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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期间鲁西地区土地流转中的治理转型

2021-04-08刘康磊

关键词:土地

刘康磊,程 方

(济南大学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土地系不动产的一种。按照物权法理论,不动产权属于对世权。故而,土地的产权证以及全国统一的产权登记系统作为区分权利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证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代国家因主权演化出对于不动产的管理权及其拥有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体系的能力,所以,只要权利人在登记系统中有记载,就可以完成权利宣示,对世权就能够得到保障。但是,现代以前中国并不存在统一的不动产权登记制度与体系,如何证明土地的所有权人系合法、排他地获得土地,成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相当关心的法律问题。现代以前的中国,地契成为土地所有权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书。与现代不动产权证不同,一份合法有效的地契,通常需写明土地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土地四至、中间人及所在村落里村长或者长者加以证明,再加盖官方印章,或将私人地契与官方印制的地契贴在一起。这表明了,在现代以前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证明,需要土地本身流转传承有序、当地有名望的中人居间旁证、取得官方的认证等方面综合证明。这不仅仅是出于课税的目的,也符合现代以前中国的司法证明体系。地契需要兼具产权证明和合同的双重性质,因此,一份地契,不仅仅是一份产权证明和交易证明,还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流转历史等,对于考察历史中国的土地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鲁西平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重要的农耕区,清代以降,受生齿日繁及土地商品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影响,该区域的土地流转虽不像“千年田换八百主”那样频繁,但也是相当的剧烈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土地流转又出现一些新动因。基于此,笔者试以持有的相关土地契约为视角,对抗战前后鲁西导致土地流转的相关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等做一考察。

一、抗战时期土地流转的地契

本文讨论所依据之地契存放于笔者老屋一木匣中,2020 年春老屋修葺时发现。笔者持有的地契共计21份,除去损毁严重和内容过于简单的5 份,可资利用的共计16 份,我们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和持契人身份的异同进行编号,计:1937 年当契为第1 号,1943 年卖契编为第2、第3 号,1946 年卖契分别编为4-16号,其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地契所反映的地理位置

第1-3 号地契为前集村的土地交易契约,第4-16 号地契为王庄村的土地交易契约,位于前集村东南8公里处。二村今属山东省梁山县,在抗战之前属于汶上县,抗战爆发后情况比较复杂,是“我敌伪顽的接合部”①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工作组办公室,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选编第2 辑 文献部分下》,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 年,第389 页。。从国民党和日伪政权的行政区划来说,仍属于汶上县,从抗日根据地的行政区划来说,1940 年之前属汶上县,1940 年划归新建立的昆山实验区,该实验区1941 年改为昆山县,1945 年在昆山县南新建南旺县,二村随之划归南旺县管辖,隶属于冀鲁豫边区政府。②梁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梁山县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 年,第42-51 页。

(二)地契的分类和结构

从交易形式来看,16 份地契分为土地典当契约和土地买卖契约两类。第1 号地契属于前者,剩下的15份契约均属于后者。

对于典田的办法,费孝通的田野调查作了直观的描述:“需要钱的人,把他所有的田,交给借钱给他的人去种。他不必每年付利息,而典田的人得享有所典农田上一切出产耕地税及附加由所有者自负……典出的田,出典人仍保留其所有权,可是他对于这土地的使用权,则暂时放弃。这是和租出去的不同,因为租出的可以收租金,而且可以撤换使用者。”③费孝通:《禄村农田》,《费孝通全集》第3 卷,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156 页。从费孝通的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以下几点事实:1.货币需求是出典人出典土地的主要原因;2.承典人获得该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3.出典人仍保留土地的所有权;4.出典人享有赎回权;5.出典人负有纳税义务。除此之外,从一般的法律意义和民间习惯来说,出典人、承典人的合意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期的约定;2.回赎时段的约定;3.当期内的土地经营形式;4.转典或典期内出售的相关规范。

