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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车间模式的运作逻辑与生成机理

2021-04-09

关键词:车间委员会贫困户

何 阳

(云南大学民族政治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述评

中国的脱贫攻坚事业在全球减贫、反贫史上创造了诸多奇迹,归纳总结脱贫攻坚进程中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后扶贫时代的贫困问题治理和全球减贫、反贫事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扶贫车间模式是在国家精准扶贫顶层设计主导下地方政府积极创新的产物,是我国精准扶贫实践中形成的为数不多的、具有鲜明特征的代表性扶贫模式。 它通过产业下乡、解决就业方式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目标,不仅帮扶贫困人口增加了家庭收入,实现了稳定脱贫,而且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助推了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因此,对扶贫车间模式的生成与运作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当前以扶贫车间模式为研究对象的学术成果较为稀缺, 与扶贫车间模式高度相关的研究主题主要是产业扶贫和项目制扶贫,后者主要指通过专项计划、专项资金来针对专项地区实施专项扶贫工作[1]。 究其原因,一方面,扶贫车间模式本质上属于产业扶贫范畴,是产业下乡的一种形式,而产业扶贫是中国扶贫工作的核心[2];另一方面,扶贫车间模式依托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持农村扶贫工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建立,目的在于以专项资金帮扶贫困人口真脱贫、脱真贫,扶贫车间模式与产业扶贫和项目制扶贫的特征高度契合。 在产业扶贫相关研究成果中, 主要关注产业扶贫的时代意义、运作方式、现实问题及实现路径等议题,认为产业扶贫是贫困户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3],实践中既需要动员乡村内部力量,也需要借助外部龙头企业[4],同时又存在使村庄陷入治理困境[5]、贫困户对彻底脱贫的美好愿望与产业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导致其难以持续推进[3]等短板,推动建立贫困户、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和政府四位一体的有机组合是产业精准扶贫的发展方向[6];在项目制相关研究成果中,主要关注项目制的运作逻辑、实践困境、生成机理及解决之策等议题, 表现为从项目制 “打包”和“发包”过程中解构基层政府行为逻辑[7],探究政府行为、执行者素质、社会参与和行政环境如何影响减贫项目绩效[8]及如何精准有效推动项目制落地[9]等内容,并对其背后的逻辑理路提出解释。 目前能够检索到的直接探讨扶贫车间模式的期刊论文仅有1 篇,主要从企业性质方面对扶贫车间可持续发展问题作出回应[10],其余则以新闻报道为主。

梳理既有文献不难发现,与扶贫车间模式高度相关的产业扶贫和项目制扶贫受到学界较多关注,而脱贫攻坚中涌现的扶贫车间现象本身则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虽然扶贫车间模式与产业扶贫和项目制扶贫之间存在高度相关关系,但产业扶贫和项目制扶贫外延丰富,扶贫车间模式作为产业扶贫和项目制扶贫的一种具体实践形式,在彰显后两者共性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独特性;且既有研究在研究内容上虽然涉及对运作逻辑与生成机理的讨论,但更多偏向于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产业扶贫发展路向,从“打包”和“发包”过程及各种影响因素出发解释项目制相关问题,对合作治理视角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且缺乏从理论层面展开的对于生成机理的提炼。 正是基于这一判断,本文以合作治理为研究视角,选择J 县扶贫车间模式作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扶贫车间模式的运作逻辑与生成机理,尝试回答以下问题:(1)扶贫车间模式如何运作,即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在扶贫车间模式中的合作互动方式及扶贫车间模式的特征是什么;(2)扶贫车间模式如何生成,即哪些因素将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牢牢捆绑起来开展合作行动策略;(3) 扶贫车间模式背后蕴含了怎样的治理逻辑,对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有何启发。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合作治理是公共管理世界中人们不断探索政府治理质量创新机制的努力方向,也是适应后工业社会特征的转型治理模式。 国内外学者赋予合作治理丰富的内涵,Emerson 等人将合作治理界定为公共政策制定与管理的过程和结构,认为合作治理能促使人们建设性地跨越公共部门、 政府等级以及公共、私人和公民组织的边界,从而达到本不能达到的公共目标[11];Tang 和Mazmanian 将合作治理理解为跨越单个公共组织,在资源参与和正式合作基础上,政府与私人组织、非营利组织三方共同建立平台,并且指导、促进、操作和监视跨部门合作平台的过程。 这一观点肯定平台建设的重要性,认为需要一定的制度规则来调适合作主体的行为。 另有将合作治理视为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之主张,认为合作治理包含指导、促进、操作、监视等系列行为[12]。国内学者关于合作治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合作治理理论从根本上排除了任何政府中心主义的取向,合作治理在行为模式上超越了政府过程的公众参与,它以平等主体的自愿行为打破公众参与政府过程的中心主义结构[13],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方式。

