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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乐改考论

2021-04-07安国楼薛培

中州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北宋

安国楼 薛培

摘 要:历代雅乐不相沿袭,北宋宫廷雅乐频繁改作,前后经历“六变”,主要体现是乐律的改革和形器之变。除太祖年间乐制改革重树了唐末以后废坏的乐制体系外,其他五次改革,均是在否定前制基础上的创新。雅乐多变及其试图标新立异与当时的思想变革相联系,包含着宋儒对理想制度的追求。宋代的乐制改革,实则是现实政治力量频繁变动的结果,既符合这一时期“法令议论”的主题,亦显示出乐制在北宋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北宋;乐改;大晟乐

中圖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2-0125-05

乐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朝廷典制,也是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但更多体现出本朝自身的特点,亦谓“三、五之兴,礼乐不相沿袭”①。学界目前针对北宋雅乐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某一阶段或者某一次乐改作为论述对象②。其次,从史学的角度出发,解析北宋雅乐改革的原因及其目的。③另外,部分文章以政治制度为论述基础,对宋代宫廷音乐机构和乐官制度进行梳理等。④但由于研究视角及取向不同,上述研究多停留在雅乐制度本身的陈述,并未就雅乐改革的社会环境和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北宋朝乐前后经历六次改革,太祖乾德年间的乐改,主要以校订律尺形器为主,重树了唐末五代以来废坏的乐制体系,乐制本身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改定后的朝乐主体依旧是后周时期的用乐规制。首次乐改只是北宋宫廷在继承旧制的基础之上,寻求“雅正”的皇权定位罢了。仁宗朝至徽宗朝时期,又经历了五次乐改。仁宗景祐李照乐、皇祐阮逸乐以承袭旧制为基础,创造出新的乐器和律制,参与者众多,但因有违古制,最终弃之不用。神宗元丰杨杰、刘几乐未涉及律制改革,乐改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哲宗元祐范镇乐强调“古法”,重视雅乐的政治象征意义。徽宗崇宁魏汉津乐利用皇权与政治紧密相连,是北宋史上影响最大的一次乐制改革。五次乐改争论的焦点并非简单的音乐问题,而是背后不同政治团体及派系之间的较量,与现实政治的形势变化密切相关。

一、仁宗朝的两次改制

仁宗朝的两次乐改分别是景祐李照乐和皇祐阮逸乐,两次乐改参与者众多,影响较大。其特征均为否定前制的创新,即否定后周王朴乐,也就是否定太祖以来的和岘乐。同时,也是君臣双方都极力推动的两次试验性改制。两次改革从律制角度出发,制作出新的金石乐器,但均以恢复旧制为结果,最终被废弃。不过,虽然结局一样,但皇祐阮逸乐所包含的政治因素更为明显。

1.“率意妄行”的李照乐

其实在李照乐改之前,仁宗对宋初以来行用的王朴乐也给予充分肯定。最初,李照也承认王朴律准的可行性,但随后,情况却发生了改变。景祐元年(1034)太常燕肃建言:“金石不调,愿以周世王朴律准更加考按。”得到仁宗准许,李照等便开始改造金石形器,次年,“金石一部成,帝御延福宫临阅焉,因问李照:‘乐果和否?照对:‘金石之音,与王朴律准已协,然朴准比古乐差高五律,比教坊乐差高二律。臣愿制管以度调。帝曰:‘试为之”⑤。李照认为王朴律比古乐律制要高,意欲再造律管形器。这里所谓古乐音高标准如何,不得而知,之前太祖以为旧乐声高,也不过高出一律而已,此时李照差高五律、二律之说,显然前所未有。此外,李照曾斥王朴乐“凿空创意,不合古法”⑥,不适用于本朝等。其否定前制的标新立异之论,使得仁宗态度为之大变,竟同意李照“试为之”⑦,即准其进行试验性创制,显然与之前针对王朴“律准”的赞誉、承认背道而行。