土地买卖的关系则相对简单,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订立土地买卖合同即地契,完成交易。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土地买卖契约因是否向政府登记纳税而有白契和红契之分。买卖双方未经政府验证、纳税而订立的契据为白契,由卖方书立,交买方收执。白契没有固定格式,根据各地习俗而定。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姓名、中人姓名、卖地原因、土地类别、坐落位置、四至、面积和价格。法律规定,白契不受法律保护,但实际上当双方真正发生纠纷时,白契仍是有效的物证。在这16 份地契中,第2、3 号便属于白契。

而红契由政府统一印制,格式固定,除固定套语之外,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姓名、中人姓名、土地类别、村落名称、四至、面积和价格,钤盖政府官方印章,由政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从形式上来看,本文中涉及的红契可分为两部分,居左者为草契纸,系格式印刷;居右者为正式契纸,也系格式印刷,两者相较,草契纸上自书的部分较多,而正式契纸印刷部分较多。从内容上来看,二者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区别在于,由于在草契纸上,涉及的不动产四至通常比较详细,在正式契纸上一般就不再详细书写土地房屋四至,但类似于现代合同法要求的“合同主要条款”,比如当事人、标的、价款等条款一定要同时具备且左右一致。在用印方面,主要在价款、中间人、草契纸和正式契纸之间的骑缝、正式契纸右侧等区域钤印,说明了用印是为了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保障土地交易的合法与自愿,以及地契本身的真实性。在正式契纸右侧还有半枚骑缝章,可想而知,解放区政府应当有对应的地契记录留底备查。红契需要向政府纳税,税金由买方负责。本文中编号为4-16 号的地契均属红契。

(三)地契的印制技术

订立契约,最主要的功能之一便是保持它的真实性。为避免有人刻意篡改、增删契约内容,相应的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契约要求干净整洁,不能有修改文字,如确为书写错误,一般要求重新誊录。此外,为避免在契约尾部恶意增加文字,原则上会在契尾书写上“永远大吉”“年年丰熟”等吉祥语作结束语。从本文的第2、第3 号地契来看,契约誊录干净,无修改之处,契尾无吉祥语作结束语,但各行之间行距紧凑,无空白天头、地脚,实际上也是起到了防范篡改的作用。

另外,还有一个技术性要求,即涉及到的田亩、田价均需大字“壹、贰……”填写,尤其是“一”,极容易被篡改。篡改者一般是为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但有时也导致较严重的后果。从本文的相关地契资料来看,未能很好执行这一技术性规范,这可能是出于熟人社会对于诚信道德的认同以及共产党对于自身政权权力的自信。当然,根据上文对于地契印章的分析,解放区政府应当有留底,加之地契上均有居间人姓名,因此,篡改地契的实际上可能收效甚微。

二、抗战时期鲁西地区土地流转的制度及政策背景

地契文本自身不仅具有经济学和法学上的解读意义,也可向我们展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诸领域的发展状况。如前所述,地契势必需要记载更多的内容,才能达到权利宣示的效果。因此,对于地契文本的解读,需要结合地契缔结年代的历史环境加以综合判断,才可以做到对于地契文本信息的全面和充分的理解。下面我们试对本文16 份地契的历史环境作一考察。

(一)地权分配与土地买卖

从长时段的视野来看,山东始终是自耕农经济发达的省份。美国珀金斯、马若孟等学者较早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中国的地主制不占主要地位,地权分配比例变化不大,或者呈现越来越分散的趋势。①[美]珀金斯著、宋海文译:《中国农业的发展》,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年,第128-129 页;马若孟著、史建云译:《中国农民经济》,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326 页。中国学者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也越来越多的对地主制占主体、地权比较集中的主流观点提出质疑。章有义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一文中首先表达了这一倾向,他认为地主富农占有土地60%左右,中贫农占有土地40%左右。②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 年,第85、89-90 页。不过他的研究是就全国范围而谈的,史建云的研究表明山东自耕农的比例高于章的估计,地权更加分散。他指出:山东自清初至清末,地权分配经历了一个自分散到集中,又自集中到分散的过程,民国之后山东的自耕农在继续扩大。1912 年,山东的自耕农占到全体农户的69%;20 世纪30 年代,山东107 个县中,96 个县自耕农的比例超过50%。③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 年第1 期。满铁1939—1943 年做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表明,在山东的地权分散是比较普遍的,一些地区80%的农户占有全部耕地的70%,其中占地10—30 亩的比例为75%,10 亩以下的比例为25%。④转引自[美]马若孟著、史建云译:《中国农民经济 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 年,第133 页。从下表中我们更能直观地看到这一现象。

