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中企业信贷服务的法律问题
2021-04-12康梦琦
康梦琦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1 概述
1.1 营商环境的含义及重要性
2003年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报告》,营商环境概念首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营商环境报告》认为,营商环境是影响企业从开办、运营到破产整个生命周期的各种外部条件总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指出,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各地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营商环境建设不断得以优化。优化营商环境是提高企业区域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在审批时间、成本等方面降低新企业进入时的行政壁垒,更好地服务企业,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营商环境作为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变量,其优化可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新兴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市场准入条件,也为僵尸企业提供合理、可执行的市场退出机制[1]。
1.2 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及我国排名
世界银行的Doing Business小组于2002年起,对全球百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进行评测,并发布年度报告。《营商环境报告》设立营商环境指标作为测评标准,10项评估指标分别是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根据指标得分对各经济体营商环境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意味着营商环境越优质。世界上很多国家积极对标世行标准,改革营商环境,争夺国际资本。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总体得分排名全球第31位,比去年提升15位。营商环境的好坏,由企业实际获得感评判。我国既要肯定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就,又要正视不足,针对落后之处继续优化。我国在纳税、获得信贷和跨境贸易等领域仍然较为落后,这里主要分析获得信贷指标,探讨企业信贷服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优化建议。
1.3 获得信贷指标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由18个一级指标、87个二级指标组成。18个一级指标中有10个是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一级指标设定,剩余8个是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指标。获得信贷指标作为我国和世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共有指标之一,足以说明其在整个企业生命周期的重要性。
根据《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可以看出,获得信贷主要衡量参评城市的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相关的法律保护程度,以及参评城市推动构建信贷信息体系,提升企业融资的便利化水平等情况[2]。《2020营商环境报告(DB2020)》显示,我国虽然大多数指标排名有所提升,但获得信贷指标排名近几年一直下降,由2017年的第62名跌至2018年的第68名,2019年的73名,到2020年的80名。该指标由四个二级指标构成,分别是合法权利力度指数、信贷信息深度指数、信贷登记机构覆盖率以及信用机构覆盖率。获得信贷指标通过这四个二级指标去衡量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度和法律保护程度。企业信贷属于融资阶段,直接关乎企业的后续发展。我国获得信贷方面应推动相关修法工作,以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全球排名[3]。
2 我国营商环境中企业信贷服务的现状
信贷融资是企业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协议,按约定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实践中,信贷存在困难的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虽在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其发展面临着信贷环境差、获得信贷难等问题。我国中小企业规模不大,自有资本很难满足发展需要,若不能获得信贷融资的支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本节主要探讨影响企业获得信贷融资的因素以及当前企业信贷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影响企业获得信贷融资的因素
2.1.1 企业偿贷能力差,信贷服务门槛高
中小企业偿贷能力差,影响其获得信贷。究其原因,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低、抗风险能力差、财务核算不规范,加大了获得信贷的难度;二是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当经营困难时,或存在逃避债务的失信行为,导致企业信誉度降低,加大贷款难度;三是很多企业财力薄弱,缺乏可抵押财产,很难满足担保要求。
信贷服务门槛高,部分资信等级不合格的企业无法获得信贷支持。门槛高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全国性的银根收缩,导致银行无款可贷;二是企业本身运营成本高、风险大。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发展风险和为了减少不良贷款,银行对中小企业设置了更严格的信贷标准,包括还款能力、信誉能力、融资条件、信贷规模等[4]。银行在贷款额度有限的情况下,更愿优先选择抗风险能力较强的贷款对象,为资质好的企业提供信贷扶持。
2.1.2 银企信息不对称
首先,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低,银行难以判断申贷企业的信用程度。其次,企业或出于自身利益对真实财务状况进行粉饰。当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时,企业倾向于只提供对自身有利的信息。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状况,银企双方不能快速找到相符的信贷产品或客户,效率低下,最终导致融资周期较长。
2.1.3 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
目前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迟缓,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部分信用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会费进一步提高了信贷成本。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企业信贷风险。我国虽然自1999年就推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工作试点,但至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尚未普遍建立[5]。金融机构缺乏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在防范信贷风险方面花费了过高的成本。