李照乐改在当时已引起极大质疑和反对,“照答帝问,辄云:‘今乐高五律,其实无所准据。既造钟磬,因率意凿行均、展旧度”,“故识者皆讥其妄。”⑧冯元等认为,李照改乐“不得其法于古,臣等以为有不可者四,甚不可者一”,诸如“以雅为郑”“轻变旧贯”等。⑨左司谏姚仲孙批评:“臣盖不知其得于何道,而辄变更,闻其所为,率多诡异。”“若一旦轻用新规,全黜旧制,臣窃以为不可。”⑩认为李照乐是一次变乱旧章、违背乐理的率意之举。然而仁宗却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予以支持,“帝既许照制器,业已为之,且欲究其术之是非,故仲孙之章卒不下有司焉”B11,对这些反对意见多置而不问。侍御史曹修睦甚至提出治李照之罪,“所改历代乐颇为迂诞,而其费甚广,请付有司按劾之”B12。仁宗的袒护态度,使得任何反对意见都不起作用,只待试验结果去验证。新乐成后,李照等还获得改官褒誉,但其改定方案却短暂而废。

景祐五年(1038)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上言:“伏睹李照所造乐不依古法,率意妄行,别为律度,朝廷因而施用,识者久以为非。”B13资政殿大学士宋绶等也认为,李照乐“比旧乐减下三律,众论以为无所依据,欲望将来郊庙行礼且用和岘所定旧乐”B14,仁宗也不得不承认改制失败,于是下诏“依旧乐制度,其李照所作更不行用”B15。“率意妄行”的新乐不可用,太祖以来的和岘旧乐仍是可用之乐。

李照乐改,是宋初以来第一次否定旧制、抛却传统的改制,与太祖时校正律尺调整音高的和岘改制相比,并无实质理论依据。且李照乐所创制的金石乐器,去除四清之声,并不符合古制。仁宗作为主要助推者,起了重要作用,可谓君主政治的使然。之后的庆历五年(1045),翰林侍读学士宋祁、冯元等同修“一朝大典”《乐书》,乃“删去(旧本中)李照‘乐书一节”。B16此次改制无理可求,乏善可陈。

2.再试不佳的阮逸乐

皇祐四年(1052),判吏部南曹范镇上书称:朝廷制乐“自下诏以来及今三年,有司之论纷然未决,盖由不议其本而争其末也”,“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详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费无虑千万计矣,此议者所以云云也”。B17范镇之言表现出对三年乐法之争、大量财力耗费的不满和批评。范镇本人推崇益州(治今四川成都市)乡贡进士房庶提出的“以律生尺”说。皇祐三年(1051)十二月,仁宗即“诏王洙与镇同于修制所如(房)庶说造律、尺、籥”B18。而恰恰也在此时,“胡瑗、阮逸制乐已有定议,止以图送详定所,(仁宗)推恩而遣之”B19,即仁宗令范镇依其说改乐之时,胡瑗、阮逸将“已有定议”的乐改方案送呈,这应是范镇反对的“不议其本而争其末”之方案。范镇提出反对意见,最终“执政不听”,B20显然心有不悦,其乐法难以付诸实施。胡瑗、阮逸的乐改方案,即阮逸乐。按范镇所说,之前众臣议乐,“议者各安所习,久而不决,乃命诸家各作钟律以献,亲临视之”,“上虽勤劳制作,未能得其当者,有司失之于以尺生律也”。B21围绕乐改问题已经反复论辩,各献其说,并未形成一致方案。事实证明,阮逸乐也是打着创新旗号的试验性改作,虽有“异说”的特点,仍然效果不佳,仁宗时第二次试验性改制也基本停废不用。