表1 山东省各年按耕地分组农户的比例⑤资料来源转引自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 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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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中,自1918 年至1934 年,10-50 亩组别的农户基本上保持着较高的水平,10 亩以下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也占有不低的比例,而50-100 亩和100 亩以上两组农户基本上是趋于下降,而且是较大幅度的下降。

随着抗战的爆发,地权呈现出更加分散的趋势,战事、自然灾害加上日伪军的超经济掠夺,使拥有大量土地成为一种负担。1942 年,冀鲁豫区党委书记黄敬在《边区的形势与任务》报告中指出:“严重的封建剥削与不断的兵、匪、水、旱诸灾……一方面使经济不断衰退,另一方面又阻止着土地的大量集中。衰退中的农村,勉强地苟延残踹。”①黄敬:《边区的形势和任务——黄敬同志在区党委高干会上的报告》,常连霆主编:《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9 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 年,第368-369 页。

受地权分散的影响,土地交易的规模必然而然的会受到限制。从笔者收藏的地契来看,土地出典或出售,规模最小的为0.9 亩,规模最大的为8.444 亩,如表2。我们再比对其他一些资料,基本上可以看到同样的趋势。《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作者罗仑、景甦通过田野调查,对章丘县2 家地主的土地积累过程做过梳理。太和堂李家,乾隆二十六年至乾隆五十五年分36 次购入土地175.92 亩,其中除乾隆三十七年购地11.6 亩、乾隆四十三年购地11.3 亩以外,其余购地规模在 1-10 亩之间,平均每次购地4.89 亩。乾隆五十九年至同治七年,分29 次购入土地164.68 亩,除同治七年两次购地各30 亩外,其余购地规模均在 0.3-8 亩之间,平均每次购地5.68 亩。同治九年至光绪三十一年分40 次购入土地175.32 亩,除光绪六年、光绪二十七年分别购地12 亩、19.8 亩外,其余购地规模在 0.9-10 亩之间,平均每次购地4.38 亩。②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济南:齐鲁书社,1985 年,第66-68 页,第97-100 页。矜恕堂孟家,咸丰四年至宣统三年分60 次购入土地694.593 亩,平均每次购地11.58 亩,其中10 亩以下交易47 次,占交易次数的78.3%。1915 年到1935 年分14 次购入土地162.673 亩,10 亩以下交易9 笔,平均每笔11.62 亩。③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济南:齐鲁书社,1985 年,第66-68 页,第97-100 页。两家土地积累规模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前者为经营地主,依靠农业经营起家,土地积累慢,规模小;后者采取的是“以末起家,以本守之”的办法,因商业资本雄厚,土地积累规模大,速度快。但这两家地主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一次购买土地规模最常见的是在1-10 亩之间,低于1 亩和高于10 亩的次数都比较少。④彭波:《国家、制度、要素市场与发展:中国近世租佃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年。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在解放前山东农村中,土地买卖的规模以10 亩以下为最普遍。

表2 16 份地契出典、出售土地额(单位:亩)

