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发文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
2021-04-01周治忠
周治忠
2020年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公告》明确,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观点1:线上商品经销、分销关系错综复杂监管难度大
近期,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线上消费抽检力度,市场监管总局也定期公布了很多抽检结果,在食品安全方面,淘宝、天猫、每日优鲜、盒马和永辉超市等平台因抽检不合格被点名,其中,仅上半年每日优鲜就曾三上抽检“黑榜”。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商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网购问题,更是位列热点投诉之一。对于解决电商产品的质量、安全等合格问题,需要平台勇于承担责任,也是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体现,其中,发现问题、主动召回是对线上商品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此次,市监总局发布公告加强线上商品召回管理给电商平台在线上商品现存的检测、抽查和管理等监管问题加以重视,也明确体现了未来监管的态度,给相关企业“警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公告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的管理和治理更加严苛,也体现出多部门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之地的大力监管和肃清整治。尤其是互联网经济下的经销、分销关系更为错综复杂,波及全国乃至跨境,监管难度更大,但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观点2:公告强调平台建立缺陷产品数据库、动态监管预警、下架等措施
丁梦丹表示,公告特别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缺陷产品应协助召回,同时应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采取多种动态监测机制,产品追溯机制等,比如建立缺陷产品数据库、关键词屏蔽、动态监管预警、下架、删除链接以及通知召回等举措。但平台也需权衡其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且可操作的措施。
丁梦丹指出,该公告内容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其他经营者”的身份性质,同样履行协助召回的义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身份性质,同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者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是一致的。如若平台内销售缺陷产品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前述措施,或有可能与生产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观点3:建议平台完善并构建一套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
长期以来,针对问题商品召回举措主要集中于线下,此外,海外线上线下零售商如亚马逊、苹果、三星和宜家都有过召回的经历。当下,线上消费已成趋势,加强线上商品召回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蒙慧欣表示,相较于线下,由于线上商家数量大、分布广,商家和货物零散分布,这也导致监管和召回难度加大。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三只松鼠、鲜花電商FlowerPlus和京东等平台或品牌也曾因商品问题实施召回,但整体而言,线上商品召回行为少之又少。因此,蒙慧欣建议平台完善并构建一套风险检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和诚信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对京东、天猫和唯品会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表示:京东、天猫和唯品会作为3家网购平台巨头,其自营业务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正常行政监管行为,是“线上线下相一致”原则的体现。相比于入驻商家,消费者更倾向于三大平台的自营产品,原因在于其信誉保障。
三大平台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利用了消费者对其的信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总局对该三家平台做出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处罚,释放出国家对电子商务监管的信心和决心,未来的网购监管必将更加严格,消费者的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