以上景祐、皇祐两次朝乐改制均不可行,原因在于创制形器经不起检验。如“所定黄钟律,又声极下,乐工龡其韵,中无射倍声”,“音官、乐工虽知其不可,而不敢非之”。B22据欧阳修《归田录》记:“太常所用王朴乐编钟,皆不圆而侧垂,自李照、胡瑗之徒,皆以为非及。”B23李照、胡瑗等创制形器的科学性令人怀疑。史官蒲宗孟、李清臣评论说:“昔者李照、胡瑗、阮逸改铸钟磬,处士徐复笑之曰:‘圣人寓器以声,不先求其声而更其器,其可用乎?照、瑗、逸制作久之,卒無成。”B24不先求声而“更其器”的两次改作,有违乐理,注定终无所成的结局。后来宋人对两次改制失败的事实也多有所论,也有学者认为,李照乐改失败的原因在于群臣反对,以及乐工偷梁换柱等,B25这是一个侧面的认识而已。

北宋帝王中,“仁宗洞晓音律”B26,但并非到了偏爱、痴迷的程度,曾言:“朕不好乐,至于内外宴设不可缺者,勉强耳。居常多恬然默坐,至于声妓荡心之物,固不屑意。”B27如此“不好乐”之君,却在十几年内倾力推动两次改制,其中的原因,有学者也曾进行探讨,如认为“对音乐的了解和精擅,是仁宗选择乐制改革的原因之一”B28。两次乐改效果不佳,这或许与仁宗仁厚有余而果敢不足的秉性有一定关系,“帝天性宽仁,言事者竞为激讦,至污人以帷箔不可明之事”B29。仁宗主导下的北宋朝廷,似乎也就是在一层“帷箔”的障隔之下,致力于追寻、探究“不可明之事”,试图推陈出新,却又捉摸不透,难如所愿。

二、神宗、哲宗朝的乐法纷争

神宗、哲宗两朝的乐改较前期相比,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杨杰、刘几观点相仿,未有乐律问题之争论,而是将改制中心放在乐器形制之上。与其意见相左的范镇,则将问题放在乐律改革的问题上,以求得古法。范镇认为杨杰、刘几乐夹杂郑、卫之音,不合古制。杨杰则批判范镇乐为“一家之学”,不适用于朝廷。二者就雅乐改革的方式不尽相同,因此争论不休。但就实际而言,哲宗朝的雅乐是对神宗时期乐改的延续。乐改夹杂着各派系之争,且主观性较大,其科学性较难评判。

1.纷争先胜的杨杰、刘几乐

神宗元丰三年(1080),杨杰指责朝之“大乐”有“七失”,包括“歌不永言、八音不谐、金石夺伦、乐失节奏、郑声乱雅”B30等,并进一步说:“自景祐中李照议乐以来,钟、磬、箫始不用四声,是有本而无应,有倡而无和,八音何从而谐邪!”B31刘几等则与之呼应,指斥前乐之弊,实则为其再造新乐制造理由。刘几等认为,李照、阮逸乐停废后依旧用王朴乐,然据“乐工等自陈:若用王朴乐钟磬,即清声难依。如改制下律,钟磬清声乃可用。益验王朴钟声太高,难尽用矣”B32。这是以乐工的口吻质疑或否定宋初和岘改定的王朴乐,再次提出王朴乐声高的问题。

起初杨杰、刘几之意,是要以王朴旧器作试验品加以磨制,“欲销王朴旧钟,意新乐成,虽不善,更无旧声可较”B33。即当新器制成之后,即使音效不佳,也没有王朴旧器可对验。太常寺则提议:“见李照、胡瑗所作乐器及石磬材不少,自可别制新乐,以验议者之术。”B34即先以此前两次改作存留的“不少”形器及材料作试验品进行磨制,以验证改造后的效果。然而杨杰等却私自磨销王朴旧器,“执政至太常寺按试前一夕,杰乃陈朴钟已敝者一县,乐工皆不平,夜易之,而杰弗之知。明日,执政至,杰厉声云:‘朴钟甚不谐美!使乐工叩之,音韵更佳,杰大惭沮”B35。此次执政官到太常“按试”观听的,本是王朴旧器,其中一部分已被杨杰有意磨损,目的是要使这些旧器效果不佳,不满杨杰的乐工却“夜易之”,将毁损旧器调换为完整旧器,这样才有“音韵更佳”的效果。杨杰“大惭沮”的背后,透露出令人质疑的改作动机,其销磨形器的科学性、准确性难以想象。

