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编写
2021-04-01段昌盛
段昌盛 陈 蒙
(1.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八队)
近年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对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打击力度增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的编制数量也增多。广东省的此类报告一般在执法机关查处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案件之后委托地勘单位编制,编制完成后先由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进行技术初审,然后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最终报告和鉴定结论一并作为对犯罪行为处罚的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陆续出台有《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2202号)和《广东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编写技术指南(试行)》,对于破坏价值鉴定的规定以及报告的提纲逐步完善。报告的内容主要通过收集非法开采区的历史地质工作情况,总结分析成矿地质背景和矿体特征,开展地质工作圈定非法开采的矿体,进行非法开采前后地形或者矿体品位的对比,总结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情况,估算其矿产资源储量,继而乘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单价,计算得出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地勘单位在编制矿产资源勘查类、储量核实报告方面具备充足的经验,此两类报告也具有较为完善的编写指南和提纲,但是在编制非采类报告方面略有欠缺。勘查类、储量核实报告对即将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估算,报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而非采类报告侧重于对历史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的数据进行总结归纳,两者具有一定区别。本研究就非采类报告评审工作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减少估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的误差,提高对犯罪行为处罚依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国家权益,保护矿产资源。
1 地形对比及储量估算方面的问题
广东省内非法开采类报告的矿种一般为露天开采的建筑用碎石、稀土矿、瓷石、瓷土等,少量为井下开采的金属矿。按照非法开采前后的地形及矿体变化情况,将非法开采类报告总结为两类:前后地形明显变化、前后品位明显变化。建筑用碎石、瓷石、瓷土类矿种的非法开采行为多属于前后地形明显变化,稀土矿的非法开采行为属于前后品位明显变化。对于建筑用碎石、瓷石、瓷土类矿种,通过收集非法开采行为起止两个时间节点的地形图,根据以往勘查类、储量核实报告收集矿体的基本特征,结合少量的野外实地测量、取样分析工作,确定被非法开采的矿体特征,圈出矿体,进而估算被非法开采的资源储量。因此,非法开采行为起止两个时间节点的地形至关重要。一些报告中存在对于以往地形的收集工作不够,时间节点选取错误,或者根本忽视地形收集工作,导致储量数据偏差较大。如非法开采开始时为原始地貌,注意收集1∶10 000、1∶50 000的地形图作为起始地形;如持证矿山越界或超深开采,则可以收集历年的矿山年报中的地形,甄别时间点,选用与非法开采开始时间最相近的地形,增加非法开采类报告估算资源储量的可靠性。
在储量估算方法的选取方面,如果地形变化的地段均为非法开采的矿体赋存,尽量使用测量中的方格网法、三角网法、数字高程模型(DEM)法,进行前后地形对比计算土石方量,刘勇等[1]对露天矿山开采资源量使用了断面法、数字高程模型法和方格网法比较,认为后两者的精度优于第一种方法。实践也证明方格网法、三角网法、数字高程模型(DEM)法相对于传统的地质块段法、断面法更加准确。在地形变化的地段如果同时赋存有非法开采矿体及围岩,则注意甄别圈定矿体及围岩界限,慎重使用测量中的计算土石方量方法。
2 矿体评价的问题
部分报告由于缺乏编制经验,参照矿产资源勘查类、储量核实报告生搬硬套,在矿体评价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对建筑用碎石类、稀土矿的矿体圈定严格按照勘查规范进行,依个人理解确定的资源/储量分类级别高低不尽相同,导致了矿体的圈定与实际开采销售情况脱节,多算或少算破坏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也不尽相同;对已开采灭失的矿体未灵活采用有效的评价方法,造成检测工作可靠性不足;由此导致检测实物工作量大、耗时久、效果不显著,影响了办案进度以及检测工作质量,因此对非采矿体的评价显得至关重要。
2.1 对矿体资源/储量的分类级别
部分报告依编制人理解,确定的资源/储量分类级别不尽相同,有探明的经济的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的基础储量(111b)、控制的经济的基础储量(122b)等,由此引申出对于可采储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评价不尽相同,有高、较高、一般等程度。报告估算的破坏矿体资源储量要作为犯罪行为处罚的依据,不同的分类级别导致可信度高低不同的评价会影响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部分专家认为,非法开采类报告估算的矿体已经被开采,且多被销售获利,侧面印证了开采是具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66—1999),应属探明的经济可采储量(111),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则属于证实储量。因此,广东省内的非法开采类报告对于矿体资源/储量的分类级别不做明确评价要求。