(二)战乱、灾荒下农民的土地买卖

冀鲁豫边区是当时中国重要的抗日根据地之一,“位于太行山以东、秦山以西的冀鲁豫三省结合部,东缘津浦、西临平汉,南跨陇海,北界漳河。它既是华北的门户,又是联结华北、华中的战略枢纽”,①冀鲁豫边区革命史工作组编:《冀鲁豫边区革命史》序言,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 年,第1 页。因此是兵家必争之地,形成共产党、国民党、日伪政权“三角斗争形势”。百团大战之后,日本惊呼对华北再认识,从1941 年至1942 年底,日寇对冀鲁豫、鲁中、鲁西地区连续进行了5 次“治安强化运动”,以优势兵力对我抗日队伍进行分区“清剿”,“以军事的‘囚笼政策'为主,配合着政治、经济、文化、特务等斗争(尤其是特务活动),实行总力战。具体表现则是增设据点,修筑公路,进行分区的‘清剿'、‘扫荡',加紧特务活动,破坏我们的各种组织,摧毁生产建设等,并施行残暴的‘三光政策'”。②《冀鲁豫边区全面工作报告》1941 年7 月,常连霆主编:《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8 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 年,第26-27 页。国民党军队也不断掀起反共浪潮,不断向抗日根据地发起攻击、“蚕食”。对我根据地造成了严重的困难。在敌人的疯狂攻势下,根据地面积大幅缩减,一些根据地的中心区变成了游击区,一些游击区变成了敌占区。到1944 年时,笔者家乡所在的县已经“大部分是敌占区和顽占区,只有一区是个完整的区”。③李哲:《南旺接敌区发动群众的几点经验》,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工作组办公室:《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选编 第3 辑 文献部分 上 1945.8-1948.5》,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 年,第578 页。在这样的形势下,农民要承担日伪、国民党和我抗日军队的三重负担,生活极为困苦。我们可以从时人的社会调查数字中形成较直观的感受。

表3 不同区域中农民的负担情况④陈超:《从敌伪顽我区人民负担的调查中看到的几个问题》,常连霆主编:《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9 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 年,第182 页。

因剥削过重,在一些区域甚至出现“农民把田契贴在门上全家离乡”这样极端的事情⑤费孝通:《乡土重建》,《费孝通全集》第5 卷,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33 页。。因此,贫困或不堪超经济的负担可以视为1945 年之前山东土地交易的主要原因。

这一时期,边区还发生了严重的旱灾,重灾村庄1050 个,轻灾村庄508 个,受灾人口80 万左右,重灾区外逃者达70%,轻灾区外逃者达29%到35%。昆山县受灾不严重,但周边范县、堂邑一带大量灾民涌入,给该县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本文第2、第3 号土地买卖契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交易的,卖地的原因均为“乏钱使用”。第2 号地契载明土地售价为每亩法币1500 元,第3 号地契载明土地售价为每亩法币1600元。单纯数额并不低,但是确是非常便宜的,因为法币已经严重的贬值了。由于国民党政府大量印制纸币以及日军对掠夺法币的大肆抛售,法币的购买力不断降低。以1937 年的物价指数100 做指标,1938 年为135,1939 年为275,1940 年为903,1941 年为2327,1942 年为8595,1943 年为47655。⑥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山东省志 54 金融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年,第84 页。

(三)解放区的土地政策与地权问题

土地问题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关注的核心问题。在建党之初,共产党不惜以流血革命的手段来实现“耕地农有”农村土地政策,抗战爆发后,共产党采取较为灵活的方针政策,通过“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农村土地政策,目的是团结地主、富民等各阶层的力量共同抗日。而事实上,由于斗争环境的困难以及工作上存在的失误,不管是地主还是农民,对于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或阳奉阴违,或不能理解、不予支持。减租要求有违传统观念。冀鲁豫区范县1942 年的减租增佃运动,农民就有这样的认识,“他们认为老辈子就这样,减租不见得合理”。①高元贵:《冀鲁豫区范县三、四区减租增佃工作初步总结》,1942 年12 月,载《晋冀鲁豫》二,第607 页。结果便是“大家明面上敷衍你一下(所谓明减暗不减),群众还要埋怨你。即使做到了些,顶多在群众心目中是‘某日来了一个行侠仗义,替天行道的好人,给喧办了个好事'而已,但群众始终没有形成自觉的大多数,地主一反攻,一切斗争的果实又原样送还,依然如故了。这样的教训在我们边区还少吗?”②黄敬:《边区的形势和任务——黄敬同志在区党委高干会上的报告》,常连霆主编:《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9 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 年,第380 页。