合作治理强调的不是控制导向的治理,而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与互动,是治理主体平等关系下的共治[14]。 已有研究表明合作治理虽有众多优势,但并不是“万能钥匙”,其适用限度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内在能力及其耦合程度[15]。 在确保合作治理成功的关键性要素上,学者们形成了一定共识:(1)平等自主是合作治理的价值保障[16]。 只有保证合作主体在集体行动中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自主性,合作治理才能打破权力垄断,挣脱边缘-中心主体结构,因为合作治理建立在实现人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把对人的独立性维护放在优先位置[17];(2)先天资源是合作治理的现实基础。 合作治理是充分利用合作主体资源优势采取的集体行动策略,需要合作主体在集体行动中发挥资源优势,继而缩减成本或者扩大效益,共同应对具有高风险性和高不确定性特征的后工业社会;(3)信息共享是合作治理的重要支撑。 现实生活中,一项合作常常因信任危机而失败,不信任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则是信息沟通和交流不畅,故而可以说信任是合作治理的重要保障。 合作治理中的信任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型信任,与以往的任何信任类型都有本质性区别;(4)共同利益是合作治理的逻辑起点与最终目标[18]。只有合作主体在集体行动中具有共同利益,合作行动才能提上日程;只有合作主体在集体行动中实现共同利益,合作行为才能得以持续展开。 共同利益并非是指合作主体获得的利益完全相同,而是指合作主体可以通过合作治理行为实现自身利益。

本文立足合作治理视角,结合扶贫车间模式实践,提炼出适用于解释扶贫车间模式的合作治理框架(见图1),以便于对扶贫车间模式的运行逻辑与生成机理进行阐释。这一分析框架的核心主要由4个维度构成,分别是价值整合、资源整合、信息整合和利益整合。 价值整合是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合作共治贫困问题的前提;资源整合和信息整合是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合作共治贫困问题的过程;利益整合是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合作共治贫困问题的结果。 合作治理过程只有实现了治理主体在价值、资源、信息与利益方面的统一、共享,确保治理主体地位平等,维系治理主体独立性, 才可能朝向预期目标发展;否则, 合作治理孕育下的集体行为只会流于形式,各自为营,难以产生合作效应。

图1 扶贫车间模式合作治理分析框架

三、案例引介:扶贫车间模式的形成、运作与特征

(一)调研地选择与资料获取

本研究选择J 县作为调研地。 J 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总面积1032 平方公里,辖 15 个镇,2 个街道办事处,1 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约93 万。受区位、地形等因素影响,J 县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省较为落后,是山东省脱贫攻坚的主战场。 当地产业以农业为主,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众多,但多数家庭的主要收入仅来自外出务工人员,留守人口在务农以外具有较多的空闲时间,未能充分发挥出留守人口的红利效应,以致贫困发生率较高。 截至2018 年7 月,该县共计设立了600 多个扶贫车间,正常运营的扶贫车间约500 个。 选择J 县作为调研地点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地扶贫车间模式经历了从缘起到日益成熟再到更新换代的完整发展过程,并获得国家领导人肯定,具有丰富的案例素材。 资料信息主要来自笔者2018 年11 月在该县的实地考察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报告。

