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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规模测算方法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2021-04-02王硕

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评价体系

王硕

摘  要: 在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内外增长压力加大的今天,数字经济正在聚集强大的内需力量,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抓手。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国民经济核算带来一系列挑战,包括基本概念、行业分类、统计调查方法、GDP核算原则等等方面。目前关于数字经济的研究的文献很多,本文综述对比分析数字经济的国内外数字经济规模的核算方法,通过综述进一步明确数字经济的研究焦点,具体核算方法以及获取基础数据的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规模核算  评价体系  卫星账户

自数字经济出现以来,国内外众多机构和学者纷纷开始对数字经济进行研究。随着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和发展,ICT技术和互联网逐渐成为企业和社会的基本设施,数字经济的范围正在逐渐扩大。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相关产品出现以及传统行业向数字化转型等问题使数字经济规模越来越难以衡量,也使得国民经济核算遭遇新的挑战。一方面,数字经济核算中存在着定义和核算方法的不统一、数字产业和产品类别界定模糊等问题尚未解决;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交织导致隐形福利持续增多、核算方式滞后等问题。目前国际上对数字经济的概念和核算方法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合理的测度数字经济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理论意义上,数字经济作为GDP的一部分,其总量核算的研究也为准确GDP核算提供了思路,有利于政府数据更加准确;实际意义上,准确的测算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能够为政府的决策以及政策的实行提供有效信息,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数字经济核算提供指导。因此,制定与时俱进的统计调查与核算制度势在必行。下面将从数字经济的规模测算综述数字经济的发展。

一、数字经济规模测算研究进展

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对于数字经济规模测算方法和结果都不尽相同。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将目前数字经济测度方法分为三类:一是直接估算法,在界定数字经济范围的情况下,通过估算得到数字经济的规模。二是建立多维度的数字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用于衡量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三是通过构建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来衡量数字经济规模。

(一)直接测算法

美国对数字经济总量测度的研究理论和实践较早。1998[HJ18mm]年,美国商务部最先发布衡量数字经济的报告,讨论了信息技术(IT)和电子商务发展对美国经济的影响,指出1977-1998年间美国IT部门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42%上升到了82%(Margherio,1998)。2003年,美国商务部从SNA核算体系及产业分类标准出发对数字经济展开量化研究,通过价格指数修正,估算出2002年美国数字经济的规模约为11672849百万美元(以1996年为基期),占美国真实GDP的1224%。

国内对数字经济的测算起步比较晚,最早的研究以增长核算为基础测算框架来测算数字经济总量(康铁祥,2008);中国信息化百人会采用生产法与效率提升测算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产业的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进一步测算出数字经济总量;腾讯研究院在回归分析基础上利用面板数据推测我国数字经济的总量。学者彭刚、赵乐新(2020)基于蔡跃洲的研究思路尝试将数字经济划分为数字经济基础层和数字经济融合应用层,从而计算数字经济总量及其在GDP中的占比。

2020彭刚、赵乐新2018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了65593亿元,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一直处于稳步上升之中,2018年达到了1316%;对GDP增长的贡献水平也在逐步提高,2018年上升到了2520%

(二)指标体系法

2010年前后,欧盟委员会和OECD针对日益兴起的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开展了一系列的统计和测算工作。OECD从智能基础设施投资、增强社会活力、释放创新创造能力、促进增长带动就业等诸多方面衡量数字经济发展程度(OECD,2014)。世界经济论坛的网络成熟指数、欧盟委员会的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都是从更宽的维度测算数字经济的社会影响(Baller等,2016)。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成立首届数字经济顾问委员会,并于12月发布了一份数字经济报告,提出要从各经济部门的数字化程度、数字化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数字化对生产率和GDP等指标的影响、数字活动新兴领域等四个方面来衡量数字经济。

中国数字经相关指数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近几年各个方面的数字经济指标体系的研究层出不穷,从2017年开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数字经济指数(DEI),赛迪顾问发布2017中国数字经济指数(DEDI),上海社科院发布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力指数。腾讯“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财新等中国数字经济指数(CDEI)都是具有创新性强、亮点突出的测度指标,《数字经济白皮书》对数字经济测度的体系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逐渐增加数字化治理内容,2020年又增加了数据价值化的内容。除此之外,很多学者也在构建不同的数字经济发展综合指标,创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质量评价体系(张雪玲、焦月霞,2017;陈芳,2018;夏炎等,2018)。也有通过构建数字经济评价模型DEEP,评价地方数字经济的发展程度(黄文金、张海峰、叶少莉,2018;万晓榆、罗焱卿、袁野,2019)。