基于上述教训,1946 年5 月4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消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指示中指出,在华北、华中各解放区群众以反奸、清算的形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具体的原则是:“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给予相当照顾。汉奸、豪绅、恶霸的土地拿出来后,“仍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土地”。

为贯彻“五四指示”的精神,各解放区积极防守发动群众向地主清算,而此时国民党政府撕下了“假和平,真内战”的幌子,向解放区发动了全面进攻。山东是重点进攻方向,因此在9 月底之前冀鲁豫边区的主要精力放在发动一切力量粉碎国民党的军事进攻上,直到9 月20 日,在局势出现转机的情况下,晋冀鲁豫中央局才正式发布了“为贯彻‘五四指示'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指示”,要求坚决贯彻“五四指示”,全党支持群众运动,“争取于今冬明春在全区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③《晋冀鲁豫中央局为贯彻“五四指示”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指示》,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工作组办公室:《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选编 第3 辑 文献部分 上 1945.8-1948.5》,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 年,第139 页。

这里讨论的第4-16 号地契即在这样的环境中形成的。需要说明的是,地契上仅书写了年份,即1946年,月日付之阙如,但从上文的陈述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地契交易发生的时间是在1946 年的10 月至12 月份之间。这也可从地契的另一个线索上可到印证。第4-16 号地契上均盖有“奉令减半价”的红色印章,当时解放区对于征购土地的地价“由当地县(市)政府、地主与农民代表评议规定之,一般应低于市价,并得递减至半价征购之”。征购的土地“由地主立卖契约”,农民取得管业执照,并另立新契,“签字时须有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与中人到场,并将契约与帐目向政府备案批准执业”。④《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常连霆主编:《山东党的革命历史文献选编 1920-1949》第9 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 年,第549 页。农民半价取得土地,并非单纯的经济行为,而主要是由政权力量的介入。当然,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仍存在不少问题,对土地的占有形式、占有的范围也存在有偿性、不彻底性等弊端,这也就决定了土改还没有到划终止符的时候,彻底的土改要等到建国初才最终实现。

三、抗战时期鲁西地区土地流转的国家治理

从上文的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交易呈现出交易规模较小、地价低、受政权性质影响大等特点外,还具有一些对中国土地制度产生根本性变化的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既受地域影响,也受时间影响,但归根结底是农业时代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与依附在土地之上而形成的传统农耕文化和家族模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产物。具体而言,可从土地交易形式和国家监管体系两个方面考察抗战前后鲁西土地流转的特点。

(一)传统型土地交易形式的彻底改变

我们可以宋代作为一个分界线。宋代之前,国家通过均田、占田等制度向农民分配土地,农民向国家缴纳赋税,身死土地归还国家,农民实际上相当于国家的佃户,土地不得自由买卖或买卖受到极大的限制。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是从宋代开始的,从此土地的买卖得以自由进行。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在中国传统的农耕文明中,土地不仅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还通过土地传承演化出一种中国独特的文化类型。“土地一直是农村社区内最重要的和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成为安全感的唯一来源。”在农民的心目中:“地就在那里摆着。你可以天天见到它。强盗不能把它抢走。窃贼不能把它偷走。人死了地还在。”占有土地的动机与这种安全感有直接关系,所以“传给儿子最好的东西就是地,地是活的家产,钱是会用光的,可是用不完的”。因此,土地的继承既是先辈为后人福荫的主要途径,同时也囊括了孝的文化。因此,把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土地卖掉,就要触犯道德观念。“好儿子不做这种事。这样做就是不孝”。①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163 页。

