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盘整期的文物艺术品拍卖风险典型案例调研分析
2021-04-01赵强
摘要: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走势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心态,也影响着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近几十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纠纷频出,对行业而言有百弊而无一利。文章主要结合搜集整理的285个文物艺术品拍卖纠纷案例,从拍卖人、委托人以及共同合谋三个角度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纠纷案例进行调查和分析。经过文章的研究,文物艺术品拍卖纠纷案例主要包括未向拍卖人具实说明拍卖标的物来源和瑕疵、没有按照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物、没有对标的物进行严谨的鉴定、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的瑕疵、竞买人和竞买人合谋的典型案例、拍卖人与买受人合谋的典型案例分析以及竞买人、委托人和拍卖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七种情形,文章针对每一种情形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艺术品拍卖风险;共同合谋;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
文物艺术品拍卖是文物艺术品交易的一种方式,是指艺术品拍卖机构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将卖方的文物艺术品通过公开拍卖成交的形式,让买方以竞争的手段获取。在文物艺术品拍卖过程中,一般是由文物艺术品出卖方委托艺术品拍卖公司,将拍品展示在拍卖现场,拍卖时按竞投牌号依次叫价,以报价者最高者买得。近十几年来,随着传统拍卖业务的变化,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丑闻频频曝光。一些拍卖公司利益熏心,知假拍假、自我炒作、洗钱行贿、挪用侵占等情况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文物艺术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参与主体不诚信行为以及艺术品自身因素。业内人士呼吁应切实整治艺术品市场拍卖乱象,保护书画家的知识产权,维护收藏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拍卖人的商誉形象,促进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基于这一背景,搜集与整理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文物艺术品拍卖纠纷的285个司法案件的裁判文书,最终得到2012~2020年上半年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风险典型案例231例。结合这些案件,从委托人、拍卖人以及竞买人、买受人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文物艺术品拍卖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阐述现行文物艺术品拍卖法律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乱象进行剖析和思考。
一、文物艺术品拍卖案例与市场“盘整期”
2011年,中国内地的文物艺术品市场总成交额为576.2亿元,相较于2010年的397亿元增长了45.2%,但较之2010年74%的增幅已经出现回落。 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宏观调控,市场资金趋紧,加之春拍行情大幅攀升,使得收藏投资者更趋理性谨慎。实际上,投机资金从来就不是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长期投资者和拥护者,随着部分资金的退出,拍卖场上激烈竞争的场面日稀,买家对待拍品更加理智,市场观望情绪弥漫,从而影响了秋拍行情,尽管各拍场依然是人头攒动,但总成交额、交易量均明显萎缩,标志着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开始进入阶段性盘整。从2012年至今已经持续“盘整”七年有余,对比2003~2005年和2009~2011年两个爆炸式增长阶段,2012年至2020年上半年的文物艺术品拍卖纠纷的案件数量及涉案公司数量呈现先上行后下降,到2018年开始进入最低值,涉案金额波动起伏的变化趋势。基于此,本文通过梳理2012~2020年上半年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相关数据,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
就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而言,2019年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成交24.8万件(套),成交额229.17亿元,比照2018年这两项数据均有所下降,但是2019年的拍卖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拍卖公司数量在2018年基础上均略有上升。现对2012~2020年上半年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数据梳理如表1。
本文主要采集2012~2020年上半年我国内地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相关数据,结合上述的数据统计表可以看出,在经历了2009~2011年高峰期之后,2012年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出现回调态势,整体成交额呈波动变化,但进入2015年,明晰地呈现出止跌企稳的态势。然而,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以线下拍卖为主的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产生了激烈冲击。以近期的拍卖市场数据为例,2020年上半年计有20家拍卖公司举办了24场线下拍卖会,相较于2019年同比减少90.24%,上拍数量9981件/套,同比下降93.68%,成交5905件/套计人民币12.69亿元,同比缩水94.7%。尽管内地拍卖企业纷纷推出线上竞拍,但囿于仓促上阵、经验不足以及技术原因难以和线下传统拍卖模式相提并论。如下图1所示。
具体结合2012~2020年上半年文物艺术品拍卖纠纷案件的数据得到其变化趋势,即案件发生率基本呈下行的态势,特别是2018~2020年上半年文物艺术品拍卖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明显下降。从中可以看出,委托人、拍卖人及买受人渐趋冷静地应对市场盘整期的各种拍卖纠纷,折射出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理性发展的趋势。
二、拍卖人典型案例分析