本次改制,一开始就表现出两派纷争的端倪。元丰三年(1080)五月,神宗先诏秘书监致仕刘几议乐,六月范镇被人举荐,刘几则又推荐知太常礼院、秘书丞杨杰参与进来。刘几、杨杰与范镇,来自不同的推荐路径,显示出两派之间的矛盾。如何改制,双方存在较大分歧,“镇不用杰议,自制。乐成,诏褒之”B36。当时范镇也自定一套乐改方案,并得到神宗肯定,不过,依旧采用刘几、杨杰方案。同年九月罢议乐修乐局,神宗对三者均予褒奖:“范镇令降敕奖谕,仍赐银绢各一百匹两,杨杰五十匹两,刘几许特用明堂恩,奏子若孙一人。”B37范镇之法未用,得到的却是最高奖谕,或有些平衡矛盾的考量,但范镇显然又一次面临尴尬,只有辞谢推功。此场纷争中,杨杰、刘几占先为胜。

2.“一家之法”的范镇乐

范镇对音乐深有研究,“于乐尤注意,自谓得古法,独主房庶以律生尺之说”B38,强调对古制的遵循。对朝廷乐改事宜长期关注,并积极参与其中,“屡论新乐非是”B39。哲宗继位后,范镇终于迎来施展自家法术的机会,得以当廷演试,乃有元祐范镇乐。

元祐三年(1088),范镇等“所定铸成律十二、编钟十二、镈钟一、尺一、斛一,响石为编磬十二、特磬一,箫、笛、埙、箎、巢笙、和笙各二,较景祐中李照所定又下一律有奇,并书及图法上进”B40。当时“帝(哲宗)及太皇太后御延和殿,召执政同阅视,赐诏嘉奖。下之太常,诏三省、侍从、台阁之臣皆往观焉。镇时已属疾,乐奏三日而薨”B41。经当庭演示,范镇新乐受到“嘉奖”。哲宗赐范镇诏称:“惟我四朝之老,独知五降之非,审声知音,以律生尺。览诗书之来上,阅簨虡之在廷,君臣同观,父老太息。”“究观所作,嘉叹不忘。”B42充分肯定这位四朝元老的音乐贡献,对其新乐“嘉叹不忘”,称颂不已,显然哲宗对此次改制是满意的。可惜的是,范镇乐成而卒。

老臣故去,昔日对手杨杰立刻反对新乐,奏言:“元丰中尝诏范镇、刘几与臣详议郊庙大乐,既成而奏,称其和协。近见镇有《元祐新定乐法》,颇与乐局所议不同。”“不可用镇一家之说而遽改之。”B43又撰《元祐乐议》七篇,列举范镇乐之不足,指“镇乐法自系一家之学,与见行乐制不同,难以摘取于见行乐内相参增损”,于是,范镇乐搁置不用,“乐仍旧制”。B44可见,杨杰反对范镇乐,其实就是神宗元丰乐法纷争的延续,“哲宗即位,议乐,又用范镇说。杰复破镇乐章曲名、宫架加磬、十六钟磬之非”。双方“异议”自神宗时开始,杨杰先胜,哲宗时范镇后胜,但在杨杰的“复攻”之下,范镇乐短暂而废,说明神宗、哲宗朝的两次改制,其实是一场乐法纷争的先后施展而已。纷争或说党争因素夹杂其中,使得这两次改制的科学性和价值更加难以评判。

三、徽宗朝创立的“一代之乐”