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文化价值,农民“或以缺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而不得不通过土地流通以解决燃眉之急时,往往并不是直接的出售土地,而更多的是以典、抵等形式进行,以保有对土地的回赎权。回赎的期限法律一般规定为20 年,但在地方上习惯的力量往往高于法律,二三十年后进行赎地的情况俯拾皆是,在地契中我们经常发现儿子乃至孙子赎地的记录。若最终无力赎地,便通过找价的方式,最终实现“绝卖”。从宋代到民国时期基本上都是采取这样的土地买卖程序。共产党政权则对传统的土地交易形式进行了摧枯拉朽般的冲击。其领导的土改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的,以直接没收汉奸、豪绅、恶霸的土地、地主主动献田为手段,农民通过无偿或超低的经济支出取得土地,传统的土地交易方式彻底被推翻。共产党要求放手发动群众,并特别强调:“须知发动群众一定要把旧秩序打乱,要乱一顿,这是正常现象不可怕;有些同志因地主豪绅的叫嚣,中间分子的建议,和一部分党员的指责和批评,以致不敢放手实现土地改革,今后领导群运的干部对这些站在运动以外的叫嚣,可以置之不理,建议和批评则加以解释和教育……全党支持群众运动,争取于今冬明春在全区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②《晋冀鲁豫中央局为贯彻“五四指示”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指示》,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工作组办公室:《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选编 第3 辑 文献部分 上 1945.8-1948.5》,第139 页。通过发动群众运动,以清算的形式取得土地,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单纯土地交易的经济意义,更多的包含了政权的强力介入。

(二)地契管理完全纳入到国家政权的监管体系

传统社会里,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清末民初,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商业税收占据主要地位,但田赋仍是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地权的转移直接影响到田赋能否有效征收。同时,无论宋元明清还是民国以降,土地都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所以各代政府和国民党、共产党政府都制定了地权转移的制度,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税契和过割。

税契指民间土地交易成立后,到县政府有关部门纳税备案,在古代,纳税后由县府发给契尾粘贴于卖契之后,加盖官印,使白契成为红契。民国时期,纳税后由当地县政府填发正式的买契。经过税契过程后,这一笔交易为政府认可,得到法律的保护。晚清时期,山东实行“买九典六”的契税率,即:买契按价纳9%的税,典契按价纳6%的税;民国时期,山东实行“买六典三”的契税率;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买契按价纳3%的税。①刘大可:《民国山东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8 年,第115-117 页。民间习惯中,农民往往拒绝经过政府即通过官契(红契)的形式办理土地买卖,而是广泛的使用民契(白契),虽然历届政府三令五申,白契不受法律保护,但始终不能遏制民间交易使用白契的广泛性,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在于除纳税外还要增加很重的附加捐。这样的行为,虽然避免了纳税的负担,但实际上并非没有问题。因为没有经过官契的手续,便不能进行土地的过割,虽然地权实际上已经转移,但在政府的赋役册内仍以卖方为土地的所有者,负有向国家缴纳田赋的义务,每年买方需要将田赋交给卖方,卖方再以自己的名义交纳,如果买方无力交纳或土地频繁买卖,都会产生纠纷,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因此历届政府均是三令五申,拒绝承认白契的合法性,但法律在民间习惯面前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政权以强大的政权力量,大刀阔斧的进行土改,把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完全纳入到政权的监管之下,向政府办理税契成为承认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法律途径,并且将税率降低到历史最低的3%,这一切都保障了国家对土地的绝对监管,完成了历史上各朝各代、历任政府都没有完成的一项重要土地政策的落实。

结 语

综上所述,本文所持有的16 份地契虽然只是间隔十余年的土地买卖契约,却是中国千余年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缩影。民国之前土地的自由买卖,特别是白契在民间交易中的普遍实行,在表明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力不从心以及土地市场不够规范的同时,实际上也从反面展示出土地买卖的普遍性及简单性。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统一税契的施行,彻底实现了国家对土地转移的控制力,展现出人民政权的强大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虽然禁止了土地买卖,但自1988 年现行《宪法》首次修宪,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内容之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规范发生了剧烈的变动。其中,2019 年第三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规定。随着现代土地统计、土地规划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土地所有和土地流转制度都进入了新阶段。但是,回顾过去的土地流转制度仍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地契作为土地所有和土地流转制度的重要文件,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抗战前后鲁西土地流转的历史,对于研究抗战前后鲁西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极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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