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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欠网点100 多万元”,快递员该告谁?

2021-04-08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3期
关键词:申通圆通负责人

◎周斌

近日,网络出现“武汉数十位快递员倒欠网点100 多万”的新闻和短视频。武汉鲁先生爆料称,其承包了汉阳区某网点,两个片区的申通、圆通、韵达快递配送服务,送了7 个月快递,却倒欠网点近12 万元。“送一个件几毛,结果罚款罚几百。”数十个快递员合计共欠公司100 多万元。他认为,网点给他们的账单中,有许多罚款理由“让人无法接受”。该视频经过不少自媒体转载,引起了网民广泛关注。

“倒欠网点100 多万元”,这些快递员该告谁?他们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典型案例

武汉市邮管局回应网络热点

网络出现“武汉数十位快递员倒欠网点100 多万”的新闻和短视频后,经武汉市邮管局调查核实,视频中被采访的“鲁先生”为武汉韵达新城运输有限公司(韵达)、武汉聚威速递有限公司(圆通)、武汉龙冉快递有限公司(申通)(以下简称“共配公司”)下属承包区负责人。上述3 家公司实际属于同一负责人经营,通过共配模式将武汉钟家村、国博中心片区韵达、圆通、申通品牌快递进行整合经营。2020 年11 月,共配公司由原负责人转让现任负责人经营。

2020 年上半年,“鲁先生”与共配公司签订了韵达、圆通、申通快递品牌的《片区承包合同》,约定由“鲁先生”承包共配公司部分区域的快递服务,由“鲁先生”招聘快递员开展快递业务。2020 年5 月至11 月期间,因其承包区域内快递员未按韵达、申通、圆通快递公司总部制定的规范操作,韵达、申通、圆通快递公司总部按照管理规章对共配公司进行内部罚款。

共配公司在快递企业总部罚款金额基础上,根据与“鲁先生”签订的《片区承包合同》对“鲁先生”进行罚款。共配公司原负责人在转让共配公司时,与所属承包区负责人结算相关费用,“鲁先生”对结算金额表示异议,导致原负责人转让共配公司后也未能与“鲁先生”核算并结清相关费用。其他大部分承包区负责人在与原共配公司实际负责人核算后,已结清相关费用。

2021 年2 月5 日,武汉市邮管局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要求韵达、圆通、申通等3个品牌快递企业湖北公司落实全网统一管理责任,于2021年2 月6 日上午10 时前,安排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协助包括“鲁先生”在内的十几名承包区负责人核算相关费用,并协调共配公司依法依规与相关承包区负责人予以结算。若因结算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及时支付快递员工资的,由韵达、圆通、申通等3个品牌快递企业湖北公司在共配公司、承包区押金中预支资金,及时支付快递员工资,切实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承包区负责人与共配公司相关争议建议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解析

快递员与品牌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武汉数十位快递员应向“鲁先生”还是韵达、圆通、申通等三家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关键还在于几十位快递员与韵达、圆通、申通等三家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几十位快递员与快递品牌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应向快递品牌公司主张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有无实际用工的事实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等因素予以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其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等相关证据。

就本事件来说,首先,要看“鲁先生”与共配公司韵达、圆通、申通等快递品牌公司签订的《片区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快递公司可以将工作或业务分包给个人吗?只要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即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这就要看“鲁先生”有无相应资质了。尽管“鲁先生”作为三家快递品牌公司的承包人,对外以三家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对内通过三家公司网络操作平台设立账户的行为,均是以快递公司的外包经营者身份所作出的正常许可经营行为,但是如果没有相应资质,几十名快递员实际上又在为快递公司工作,他们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其次,要看几十名快递员是否接受快递公司的劳动管理。如几十名快递员能证明其日常工作由快递公司安排、其劳动纪律由快递公司考勤、其工作业绩由快递公司考核,即证明快递公司对其实施了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再次,要看平时快递公司向几十名快递员支付的款项是否定时定额发放,是否符合劳动报酬的支付特征,快递公司是否向“鲁先生”提供劳动所需的主要生产资料等。

如在佛山市顺德区捷派速递有限公司大良祥兴分公司、李陆军劳动争议案中,李陆军在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指定区域的收件及派件工作。快递业务是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陆军的劳动报酬是按照收件及派件的件数每月定期结算。派件按照1.2 元/件计算,对于收件价格虽然李陆军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也必须在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规定的价格限额范围内。李陆军在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受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的管理约束,每天都要按时到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报到,且李陆军派送快递要受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的时间限制和质量监管,李陆军的工作质量风险也是由客户通过统一投诉途径进行反映,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进行跟进并作出相应处理。

这表明李陆军受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具有从属关系。最后法院认定双方符合前述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捷派速递祥兴分公司主张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但未能提交承揽合同等证据佐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举一反三

弄清楚谁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根据有关规定,即便几十位快递员与快递品牌公司之间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的。

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处理看,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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