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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浅析

2021-04-12宋军博

中国水利 2021年5期
关键词:水系堤防深圳市

宋军博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518001,深圳)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水系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防洪排涝安全,从2013年起,深圳市积极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按照2014年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和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2019年深圳市完成了全市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以市政府名义公开发布,为加强河道管理、推行河长制、设立界桩等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深圳市河流基本情况

深圳市属于珠江流域,根据珠江流域水系分区,深圳市境内河流分布于珠江口水系、东江水系和粤东沿海水系三个水系分区内。境内河流众多、水系短小,全市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的河流只有5条,即茅洲河、龙岗河、观澜河、深圳河、坪山河。

根据深圳市境内河流走向及汇水分区,结合珠江流域水系分区,深圳市境内河流可细分为五大流域分区及四大水系分区。

五大流域:深圳河流域、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及坪山河流域。四大水系分区:珠江口水系、深圳湾水系、大鹏湾水系及大亚湾水系。

深圳市流域面积大于1 km2的河道有300多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各种建筑、交通、道路等设施与河道交叉建设,河道两岸边界条件错综复杂,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带来了更大的困难。鉴于两岸复杂的环境和待勘定的河道数量较多,河道管理范围线勘定工程划分为两期。一期勘定工程于2014年完成,共计90条;二期勘定工程于2018年完成,共计220条河道。

三、划定原则与标准

1.原则

结合深圳市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遵照条例、宜宽则宽、尊重现实、立足长远”的原则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管理范围划定应满足法律、条例的规定;管理范围划定应具有前瞻性,本着宜宽则宽的原则,为今后城市防洪减灾能力的提升、生态环境的改善、海绵城市的建设预留一定的用地空间;管理范围的划定应充分考虑现状管理模式,考虑河道管理单位与周边单位已有的协定;管理范围划定应充分考虑规划的湿地、滞洪区、景观用地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中纳入湿地或滞洪区用地。

2.宽度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自堤防外坡角线分别外延8~15 m;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河道两岸保护范围,两岸保护范围自河道上口线分别外延8~25 m;对于全段暗涵河道,管理范围为暗涵结构边线两侧外延8 m,对于明渠和暗涵段相间的河道,考虑后期修复,暗涵段的管理范围宽度为暗涵结构边线两侧外延8 m;沿河湿地及滞洪区的管理范围自湿地或滞洪区上口线分别外延8~15 m。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和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见图1和图2。

3.长度标准

上游起点:河道上游为水库的,原则上以水库大坝外坡脚线或溢洪道出口为河道的上游边界。待水库管理线确定后,修正河道管理范围线与其闭合;河道上游为自然山地的,划至源头(分水岭),如遇河道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游起点。

图1 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

图2 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

下游终点:入海河道下游与海堤的管理范围线相闭合,以海堤管理范围线为终点;跨市河道以行政区划界限为下游控制点;跨区河道在区界以坐标的形式来控制管理范围;入库河道的终点按水库的坝顶高程线勘定;下级河流的管理范围线以上级河流的管理范围线为终点,干、支流管理范围相互闭合。

四、有关工作建议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后,结合河道管理部门管理工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结合城市规划,实现精准化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划定工作需和城市近期规划对接,评估河道现状防洪等级,随着城市的发展,河道作为城市防洪排涝的主要通道,所承担的防洪排涝任务越来越重要,因此划定工作应有前瞻性,提前规划,为河道提标预留足够的空间,避免后期规划难的问题。

(2)明确修订计划,实现动态化管理

管理范围线应依据河道治理情况、沿河建筑物变化情况、城市建设对河道的影响情况定期修订,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及相关电子数据库。

(3)出台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化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后,应针对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河道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上层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在不突破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细化管理内容,方便管理单位管理。

(4)完善调整程序,实现规范化管理

管理范围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非因被保护对象自身范围、保护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不需要调整管理范围线。但因被保护对象自身范围、保护标准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河道目前无明确的调整程序,需要出台调整办法,才能实现动态化管理。对于后期如何实现动态化管理还需要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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