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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之我见

2021-04-09阮忠良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民法典

阮忠良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有关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起了全网热议:法院判决一名陈姓男子向其前妻王女士支付5万元作为5年婚姻期间家务劳动的补偿。同时,法院判决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2000元/月,夫妻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网友有击掌大赞的:认为“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激活”了,体现了法律对于为家庭默默付出的女性的权益保护;但也有不少网友吐槽:结婚5年,辛苦带娃,劳务补偿,只判5万,所谓正当性不低,侮辱性极高。

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确立的,旨在维护家庭的稳定,保护弱势方的利益,实现平等原则下对弱势方的保护,但适用的前提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而在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实际上成了空中楼阁,是远方的一抹彩虹。于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适用这项制度的前提条件,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了夫妻经济利益,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毫无疑问,在民法典实施后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尤其是女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将成为一个重要诉求,使家务劳动补偿判决成为常态。但具体应当如何补偿,补偿与否的边界如何划定,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仍是一个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厘清的问题。有婚姻法专家撰文指出,具体补偿的方法可以考虑三大因素: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和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的相应贡献等。甚至还有专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设计了一种直接明了的补偿公式:家务贡献补偿=收入差距(夫妻双方的年收入差除以2)×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事实上,这种机械的补偿方法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举两个极端的例子即可一言道明:东家夫妻双方年收入各有30万元,职场回家后的妻子要包揽所有家务、照顾孩子,丈夫则逍遥自在,独享清福,若离婚时按此公式补偿,则补偿额为零;西家夫妻,丈夫年收入30万元,妻子无业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结婚十年后双方离异,若按此公式补偿,在双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丈夫还需补偿妻子150万元。按照东家情况,民法典的家务劳动补偿即成一纸空文,按照西家情况,恐怕男性都不愿送出戒指。

笔者认为,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保障越来越人性化。大文豪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相同,用同一个标准或公式去作为“家务劳动补偿”的依据,显然有失偏颇。因此,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不宜以计算公式的方法直接规定,而是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裁量。現实生活中,不同夫妻对家庭的分工也有不小的差异,尊重并且倡导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合情合理分担家务、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尊重赡养父母公婆应当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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