在这231例文物艺术品拍卖相关案件中,其中属于拍卖人问题的案件有64个,对这64例案件进行整理得到,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没有核实委托人的相关信息、没有对标的物进行严谨的鉴定、没有如约获取佣金和相关费用、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文物艺术品损毁灭失、以竞买人身份参与竞拍和拍卖自己的物品、没有如约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没有按约定发布拍卖公告和展示拍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约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这7种,结合这7种原因对拍卖人案例进行统计如表2所示。
结合上述的表2的数据可知,对拍卖人案例进行分析得到,其中因为没有核实委托人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案例数量为2例,占比为3.13%;没有对标的物进行严谨的鉴定而导致的案例数量为21例,占比为32.81%;没有如约获取佣金和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案例数量为5例,占比为7.81%;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文物艺术品出现损毁灭失而导致的案例数量为3例,占比为4.69%;以競买人身份参与竞拍和拍卖自己的物品而导致的案例数量为6例,占比为9.38%;没有如约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而导致的案例数量为25例,占比为39.06%;没有按约定发布拍卖公告和展示拍品而导致的案例数量为2例,占比为3.13%。由此可知,从拍卖人角度分析可知,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没有对标的物进行严谨的鉴定和没有如约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由此下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对文物艺术品拍卖案件中的拍卖人案例进行分析。
(一)没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来源和瑕疵
标的物瑕疵主要包括处分权瑕疵、标的物本身瑕疵、标的物为他人所有物瑕疵。处分权瑕疵主要是指标的物处分权不属于拍卖人而进行拍卖,标的物本身瑕疵主要包括数量、质量、真假等的瑕疵,标的物他人所有物瑕疵主要是指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拍卖人。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从上述规定可知,拍卖人的义务限于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以及证明其所有权。在拍卖活动当中,委托人有必要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以及瑕疵,并且需要在相关合同条规进行标注,以此避免法律纠纷。
(二)不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文物艺术品不同于其他产品,一旦出现瑕疵就会对其价值造成加大的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8条规定、第27条和第35条规定提出,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同时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可见,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和委托人都有瑕疵披露和告知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竞买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例当中,拍卖人为了利益,知假卖假,或者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物来源和瑕疵的事情时有发生。
三、委托人典型案例分析
在这231例文物艺术品拍卖相关案件中,其中属于委托人问题的案件有34个,对这34例案件进行整理得到,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损害委托人的介入权、获取拍卖标的物价款、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来源和瑕疵、按照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物、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和相关费用这六个。结合这6种原因对委托人案例進行统计如表3所示。
结合上述的表3的数据可知,对委托人案例进行分析得到,案例原因为没有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的案例数量为1例,占比为2.94%;案例原因为损害委托人的介入权的案例数量为4例,占比为11.76%;案例原因为没有获取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案例数量为3例,占比为8.82%;案例原因为没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来源和瑕疵的案例数量为11例,占比为32.35%;案例原因为没有按照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物的案例数量为13例,占比为38.24%;案例原因为没有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和相关费用的案例数量为2例,占比为5.88%。由此可知,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没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来源和瑕疵,没有按照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物。由此文章主要从这2个方面选择委托人典型案例,对文物艺术品拍卖案件当中的委托人案例进行分析。
(一)没有按照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物
这种情况包括委托人未向拍卖人移交标的物、拍卖人未向委托人返还标的物,以及拍卖人未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只要拍品实际成交,买受人在支付拍卖标的物的价款(包含佣金)之后就应该有权及时获得拍品的所有权。反之,如果拍卖品没有最终成交,拍卖行应当按照约定将标的物及时返还给委托人。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就已经将拍卖标的转移给拍卖人,少数委托人则先提供高清图片用于图录制作,而将贵重标的物品在预展前移交拍卖人,但个别委托人出尔反尔,违反与拍卖人的协议,未能善尽对拍卖标的物的移交义务。同时,拍卖人向买受人行使拍品置留权的情况也较为常见,由此引起的诉讼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二)没有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严谨的鉴定
