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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走绊脚石,“转续”大提速

2021-04-11陈曙光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1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人社部养老保险

■文/陈曙光

2010 年1 月1 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以下简称“66 号文”)开始施行,标志着全国范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正式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20年10 月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专门对社保转移接续提出了工作要求:第十二章“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中的第45点明确要“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笔者试图从实际工作出发,以具体问题为导向,梳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转移接续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转移接续的“政策拼图”

“66 号文”下发后,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 号)、《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 号)、《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 号)等。经过10 年发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拼图”逐渐完整。

国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后,作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大户的深圳市也先后出台了《关于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布置的会议纪要》(深社保纪〔2010〕2 号)、《关于处理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后相关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2010〕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流程相关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 〔2011〕50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2011〕90 号)、《关于调整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超3 年跨省转入业务的通知》(深社保发〔2019〕85 号)等文件。根据自身特点,深圳市不断完善业务经办,探索转移接续新模式,形成了多个前台分散受理“缴费凭证”,一个后台集中处理“信息表及联系函”的机制。

视觉中国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不仅是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本身的突破和发展,从更高的层面来看,由于就业和社保息息相关,社保关系的自由“流动”促进了就业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自由转移接续,为全国人才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 年到2019 年,深圳市已为约157万人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从2010 年之前的参保人排队退保,到养老保险关系自由转移,转移接续制度对参保人的权益保护和人才自由流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堵点、痛点和难点

10 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堵点、痛点和难点。

业务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转移的相关规则复杂,造成业务不畅:比如,转移时需要转移个人账户部分及单位缴费部分,在转移单位缴费部分方面,如果参保人属于“一般账户”,则按照1998 年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如果属于“临时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2%的,按12%转移,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转移。实际上,单位缴费部分是否转移,转移多少并不影响参保人员的权益,在规则上不应将单位部分的转移金额设计得过于复杂,从而增加转移的难度。

又比如,“超3 年补缴”的问题。《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 号)中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 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虽然以比较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过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但这些补缴政策基本上和四部门无关,没有强制性作用。因此,由于各地的补缴政策并不是参保人员能决定的,导致无法提供补缴所需的相关文书,而无法转移接续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参保人员承担。为解决此问题,2019 年,《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 号)明确规定不需要参保人员负责提供四部门文书,但实际上,无论是否由参保人员提供材料,增加相关文书材料都会影响转移接续业务进度。

耗时长。耗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链条长,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转移基金,基金转移涉及两地社保机构及两地金融机构。如果出现多人一笔基金,无法拆分或者基金和信息表不符的情况,则需要退回重新转移。

办理转移接续业务需要两地之间互相传递联系函和信息表,俗称“两次握手”,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则转接不成功。深圳市就遇到过发出联系函后,无法收到对方信息表的情况,即便是深圳市多次向异地社保机构发出催办函,仍无法收到信息表。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参保人员在异地一直未停缴,导致无法转出;有的是因为参保人员未等第一次转接流程处理完毕,便又回到原转出地再次就业参保;有的是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之前,其本地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后续无法正常转出;还存在养老保险多地重复缴费,操作退费时退费失败等多种导致转接失败的因素。

沟通难。目前,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异地就业已成常态,由于转接业务复杂,流程多,耗时长,参保人员寻求社保机构帮助协调的意愿较强烈。在实际工作中,参保人员反馈沟通难的突出表现:一是电话难打,由于社保机构能提供的咨询电话有限,电话接通率不高,容易导致参保人员不满;二是查转接进度不方便,特别是在制度建立初期,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尚未建立,各地网上查询机制也不完善,参保人员普遍反映无法快速便捷地查询进度。另外,由于两地社保机构之间主要靠信件、电话等传统的方式进行沟通,沟通渠道有限且效率不高,社保机构之间也容易出现沟通不畅的现象。

政策制定应与时俱进

为解决转移接续中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研究修订转移基金政策,即“只转关系不转钱”。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基金基本原则是“账随人走,钱随账走”,10 年间实际情况已发生变化——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2020 年,中共中央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提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全国统筹是大势所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转移也将逐步失去意义;2018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 号),建立了中央调剂金制度,在中央调剂金制度的大背景下,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可以只转关系不转钱,从而大大减少中间的财务环节。

研究修订转移归集政策,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再归集”。2014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 号)第三条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 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可参照城乡跨制度衔接的相关规定,即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待参保人员确定了待遇领取地之后再将基金归集,这样既可以避免大量频繁转移、临时账户反复转移,又可以有效节省行政资源,避免经办矛盾。同时,应明确不因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时限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即符合条件的相关养老待遇应予补发,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一个平台,一套系统”。数据是转移“大厦”的“地基”,关系转移从本质上说就是转移数据。2019年9月15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各地基础数据的有效性、完整性,应高度重视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数据质量和数量建设,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将各地数据集中汇总到同一平台,保证各地在进行转移接续时可以在一个平台直接操作,真正做到全国一个平台、一套系统,自动转接,无感办结。同时,每个参保人都能通过手机APP、互联网等方式方便查询,真正实现全国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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