(二)扶贫车间模式的形成

扶贫车间的灵感来自小窝棚。 2015 年11 月,H 市扶贫办主任到J 县D 村调研,发现有8 位老人围坐在小窝棚内“撕头发”(对人发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经询问获知每位老人每天可获得13 元加工费,其中0.5 元作为小窝棚使用费上交。 老人“撕头发”既打发了闲散时间,又完成了头发加工工作,每月可获得三四百元收入。 H 市扶贫办领导与J 县县委、县政府领导一致认为此种加工生产方式符合当地域情,可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手段。于是,县领导果断采取行动,局部试点6 个扶贫加工就业点,政府将D 村所在乡镇传统的人发、藤编、教具、扫帚、渔网、马尾等加工事项全部汇集到这6 个扶贫就业加工点,每个扶贫就业加工点工人约为60 人,其中贫困户占40%以上。 鉴于优良的试点成效,2016 年1 月,扶贫车间模式在省委领导高度肯定的基础上得以全面推广。 H 市要求各乡镇、街道将闲置的民房、学校、办公场地、厂房等改造为扶贫就业加工点,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积极参与扶贫车间项目。

(三)扶贫车间模式的运作

扶贫车间模式主要是指围绕贫困户作出一套特有的政策设计,为贫困户提供工作岗位并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积极帮扶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车间模式。 通过扶贫车间模式帮扶贫困户脱贫致富,并非意味着整个车间完全雇用贫困户参与加工生产,贫困户仅是车间劳动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为完全雇用贫困户参与车间加工、生产可能会对生产效率造成影响,致使企业利益受损。 毕竟贫困户致贫原因复杂多样,呈现出多维特征,除地域自然条件恶劣等外部因素影响外,还包含贫困户自身懒惰、不思进取、因身体残疾而自暴自弃等内部因素的作用。如若一个扶贫车间雇用的劳动力全部为贫困户,而这些贫困户因懒惰、不思进取或者身体原因致使生产效率严重降低,那么企业将难以从扶贫车间模式获得利益。

J 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留守人口较多,大量闲散劳动力未得到有效利用,为吸引更多企业进驻行政村,将扶贫车间搞活,县政府主动出击,通过参加杭州、广州等地的展览会和商品交易会,积极进行推介,先后邀请70 多家省内外企业到J 县考察,其中有54 家劳动密集型企业承租了扶贫车间。 J县针对企业承租扶贫车间积极制定优惠政策,从贷款、 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作出激励性制度安排,后期则直接由市政府制定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承租行为,市政府相继出台《扶贫车间财政扶持办法》、《扶贫车间金融扶持办法》和《扶贫车间规范管理办法》等文件,当前已形成了龙头企业布点、返乡创业人员承租、传统产业带动、东西部协作治贫等不同类型的扶贫车间进驻方式。

企业选择进驻扶贫车间后,需要与村民委员会沟通扶贫车间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等问题,根据地方政府对扶贫车间所有权的确立规则,扶贫车间大多由村集体所有,所得利润由村集体共有。 为了更大限度地吸引企业进驻行政村,村集体可对扶贫车间租赁费用实施减免优惠。 待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就扶贫车间租赁价格、期限等问题达成共识并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后,企业便在扶贫车间配置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同时在扶贫车间所处行政村及其周边地区雇用劳动力,此时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会主动出面为企业招聘提供帮助,通过宣传企业的正规资质及优厚待遇, 动员非贫困户与贫困户积极应聘,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力问题。 由于当地日常生活者多为留守老人和妇女,需要负责小孩起居与学习,故而扶贫车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不对上下班时间作出严格规定, 报酬采取计件形式计算,月底按劳动量给付报酬,目前扶贫车间尚未出现拖欠工资现象。