徽宗即位后,大乐制度残缺,所奏乐声淆杂,太常乐工皆不完备。崇宁二年(1103)徽宗诏称:“朕惟隆礼作乐,实治内修外之先务,损益述作,其敢后乎?其令讲议司官详求历代礼乐沿革,酌古今之宜,修为典训,以贻永世。”B45此次诏令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一套符合当世需要且为“永世”之用的乐制新典,是一次试图颠覆宋制乃至前代的全新创制。于是,“乃博求异人,而以汉津之名达于上焉,高世之举,适契圣心”B46,始有崇宁魏汉津乐。

魏汉津本“蜀中黥卒”,仁宗皇祐时,与房庶同召至京师。徽宗时蔡京为相,“以为异时大臣皆碌碌,乃建白置讲议司及大乐。然京实懵不晓乐,官属亦无能知者。或言有魏汉津知铸鼎作乐之法”。蔡京见之,“悦其孟浪敢言”,“则凿空为言汉津所传,乃黄帝、后、夔法”等。B47早先被摈弃不问的魏汉津“指尺之法”,此时正迎合了“徽宗欲制作以文太平”B48的朝乐改革愿景,魏汉津之说得以采信和实施。

魏汉津认为,宋初改良的王朴乐,“声虽谐和,即非古法”,“请圣人三指为法(谓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先铸九鼎,次铸帝座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B49此次改制也以形器制作起步,其中“铸四韵清声钟”,应是不排斥“四清”声。以“圣人三指为法”制作形器,荒谬悖理。魏汉津“谓人主禀赋与众异”B50等,尽显奉承之能事,但这正迎合了徽宗谋求艺术创新、好大喜功的朝政风向。

崇宁四年(1105)九月,初用新樂,徽宗诏曰:“铸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协于庭,八音克谐。”“今追千载而成一代之制,宜赐新乐之名曰《大晟》。”B51大观四年(1110)御制《大晟乐记》中又说:“在艺祖(太祖)时常诏和岘,在仁宗时常诏李照、阮逸,在神考时常诏范镇、刘几。然老师俗儒,末学昧陋,不达其原,曾不足以奉承万一,以迄于今。”“历一百五十余年而后中正之声乃定。”B52前五次改制均不成功,而此次改制的《大晟》新乐,被定位为有宋“百年”之勃兴,同时也是历史“千载”之集成,其否定前制的色彩,以及创新性、标志性高度,是前几次无法相比的。

政和三年(1113)正式颁行新乐,“其旧乐悉行禁止,仍令尚书省措置,立法行下”B53。政和五年(1115),“大晟府以雅乐颁降天下州军”,相关图绘形制、谱释标记、考击疏说、乐章歌调一并镂板发行,另有习学时限、巡查赏罚等标准要求。如此立法推动,“则雅乐何患不行”B54。其实施的力度、广度和落实举措可谓空前绝后。

汉津“身为度”的制乐方法不过是一条导线而已,而主要推动者乃是徽宗。因此,所谓“纳汉津之说,成《大晟》之乐”B55,不过是新乐的一个注脚而已。乐改的过程也不可能完全尊用魏汉津的荒唐之见,如“凡制器不能成剂量,工人但随律调之,大率有非汉津之本说者”B56。制器工人并没有完全依其“本说”,而是根据律准需要加以调试。故此,器成之后方有“八音克谐”之效,而“汉津每叹息,谓犹不如初议”,B57还曾密为蔡京言:“《大晟》独得古意什三四尔,他多非古说。”B58因此,崇宁魏汉津乐并非全是汉津之乐,称“徽宗乐”更符合事实。在当时乐改争论不休的情况下,徽宗大晟乐的颁布直接终止了近百年的乐议行为。魏汉津提出的“帝指生律”法既有复古的痕迹,又建立在君王权威之上,将乐律制度与皇权紧密结合,成为令人信服的方法。皇帝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大晟乐正是借助天子的威严,解决了数次的争论,而这也是政治权谋成功运用的表现。

