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医院建设互联网医院实践与思考
2021-04-03束雅春宁丽琴陈列红吴文忠
■ 束雅春 宁丽琴 陈列红 黄 芳 吴文忠
中医药的健康服务与互联网技术整合发展对我国实现患者便捷化、个性化、智能化、精准化的健康服务,建设健康中国具有及其重要意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是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中医药传承创新、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路径。新的医疗健康服务模式不断涌现,服务内容与服务边界不断扩展延伸[1]。江苏省中医院互联网医院于2019年7月26日成为江苏省首批获牌照的互联网医院,所开展的工作受到一致好评,被多家有影响力的媒体报道。基于江苏省中医院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为中医药国际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先后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定为“一带一路”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并成功立项“中医惠侨国际合作工程”。笔者从3年来的建设体会,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互联网医院更高质量发展。
1 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成为利民、便民、惠民重要举措
近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加之老百姓不断增加的健康医疗需求,“互联网+医疗健康”应运而生,呈现出了较好的市场前景,也必将会成为未来医疗行业的发展趋势。于患者而言,线上全天候优质医疗服务,改变人们就医方式,减少患者到医院“苦等3小时,看诊8分钟”不良就医感受,减少了舟车劳顿和费用,节约时间和医疗成本,让医疗资源匮乏地区的老百姓感受到不出家门就能看上名医,让医疗触“屏”可及。对医疗机构而言,互联网医疗优化了医疗服务流程,实现了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助推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诊断,促进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等,从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与日益增长的百姓健康需求间的矛盾,为政府减负,为百姓解难,提升医疗可及性。
2 “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秩序
互联网医院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互联网+医疗健康”这样一个全新业态走进医疗界,要求互联网医院具备足够的经费投入、管理和运营经验,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形成符合医疗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但其发展水平不均衡、参差不齐,业务流程、管理与技术保障体系,物流供应、数据存储、信息安全等都需在实践中完善。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3个互联网医疗文件,规定了互联网医疗范畴,对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政策“红线”,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3 江苏省中医院互联网医院创新与实践
3.1 优化线上线下就医流程
江苏省中医院互联网医院已实现了线下实体医院被“搬”上互联网,方便快捷的预约、挂号、缴费、快递、送药等服务流程。截止2020年12月30日,互联网医院日均预约挂号量约7000人次,总有效预约挂号数440万人次,系统用户突破150万人;线上门诊的患者突破9万人次,80%为外地患者,最远在非洲。线上快递药品已超11万单,获得了较高患者满意度。江苏省中医院线下日均门诊量1.9万人次以上,但门诊就诊井然有序、方便快捷,受到患者广泛好评。
3.2 远程医疗助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早在2014年9月,江苏省中医院创新性地建立了中医药远程服务平台,与日本、美国等开展远程会诊有益尝试,打破医疗服务时空壁垒,使中医搭乘移动互联网的翅膀飞向国际。近年来,医院与周边的省市县各级医院建立双向合作关系,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共享,辐射基层和社区,以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服务人民群众健康的水平。通过互联网医院的平台,我院开展国内远程会诊,实现与医联体单位的远程合作,同时做好精准扶贫,配合援疆、援陕工作,开展远程会诊,让优质医疗资源实现下沉。
3.3 国际远程服务助力中医药“一带一路”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积极支持下,我院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江苏省侨办、侨联合作,建立中医药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基地、“一带一路”中医药国际合作示范基地(江苏)、全国首个中医惠侨基地。以互联网医院平台为纽带,与加拿大、英国、瑞士等16个国家开展合作,面向海外医疗或教学机构,提供特色国际远程会诊100余场,远程教学服务10余场,给海外华侨华人送去祖国温暖,推动中医药“走出国门”。同时为海外中医从业人员、学生提供线上或线下中医名师教学指导,提升海外中医诊所技术水平。近年来我院接待来访56个国家1000余名华侨华人参观、中医药体验;通过线下绿色通道为300余名海外友人提供就诊或住院服务;选派中医药专家出访美国、加拿大、迪拜、英国、阿联酋等10余个国家,推广中医药及海外远程诊疗,在海外举办50余场中医药讲座,健康咨询义诊服务近2500人。为中医药走出国门提供桥梁与纽带,为“互联网+医疗健康”提供示范。
4 互联网医院运营面临问题
4.1 互联网诊疗耗时耗力
互联网医院从开办到运营,所需的前期投入非常大,并非仅仅只是搭建一个技术平台,组织一群医生,便万事大吉。运行过程中的设备维护、人员管理、业务协调等,都会产生隐形成本。一次普通的远程会诊,从医生、后台技术保障人员到快递发药等,至少需要7~13个人保障,这些成本支出往往是患者所见不到的。互联网诊疗因其特殊的视频交流,“重问诊”及其网络连接等都较线下产生更多的人力成本,每次远程就诊所用时长是线下诊疗的3~5倍工作时间,所以互联网诊疗耗时耗力是摆在现实的又一重要问题。
4.2 定价的合理性