此外,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针对贫困户是否在邻近扶贫车间就业、是否胜任岗位、获得薪酬数量、 就业过程中日常表现等问题均会进行及时沟通,在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传达贫困户个人信息基础上,企业得以熟知贫困户群体基本情况,并且在政府帮助下为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的贫困户提供多次培训机会。 H 全市举办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班374期,培训贫困户数量高达21.8 万人,积极帮扶贫困户适应工作岗位。 如若贫困户想要从扶贫车间离职或者不愿到扶贫车间工作,企业会及时与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沟通,由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其中缘由进行深入了解,努力消除贫困户心理障碍及造成其排斥扶贫车间的其他影响因素,促进贫困户重返岗位继续工作。 扶贫车间也会针对贫困户个体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如设立扶贫车间保洁爱心岗位帮扶具有特殊情形的老人,让老人负责扶贫车间清洁工作,月收入500 元左右,既缓解了老人的经济压力,又维护了老人尊严。

通过对扶贫车间模式案例的引介,不难发现扶贫车间模式是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合作共治贫困问题的产物,企业在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支持下在行政村内开设生产车间,招聘留守非贫困人员维持车间正常运作的同时吸纳贫困户就业,形成了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四位一体”的合作关系。 在“四位一体”的合作关系中,政府主要以招商引资方式吸引更多企业进驻扶贫车间,积极兑现招商引资中的优惠政策,而企业也顺势进驻扶贫车间,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于扶贫车间中完成加工生产事项。 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以基层动员方式鼓励贫困户参与加工生产,主动出面宣传企业招聘信息,到村民家中进行动员。 尤其是对于贫困家庭,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积极鼓励其家庭成员应聘扶贫车间岗位。 大部分贫困户在获得就业信息后,会主动报名参与扶贫车间生产工作,但少数贫困户因懒惰和自卑等原因起初表现并不积极,但是经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努力动员和耐心劝说之后,绝大部分人员均加入到扶贫车间生产队伍中, 且在认同扶贫车间模式前提下,通过自身努力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经济条件。 如一名残疾贫困村民起初对于扶贫车间工作极不适应,工作效率不足其他员工的一半, 但经过自身努力和企业帮助,该村民的工作效率在保质情形下显著提升,现今每月足有1000 元收入。企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以租赁扶贫车间方式提升村庄集体经济收入,企业在后期需要为租赁扶贫车间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用,而这些费用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以建设村庄基础设施及提供公益性服务,贫困户可享受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服务供给带来的红利。 政府、企业及村民委员会主要以信息共享方式帮扶贫困户脱贫致富,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将贫困户信息提供给企业,使得企业能够给予贫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收入水平更多关注,并及时将这些信息分享给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使得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贫困户就业增收情形形成清晰认识。

(四)扶贫车间模式的特征

相较于其他扶贫模式,扶贫车间模式主要具有工作地点邻近且时间灵活、用工条件宽松及劳动密集型产业主导等特征。

第一,工作地点邻近且时间灵活。 扶贫车间模式工作地点邻近且时间灵活主要表现为扶贫车间通常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 进驻企业以行政村中闲置的校舍、办公场地、民房、厂房为基础,按照生产需要对房屋进行重新布置、安排,普通民众及贫困户家庭成员不需要长距离奔波,在行政村地域范围内即能实现稳定就业,普通民众及贫困户家庭成员食住均在自己家中,工作的同时可以照顾老人和小孩。此外,扶贫车间多数采用计件付酬方式,对工作时间较少限制, 未对上下班时间作出严格规定,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与生活,如家中有小孩的从业者可以早上把小孩送到学校后再到车间工作,下午在放学前停止工作赴学校接小孩回家。

