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对策分析
2021-04-03周伟
周 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北京,100191)
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因此,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关键和保障。
1 国内现状
1.1 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旺盛
目前,我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5000万左右[1]。2017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调查显示,35.8%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存在托育需求;69.7%的家长希望将孩子送往专业的托育机构,以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激发未来的潜能[2]。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婴幼儿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相对较低。大部分婴幼儿是由祖辈参与日间看护和照料,家长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日益成为制约家庭生育的重要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
1.2 婴幼儿照护服务亟待规范
从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行业现状看,准入门槛低,资格证书混乱。当前尚无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育婴员、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是当前较为常见的从业人员证书。此外,还有不少从业人员持有其他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或是其他培训证书。现有职业证书适切性不足,育婴员培训信誉度不高,对参试人员没有足够条件限制,参加短时间培训后即可考取育婴员证。保育员则是在幼儿园主要从事照顾3岁以上幼儿的生活起居等辅助性工作。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主要针对3~6岁幼儿,与3岁以下婴幼儿的发展特点和保育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已有研究指出,目前托育机构服务人员队伍年龄老化、数量短缺和专业程度低[3]。同时,托育服务人才供给面临三大严重问题:数量不足的“人才荒”、业务能力欠缺的“技能荒”、职业操守匮乏的“责任心荒”,这些问题成为掣肘托育服务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的关键短板[4]。因此,有必要建立与幼儿教师、保健员、育婴员相分离的、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职业认证体系。
2 国外经验
丹麦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者必须接受过3年高等专业教育,并持有社会教养员资格证;瑞典婴幼儿照护从业者至少要有两年半的学前教育专业学习经历,或至少1年至1.5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助教经历;家庭婴幼儿照护从业者必须具备与婴幼儿婴幼儿照护领域相关的最低二级资格证书;德国需要经过不同程度的专业学习与工作实习才能上岗;英国机构婴幼儿照护从业者必须具备监管部门颁发的婴幼儿照护资格证书,并要求其在注册后6个月内参加当地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美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方必须在取得许可证之后方能进入婴幼儿照护市场[5]。从国外经验来看,国外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在学历教育、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和要求。同时,国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功能和工作内容也有明确要求,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的环境、掌握标准化婴幼儿智能开发课程体系、日常照料、卫生保健服务、身体机能开发训练、亲子教育及支持家庭照护、记录婴幼儿生活成长与咨询转介及其他有益婴幼儿身心健全发展工作。这也体现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关于婴幼儿养育照护的国际理念和共识,即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安全保障和提供早期学习机会,是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重要措施[6]。
3 分析与讨论
近年来,国家层面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出台了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其中,《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3.1 职业特性
在新版《国家职业大典》中,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的包括育婴员、保育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母婴护理员等。也有研究者提出,由于托育师资具有特殊性,应确立统一的托育师资职业名称--“托育指导师”[7]。从相关职业现状看,现有职业标准和要求相对较低,如育婴员学历要求为初中,且育婴员职业只有3个等级,没有技师和高级技师级别,由此也导致现有职业含金量不足,从业人员对现有职业认可度不高;从职业功能看,现有职业服务对象主要为婴幼儿个体,还应包括家庭育儿指导、社区育儿宣讲和婴幼儿照护机构自身能力建设;从服务内容看,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需具有卫生保健相关知识背景;从服务对象看,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要在托育机构中,以团体分工合作的方式对多名婴幼儿进行保育工作,是与育婴员等面向家庭的一对一婴幼儿照护方式最显著的区别。
3.2 职业前景
从前景来看,国家层面将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家“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重点专项规划。通过政策支持、用地保障、队伍建设、信息支撑、税费优惠、社会支持等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着力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采取试点先行、形成示范、梳理总结、逐步推广的方式,建设一批示范单位,科学合理地培育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不断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未来,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将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同时,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化建设,有助于与新生儿家庭形成互相支持、共同照顾的家庭育儿支持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家庭育儿支持功能,将能使职业妇女在生产后以最短的时间回到工作岗位,对增加女性职场工作机会有积极正面影响。
3.3 职业路径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刻不容缓,主要的职业发展路径:首先应建立国家层面权威、规范、统一的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等标准规范体系,指导行业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其次,应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专业学科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再次,要尽早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大城市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最后,要逐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数据库,定期开展健康体检监管,通报不良行业行为人,探索实行红黑名单公示制度,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