较多省份由公立医院建设的互联网诊疗面临着单价过低的问题,将成为制约其进一步更大规模发展的症结所在,低价不应当成为医疗界虹吸患者的工具。就个别省而言,目前主任医师线下挂号费100元,互联网线上就诊挂号费35元。中医诊疗具有独特性,完整的诊疗包含“望闻问切”“辨证论治”“理法方药”,是一个复杂的诊治思路和过程,耗时耗力更多。若过低的定价必将使医生、医院失去积极性,合作技术供应方也望而却步,不利于长期的发展。如果连医生的价值都不能认可与兑现,互联网医疗也就没有生命力。
4.3 提高患者的可及性
互联网医院要想长久生存,必须依靠支付制度的认可。现阶段,一些政府部门规定互联网医疗项目是自费项目,还没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期待尽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制定合理的医保标准,确定合理的医保报销比例。此外,互联网就诊突破了地域限制,全国范围内的跨省就医成为了常事,但仅局限于本省的医保支付必将成为限制跨省互联网就医的瓶颈,争取早日实现全国系统与医疗行业的信息融合,实现跨省医保支付。
5 可持续发展互联网医院几点建议
5.1 政府部门应加大投入
一是加大投入,鼓励与大力支持以大型医院为主导的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2],制定考核方案,建立激励政策,大力扶持。对于规范的互联网医院,应尽早颁发互联网医院牌照,实行准入制。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科学定价,提高医生诊疗费,至少确保线上、线下专家挂号费价格统一。
二是加大投入扶持远程诊疗。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信息互通、上下贯通、业务协同,便捷诊疗、上下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医共体发展,积极推进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推进远程诊疗服务覆盖医疗联合体,包括县市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对有条件开展中医国际远程诊疗的医疗机构,政府应鼓励发展,增加投入,促进中医药走出国门,响应“一带一路”倡议。
三是加大投入促进“互联网+中医医疗”人工智能服务。加大投入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等临床诊疗决策系统,智能影像识别、多学科会诊及医疗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应用系统,提升基层中医诊疗能力。开展基于舌诊、脉诊及可穿戴设备等人工智能技术、医疗智能设备及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的实时监测、疾病的预警、慢病指导与筛查、专业干预,提升慢病管理水平,切实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5.2 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有效监督,重中之重是加快相关立法速度,对已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尽快解决目前互联网医疗市场的法规相对滞后与监管缺失的问题。尤其是加强企业办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实现新兴行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完善互联网医疗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隐私保护、信息安全、服务范围、消费维权等方面的政策,明确医疗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对医生从业资格严格审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让患者体验优质、安全、高效的互联网医疗。
其次,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政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包括远程诊疗、远程病理、远程影像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相关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进一步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与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此外,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一是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对接整合,数据联通共享,优化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便捷结算,促进优质快捷的服务。二是进一步扩大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切实促进远程医疗、线上诊疗的医保结算服务。
5.3 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的准入标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3]。推进网络诚信体系的建设,推行在线知情同意,防范与化解医疗风险,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逐步完善立法,规范和引导互联网医疗行业,推动高质量发展[4]。其次,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对所提供服务承担相应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系列数据应可查询、可追溯,必须监管。
5.4 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首先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责权利,制定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完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例如患者信息、就医资料、医疗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等行为依法惩处。其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智能设备、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数据应用的信息防护,组织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同时确保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存储安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