(三)卫星账户法

2016年OECD成立了数字经济下GDP测度的咨询小组(AG),通过数字化转型的本质特征来界定数字经济的内涵,并且初步构建了一个既能对接SNA中心体系又能开展独立核算的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框架。美国经济分析局(BEA)2018年发布的名为《定义与测度数字经济》的工作报告,借鉴美国已经构建的旅游卫星账户、艺术与文化生产卫星账户等研究经验,运用供给—使用表从三个方面开展2006-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规模的测度,发现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总额为1862万亿美元,指出2006—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实际增加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为56%,远远超过总体经济15%的年平均增长率,且2016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65%(Barefoot,2018)。

参考OECD给出的数字经济卫星账户初步框架,国内学者对于我国数字经济卫星账户(DESA)的编制进行了初步探索,从广义的数字经济概念出发,以数字交易的特征为核心对其进行构建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杨仲山、张美慧,2019)。另外,有学者在中心框架的基础上初步设计了中国数字经济账户的框架图,并根据已有的数据测算了2012-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卫星账户主要数字产业的增加值和占GDP的比重。发现2017年数字促成产业及电子商务价交易占GDP的比重比2012年提高了1097个百分点(向书坚、吴文君,2019)。首届数据科学与现代国民经济统计论坛上也有学者对中国数字经济卫星账户设计进行了初步探讨,将数字经济产品分为数字产品和数字化产品,表式设计除了数字经济供给表、使用表、投资矩阵表,还增加了就业统计表和互联网免费服务统计表,凸显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带给就业的巨大影响(平卫英,2020)。

二、结论及建议

(一)数字经济现有测算方法的问题与难点

1直接估算法存在的问题。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数字经济核算问题尚未有一致的标准。美国数字经济总量的测算除支持数字化的基础设施外,还包括电子商务和数字媒体这两类,忽略了数字信息技术在其他诸多产业中的应用,可能造成总量的低估。直接测算的中国数字经济数据可能高估了数字经济的规模以及其占GDP的比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字经济规模测算结果相对其他结果偏高,这巨大的差异让人怀疑前者的测算数据是不是高估了数字经济的规模以及其占GDP的比重,当然这种差异不仅来源于测算方法上的不同,也来源于对数字经济概念及核算范围理解的偏差。对数字经济总量的测算存在或多或少的高估或低估都会影响GDP数据的准确性。

2指标体系法存在的问题。从整体上来看,国内外研究机构关于数字经济指标体系的研究各有侧重,不同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涉及的指标体系也有所不同。欧盟国家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侧重于数字社会指数和数字民生指数,美国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侧重于与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测度,中国的数字经济指数各具特色,反映不同机构和角色对数字经济的关注点和理念方法的差异。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有两点:首先,数字经济评价体系并没有一致的规定,因此不利于测算数字经济规模和增速。其次,现有的指标体系研究成果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较少,难以准确量化评估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另外,数字经济体系指标的全面性以及有效性还值得推敲。

3卫星账户法存在的问题。数字经济卫星框架虽然是目前国际上提倡使用的方法,是系统观察数字产品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一种方式,但是受到数字经济行业界定不明确,核算方法的复杂性以及大量数据收集和估算等因素的限制,很有可能导致测算数据不够准确。另外,构建数字经济卫星账户的测算框架需要结合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每个国家在进行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时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因此,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法的应用之前还需要解决很多的问题,正式应用中还需要对国家实际情况和核算账户的适用性做进一步的探究。

(二)建议

1完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在未来数字经济核算方法的研究中,我们还需要广泛吸收和采纳各国数字经济实践经验,及时跟踪国际上数字经济测度的前沿成果,对国内外不同的数字经济测度方法进行系统地梳理,结合我国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形成一套更为科学、精确的数字经济结构数据监测体系和核算方法。加强数字经济统计领域专项问题地研究,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是未来政府统计需要注意的重要内容。

2明确数字经济产业分类问题。目前,从现行统计核算制度来看,编制数字卫星账户是核算数字经济规模的一个有效手段,而明晰产业分类是构建中国数字经济卫星账户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确定了产品分类才能在原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基础上编制数字经济供给使用表。相关研究机构和学者的探索研究使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数字经济统计核算基础,并在产业统计分类方面有着较好的国际可比性,这为制定数字经济核算体系和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3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数据的采集是数字经济核算的关键,核算数据可能来自各种税的记录以及居住或观光税记录,或者数据来源于劳动力调查、住户调查等等。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统计调查应该制定合理的统计调查方法,加强对数据的处理和应用,避免重复统计的现象发生。因此,政府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方案,加快推进数字经济相关统计指标的标准与规范。另外,在当前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协同发展的大形势之下,高效高质量获取统计数据需要多种技术手段。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在网络爬虫技术上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准确合理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一定要有完整有效的统计数据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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