第二,用工条件宽松。 扶贫车间模式用工条件宽松主要表现为从业者的入职门槛较低,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扶贫车间均会给予就业机会,未完全遵循市场优胜劣汰规律, 从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技能娴熟程度等方面对从业者设置关卡,如若仅选择生产效率高的从业者,因各种原因而致贫的贫困户及年过六旬的老人则难以获得就业岗位。 此外,针对就业技能不足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 如果从业者为老人和残障人士,政府和企业会根据生产流程要求进行多次培训,直到其掌握相关技能能够顺利开展工作为止。 宽松的用工条件使得扶贫车间中的人口结构复杂多样,除了青壮年留守妇女外,很多留守老人也积极参与扶贫车间的生产,显著提升了家庭收入。

第三,劳动密集型产业主导。 扶贫车间模式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主导主要表现为入驻行政村的扶贫车间以简单物件的生产和加工为主,缺乏高精尖产业入驻,相关产业主要为传统的人发、藤编、教具、扫帚、渔网和马尾加工,外加与东部沿海地区对接的电子产品配件加工、衣服制作等,电子产品通常包括数据线和耳机。这与当地政府定位与域情相关,因为J 县属于人口大县,留守人口以妇女和老人居多, 青壮年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现象普遍,留守妇女和老人在日常农忙外还有大量空暇时间未得到充分利用,以致家庭经济结构单一,收入有限,被认定为国家级贫困县。为充分利用本县闲置劳动力,政府在扶贫车间设立之初将其定位为“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加工型产业,实现民众就业增收目标”。

四、扶贫车间模式的生成机理

以J 县扶贫车间模式案例为基础,立足扶贫车间模式合作治理分析框架,对扶贫车间模式的生成机理展开分析,结果显示扶贫车间模式的生成过程有效实现了合作主体在价值、资源、信息和利益方面的整合。

(一)价值整合:坚持合作主体平等自主理念

扶贫车间模式在合作治理中坚持了合作主体平等自主理念,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是否愿意参与扶贫车间模式完全尊重其主体意志,并且各主体在整个扶贫车间模式运作过程中各司其职,未曾出现相互干预对方行为的现象,尤其是政府避免了越位、缺位和错位。 具体而言,这种平等自主表现在4 个方面:(1)政府与企业合作中,进驻扶贫车间的企业全部由企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主动为之,政府并未利用权力以任何形式强迫本地企业进驻扶贫车间,这便保证了企业进驻扶贫车间的初衷,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扶贫车间开展生产活动;(2)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合作中,为完成精准扶贫任务,两者均主动采取措施动员贫困户到扶贫车间积极就业,政府并非仅仅扮演领导者角色,指挥村民委员会单独开展动员活动,而是选择“两条腿走路”,利用各自优势发挥动员作用;(3)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合作中,村民委员会可以就租赁经费与企业展开平等谈判,选择更利于村庄发展的企业,村民委员会并非处于弱势状态,依附企业意志,尤其是对村庄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村民委员会可以直接拒绝其进驻扶贫车间;(4)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合作中,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会将贫困户名单等信息分享给企业,而企业则会将贫困人口就业报酬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如若贫困员工出现辞工现象,企业也会将此情形及时告知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由政府、村民委员会出面了解贫困人口辞工原因,继而寻找解决之策。 此外,虽然扶贫车间模式可以提升贫困户收入,帮扶贫困户脱贫致富,但贫困户是否参与扶贫车间生产过程则充分尊重个人意愿,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未采用任何极端暴力方式威胁贫困户,面对贫困户不积极问题,也更多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力劝说。