文物艺术品的真伪辨识,从古至今都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对于文物艺术品的真伪鉴定,只依靠给予一个在法律上具有效力的“鉴定权”不足以实质性的解决问题。文物艺术品鉴定,包括专家鉴定和科学鉴定。专家鉴定又称“眼学”,以个人经验鉴定为主,依据“标型学”采用类比与所谓的“标准器”之间存在的异同点,并由此推断真伪,这种定性判断的目鉴方法是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普遍采用的鉴定模式。科学鉴定是指相关检测机构利用科学仪器通过文物艺术品的物质成分来推断文物艺术品被创作时的环境和文物艺术品本身的质量,从而进行断代分析,其意义在于打破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没有行业标准,专家说了算的局面。在文物艺术品征集、拍卖过程中,有的拍卖公司建立起严格而规范的“四层三维”的拍品筛选、评估、鉴定流程与制度,还有的拍卖企业设立“三级鉴审”制度及专家一票否决制,或是把专家鉴定和科学鉴定结合起来,这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四、共同合谋典型案例分析
共同合谋也是近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当中一种常见的欺骗手段。共同合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真正竞买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严重扰乱了拍卖活动的正常秩序。结合上述分析可知,文物艺术拍卖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拍卖人、委托人以及买受人,因此共同合谋行为主要包括竞买人之间的共同合谋,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共同合谋行为,甚至是竞买人、委托人和拍卖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合谋。由此以下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文物艺术品拍卖当中的共同合谋行为进行统计。
结合表4的数据可知,对共同合谋案例进行分析得到,案例原因为竞买人和竞买人合谋的典型案例的案例数量为9例,占比为28.13%;案例原因为拍卖人与买受人合谋的典型案例分析的案例数量为12例,占比为37.50%;案例原因为竞买人、委托人和拍卖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的案例数量为11例,占比为34.38%。由此可知,从共同合谋的角度来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拍卖人与买受人合谋的典型案例分析,其次是竞买人、委托人和拍卖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最后是竞买人和委托人合谋的典型案例,但是这三种共同合谋案例的所占比例相差不大,因此可知这几种共同合谋形式在实际当中都非常的普遍。由于第三种情况比较少见,由此下文将会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前两种行为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竞买人委托人合谋案例
竞买人委托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主要表现为拍卖中竞买人委托人结成联盟,一致抬高价格,营造虚假拍卖,故意哄抬拍品价位,竞买人委托人相互之间合谋,联手做局扰乱市场,为了遏制拍卖市场乱象,2013年国家出台新版《拍卖监督管理办法》,针对上述现象,新《办法》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但据业内人士观察,上述现象仍然非常普遍,尤其在中小拍卖行中最为猖獗。由于这些拍卖行征集渠道和客户都比较单一,常常利用这种共谋手段吸引藏品和卖家,尤其是2011年市场高峰期时新成立的拍卖公司,本身进入拍卖市场就受逐利驱动,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违规操作更加肆无忌惮。但是这种短视行为,一方面助长了市场非理性预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另一方面又令市场陷入潜藏的信任危机,在竭泽而渔的同时,扼杀了广大收藏爱好者对市场的信任,进而失去收藏热情。
(二)拍卖人与买受人合谋案例
属于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主要表现为买受人通过行贿手段在拍卖前从拍卖人处获取竞买条件和标的信息,比如透露保留价等行为。这种恶意串通损害的主要是委托人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其他买受人的公平竞争的权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不经买卖竞价程序而处分拍卖标的;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比如收受竞买人贿赂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拍卖人、委托人以及竞买人、委托人、拍卖人共同合谋三个角度对文物拍卖案例进行调查和分析。结合没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来源和瑕疵案例可知,在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有必要主动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及瑕疵,并且需要在委托拍卖合同加以注明,以避免法律纠纷;结合不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案例可知,拍卖人和委托人存在知假卖假的行为,利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规避法律责任,赚取高额利润;结合没有按照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物案例可知,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和拍卖人应注意保留合同以及其他书面证明,从而达到合法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结合没有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严谨的鉴定案例可知,鉴定环节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是至关重要的,买受人应在竞买前了解核实拍品信息,才能够保障自身的利益;最后针对共同合谋的案例得知,竞买人之间,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竞买人、委托人和拍卖人三方之间的共同合谋都是违背拍卖行业公正、公开、公平等竞争原则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设恶意串通拍卖罪,以加大惩罚力度,行业协会也应加强监督职能,维护行业信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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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文物艺术品拍卖风险管理研究》列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2020重大课题(课题号2020YWHKT001)。
(作者单位:澳门城市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