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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概况及启示

2021-04-04巢琳琳金志虎甘玉玺臧德跃曹生田冯珊珊邓俊成林柏佑黄后双谢天柱陈润桦孙晓李静金毅

医疗装备 2021年18期
关键词:新药生命周期药品

巢琳琳,金志虎,甘玉玺,臧德跃,曹生田,冯珊珊,邓俊成,林柏佑,黄后双,谢天柱,陈润桦,孙晓,李静,金毅

1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广东深圳 518057);2 深圳金质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8101);3 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 523859)

传统的药品监管主要关注药品注册及药品检验,但随着全球医药生物领域的飞速发展和一体化进程,新药研发的竞争愈加激烈,药品监管也愈发需要顺应时代性。

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上科学发展并积累优势,2018年12月发布的《EMA Regulatory Science to 2025(EMA 2025年监管科学)》草案中首次创造性提出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新理念,即将科学监管落实到从新药研发的最前端到上市后的全程[1]。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PMDA)等将全生命周期监管用于药品中,以提高药品研发、审评和生产过程的科学化水平[2]。

掌握上述先进国家和地区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特点,有利于借鉴和提升我国的药品监管水平。

1 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及国际协调会议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概况和特色

1.1 美国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概况及特色

2011年,FDA在《推进监管科学的战略规划》中明确提出从8个优先领域推进监管科学的发展,包括促进毒理学技术的现代化,增进药品安全性;创建新方法,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利用大数据,进行信息科学的整合研究等。2013年,增加了第9项内容,即加强全球产品安全网,旨在提高世界各地产品安全能力的伙伴关系,实施FDA良好的临床实践检查和适量的外国培训计划等[3]。2019年,FDA发布《预测毒理学路线图》,描述了FDA关于毒理学可行方法的思路,促进新兴毒理学方法、新技术的开发和评估[4]。

此外,FDA为更好地在新药研发前端发挥监管作用,还成立了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FDA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负责新药品评审的部门,其中百余名药理及毒理审判员均为博士,主要负责评审新药开发中的非临床部分,并参与药品说明书、临床试验申请前的咨询回复以及制定新的评审指南等[5-6]。

1.2 日本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概况及特色

2018年,PMDA成立监管科学中心,又称“监管科学智慧中心”,对于监管者而言,其理念是在任何时间任何领域的工作均需以监管科学为基础,必须基于科学的进步,监管部门应与利益相关方共同推进监管科学[7]。监管科学智慧中心的特色旨在产品的开发、审评和上市后的全生命周期监测、评价和咨询[8]。

1.3 欧盟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概况及特色

欧盟药品监管的最高机构是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EMA 2025年监管科学战略规划》将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等理念作为发展方向,加强卫生技术评估对创新药研发的指导作用,重视精准医疗、生物标志物及基因组学、蛋白组学、代谢组学、免疫组学等各种前沿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9]。

EMA特色在于成立了人用药品、孤儿药、药品警戒风险评估等多个领域的专业委员会,与学术界、各国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与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协商汇编药品的科学准则等,促进科学技术融入药品开发,有利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着力于提高科学评价的质量,促进欧洲监管科学的研究与创新,已取得一定成果。

1.4 国际协调会议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概况及特色

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为协调各国的药品注册技术要求,使药品生产厂家能够应用统一的注册资料,提高新药研发、注册、上市的效率,在1990年发起创立了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ICH)。在ICH中,目前有近20个成员和观察员,我国于2017年成为ICH会员,开始了药品注册技术与国际接轨的进程[10]。

ICH通过监管部门和产业界合作,由成员国共同商议制定ICH文件,统一标准、检测要求、数据收集及报告格式,协调各国药品注册技术要求,从而提高申报注册资料的质量,制药企业可以在各成员国同时上市其产品,客观上节省了成本,提高了药品研发、注册、上市的效率[11-12]。

2 我国药品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药市场发展迅速,紧随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医药市场,并且已成为全球新药研发的重要地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5月29日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集体学习上,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13]。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14]。201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启动了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围绕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密切跟踪国际监管发展前沿,拟通过监管工具、标准、方法等系列创新,目标是经过3~5年的努力,制定一批监管政策、审评技术规范指南、检查检验评价技术、技术标准等,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药品创新、质量、效率的突出性问题,加快实现药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5]。2019年第四届全国药品安全与监管博士后论坛以“深化改革、监管科学”为主题,聚焦两品一械监管重点、难点问题,与工业界、产业界和学术界针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中的共性问题和挑战搭建了共同交流研讨的平台[16]。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药品监管范围扩大到全生命周期,确立了6方面18个重点内容,其范围是指从实验室到终端用户监管,推进监管、产业和信息化融合管理创新,完善信息化溯源体系,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服务水平,构建国内范围的药品溯源平台,达到药品全生命周期溯源,提升药品监管中大数据的应用,推进监管和产业数字化升级,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监管领域的创新融合式应用,加快监测系统信息化网络的建设[17]。

3 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启示

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启示如下:(1)加强新药研发相关的基础科学研究工作和投入,切实加强药品监管技术支撑能力,注重培养和聘用大量高学历高水平的科研人员,药品监管不再仅停留于监管,而是积极主动地将科研作为药品监管必不可少的核心竞争力;(2)通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等学科跨界融合创新,依托多种渠道、多种技术手段,实施药品从研发到使用者的全链条监管,保证药品安全有效;(3)充分利用我国在网络、信息化等方面的全球优势,特别是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加快行业合作研发,将有助于我国在药品监管信息化方面走在世界前列;(4)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李克强总理强调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必须更加严格监管[18],因此建议从立法和部门规章制度上借鉴美国FDA对“万络”药品事件的处理、判令美国默克公司赔偿高额罚款2.53亿美元等案例,加大药品的惩罚性强度,坚决杜绝重大医药事故[19];(5)我国的药品监管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还需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药品监管体制,以提升我国的药品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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