(二)资源整合:形成合作主体资源汲取机制

扶贫车间模式在合作治理中形成了合作主体资源汲取机制,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在扶贫车间模式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分享不同的资源条件,将共有的资源条件作用于扶贫车间,扶贫车间模式离开上述任何一方均难以形成,更遑论长久维持。 政府在合作治理中扮演引导者角色,从政策优待方面鼓励企业和村民委员会以扶贫车间模式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筹集经费帮助村民委员会搭建、改造扶贫车间,以招商引资方式吸引企业进驻扶贫车间。 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扶贫车间每稳定安置1 名贫困人口,政府给予1000 元补贴和3万元扶贫贷款,对扶贫车间建设运营实行税费、用地等优惠,这是政府在扶贫车间模式中所提供的特有资源,是政府的独特优势;企业在合作治理中扮演生产者角色,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主要通过雇用劳动力实现商品的加工、生产,继而与市场需求对接获取利润,企业在扶贫车间模式中主要提供的资源为资本以及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贫困户就业机会。 正是由于企业资本的投入,扶贫车间才能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开展加工生产事项;正是由于企业就业机会的提供,贫困户获得就业机会实现稳定脱贫才得以达成;村民委员会在合作治理中扮演生产资料提供者角色,这里的生产资料特指土地及在土地上设立的扶贫车间。 土地是农民利益的根本保障,作为搞活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是乡村振兴的着力点,企业生产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及使用在土地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场地,这些资源均来自村民委员会; 贫困人口在合作治理中扮演就业者角色,扶贫车间模式本质上属于生产车间,利用劳动力从事加工生产活动是生产车间的必要流程,且扶贫车间模式必须雇用贫困人口从事生产加工,而贫困人口主要通过付出自身劳动满足企业对加工生产产品的需求从而获得收入,改善家庭经济条件。

(三)信息整合:构建合作主体信息沟通机制

扶贫车间模式在合作治理中构建了合作主体信息沟通机制,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围绕贫困户的个人情况、就业与收入等领域实现了信息共享,因为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是各主体之间合作互动的纽带,倘若此纽带出现问题,就失去了建立“四位一体”合作关系的动力,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将难以继续展开合作。

首先,村民将家庭收入上报村民委员会和政府,后者经过精准识别程序后确认和公示贫困户名单,并将贫困户信息传递给企业,让企业对哪些人属于贫困户、贫困状况如何做到心中有数,继而给予更高关注。 企业对贫困人口的关注偏向于日常关心贫困户和帮助贫困户开展正常工作,并非在同工种、同劳动量情形下提供给贫困人口更高报酬。 一些贫困人口存在身体残疾问题,可能不适宜从事加工生产类工作,企业便将此类人员安排在车间清洁岗位;有些残障人士有能力从事加工生产类工作,但在速度上不及其他人员,这时也需要企业的帮助和心理疏导。

其次,企业将贫困户在扶贫车间的工作岗位信息和收入信息及时传达给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借此把握贫困户的收入状况,继而对贫困户脱贫致富作出进一步安排。

再次, 倘若贫困户在扶贫车间工作中出现怠工、离职等情形,企业也会及时转达给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由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安排人员摸排贫困户实际情况,与贫困户沟通交流,促使其重新返回岗位或者积极认真对待工作。

最后,如若贫困户由于个人业务能力原因而出现离职、怠工等问题,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会将相关信息转达给企业,由企业加强对贫困户的培训,在信息沟通上形成闭环。 此外,贫困户在扶贫车间中如遇到棘手的事情,也可随时与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沟通。

(四)利益整合:产生合作主体利益共享机制

扶贫车间模式在合作治理中产生了合作主体利益共享机制,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均通过该模式实现了自身利益,形成了共赢局面。 政府借助扶贫车间模式解决了行政村非贫困户和贫困户就业问题,一方面可以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脱颖而出,在缩减非贫困户和贫困户矛盾基础上顺利应对来自上级政府的考核。 因为非贫困户在扶贫车间模式中也是既得利益者,政府在帮助贫困户的同时也为非贫困户致富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为乡村振兴奠定了良好基础,扶贫车间模式作为产业扶贫的有效典范,可以带动全村经济发展,且这种带动效应具有持续性,政府领导也可能因此政绩而增加获得升迁和提拔的可能性。 企业在扶贫车间模式中获得了政府政策性支持,扶贫车间雇用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 且使用扶贫车间可以获得税费、用地等优惠,这些均缩减了企业成本,既定利润下,企业生产成本降低,获利则随之增加,因此,企业通过扶贫车间模式赚取了适宜水平的利润。 此外,有些企业是在政府贷款政策支持下得以发展的,起初这些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过小, 不具备进驻扶贫车间的能力,但经由政府为其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帮助其解决资金难问题,如今这些企业不仅偿还了贷款,而且规模日益扩大,盈利额骤增。 村民委员会在扶贫车间模式中既代表村集体享有扶贫车间的所有权,因为政府出台政策规定扶贫车间的所有权大多归属于村集体, 这增添了可供村集体支配的生产资料,可以获得来自企业的租赁费用,继而提升村集体收入; 又完成了帮扶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任务,权威性陡增。 贫困户在扶贫车间模式中获得了就业机会,增长了就业技能,在不离开家乡情形下便实现了稳定就业,在完成日常农活基础上,每月根据工作量还可获得几百到几千元收入,激发了贫困户的内生动力,提高了贫困户生活质量。

