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2021-04-04
1 咨询问题
“城市高温水供热管网建设工程”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专家答复: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高温水供热管网建设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 咨询问题
在建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土地证上显示占地面积27 hm2,其中有9 hm2用地现状是一个山丘。建设单位原计划在山丘上修建一些配套设施,将其改造成一个山体公园,实际上这部分内容未实施,山体保持原状未扰动(山丘靠近海边,对外开放),这种情况是否要对这9 hm2用地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专家答复: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您提到的9 hm2用地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 咨询问题
市政生态环境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问垃圾焚烧电厂是否属于此类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专家答复: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 咨询问题
有一个房地产项目,2007年开始建设,2012年完成一期竣工验收,二期项目于2015年开始建设,目前已处于竣工验收阶段,在疑似违法图斑核查中发现二期处于违法状态,要求其进行整改。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要求,要求其编制二期的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方案中将一期的情况进行描述和评价,不再专门编制一期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行?问题二,一期的现场已经治理,不存在水土流失隐患,补偿费不再补交,是否可行?
专家答复:
问题一:您提到的情况,可行。
问题二:您提到的情况,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为项目开工前的标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