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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流域取水口排污口布局及管理措施探析

2021-04-02谢艾楠董丽丹

东北水利水电 2021年5期
关键词:河量松辽入河

谢艾楠,董丽丹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长春130021)

松辽流域地处我国东北,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商品粮基地和林业基地。经过多年的建设,流域内的哈长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被确定为全国重要区域性城市群。目前,流域内以两大城市群为核心的部分地区存在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不合理、与国家和省级水功能区划不相协调等问题,为此需对流域内取水口、排污口进行布局优化调整,使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得到进一步提升,以提高流域内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取水口排污口现状

松辽流域的哈长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为全国重要区域性城市群,通过对区域内22个地级以上城市88个县进行现状调查,2016年共有生活、一般工业、火(核)电三类非农业取水口178个,总取水量为81.79亿m3。按取水类型统计,一般工业取水口数量最多,生活取水量最大;按取水口所属的水功能区统计,开发利用区取水口最多;按流域统计,太子河流域取水口数量最多,第二松花江流域取水量最大。

松辽流域区域内废污水进入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有267个,废污水入河量为18.43亿m3。该区域入河排污口数量最多的是黑龙江省,其次是辽宁省、吉林省。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最多的是辽宁省,其次是黑龙江省、吉林省。

2 存在的问题

松辽流域调查区域内生活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基本遵循水功能区主体功能,除此以外,大部分入河排污口对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进行了避让。因此,松辽流域取水口、排污口设置基本合理。但现阶段仍有少数生活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存在问题:

1)部分取水口、排污口与水功能区功能不协调。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取水口普查以及国控网站、松辽委取水口台账资料等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复核,并逐一确认其所在的水功能区。目前仍有个别取水口、排污口布局与水功能区划不相协调,处于不宜取水区或禁止排污区。

2)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不满足饮用水水质要求。目前水功能区管理主要以断面水质达标率为控制目标,生活取水水质应满足或优于Ⅲ类水标准要求,经数据统计结果,有个别取水口虽位于适宜取水口,但现状取水水质不达标,不满足Ⅲ类水质要求。

3)取水口与排污口布局不尽合理。随着2018年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出台,河道内取、排水口管理权限分离,流域内缺乏取、排水口的统一整治与管理。在部分河段存在取水口、排污口距离较近,取水口水质受到上、下游排污口影响,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影响取水口的正常使用,成为未来区域用水的隐患。根据已有资料,辽源市污水处理厂距离下游二龙山水库水源地仅有55km,污水达标排放后进入东辽河的二龙山水库,水质很难达到Ⅱ类,影响水源地的正常供水;长春市伊通县排污口位于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上游20km左右,污水达标排放后进入伊通河仍然可能超出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污水排放对新立城水源地水质有不利影响。另外,第二松花江吉林市、浑河、细河多处排污口与下游取水口距离不足2km,均对取水水质造成影响。

3 取水口排污口分区

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域纳污能力核定的重要基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取水口、排污口分区以水功能区为基础,以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为约束,对位于重要水功能区的排污控制区、水质目标劣于Ⅲ类水标准的开发利用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活取水口不宜进行生活取水;对位于各级政府批复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干线、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等禁止污染物排入的保护水域或者保护要求很高的水域应严禁排污口设置。

取水口分区划分为适宜取水区和不宜取水区两类。其中适宜取水区共涉及152个水功能区,水功能区长7665.0km,占划分总数的71.83%;不适宜取水区共涉及61个水功能区,水功能区长1756.0km,占划分总数的28.17%。

入河排污口分区划分为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一般限制排污区三类。其中禁止排污区共涉及67个水功能区,划分河长5026.2km;严格限制排污区共涉及116个水功能区,河长3584.2km;一般限制排污区共涉及30个水功能区,划分河长810.2km。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一般限制排污区划分河长分别占划分总数的53.35%,38.05%,8.60%。

4 管理措施及建议

在松辽流域取水口、排污口分区工作过程中,总结出取水口、排污口优化布局的措施及建议:

1)加大水利部和生态环境部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联合力度,理顺河流取水口、排污口上下游关系,积极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取水口与排污口布局应协调。

2)取水口分区是指导现状取水口调整和今后取水口设置的基本依据。生活取水口应布局在适宜取水区内,对位于不适宜取水区的取水口应进行关闭或迁建;对适宜取水区内现状水质不达标的取水口,可通过河流综合整治或污水处理措施改善水质,如达不到取水标准,应进行关闭或迁建,确保城市用水安全。规划设置取水口时,除考虑取水口分区类型外,还须进一步考虑工程建设条件、河势条件、防洪影响、岸线保护、河道采砂作业等因素的影响。

3)杜绝在禁止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严格限制排污区内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至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之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对污染物入河量已经削减至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或者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小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域,原则上可在不新增污染物入河量的前提下,采取“以新带老、削老增新”等手段,严格限制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4)取水口取水总量应以各城市用水总量为约束,各城市总的取水量不得超过用水总量红线。对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取水口。

5)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入河排污口的污染物入河量应控制在其所在水功能区的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有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浓度与总量双控制。

6)涉及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取水口,应严格进行生态准入审查。其建设应避开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集中栖息地、索饵场和繁殖场,建设实施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尽量减少生境扰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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