2.2 对非法开采矿体评价的方法
由于矿体已经被开采,因此对于非法开采矿体的评价主要通过几种方法:①收集金属矿选场台账,整理入选场的原矿品位。②对围岩边残留或非采现场存放的矿产品(原矿)进行取样分析评价,特别是脉状、鸡窝状、板状的金属矿体多被嫌疑人粗放的开采,围岩边残留不多,注意收集非法开采现场存放的矿产品(原矿),对于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则注意收集稀土矿成品。③收集以往地质储量报告中的矿体品位特征,储量报告多进行系统的取样分析工作,对于矿体的评价也相对全面,但是收集品位的同时也要注意现场调查矿体特征在开采前后的变化情况。④对现场未被开采的矿体取样分析进行类比,这种方法多见于一些建筑用碎石、瓷石、瓷土类矿的非采报告,矿体特征相对于金属矿更加稳定,因此类比现场未被开采的矿体具有更高的可信度。⑤对于非采前后地形没有明显变化的稀土矿,则对非采范围内外的稀土氧化物总量进行对比,评价被破坏以及析出的稀土矿体特征,进而估算析出的稀土氧化物资源储量[2]。实际运用中,灵活使用这几种方法评价非采矿体,如收集到选场台账、现场残留有矿产品(原矿),要对二者的矿体品位对比,取来源更加可靠、评价更加全面的作为非采矿体的品位。
2.3 对副产品的补充评价
近年来广东省内基建需求大,砂石土价格飞涨,部分嫌疑人采取综合加工的方法精细操作,如某案件中执法部门查处确定非法开采对象包括碎石和建设用砂。嫌疑人对碎石和上覆风化层中的砂进行分别开采,采用挖掘机直接开采风化层中的建设用砂,集中堆放于山沟处,使用水流冲刷,并设置多级拦渣坝,将库中沉淀的砂采出销售;然后使用挖掘机穿孔开采加工中风化和微风化花岗岩,两种矿体均获利巨大。在此报告的检测中,对建设用砂和碎石分开评价,并估算其资源储量,进而合并计算矿体破坏价值。同样的情况可能存在于瓷石、瓷土类非法开采行为中,关系到对国家矿产资源的保护,在实际情况应注意对非法开采形成的副产品进行综合评价。
2.4 建筑用碎石类的矿体圈定指标
根据《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范,在储量核实报告及地质勘查报告中,在水饱和状态下,对于建筑碎石类矿体,一般采用火成岩饱和抗压强度不小于80 MPa,变质岩不小于60 MPa,水成岩不小于30 MPa的指标进行圈定。矿产资源本身定义具有自然和经济属性[3],近年来采矿工艺提升,加之砂石土价格飞涨,且非法开采具有趋利性,即便是不达到80 MPa的花岗岩也可被深加工为块石、石子、石米销售,规范中的指标不能满足实际检测需要,需要结合非法开采的加工销售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在广东省的建筑碎石类非法开采报告中,不再严格按照以上强度指标圈定矿体,常常用地质意义上的中风化、微风化岩石及未风化岩石圈定非法开采矿体。与之对应,矿种用途应不再限定于“建筑用”,建议更改为“建筑和填料用”。
2.5 稀土矿的矿体圈定指标
广东省内的稀土矿多分布在花岗岩的风化壳中,早年非法开采多用整体池浸/堆浸的方法[4],近年来随着民间选矿工艺的提升,非法开采嫌疑人使用硫酸铵、草酸等化学药剂现场滴定,快速、隐蔽的了解稀土品位,然后用原地浸出法破坏性开采稀土矿[5]。在地势较高处设置药池,使用PVC管道将药液输送到顺山脊布置的垂直注液孔中,进行非法浸泡。在山脊两侧地势较低处设置集液平垌或集液沟收集浸出的稀土母液。然后经PVC管道运输到集液池中,进行沉淀获取稀土氧化物成品。这种方法开采稀土矿除导致一些次生的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外,地形常无明显变化,因此不能采用非采前后地形对比方法进行估算资源储量。赋存在同一岩体风化层的稀土矿受药水浸泡影响,其品位在非法开采范围内外具有明显的变化,非法开采范围内低、范围外高,因此采用品位对比的方法估算析出的稀土氧化物资源储量更合适[2]。这就可能导致与《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04—2002)中稀土氧化物圈定指标有所不同的情况,规范中的指标相对于实际采选矿工艺的提升、矿产品价格的变动有滞后性,基于稀土矿资源已经被破坏性开采的事实,不建议非采类报告生搬硬套,机械地圈定非采矿体。
3 单价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报告送审及编制单位往往侧重于实物工作,重视估算资源储量,而对于物价中标的物单价,特别是标的物名称、规格的确定有所忽视,常出现物价报告中标的物名称、规格与实际非法开采、销售的矿产品不一致的情况,量价不对应。以碎石类为例,建筑用碎石特指的是满足《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范圈定的矿体,但是往往实际非法开采、销售及报告评价的是地质意义上的中风化及以下的岩石,二者有区别。如果资源储量估算对象为建筑用碎石,那么对应物价标的物为满足饱和抗压强度指标的矿体;如果资源储量估算对象为建筑和填料用碎石,那么对应物价标的物为碎石原石(或原矿),这其中体现了量与价对应的原则。在最终的破坏价值层面上来说,饱和抗压强度较高的石料单价更高,对应的按照指标圈定的资源储量就相对少一些,总价上是基本一致的。实际工作中一般建议以非法开采及销售的事实为依据,采用中风化及以下岩石和原石单价确定破坏价值的计算。
4 覆盖层厚度的界定
华南地区区内花岗岩岩体分布较广,广东省内部分岩体的风化覆盖层厚度可达20余米,厚度分布极不均匀。因此非法采矿类报告不能对以往储量报告中的风化覆盖层厚度进行生搬硬抄,应在实地调查中查明真实厚度。
对于稀土矿,注意在第四系残坡积层区分腐殖层和赋存稀土矿的风化层,地质人员常常凭肉眼根据颜色、状态进行分层,常导致硐锹工程中取样位置偏低,评价矿体品位的代表性减弱,因此建议使用野外现场试管滴定的方法。刘小永[6]认为在野外地质勘查中使用现场试管滴定法,流程简单,易于操作,其结果与实验室分析结果吻合度高。通过现场滴定的方法,可以快速区分出覆盖层与赋矿层,对比取样送实验室分析更加快捷方便。
5 结论
针对广东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供编制人员参考。提出要注意收集不同时期的地形进行对比,有针对性地选用测量中的计算土石方量方法估算资源储量,对于非法开采矿体的评价要综合入选场矿石、围岩残留矿石、现场存放的矿产品品位,区分覆盖层与矿体,灵活运用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圈定矿体,同时要对于非法开采形成的副产品展开补充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