2.2 企业信贷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企业信贷服务的法律环境有所提升,但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信贷扶持政策,地方也出台了各种实施办法。但由于政策的不稳定性,政府对银行的单方施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贷难题。况且政策效力有限,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保障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法》自实施以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保障,但内容过于空泛,没有详尽的实施细则,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不强,法律体系亟须完善。
其次,金融法制滞后,金融机构在信贷过程中面临着较大风险。目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中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跟不上金融市场的发展,无法很好地为企业信贷提供服务。虽早年间已启动修订《贷款通则》工作,但至今尚未修订。金融法制的滞后,导致金融信贷管控不严、效率不高。
最后,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我国调整信用担保的法律主要有《担保法》以及《民法典》物权编,这些法律不足以解决信贷难题。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出现了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融资等途径。新型质押物不同于传统质押物,现有的担保制度与新型信贷担保模式之间不能有效衔接。
3 优化营商环境中企业信贷服务的相关建议
世界银行获得信贷指标分析两个问题:一是担保和破产法在促进借贷上的有效性,二是征信系统的强弱。在担保、破产、征信三方面任何一方的提升,都能提高我国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度和法律保护程度。针对企业信贷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结合影响企业获得信贷融资的因素,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企业信贷服务提出几点可行建议。
3.1 构建健全的信贷融资法律体系
法律是优化营商环境中企业信贷服务的重要保障。首先,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出台具体的信贷融资法律和实施办法。如美、日、德三国,都是率先构建了健全的企业信贷法律制度。其次,适当修改《商业银行法》《破产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担保法》作为企业信贷融资的基础性法律,应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纳入新型担保方式。修订我国《破产法》,明确自动冻结在时间上的限制,更好地保护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最后,妥善审理金融纠纷,加大信贷法律执行力度,积极落实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企业信贷营商环境。
3.2 推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继续发挥作用
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企业信贷融资问题的重要保障。尽管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已初具规模,为企业获得信贷提供了一定支持,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补充。一是扩大抵押担保的范围。中小企业可担保资产与全部资产总量差额较大,只有扩大抵押担保的范围,完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缓解企业获得信贷的难题。二是参照美国、日本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为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破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难题。此外,还要加快征信立法的进程,完善资信评级的运作制度,明确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评价体系[6]。
3.3 降低信贷成本,压缩审批时间
信贷成本是影响企业获得信贷的关键因素,降低信贷成本可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治理金融机构违规的涉企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其次,推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进行担保融资;最后,严格执行信贷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切实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引导银行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压缩时间,提高效率。推广金融业务电子化申请和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申请材料,避免材料的重复证明。各金融机构还可通过预授信、简化年审和平行作业来提高审批效率。
3.4 应用金融科技,打造现代化信贷服务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提高审批效率,打造现代化信贷服务平台。探索智能审批、线上放贷等金融科技应用创新,推出试点项目进入“监管沙箱”。结合实际,实行线上贷款审批和审批权部分下放分支机构的信贷服务模式。以我国衢州在获得信贷方面的创新做法为例,各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时可参考借鉴。衢州试点“智慧支付”模式,改善基础金融服务设施。
3.5 搭建信用信息对接平台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可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问题,实现政务网、金融网与互联网三网信息共享。这一平台可间接督促企业整改自身不规范财务信息,提高信息可信度。同时,银行可以全面了解客户状况,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信用公示是前提,失信惩戒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惩戒机制不应局限于强制力措施,非强制力的不信任也具有强大的制裁和威慑力量[7]。
3.6 推广信贷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建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补偿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的实际放贷损失,如呆坏账核销费用、贴息收入等[8]。我国合肥市在获得信贷方面创新了新做法,推广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合作银行、市级财政按照4 ∶3 ∶2 ∶1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补偿,将500万元以下的业务全部纳入,对有效信贷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应贷尽贷。企业自身也要着手降低融资风险,增强法律意识,制定风险防控方案,避免将企业置于重大法律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