阶段,纠纷审判作为医疗矛盾处理的重要路径,可以基于法律角度对医疗行为的责任进行划分。因此,如果法官没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很难对事实做出认定及对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做出判断。尽管当前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可以为审判方提供事实依据,但由于损害鉴定只能作为一种判断证据,法官需要对其进行审查、核实,形成完整的事实判断依据。因此,对法官医疗方面的知识提出了一定的专业要求。如果缺乏相关医疗专业知识积累、审判经验,对法官的判定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医疗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相关法律部门可以考虑选择那些有一定医学知识或者有志于学习、研究医学知识的法官成立医疗纠纷专业合议庭,专门对医疗纠纷领域的诉讼案件负责,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性。

四、全面推进医患纠纷预控体系的建设

在医患关系的调整方面,不仅应通过多元化的解决路径,缓解双方利益冲突,同时还应加强纠纷预防机制的建设,采用规范管理、深化医德教育、加强工作监管、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方式,对医患关系矛盾问题进行预防,控制医患纠纷影响。医疗单位应充分履行管理、监督、告知与治疗等方面职责,为和谐医患关系的维持做出努力。

(一)逐步完善医疗机构工作管理机制

1.规范医疗服务流程,保证病历书写的标准性。近几年,随着医患诉讼案件数量的逐步增长,为明确划分纠纷责任,保证医患关系和谐、健康发展,医疗单位应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优化,规范医生、护士、行政等相关人员的行为。尤其是在病历的书写方面,应通过监管、约束机制,避免病历内容描写不客观、内容不完整、说明不清晰等问题的发生。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之一,病历书写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会削弱患者对医疗单位的信赖感,进一步降低医生诊疗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同时,也会导致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难度提升,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失衡。通过规范、标准的病历书写,可以缓解当前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疗服务秩序,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2.拓宽医患双方的沟通渠道,积极履行说明职责。为有效协调医患双方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风险,医院应积极履行说明义务,拓宽双方的沟通渠道,能够让患者在充分理解与接纳的基础上,自觉承担具体诊疗措施的利害得失以及存在的风险,可以避免因对医疗行为的过度期待而产生的医患纠纷。但当前,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审判过程中,由于治疗、手术等相关同意书普遍采用电脑打印的形式,无法明确表明治疗手段的特点与并发症风险,院方是否履行说明职责存在争议。而每一项打钩的风险说明后又没有让患方签名,双方出现纠纷时,医方难以证明是术前已说明还是术后添加的,这种情况容易激发双方矛盾,对于法律纠纷举证也有着不利影响。

(二)推广医疗强制保险机制

早在20世纪末,针对医疗领域发展需求,保险市场陆续推出了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项目。但从实践发展来看,由于责任划分难度大、公众法律意识薄弱、医疗单位投保积极性不强等问题,使得医疗保险的推广面临较大的阻碍。新时期,医疗改革机制的全面实行,使得医患关系逐步发生转变,为更好地协调医疗市场多方利益关系,降低医疗风险,医疗单位与法律部门应立足法律保障需求,逐步加强保险机制的建设。如,可以借鉴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经验,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从实践调查来看,强制保险可以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因为医疗事故而带来的矛盾冲突。现阶段,医疗强制保险的推进面临保费过高、限额过低等方面的问题,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强制保险对于医患关系的调整有着积极作用。

综上,当前阶段,我国社会各领域正处于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医疗产业作为基本的民生服务单位,医疗主体、经营形式、法律管理制度等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为有效提升医疗服务的综合质量,协调医疗单位与患者群体的法律关系,相关政府、医疗单位应树立起和谐管理、双方平等的法律思维,通过规范立法机制、完善纠纷管理机制、构建专业化的审判平台、推广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疗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为医患法律权益的保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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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百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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