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2021-04-01胡永忠
胡永忠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迅速的发展,建筑行业施工的数量日益增多,建筑项目施工非常的复杂,导致出现了许多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和工程造价有关的合同纠纷情况尤为严重。在此过程之中需要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从而进一步对案件纠纷进行处理,根据鉴定的最终的结果,来对案件进行调解,这和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密切相关。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的司法鉴定都是文检人员来鉴定,然而工程造价种类非常的特殊,和普通的鉴定不一样。如今我们国家的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依旧处于初期阶段,我国的鉴定人员没有充足的理论依据,鉴定过程中仅仅是使用一些过去的经验来进行判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建筑工程的数量越来越多,资金投入巨大。在2020年的建筑业增加了35413亿元产值,同比增长8.4%。一些承包商2020年净利润达到了4,900亿元,同比增长了14.8%。虽然我国城市的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已经放缓,但是关于建筑施工方面的合同纠纷出现仍非常频繁,尤其是工程造价方面的合同纠纷大量的出现。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地提升,施工单位和业主必然会出现一定的纠纷,为了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在没有办法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必须要利用法律来处理,所以工程造价之中的司法鉴定也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出现。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
工程造价进行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在整个工程已经完成了之后再进行的。这个阶段绝大多数的隐蔽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在之后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有一些部分无法进行鉴定,无法判断是否被破坏,也无法完成现场的查看,这就必须要求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拥有出色的分析能力。
2.影响因素复杂
因为建筑工程项目一般都非常的复杂,由于设计以及施工材料和当地环境的不一样,都可能导致工程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可能造成鉴定工作者在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之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特别的困难。
3.鉴定结果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进行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法律追求的是证据,也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公开,所以进行鉴定的结果是非常关键的。如果工程造价已经到了司法审判完毕,大约会对诉讼产生一定的影响后果,这对于最终的审判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有时候会导致有关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4.鉴定时间的随意性
通常来讲,鉴定部门需要在签订协议之后对那些委托了的事项来进行鉴定。假如说在鉴定的内容非常的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鉴定部门的管理人批准之后,能够让鉴定的时间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假如说对时间内有约定,就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需要对材料进行二次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得纳入到鉴定的时间之中。对于当事人来说,具体的时间以及次数并没有严格的限定,这导致鉴定的时间可能会延长,导致鉴定过程非常的拖延。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冲突
对于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这和普通的司法鉴定不完全一样。一般来讲普通的司法鉴定通过一定的鉴定结论就能够完成司法公正,最终所鉴定的结果当成是司法审判的证据。但是,对于造价鉴定来说需要经过审核以后,然后将这些证据当成是鉴定的基本依据,任何法院具有的审判权问题有关系。在如今的司法审判过程之中,有可能出现“鉴”代“审”的情况,可能有些单位会自己决定鉴定范围,对合同之中的条款采用自行确定的方式进行鉴定。而且,鉴定部门的这种行为会对审判权产生替代作用;但是,因为建筑单位并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这可能会导致鉴定出现一定的错误,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不匹配,因为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最终的结果并不公平公正。
2.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与否
在造价鉴定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还有固定总价的问题,在进行最终结算的过程之中,有一些当事人可能会要求去变更价格。因为受到传统方面的束缚,而且合同意识非常的薄弱,项目的发包人为了让结算更加的简洁就会使用固定价格合同,这在建筑行业非常普遍,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并没有对风险有着清晰的认识,对于风险费用方面,也没有进行事先约定,对于风险调控的具体方法以及风险的费用也没有进行约定,有时候没有经过交流就进行固定总价,并且在定价的过程中也没有注意固定价格,由于图纸设计的改变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双方并不能清晰地了解到自身的义务以及存在的风险到底是什么,这也会导致项目风险大幅度提升,若是当事人双方出现合同争议,最后也只能依照相关法律来解决问题。
(1)产生争议原因之一为“价差争议”,建设工程由于其通常施工持续时间较长,在签订合同之后,工程所耗费的主要原材料有时可能会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或者是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从而发生争议。
(2)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二为“量差争议”,尽管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署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工,但是固定的这个总价肯定是有相应的工程量,在最终结算时,当工程量相差很大时,双方就会出现争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
1.鉴定机构的选择回归到对鉴定人的公平公正
如今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主要是采取互联网平台随机摇号选取,这样才能够实现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而且鉴定机构所得出的结论必须要公正公开,这也能够从侧面体现出程序的公正,对于程序来说要高于实体,要通过合适的程序来挑选鉴定机构,程序需要具有先行权,这是实体权利真正实现公正的必要条件。对于鉴定机构的合理挑选,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可以采取随机挑选或者随机轮候的方式,随机挑选在那些可供选择的机构之中来进行挑选,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较为公平。但是对于轮候随机他能够让挑选的过程忽略了当事人的具体意愿,确保每一个机构的挑选概率都相同,这就不会导致在鉴定过程之中集中地挑选了一些机构,最后造成其他的部分机构没有鉴定项目可以接。这对于鉴定机构来说当然是利益更大,但是诉讼的主体是双方的当事人,目的也是要为当事人的纠纷合同进行处理,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重点并不是鉴定机构。轮候随机挑选的方式可能会造成当事人觉得鉴定不公平,所以不能使用这种方法。因此还应当是使用随机挑选的方式能够展现出司法公正。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操作
有关工程造价的一些司法鉴定单位的资金面广,一个简单的处理可能就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数十万的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收益,所以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仔细,操作必须要合乎标准,要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1)在鉴定机构获得了委托之后,要确定一个详细的鉴定方案,而且要安排具体的人员对方案负责。
(2)再从法院获取到资料信息以及资料的转移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
(3)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之中,需要仔细地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的描述,知道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需要进入施工工地考察,同时进行勘察和测量。
(4)对笔录进行详细的调查、对于施工现场的记录需要负责人签名确认,计算的信息底稿需要留存。
(5)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具体的依据进行处理,对每一种不一样的鉴定结论都需要进行标注。
(6)鉴定报告出来之后,需要尽快提供给当事人查看,同时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仔细的考量:对于一些不科学的意见需要指出自己的理由,对这些意见不予采纳;对一些科学的意见需要听取,对报告进行一定的修正。
(7)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委托,工作的推进必须要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稳步的进行,不能够和利益相关的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之中,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事件案例层出不穷,因此,我国于2017年出台了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供给参考使用,但是我们国家和那些发达国家相比,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有着很大的进步潜力,需要有关人员不断的研究和探索。需要在鉴定的过程中确定一套鉴定准则,这是非常重要的。