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2021-04-08李鹏程
[摘 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差异显著,在该种背景下,“一带一路”重要倡议为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装上规则之轮,法治之翼,是融通古今、连接中外,积极探索世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中国态度”,也是化解区域间政策法律风险、建构沿途诸国广泛认可新模式的“中国担当”。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制度;区域政策法律风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1.009
1 “一带一路”重要倡议的时代背景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出访哈萨克斯坦首次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沿线国家横跨三大洲,贯穿亚欧非大陆和南太平洋地区共计65个国家,人口约44亿,约占世界的63%,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约占世界的30%,这些国家普遍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可以预期,“一带一路”宏伟蓝图的实施将为经济上储能蓄势的沿途诸国带来弥足珍贵的动力。作为鲜明对比,当前西方世界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沉渣泛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内陆国家在西方世界主导下的贸易全球化过程中往往容易沦为壁垒高筑、孤立分隔的边缘地带。在此情况下,中国坚定不移地顺应时代潮流,在“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和投资贸易方面稳步推进[1],助力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红利不断输送到这些边缘地带,让世界看到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仰望星空的愿景和行稳致远的能力。
2 知识产权“一带一路”经贸构想的战略意义
全球经贸中每一个风口旋涡的形成,都离不开知识经济“气流”的推升。20世纪90年代TRIPS协议生效后,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该协议主动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时至今日,国际上逐渐形成两种迥异的主张。发达国家大多寻求独立于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主张较TRIPS更强保护获取全球技术垄断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基于自身需要通过模仿创新的现状,强调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张更为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以欧美、日韩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掌握了全球优势知识产权,相应争端的国际应对发生较大变化,独立于TRIPS协议的发达国家前述新体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更有甚者,部分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狭隘的利益对TRIPS协议弃之不顾,直接通过单边制裁来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在“一带一路”经贸战略的背景下,一味追求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中国的立场。中国知识产权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中国家基本立场不动摇,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发挥我国积极探索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引领者、主导者的重要作用,推动区域内广泛认可新模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补充和调整。
3 区域内知识产权面临的政策和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过去数年间,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为知识产权保护装上规则之轮,法治之翼,以中国方案为依托建立的区域知识产权事务合作机制,开创了知识产权一体化支撑区域经贸繁荣的新格局,从该种意义上讲,“一带”即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安全带,“一路”就是知识产权支撑起的繁荣路。当前,在“一带一路”倡议构想的引领下,中国创造、中国科技、中国建设相继走出国门,在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尤其在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方面深入推进、成绩斐然[2]。但在规则层面,由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体系、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不尽相同,导致中国企业必然面对国外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风险。
区域性政策法律风险的不稳定性往往波及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连贯性,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东南亚、南亚、中亚和中东地区许多国家政局变化频繁,内战冲突不断,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变动性较大;其次,沿线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和法律不尽完善,对待外资企业所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容易受到战略实施区域外因素的干扰;最后,体现在区域性知识产权体系的认可和建构,域内不同成员国政府间关系错综复杂,所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差异性较大,容易为“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区域性知识产权体系带来阻碍。
缓释知识产权政策法律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应有之义。对于“一带一路”经贸区面临的政策法律风险而言,应当认识到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化解风险必须以母国政府为主体,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府间对话合作,坚持一国一议、一事一议原则,就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过程中政策风险、法律障碍、规则壁垒等问题共同协商,提高政治互信的共识;规则法治是“一带一路”通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安全阀,构建有效的区域性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促进区域内高水平、多层次、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对话合作,逐步制定區域内知识产权规则一体化行动计划,有效协调区域内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不断凝聚共识,为区域性知识产权一体化建设夯实法治之基,最终推动区域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变革;增加区域内各国立法活动的合作,促进南南对话和南北对话,在合作中妥善化解知识产权分歧,贡献更多中国方案,助力区域知识产权新秩序向更加公平、合理、共赢的方向发展[3]。
区域内知识产权共同体建设涉及复杂多变的政策和法律因素,在区域性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的顶层设计中,理应包含国内理念创新和国际专利布局的双向并行轨道,需要把握的难点和重点如下:
第一,构建完善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课题研究体系。助推国内科研机构对区域内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课题研究进入深层次、高水平,全覆盖体系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应有要义,因此,要注重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现有知识库、专业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知识产权“一带一路”夯实学理之基;建议从事海外知识产权咨询的专业性第三方机构通过信息收集筛选、大数据平台搭建、政府购买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和地区组织合作,实现区域内知识产权信息的及时同步与披露,为创新主体充分挖掘知识产权信息和情报;以国家投入,带动社会参与,从理念和实践层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区域内知识产权新生态研究。
第二,促进“一带一路”区域内中国专利布局优化升级。“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专利布局战略不是盲目跟进西方发达国家垄断性、掠夺性的知识产权游戏规则,而是应主动承担知识产权大国责任,兼顾不同成员国产业政策和利益诉求点,设立相应的科研基地、研发中心,通过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权授予、科研资料交换等技术援助机制与利益补偿机制,将中国创造、中国科技、中国品牌展现于世界;立足于中国专利,体现中国创造,在区域内包括航天、能源、化工、生物技术、基础建设等重要合作领域应坚持“突出重点”“协调差异”,在前述产业国际合作与经贸往来过程中让沿线各国切实感受到互利共赢的中国智慧,让中国智慧展现光芒;健全区域内专利转化机制,以中国专利布局进入,带动区域内科技发展,将中国专利布局打造为区域内经济结构转型的新引擎,让沿线各国看到中国专利布局就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和平友谊布局。
4 结论
概言之,中国对外开放格局中的“走出去”战略必然要以尊重各国知识产权政策和法规为先导,理解和允许不同国家存在差异性保护,进而在该基础上发挥我国知识产权区域间一体化引领者、主导者作用,推动更加公平、合理、共赢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秩序的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一带一路”新体系建构进程中,深层次、高水平、全覆盖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须随之跟进,以中国专利布局为纽带,开创以中国智慧促进区域内国际贸易繁荣的新格局,让“中国梦”与“世界梦”交相辉映!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J].人民论坛,2017(3):94-96.
[2]国纪平.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5周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N].人民日报,2018-10-04.
[3]王宏.“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人民论坛,2016(17):85-87.
[作者简介]李鹏程,男,汉族,河南郑州人,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