四、结语

仁宗至徽宗朝的五次乐改,道路复杂曲折,但标新立异似乎成为一个不变的追求。数次乐议及其试图标新立异的主题,正是北宋礼乐文化的突出特点,历代典制少有。就乐制而言,南宋朱熹曾说:古乐久亡,“而和、胡、阮、李、范、马、刘、杨诸贤之议,终不能以相一也,而况于崇(宁)、宣(和)之季,奸谀之会,黥涅之余,而能有以语夫天地之和哉”B59。此前的诸贤探求均无定论,而徽宗时的“一代之乐”也难成定型的一代之制。北宋儒士在“复古”之路上倾尽所有,而“复古”的最终目的事实上均与现实政治紧密相连,是北宋宫廷重大的政治举措。朝乐多变而无定论,各派长期论辩交锋,以及谋求创新的理念与实践等,正印证了这一时期“法令议论”崇尚主题,不停歇探求“礼乐复兴”之路的时代之风。

注释

①B29B30B36B45B50B51B58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2939、10785、2981—2983、13102、2998、13526、3001—3002、13526页。

②如胡劲茵的研究:《追古制而复雅正:宋初乐制因革考论》,《学术研究》2011年第7期;《乐制改革所见北宋景祐政治》,《史学月刊》2016年第12期;《北宋徽宗朝大晟乐制作与颁行考议》,《中山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文章主要涉及宋初改良、李照乐改、徽宗朝改制,重在论述某一阶段的乐改行为与当时政治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③如杨倩丽、陈乐保:《用乐以合〈周礼〉:试论北宋宫廷雅乐改革》,《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该文提及,“中和”思想是北宋雅乐改革的主导思想。并指出北宋雅乐改革失败的原因在于:士大夫不晓音律及乐工不配合、过分追求复古、背离科学与理论。又如郑月平:《从历史文化学的角度解读北宋之雅乐》,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文中所述北宋雅乐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回向三代”,但音乐本身所具有的审美功能却被忽略。

④如卫亚浩:《宋代乐府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该文对宋代的音乐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中“北宋雅乐建设”和“太常寺的音乐”两部分,简述了雅乐改革的始末。又如康瑞军:《宋代宫廷音乐制度研究》,上海音乐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此文主要论述了宋代宫廷雅乐、燕乐及鼓吹乐的特征及其对后世之影响。

⑤⑥⑦⑧⑩B13B14B15B16B19B26B27B31B33B34B35B37B43B44B49B5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1册,刘琳、刁忠民等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55、342、355、344、353、365、365、403、380、368、425、402、411、385、385、385、385、371、415、372、391页。

⑨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1册,刘琳、刁忠民等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44、346、348—349页。

B11B12B18B21B22B24B32B39B40李燾:《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第2736、2746、4122、4232—4233、2756、4233、7464—7465、4440、10143—10144页。

B17李燾:《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第4148、4151页。

B20李燾:《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第4124頁。“执政”,宋前后以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枢密使、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为执政。

B23欧阳修撰:《归田录》卷一,李伟国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第17页。

B25杨倩丽、陈乐保:《用乐以合〈周礼〉:试论北宋宫廷雅乐改革》,《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B28胡劲茵:《乐制改革所见北宋景祐政治》,《史学月刊》2016年第12期。

B38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10783、10789页。

B41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10789—10790页。据《长编》所记,范镇卒于元祐三年闰十二月癸卯朔(中华书局,2004年,第10143页)。

B42B53B55司义祖编:《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1962年,第551、552、551页。

B46李攸:《宋朝事实》卷十四《乐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65页。

B47陆游撰:《家世旧闻》卷下,孔凡礼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第208—209页。

B48B56马端临:《文献通考》第7册,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中华书局,2011年,第3993、3992页。

B52李攸:《宋朝事实》卷十四《乐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67、166页。

B57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五,中华书局,1983年,第87页。

B59朱熹:《晦庵集》卷七十六《律吕新书序》,《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78页。“和、胡、阮、李、范、马、刘、杨诸贤”,指和岘、胡瑗、阮逸、李照、范镇、司马光、刘几、杨杰。

责任编辑:王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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