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2021-04-04
1 咨询内容一
我是一名基层水土保持管理人员,我县现有引水式和混合式小型水电站7座,建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在环保督察中发现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从而被列入整改项目。这些水电站目前既没有扰动地表现象,又没有造成水土流失,请问是否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专家答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您提到的小型水电站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2 咨询内容二
某生产建设项目在没有立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而开工建设,我们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①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哪一级审批?②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手续,应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请问是否同时可以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可否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给予处罚?③如果该项目一直持续施工到投产使用,可否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给予处罚?
专家答复:
问题一: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问题二:对于您提到的生产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拒不缴纳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实施处罚。
问题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如果一直持续施工或投产使用不足两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对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 咨询问题三
我公司建设的城区一商用写字楼,2008年立项,2009年开工,主体工程于2011年完工,后因资金等问题内部系统未能完善导致2019年才完成竣工验收。近期接到水利部门通知,我公司写字楼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请问:①对于2009年开工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②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应该实行的是事前编制审批,那么要求我们2009年的项目编报审批是否意味着之前未编制的项目都要补办?③若该要求不符合文件精神,我公司应向什么政府部门申诉?
专家答复:
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2019年才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投入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三:如果您认为所收到的水利部门通知不符合文件精神,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