五、结论与讨论

扶贫车间模式是在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共同努力下帮扶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有效尝试,它以产业下乡、“以面带点”方式吸纳和带动贫困对象脱贫致富,整个行为逻辑充分彰显出合作治理色彩,是多元主体平等自主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也是多元主体在不同分工情形下相互作用的过程,还是充分利用多元主体优势产生合作效应的过程。 此外,扶贫车间模式在招聘留守非贫困户维持车间正常运作的同时广泛吸纳贫困户就业,以此帮扶贫困户实现就业增收,助推精准扶贫,为乡村振兴埋下了伏笔,是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典型路径。因为扶贫车间不仅解决了贫困户就业增收问题,而且在未增加任何成本情形下解决了非贫困户就业增收问题,实现了对当地闲散劳动力的有效运用,促进了当地经济整体性发展,缓解了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矛盾,维护了乡土社会和谐,使更多村民受益于扶贫车间项目,落实了乡村振兴战略对“产业兴旺”的顶层布局。

本文的理论贡献主要在于从合作治理视角出发对扶贫车间模式的生成机理进行梳理和提炼,认为扶贫车间模式的生成过程有效地实现了合作主体在价值、资源、信息和利益方面的整合,以坚持合作主体平等自主理念为前提,形成合作主体资源汲取机制,构建合作主体信息沟通机制和产生合作主体利益共享机制,经由这些机制,在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之间建立起共生共存关系,这契合了合作治理的精髓与本质。 因此,可以说扶贫车间模式实质上是一个合作治理过程,完美地诠释了合作治理理论。 此外,本文归纳总结了扶贫车间模式的特征,认为扶贫车间模式具有工作地点邻近且时间灵活、用工条件宽松及劳动密集型产业主导等特征,这为中国后扶贫时代的贫困问题治理甚至乡村振兴提供了镜鉴,即具有相同域情的地方政府应当借助东部沿海产业转型和东西部协作扶贫机遇,主动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工和生产环节,以弹性工作制为基础,通过在行政村就近开设扶贫车间招聘留守非贫困户和贫困户方式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扶贫车间模式的合作主体利益共享机制具有脆弱性,主要表现为企业是在政府提供有吸引力的政策支持和劳动力成本低廉情境中获得利益的,而政府提供的有吸引力的政策支持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并非稳定和可持续的,倘若政府取消有吸引力的政策支持或者劳动力成本上涨,导致企业采用扶贫车间模式从事生产活动难以获得利益,这时的共生共存关系则可能开始出现裂痕,扶贫车间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将受到挑战。 因此,要确保扶贫车间模式可持续发展,未来应将研究重点放在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利益共享机制的维护、巩固与创新上,既要以产业为支撑实现物质塑形,更要建立文化铸魂秩序[19],推动特殊时期产生的扶贫车间模式常态化发展,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依托资源优势进行产业结构规划,进一步科学定位地区分工[20],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顺畅衔接,使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及贫困户在不同情境下均可以从扶贫车间模式中各取所需,以更为科学、先进的制度激发扶贫车间模式活力,造福于更多民众、更广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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